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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居民”拆迁安置问题研究——基于对贵阳市A片区拆迁安置工作的反思

杨洋 周琳 王慧

摘要: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快,大量的外来人口涌入城市,其中部分外来人口在城郊附近通过私下交易的方式,在当地购买宅基地建房定居。但就目前而言,我国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体制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加之这部分人也没有当地的户口,因而在房屋面临拆迁时,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因此,要解决好此类拆迁安置中出现的问题,必须对这类群体在拆迁安置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完善体制、健全土地所有制等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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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类居民;拆迁;安置

城市化是一个城市不断发展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城市不断向周边扩展,这就导致了城郊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为城市建设用地。可近年来,随着大量外来人口涌入城市,他们也被卷入城市化进程中的拆迁安置之中,成为拆迁安置中的特殊群体,给原本复杂的拆迁安置工作带来了诸多问题。如若处理不好,不仅不利于城市的发展,还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谐。如何处理好这一群体拆迁安置中的问题便成了建设和谐社会、推动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类居民”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深入发展,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大量的外来人口涌入城市,成为城市建设大军中的一员。随着这种趋势的不断加剧,外来人口向城市的流动呈现出家庭化的趋势。部分人背井离乡,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在城市里买房定居。但是,由于城市房价太高无力负担,加之他们并未完全摆脱原来的生活方式,所以大多数人的房子都是通过私下交易的方式,从城郊或是城中村的农民手中购买的自建房。不过总的说来,他们已经习惯了城市生活,并从心理上认为自己已是城市的居民,理应享受居民的待遇。可是在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下,这部分群体却并未被城市所接纳,他们没有当地户口,没能享受到当地居民的待遇,因而成了一个特殊的群体。这一群体与流动人口相比,其生活和工作的地点没有太大的流动性;与城市居民相比,他们除了因为体制原因未能享受到城市居民的待遇外,其工作以及生活等已与城市居民没有太大差别,甚至可以说他们是一个似居民而又非居民的群体。“类居民”也就由此诞生。

从上述情况来看,可将“类居民”定义为在城市定居且拥有自建房,但没有当地户口,因而未能享受当地市民待遇的这一类群体。

二、“类居民”在拆迁安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根据上述定义,不难发现“类居民”所购买的房屋是自建房,就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只有拥有农村户口且拥有宅基地的人才可以修建自建房,因此这部分人群的房屋都是通过私下交易的方式,从村民手中购买村民在自己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或直接购买宅基地使用权自己建房。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对于宅基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这使得“类居民”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必然面临诸多问题。本文将以贵阳市A 片区的改造为例,对“类居民”在拆迁安置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

贵阳市A片区位于贵阳市西北侧,地处白云区、金阳新区、高新沙文园区的结合部,属于城市郊区。现在由于历史和管理体制等原因,该片区规划管理无序,布局结构混乱,基础设施缺失,极大地降低了本地居民的生活质量,影响了城市的整体面貌,因而政府准备对A 片区进行改造。但另一方面,由于A片区地处城郊,交通便利,生活成本以及房屋价格较低,因而有许多“类居民”定居于此。据A片区所在的区政府统计,A片区的“类居民”共计2856户,10045人。但从目前有关征地拆迁的措施来看,其并没有涉及此类群体的拆迁安置措施,因而使“类居民”的拆迁安置工作呈现出了一系列的问题。

1.房屋产权认定不清晰

由于“类居民”所购住房为农村宅基地的自建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而,宅基地不得私自转让他人,因而当地政府将其视为非法建筑。但是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原来所谓的“集体”已没有一个真正的实体,这使得在宅基地的所有权的处理上存在着漏洞,因此关于宅基地能否转让的问题出现争议。加之当初在建房之时A片区的政府并没有告知他们不能在此建房,而建好之后也并未采取相关措施,应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看待,政府应该尊重他们对自己所建房屋的产权。因而导致了政府与“类居民”在房屋产权的认定上产生了分歧。

2.政府对房屋拆迁政策宣传不到位A片区所在的政府在拆迁之前,没有对房屋拆迁政策进行有效的宣传,使得大部分“类居民”不了解A片区房屋拆迁的政策、程序,导致该群体认为拆迁安置工作不透明。

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一致、不公平A片区在房屋拆迁补偿方面,对于当地居民,其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主要有产权调换和货币化补偿。其具体政策是房屋面积在240m2/户之内的,按“征一还一”原则安置。超出的部分按货币化补偿。而货币化补偿则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定为每平方1200到1800元不等。同时,对当地居民还有房屋搬家费以及临时安置费等补偿费用。而对于“类居民”的拆迁补偿方式只有货币化补偿,且仅为每平方899元的补偿价格,也没有其他任何安置费用。像这样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将“类居民”和当地居民区别对待,不仅会引发“类居民”们的不满,甚至可能会激发社会矛盾。

4.存在暴力拆迁行为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在未达成拆迁协议之前,拆迁人员利用“类居民”对拆迁政策不了解,对其进行威胁恐吓,甚至采取毁路断电等办法逼迫他们搬迁。

5.未考虑“类居民”房屋拆迁以后的安置问题

就我国现行的拆迁安置政策而言,对“类居民”的拆迁安置还处于空白状态,加之“类居民”身份和地位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因而在安置工作中并未涉及到对这一群体的安置,除了拆迁补偿之外,便没有其他安置费用以及相应的安置措施。于是他们要么就到别处寻求栖息之地,要么就离开自己已选择的定居之地去别处谋生,可不论他们怎样选择,都会给城市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对策及建议

首先,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类居民”问题产生的根源是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导致其未被纳入城市居民的范畴,因而难免其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受到不一样的待遇。随着二元结构的瓦解,“类居民”的尴尬身份与地位也就与当地居民无异,其现在面临的拆迁安置问题便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因而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能使该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其次,完善集体土地所有制度,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必须对“集体”做出明确界定,这样才能明确土地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的归属,以减少有关房屋产权问题的争议。

同时,对拆迁房屋进行市场评估,制定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就目前而言我国缺少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所以造成了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一致,进而造成了“类居民”与当地居民的拆迁补偿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其利益受到损害。为此应引入拥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估价,并根据估价来制定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以减少“类居民”的损失,从而消除由拆迁补偿不公而导致的社会问题,利于社会和谐。

第三,及时发布拆迁公告,加强对拆迁政策的宣传,规范拆迁行为。征地方案通过后,当地政府应该及时在征地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征地的用途、面积以及拆迁补偿标准、人员安置办法等,使拆迁的各项政策措施得以公开、透明,并在片区内进行宣传,以使被拆迁人能够了解。同时,建立健全拆迁安置机制,对拆迁工作人员的暴力拆迁行为进行监督,规范拆迁行为,杜绝暴力拆迁。

最后,出台安置措施,对“类居民”进行合理安置。就目前而言,我国还没有有关“类居民”的安置措施。可是“类居民”作为一个新的特殊群体,其工作生活已融入城市之中,为城市的发展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必须考虑对他们的安置。政府不仅通过筹建廉租房,为他们提供长期住房,还可以利用现有的住房资源,完善房屋租赁市场以及启用二手房市场等多种方式来对“类居民”进行安置。

总之,“类居民”的拆迁安置是拆迁安置工作中出现的一个新问题,涉及到经济、政治以及社会体制等多个方面,如若处理不好,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社会发展。因此要想在新形势下解决好这一问题,就必须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不断创新,才能促进城市化进程的稳步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才能实现跨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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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四川旅游学院思政部、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山泉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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