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振宇,王鑫
(辽宁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辽宁大连116029)
摘要:公务员是国家行政的主体,是国家权力的执行者。随着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不断深化,公务员的服务意识将直接关系到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及政府的民众支持度;强化公务员服务意识是保证国家权力得到正确执行的必要前提,是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因此,要从公务员的价值观和权力观、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制度建设方面入手,提升公务员的服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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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务员;服务意识;价值观;权力观
DOI:10.16083/j.cnki.22-1296/g4.2015.03.063
中图分类号:D66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5)03—0138—03
本文系辽宁省社科联课题(2014lslktzimks-15)。
收稿日期:2014—10—05
作者简介:倪振宇(1987— ),男,辽宁辽阳人。辽宁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
王鑫(1983— ),女,辽宁本溪人。辽宁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是在我党领导下的国家管理者。新形势下,公务员服务意识的提高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和改善行政环境的迫切需要。因此,国家能否管理好,人民能否对党和国家满意,关键在于公务员在工作中是否具有较好的服务意识并付诸行动。
一、正确理解和把握公务员服务意识的内涵
正确、全面、深刻理解公务员服务意识的内涵对公务员的日常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公务员服务意识是公务员在依法为保障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社会公众的权益实现而提供服务的行为过程中所具有的信念、观念。明确和强化公务员的服务意识有利于公务员自身思想素质的提升,有利于构建服务型政府,更有利于政府与群众的密切联系。
在当今的社会背景下,正确把握公务员服务意识的内涵,需要着重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正确理解公务员的双重身份
总体来说,公务员是服务的主体,广大人民群众是服务的客体,但对主、客体的理解不能绝对化、片面化,更不能把主、客体对立起来。在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同时,公务员本身也是广大人民群众中的一份子,也是应该被服务的对象之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公务员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广大人民群众的不同阶层或群体之间都是互为主客体的。因此,公务员在服务他人的同时,也需要被服务,以便更好地激发其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热情,强化其服务意识。只有全社会劳动者都具有服务意识并真正行动起来,民族才会兴旺,国家才会富强。
(二)正确理解公务员服务意识的内容
公务员的服务意识主要体现为:负责、公正、合法、高效。
第一,负责。负责就是要求公务员在工作中承担与自身职务对应的责任,是强化公务员服务意识的前提和基础。英国维克多弗兰克说过:“能够负责,是人类存在最重要的本质。”[1]在《晋商兴衰史》中有这样一句富有哲理的话:“天地生人,有一人莫不有一人之业;人生在世,有一日当尽一日之勤”。[2]责任无处不在,它存在于生命的每一个岗位上,无论是公务员还是企业员工乃至全社会的劳动者都要对自身的工作负责。在我国,虽然公务员按职能区分有很多的职务,每个职务所承担的责任各有不同,但总体来讲,每一名公务员都要对国家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自己负责,尤其是要对人民负责。强化公务员的服务意识需要将负责任的观念贯穿于其思想和行动中,真正做到“责任扛在肩上,人民在我心中”。
第二,公正。公正指要求公务员在处理日常事务时要阳光操作,公平地对待所有的服务对象,公正地处理一切公务。我国唐初著名宰相房玄龄在《贞观政要·论公平》中就提出过“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的观点,可见公正在治理国家上的重要性。公务员是国家的管理者,代表着政府,公平公正是其一切工作的核心标准。如今,国家提倡公务员服务式工作,这就要求其面对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社会地位、不同收入的群体时,要提供无差别的公平公正的服务。没有公正,服务也就无从谈起;没有公正,腐败的病毒将在政府迅速蔓延;没有公正,政府将失去群众的信任,社会安定必将面临着挑战。因此,公务员要强化服务意识,就必须先摆正心态,将公正牢记在心。
第三,合法。在当前形势下,我国提倡法制社会,依法治国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这就要求公务员在工作中依法行政。古人云:“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意思是国家的太平强盛得力于法治,国家的纷乱贫弱源于执法不力。因此,公务员在行使权力时,要依法办事,为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和服务过程的本身皆需合法,若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法,即是限定公务员一切行政行为的准则,合法是公务员行使手中权力的根本要求。可见,合法的理念对于强化公务员的服务意识极其重要和关键。
第四,高效。在经济和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提高工作效率是促进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可以说效率是做好工作的灵魂。因此,公务员在工作中也要具有高效的意识。对于公务员来说,高效意味着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实现群众所需要的利益,尽可能多地为群众办实事,以群众满意为目标,同时,注意金钱和时间的价值,注重节约成本。有些公务员工作时在其能快速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且服务质量并不高,造成服务对象在时间和金钱上的不必要浪费。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就是公务员缺乏绝对高效的服务意识。高效不仅能节省服务对象的时间和金钱,同时,也能节约服务者的时间和精力。所以,高效是公务员强化服务意识的目标要求,是公务员服务意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二、强化公务员服务意识的必要性
(一)强化公务员服务意识是保证国家权力得到正确执行的必要前提
公务员是国家权力的拥有者,同时,也是国家权力的执行者,其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国家权力的执行程度。近些年,公务员队伍中不断出现一些滥用权力为己牟利的人,国家权力的执行已出现严重脱轨的现象,使得老百姓经常用“贪污”、“腐败”、“灰色收入”来形容公务员。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顺利通过新《公务员法》,其第十二章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务员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由此可见,公务员必须要有服务意识。只有强化公务员的服务意识,指导每一名公务员牢记自己的权力与义务,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其整体队伍的素质才会不断提高,整体队伍思想的纯洁性才能得以保持,国家权力才能得到切实有力的执行。
(二)强化公务员服务意识是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拉近政府与群众之间关系的内在要求
我国政府职能正在从先前的管理型政府转变为今天的服务型政府,政府与群众的关系也因此得到很大改善。所以,公务员的工作也更多地体现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上来。纵观史今,“民本”思想在我国国家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有“春秋第一相”美誉的管仲也提出过“政之所行,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历朝历代的变更也是由政府失去民心,与群众的关系拉大开始的。由此可见,“以民为本”的服务意识是服务型政府的灵魂。强化公务员服务意识就是要求公务员以群众为基础,“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只有时刻持有这样的意识,服务型政府才能更好地建设下去,政府与群众的关系才能得到进一步的改善。
(三)强化公务员服务意识是促进我国社会持久、健康、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期,社会矛盾逐渐凸显,我国社会能否持久、健康、稳定地发展,取决于这些矛盾能否被妥善解决。公务员便是化解这些矛盾的主要角色,这种角色意识直接体现着政府的行政能力的高低,关系着国家经济的兴衰,影响着国家社会的发展。只有强化公务员服务意识,进而提高公务员的行政能力,政府的行政职能才能得到有效发挥,社会才会更加和谐,充满更多的正能量。
(四)强化公务员服务意识是实现人生价值、提升自我的正确选择
所谓人生价值,是人同人的需要的一种特定关系。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一个人的社会作用和价值有多大,就是要看他对社会历史的发展有无助益。毛泽东曾结合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提出正确评价人生价值的客观标准在于是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否为广大人民谋利益,在于他的行动符合人民利益和需要的程度。他说:“任何一种东西,必须能使人民群众得到真实的利益,才是好的东西。”[3]因此,公务员要强化服务意识,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实现人生价值的同时,也会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为日后个人的发展及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重要保证。
三、强化公务员服务意识的途径
马克思曾提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4]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有实践,才能验证公务员强化服务意识的正确性;只有实践,才能发现公务员在工作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只有实践,才能更好地改进公务员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方式和方法。事实证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公务员强化服务意识,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强化服务意识不是口号,不能只讲在嘴上、写在纸上,说大话空话,而是应转化成公务员自身的理性自觉,落到实际行动上。“纸上谈兵”是无用的,必须给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利益,关心实际问题,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社会发展,得到群众信任。
公务员要真正践行好强化服务意识,就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具有公仆意识,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人生价值观和权力观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在如今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一些公务员认为“为人民服务”已经过时了,不用去做了。还有一些人认为:“理想理想,有利才想;前途前途,有钱才图。”这些腐朽的思想致使一些公务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这些公务员“金钱至上,权力崇拜”的做法不但会结束自己的政治生涯,更重要的是,其严重损害了公务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拉大了公务员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因此,公务员要有一个科学的思想作指导。首先,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人生价值观,把为党、国家和人民做自己能做的贡献视为毕生的价值追求,并为之不懈奋斗;其次,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权力观,要有“公仆”意识,牢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
(二)走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监督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经历了无数的艰辛与困苦,如今的中国共产党已经摸索出一条科学正确的发展路线,正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我党的历史和一系列举措正指引着政府公务员如何开展工作。因此,公务员要紧跟党的步伐,各就其位,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不乱位,始终保持与群众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同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让群众更多地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促使自己真正做到知民之所想、察民之所虑、亲民之所爱、解民之所急。
(三)切实完善制度并加以落实
一个科学完善的制度将对公务员更好地强化自身的服务意识有着重要的影响。我国现阶段实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它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反映了人民的意志,体现和维护了群众的利益。然而,在我国还存在某些制度制定完之后不落实的现象,在一些具体的制度和机制体制上,还存在不完善之处,例如,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制度、问责制度、绩效管理制度、行政审批制度、分配制度,等等。邓小平在1980年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曾强调:“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5]由此可见,公务员要强化服务意识,做好服务群众的工作,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同时,需要不断改革、完善制约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具体制度,并使其真正地落到实处。
总之,在全面深化改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强化公务员的服务意识,建设一支公正、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有助于各方面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助于政府公信力的提升,有助于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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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英)Viktor E.Frankl著.赵可式等译.活出意义来[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
[2]张正明,张舒.晋商兴衰史[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1.
[3]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