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东 张涛
摘要:法律职业工作者必须掌握调查事实、咨询、协商谈判、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检索与庭审询问等技能。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性教学尤为注重训练学生的职业技能。法律职业技能的内涵丰富,法律诊所教育尝试在指导学生办理真实案件的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训练学生掌握这些基本的职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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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诊所法律教育;卓越法律人才;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方法
在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的这个文件当中,对“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之一的“法律诊所”课程格外重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理念强调“从经验中学习、在实践学习和通过反思学习”,法律诊所的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通过办理真实法律事务进行学习,从而掌握基本的律师职业技能,诊所法律教育方式在训练学生的职业技能方面的比较优势具有不可替代性。
法律职业技能的含义
法律职业技能,又称法律实践技能,系指法律从业人员通过不断的练习而形成的一定的动作方式和动作系统。从法律职业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这两个方面来理解把握法律职业技能更为恰当。
法律职业技能具体应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还没有统一的认识,笔者总结美国律师协会于1992年发表的《麦考利斯特》报告列举了十项能力,包括:解决问题;法律分析和推理;法律研究;事实调查;沟通;咨询;协商;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的能力;组织与管理法律工作的能力;解决道德困境。①英国上议院议长法律教育与法律行为咨询委员会在其首份法律教育与培训报告提出“逻辑论证,掌握复杂的想法和处理复杂的事情,对文本的批判阅读,审慎地使用英语,以清晰、一致和令人信服的方式进行口头与书面交流的能力;获取、评估和使用法律文件和信息的能力包括信息技术处理的能力”这七项技能。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于1996年公布的有关法律改革的报告中谈及的律师技能主要包括“协商与调节的能力,珍惜职业荣誉,理解客户与法律程序其他参加人的需要,口头与书面论证与陈述的能力,起草法律文书的能力”。②
笔者认为法律诊所学生应该至少掌握“会见当事人、获取证据、谈判与调解、交叉询问、法庭辩论、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检索与研究”的这些方面的技能。
法律诊所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的途径
1.会见当事人技能的训练
(1)接听电话。与当事人建立关系一般从接受电话咨询开始。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作为法律诊所的学生学会与当事人建立关系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接听电话。在接听电话时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技能培训。
首先,规范开头语。在接听电话时,开头要对来者进行比较详细的自我介绍,介绍的内容应当包括可以进行法律帮助的范围和接听电话者的身份,让来话者感受到法律服务的规范用语。
其次,要认真聆听并巧妙快速结束与法律咨询无关的电话。来寻求法律帮助的人大多是经受了极大的委屈和不公正的待遇,在他们陈述时必然会有许多游离于案件事实之外的话语,这时需要我们耐心认真地聆听,作一些记录,并通过当事人陈述的内容迅速对当事人的来话进行定性。
第三,合适的提问,弄清楚基本事实脉络。如果来话者的问题属于法律帮助的范围,则应该进一步做好电话记录,然后在此基础上尽量的还原案件的原貌,即理出事实的基本脉络,就其中的疑点逐个向当事人提问。
第四,对于不能马上回答的问题,要学会用“缓兵之计”。对于一些从来没有遇见过的法律问题,如果不知如何回答更为恰当,没有经验的人通常会直接回答“我不知道”或者“我不懂”。这样的回答势必会对于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产生不好的影响。因此,在法律诊所教育中,就要重点培养在遇到不懂问题时的应对技能。对于不懂的问题,也许这样的回答会比较好一点:“从您的描述来看,我认为您遇到的问题比较复杂,为了给您一个更加准确的答复,我想我们需要进行一下讨论”。
(2)会见当事人。通过接听电话的方式对于培养会见当事人的技能来说只是第一步,与接听电话相比,会见当事人就显得更加重要。面对面地与当事人进行交谈是一个双向评估的过程,一方面,律师需要基于自己的判断力对当事人和案件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表达能力、理解能力和可信度;另一方面,来访者也在对律师的态度、表达能力、品格和专业知识等方面进行评估。因此,在会见当事人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对当事人倾注人文关怀。一般来进行法律问题咨询的都是一些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所以在面对他们的时候,不仅需要准确而又专业的提问,而且还需要倾注人文关怀。
其二,认真倾听,注意控制会见的节奏。在会见的时候,一定要耐心倾听来访者的陈述,并认真作好重点记录,这样一方面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尊重,了一方面,也有利于掌握案件的事实。
其三,明确当事人的来访目的。在弄清楚案件的基本事实以后,需要了解当事人来访的目的,对于来访者的要求,一方面要站在法律规范的角度进行分析,明确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另一方面,对于目的要求不明确的,要学会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对要求进行归纳总结。
2.获取证据技能的训练
获得证据的主要途径就是向当事人取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该是案件的第一来源。在培养取证技能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寻找事实和证据的对应关系。在向当事人获得证据之前,应该做的是认真记录和当事人的谈话内容,特别是一些主要的案件事实脉络,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的对应关系,向当事人讲解证据是什么,以及需要哪些证据。
其次,根据证据之间的客观联系串起证据链。要采用相对灵活、有效的方法,多渠道的寻找证据,再把这些相关的证据按照逻辑顺序串联起来,构成一条连贯的证据链条。
第三,分析不同证据的证明力,依次获得相关证据。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里,一般来说,书证的证明力往往比较高,物证与书证相比,相对而言,往往容易收集,但是其证明力也会随之减弱。因此,分析不同的证据在案件中的证明力,确定取证的顺序,对于迅速掌握案件的主要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四,合理合法取证。在取证的过程中,既要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要注意不要侵犯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要盲目的、不择手段的取证,要要保证证据的合法来源,尤其要注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取证。
3.谈判与调解技能的训练
谈判与调解虽然比起诉讼来说,可能会相对简单和容易一些。但是,在进行调解和谈判时,还是有许多因素需要加以考虑。在进行谈判与调解技能的培养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考虑当事人的本人意愿。案件的当事人是一切案件后果的最终承担者,因此要充分的考虑当事人本人的意愿,这样才会使纠纷处理的最终结果易于被当事人所接受。
其次,找到当事人双方的各自利益和共同利益。在法律诊所教育中,教师应该引导学生明确:双方之所以愿意也可能通过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是因为在谈判桌上由双方的共同利益,任何只对一方有利的谈判,都是不可能成功的。
第三,正确使用调解的方式。调解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有两种:一种是面对面调解,即把双方当事人拉在一起当面进行调解;另一种是背对背调解,即把双方当事人分开分别进行调解。这两种调解的方式各有优点,要根据具体的案件进行取舍。
第四,把握当事人心理,打破谈判僵局。在谈判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僵局,这个时候需要把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去积极寻找转机。
4.交叉询问技能的训练
在法庭调查中,对证人进行有效的交叉询问,对于整个辩护来说非常重要。在法律诊所教育的课堂上,教师可以给学生挑选一些比较经典的适合交叉询问的素材,让学生在课堂上进行模拟。同时也要积极鼓励学生,自己去寻找素材,同学之间在课下进行练习。有了好的素材以后,在进行交叉询问时,需要遵循一些规则,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时间和速度。进行交叉询问之人要具有很强的时间控制观念,必须牢牢控制住证人,不要让她(他)有机会在法庭上为自己进行长篇大论的辩解。同时,在交叉询问的过程中,发问者必须抓住恰当的时机,给证人“致命”的一击,一旦把证人驳得无反击之力时,一定要乘胜追击,不要让证人有机会反击。当然,发问者必须清楚什么时候以何种方式来结束询问,不要对证人的每一句证词都进行交叉质证。一般情况下,如果一个证人不讲真话,那么她(他)是需要时间去编造答案,作为发问者不能允许证人有这样的缓冲时间。因此,如果要让交叉询问发挥最大的效用,发问者应当控制好自己询问的速度与节奏,不要给证人编造谎言的时间。其二,记忆和表达。作为发问者在对证人进行询问之前必须对卷宗材料进行仔细研究,在自己的大脑里对于案件经过、当事人的陈述、证人以前的陈述、其他相关证人的陈述等信息必须有一个非常清楚的记忆。发问者在进行交叉询问时,不应该去关注自己手上的材料,发问者唯一要做的就是集中注意力对证人进行察言观色。如果一个发问者在交叉询问的过程中还在不时的翻找自己的案卷材料,那么笔者认为发问者的询问已经是失败了,最起码发问者在时间和速度上输给了证人。
有了对案件的记忆,如何表达出来也非常重要。发问者提出的问题必须是谨慎而准确,必须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在交叉询问中,发问者要通过自己合法的询问方式,用自己的逻辑去推翻证人的逻辑,从而达到推翻证人的证词。当然,发问者也要注意“因人施问”,需要根据证人的实际情况,及时的调整自己的提问方式。比如对于一位和蔼可亲的老人,抑或是一位活泼可爱的儿童来说,发问者就不能以讽刺挖苦的口吻进行提问;而对于那些在法庭上满嘴胡言的证人,发问者大可以用轻蔑讽刺的口吻对其步步紧逼,让证人在谎言揭穿之时,颜面扫地。
5.法庭辩论技能的训练
(1)辩论之前做好准备。在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中,教师要注意对学生在开庭辩论之前的准备技巧进行训练。要选择真实的案件或者是模拟案件的一部分,用于训练学生如何作好案件开庭前的质证准备工作,如何“换位思考”即站在对方当事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以及如何对对方提出观点进行反驳。这样的训练对于在开庭正式辩论时很有益处,因为在法庭上的“即兴演讲”要想成功,要建立在扎实的准备工作基础之上。
(2)法庭辩论的技能。法庭辩论技能培养较好的方法是模拟法庭辩论,但是在进行正式的法庭辩论时要注意从以下几点来进行训练:
其一,认真倾听和观察。这里的倾听应该是双向的,既要认真倾听自己的委托人的陈述,同时也要倾听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陈述,注意力应该高度集中,避免遗漏和误听。
其二,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逐一进行辩论。在一个案件中双方争议的问题往往不止一个而是多个,对方当事人的观点往往也不止一个,此时,应该注意对方的观点和理由,结合自己掌握的证据和事实,逐一进行反驳。
其三,及时补救自己的失误。在法庭辩论中,即使是经验非常丰富的律师,也会有失误的时候。因此对自己的失误进行适时的补救,对于法庭辩论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在发现自己的陈述有问题时,可以采用这样的语句来进行补救:“现在我对刚刚提到的问题作进一步解释”。
其四,逻辑清晰,把握发言的重点。在法庭正式辩论时,把握发言的重点,要将自己最有说服力和杀伤力的观点抛给对方,这样有利于引起法庭的注意,同时也利于自己进一步展开辩论。
6.法律文书写作技能的训练
在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中,对于法律文书写作技能的培养,不同于传统法律教育中司法文书的传授模式。在传统的法律教育中,对于法律文书写作技能的培养,往往是由教师指定一本教材,再由教师把不同的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进行讲解,最后指定几个案例让学生进行相关法律文书的书写。对于法律诊所教育中对于法律文书写作技能的培养,较好的方法是:结合办理的真实案件来进行讲解,让学生知道是什么,怎么写,如何用。对于法律文书的写作技能培养方式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集体讲授、分头写作、集体点评;一种是分头写作、个别点评。这两种训练方法各有优点,具体可以根据课程的安排和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7.法律检索与研究技能的训练
在法律诊所的教育过程中,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培养查找法律信息的方法,驾驭、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掌握综合运用文献信息的知识和方法,对学生来说,不仅是一种实践性训练,更是一种思维的训练。对学生进行法律检索与研究的训练,方法是非常重要的,应该注重检索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
其一,法律检索与研究理论知识教育。良好的检索理论知识是进行法律检索与研究的基础。在对学生进行检索的理论知识教育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让学生对中外法律制度、法律渊源等进行研习,这样学生才能够从法律学科的整体高度把握法律文献的研究与应用;其次,对法律资源进行介绍,具体包括法律资源的形式与内容、外国法律资源与利用、国际法与国际组织资源与利用、西文法律数据库等内容;第三,重点介绍一些检索实例和法学论文写作的方法,同时也要向学生讲解资源利用中的学术规范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
其二,法律检索与研究实践训练。实践是培养和检验方法的必经之路。有了法律检索与研究的理论知识,就需要利用图书馆和计算机网络进行各种检索实习与训练。教师在教学中可以将这一部分作为考核学生成绩的内容。由教师提出一些法律问题,让学生来进行解决。教师提出的法律问题要尽可能的复杂,所包含的信息量要足够的大。比如:教师可以举出一个案例,其中涉及中外的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等,让学生去查找相关的法律文献,在充分研究这些文献以后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同时也可以让学生提出自己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让学生共同来解答,这样既可以锻炼学生法律检索与研究的技能,还可以培养一种合作精神,为学生在以后从事法律职业打下基础。
通过上述多种方式强化练习和实践,不仅可以培养法律人才追求真理、维护正义、崇尚法律、恪守法律职业伦理的人格、理想、信念和精神品质以及人际沟通能力,而且有利于法律人才加深对社会的认识和提高理解运用法律的能力;提高法律人才的法律思维能力、准确掌握法律术语、正确建立和理解法律命题、有效展开法律演绎推理和归纳总结、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通过调查、制作、组合并使用证据证明法律事实的能力,培养、训练法律素质。使法科大学生具备应有的法律职业实务技能,毕业后很快地适应实际的法律操作事务,真正成为卓越的法律人才。
引文注释
① [印]引自马海发·梅隆,主编.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律出版社,2002.
① 转引自秦玉彬.论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沧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6(1).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和福特基金会“法律诊所教育研究和实践”项目(2013-2014 年度)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