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睿
贵州大学 贵州贵阳 550025
[摘要]本文针对我国近年来频繁发生于互联网的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被公开、交易以及被利用为进行诈骗、窃取消费者账户资金的犯罪工具等现象,通过对个人信息词义的解读为起点,阐述网络消费个人信息安全现状,提出包括立法规制等几方面的建议。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电子商务;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法律规制
随着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与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也随之不断发展从而逐渐成为当前重要的一种商业模式。根据CNNIC于2015年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3.04亿人。其中,49.0%的网民表示互联网不太安全或非常不安全,在此背景下,网络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个人信息遭泄露和遭遇不法侵害的案件数量也呈递增趋势,个人信息安全及保护问题已被广泛提上议程成为公众日益关注的重点并亟待良策。
一、个人信息的内涵及外延
1、个人信息的界定
从世界各国立法来看,对个人信息的称谓并不一致,有的采用“个人资料”,有的采用“个人隐私”,有的称之“个人数据”,有的学者认为这些称谓之间可以通用,有的则认为通用会引起不可避免的歧义。我国有学者对“个人资料”与“个人信息”进行了详细的区别,再结合国内外大多数学者共识以及国内语言使用习惯等方面的因素来看,将“个人信息”这个名词作为首选是具有可行性的,但在欧盟的数据保护指令中所呈现出的个人信息的定义却采用了抽象概括的方式。这些定义在进行法律认定时可能造成一定难度,所以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在抽象概括的方式下,再进行列举较为合理,这需要立法技术的进一步完善。
2、个人信息的外延
在对个人信息做出阐释后,有学者指出,网络用户的网上行动轨迹是可被记录和收集的,其中包括大量做广义解释的个人信息,而经营者一般都有很好的理由去收集这些信息。经营者可以在网上通过cookies的存取对消费者的购物行为进行信息整合后进行隐蔽营销。在市场经济下,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对各种商家而言是可以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的,因此,近年来频繁发生消费者个人信息在商家之间秘密交易的事件,给消费者的工作生活带来困扰,更增加了诈骗等案件的发生几率。
二、网络消费个人信息的安全隐患与法律规制现状
1、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非正当用途
据上文可知,在市场经济下,消费者个人信息对于市场来说是十分具有经济效益与社会价值的。采集信息的经营者只需利用数据整理软件对信息进行整理就可以清楚掌握每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工作等隐私信息。从隐性消费意义上看,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对经营者来说就如同一笔隐形财富,因为它代表着产品的不特定的潜在消费者。由此,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交易市场悄然运行甚至催生出一些专门从事信息搜集交易的公司。从近年来频发的信息泄露事件来看,这种交易行为损害了不特定多数网络消费者的权益,给网络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失,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
2、我国法律对网络消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现状
基于近年来网络安全隐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对这些情况或多或少做了规定,加之2013年2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保护网络个人信息里程碑式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可是,从以上这些零散分布的法律法规来看,其实际操作性与可诉性并不强,内容也较空泛,特别是对于有关网络消费这一块都没有做出较明确的规定,都需要进一步完善。由于网络的虚拟性、远程性等特点,在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时,消费者的不重视、取证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都造成了网络消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举步维艰。
三、关于完善保护网络消费个人信息安全体系的建议
1、立法与司法规制
由于我国有着与其他国家不同的独特法律文化与历史背景,因此,在完善关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立法规制时,应当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并吸取世界上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因此,一方面为了我们的长远经济效益与市场的平衡发展,不宜对当今繁荣的网络消费作出严格立法规制,以免打击了相关行业发展的积极性,使其失去发展良机;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做法放任自流,必须建立起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如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此法中除一般的个人信息保护外,还要将以往零散的、分布于各个法律部门中的关于保护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规范进行整合并完善。对采用信息的主体资格、相关权利义务进行规制,明确相关的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与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在此引入禁止令与公益诉讼机制,再适当运用刑罚的手段进行威慑。当然,在诉讼程序中也要明确关于侵犯网络消费个人信息的审理程序,尤其是对案件的管辖、立案标准、举证责任、审理方式等进行具体规定。
另外,在如今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先通过司法手段对混乱现象进行规制,用司法推动立法。比如司法机关可以联合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社会媒体等共同树立几个典型案例,一方面可以引起公民注意起到普法作用,一方面可以对信息交易乱象起到震慑作用。
2、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在电商行业自律方面我们可以借鉴一下网购发达国家的做法,消费者可以选择有隐私保护标志的网站进行网络消费,隐私标志程序提供了第三方对网络上信息流动的认证和监督,在美国最著名的第三方鉴定隐私保护标志项目由TRUSTe(电子信任)和BBBOnline(商业促进局在线组织)两个机构运作。据美国的成功经验来看,这些措施确实能够加强互联网网商行业自律,增强从业者的守法意识,增加其违法成本。但是,联系实际我们也应当看到,要切实保护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仅靠行业自律是达不到目的的,行业自律缺乏外在性的强制力,关于行业自律的形式仅可以对法律规制起辅助作用。
3、培养网络消费者自身保护意识
保护网络消费个人信息安全,除了以上提出的方法之外,网络购物的重要参与者——消费者,其自身信息保护意识的建立也是重要且关键的一环。作为个人信息所有者的消费者,一定要养成良好的网络安全购物习惯,事前稍加注意就能避免事后无限困扰。比如有网络消费习惯的公民可以定期修改密码并保管好密码;定时查银行账户或者开通短信银行,资金有异动情况发生时能够第一时间掌握;选择安全的浏览器进行网上消费并减少非必要的信息输入行为。相信当网络消费者自身保护意识普遍提高时,信息交易以及利用信息进行犯罪的乱象也一定能够得以遏制。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参考文献
[1]叶丽莎.电子商务环境中网络购物个人信息安全现状[J].电子世界,2014年第14期.
[2]朱虹.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J].中国经贸,2013年第22期.
[3]温馨.网购你的个人信息安全吗?——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3年第2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