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文娟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摘要:在中国古代历史中,随着中国进入奴隶社会,奴隶制国家建立,王权成为至高无上的特权,并由此形成了相应的特权阶级和特权意识。人们逐渐地被特权意识所麻痹,这种特权意识甚至逐渐渗透到其思想和行为中,法律上的“良贱异制”也是特权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在中国封建社会当中,刑法成为统治者维护国家统治的工具,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阶级的利益,从而使传统的司法审判带有浓重的特权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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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特权文化;传统司法审判;影响;制约
DOI:10.16083/j.cnki.22-1296/g4.2015.04.066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5)04—0141—02
收稿日期:2014—11—28
作者简介:袁文娟(1989— ),女,河南周口人。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一、特权文化是中国传统司法审判的核心
在中国古代,随着阶级社会的形成、国家的建立,特权文化也随之形成并不断发展。特权文化蕴含于法律之内,传统的司法审判也遵循着特权至上的原则。法律是为了维护上层阶级的利益而存在的,因此,上层阶级的人享有各种法律特权,如果他们犯了罪,只要没有触犯皇权,均可通过不同的途径免除法律的制裁。
(一)特权文化渗透到了中国传统司法审判之中。曹魏时期,出现了“八议”制度,即“议亲”、“议贤”、“议故”、“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1]相对应的贵族和官僚犯了死罪,由官员根据其犯罪的情节以及其身份的具体情况进行商议,减轻其罪行,并向皇上报请批准。“八议”制度是法律和特权结合的产物,其主要作用是调解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维护其特权。
北魏和南陈时期,出现了“官当”。“官当”是一种法律制度,如若官吏犯了罪,可以用官爵来抵其所犯的罪。在陈律当中有相关的规定,对于不同程度的犯罪,官爵抵罪的程度有所不同。官职越高,能抵消的罪越大,将官职与赎刑结合,使封建官僚能够彻底地摆脱法律对其的制裁。
隋朝的《开皇律》进一步维护了封建官僚的特权,其中“议”、“减”、“赎”、“当”等一系列制度是封建官僚和贵族的法律特权。“议”主要是指“八议”,符合“八议”的八种人如果犯罪,则要按照特殊的审判程序进行罪行的认定,可以依照《开皇律》减免一定的处罚。“减”主要是指“八议”人员以及官职在七品以上的人犯罪,可以罪减一等。如若官职在九品以上的人犯了罪,可以用铜赎罪,每个等级的刑罚赎罪所需要的铜的数量均为固定的。《开皇律》在继承“八议”和“官当”、“听赎”的基础之上,创造了“例减”,更加详细和具体地赋予了封建官僚和贵族更多的法律特权。
唐律对“八议”进行了进一步的继承和发展,使其法律规定更加详细和完备。例如:“八议”主要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2]其中的“亲”主要是指与皇室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故”主要是指皇上的一些老朋友;“贤”主要是指被朝廷公认的贤人;“能”主要是指能为皇上重用的人才,能够带兵打仗、管理朝政的人或皇上的老师。如果在这“八议”范围内的人犯了死罪,官府不能直接对其进行审判,而是要将其犯罪和身份的具体情况上报到朝廷,由负责的官员进行集体审查商议,提出相应的意见,再将意见上报给皇上,由皇上定夺。如果“八议”中的人犯了“流”以下的罪,可以罪减一等。如果犯了“十恶”,则不能进行“八议”。“八议”使封建社会中官僚和贵族的法律特权进一步明确和公开,并得到非常严格的保护。
(二)成立专门机构进行管辖。为了能够真正地维护上层阶级的利益,保证其特权,一些朝代的统治者会成立专门的机构对官僚和贵族的犯罪案例进行管理。在宋代,如若案件当中涉及到特殊的人和事,则不能进行一般的审理,而是要交由专门的审判部门进行审理。朝廷命官犯法,则审判部门不能对其进行审理,必须上报给皇上,由皇上定夺;皇族宗室中的成员犯罪,则直接交由与之相对应的宗室审判部门进行审判。通过设置相应的审判部门,使特权内的人的权力得到全方位的保护。
(三)对司法程序的审理进行限制。在奴隶社会中有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奴隶主阶级的贵族和官僚犯了罪,不用与平民百姓进行当庭对质。《周礼》记载了中国最早的相关法律特权规定:平民百姓不能控告特权保护者,特权保护者可以不用与平民在庭中为自己辩护,可以派人代替自己前往。
“八议”在中国古代历史法律中所占的比重非常大,“八议”的对象不仅是特权者,还包括其子女、配偶、亲属。如若他们犯罪,官吏不能立即对其进行逮捕和审问,而是应该上报给皇上,获得皇上的批准后,才能对其进行审问,如果皇上下旨取消对他们的惩处,则就此罢休。即使皇上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审问,也不能立刻对其进行审问,而是要将其身份和罪行以书面的形式呈报到相关部门,通过审议,最终由皇上进行定夺。如果特权者的外戚犯罪,可以运用一般的法律程序进行逮捕和审问,无须参提,然后将审问的结果上报给皇上,最终还是由皇上进行定夺。
(四)对刑讯进行限制。中国古代的官吏犯罪,在逮捕和拘押的过程中,都不需要戴刑具。在唐律当中,凡是符合“议”、“请”、“减”的人,可以不必用刑审讯,如果犯罪的官员在这三类人之上,则根据其身份将其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审判。在宋朝,皇族宗室犯罪了,必须将其交由大宗审理进行审判,不能对其用刑审讯。而在宋政和年间,有品级的官员犯罪,不能像平民一样加讯。明律中明确规定,“八议者”,必须将其具体情况上报,让相关官员集体商议,对其定罪,不能对其使用刑讯,如有故意违反者,则以罪论处。清代的官员犯罪了,如果是道、府以上的文官,必须上奏给皇上,皇上批准后,才能对其进行提审;对于武官,可以一边上报,一边提审,不用等待皇上的批准。在审理的过程中,可以对三品以上的大臣进行革职,逮捕归案,但是不能对其使用刑具,如果有不得不使用刑具的情况,必须上报,奉旨办理。
二、特权文化对中国传统司法审判的负面影响
特权文化对中国传统司法审判具有一定的破坏性。特权文化凌驾于法律之上,否定了法律是行为规范的重要准则,法律的权威性遭到严重的损害。在这样的情况下,特权大于司法的专横性给后世带来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在特权文化氛围下生活的人们,潜移默化地受到特权文化的影响。古代司法官员的思想意识中也渗入了特权文化,这种意识使其在进行司法审判当中出现了各种司法暴行和专横行为。中国古代有很多酷吏和贪官,他们在进行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没有明辨是非,用刑逼供,造成许多无罪之人蒙冤入狱,甚至命丧黄泉。由此可见,特权文化使司法审判丧失了公平,使其失去了法律应有的正义与价值。
公平性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对法律进行评价的标尺。法律的公平性要求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要讲究公平,要求司法官员在执法过程中要讲究公平。特权文化的存在破坏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八议”、官爵抵罪等丑陋制度的存在使一些本应受到法律严惩的人逍遥法外,法律的内在价值被严重地损害。特权制度的存在反映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的法律具有不平等性,对中国当代的司法审判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
如今,我国的法律中已不存在特权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在司法审判中,仍有特权制的影子,对司法审判产生了负面影响,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对于这一问题,必须从历史的角度进行分析,并深入到文化层面对其进行更加详细的解读,认识到特权文化的危害性,消除其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从根本上对其进行铲除,这样才能促进我国司法审判的健康发展,维护司法审判的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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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刘桂新.论中国传统司法的特质及其功能困厄[J].时代法学,2014(2).
[2]史新雨.论中国古代的“片言折狱”[D].吉首大学,2012.
[3]刘磊.唐代大理寺司法审判制度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2.
[4]殷晓东.由《十五贯》看中国传统司法文化[D].辽宁大学,2013.
[5]张明敏.特权文化对中国传统司法审判制度的影响与制约[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