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晓梅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8)
摘要:“礼”起于祭祀,“刑”起于兵,礼法文化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对立和统一的过程。礼法文化有着包容性强,礼刑并用,重视伦理道德,一人专权等特点。礼法文化对于我们今天的法治及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应重视立法,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法治与德治结合,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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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礼法文化:礼法之争:礼法合一:法治:德治
中图分类号:D9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 08- 0097- 03
礼法文化是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它经历了数千年的发展历史,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华法系。它不仅对当时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有着重要影响,对当今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社会的建设也有重要启示。
一、“礼”、“法”的起源
(一)“礼”起于祭祀
在原始社会,人们朴素地认为是神在统治人类、统治大地,为了赢得神的喜悦和庇佑,过上风调雨顺的生活,人们通常会举行各种各样的祭祀活动,用丰盛的食物、隆重的仪式向神祈福。这些祭祀活动有很多关于着装、饮食、音乐、仪式等方面的礼仪规范:礼”字最初的文字是根据玉和鼓的形状来的。最初,古人在举行祭祀活动时,将玉作为主要的祭祀礼品,将鼓作为活动中演奏音乐的重要乐器。“礼”字的本义,即在鼓乐声中行礼以玉”。于是,“礼”便在祭祀活动中产生了。后来,礼的含义逐渐发展壮大,成为了人们普遍遵守的习惯法,国家产生后,它的内容进一步扩大,涉及典章制度、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等,成为了治理国家的重要法律。
(二)“刑”起于兵
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发展不平衡,导致氏族、部落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人们便想通过战争来解决这个问题。在战争之中,古代的法律就产生了,即后世所称的刑起于兵”。因为战争不仅要对抗对方的刑罚和暴力,还要有严明的军纪和军法。古代还有兵刑合一”的说法,意思是战争、刑罚、刑法三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夏、商、周的《禹刑》《汤刑》《九刑》,无一不是这样产生的。随着国家的建立和强大,“刑”成了每一个国家必不可少的法律之一,在我国法制史上有着重要地位。
二、礼法之争与礼法合一
礼与刑组成了我国古代法的主要内容,它们在治理国家、调整社会关系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二者的目的也是一致的。但二者在发展过程中,却产生了分歧与合流的现象,这主要体现在儒家和法家的思想上、
(一)礼法之争
儒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孔子、孟子、荀子等,儒家提倡贵贱有序,长幼有别,意思是人有贵贱、长幼之分,社会秩序不能随意破坏,社会分工也要按既定的等级顺序进行。他们主张用礼”来维护宗法等级秩序。李悝、商鞅、韩非是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他们提倡以法治国”,即用严刑峻法来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
虽然儒法两家都想维护社会秩序、等级制度的稳定,但在怎样维护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儒家选择了‘礼”,法家选择了法”。儒家的治国思想以“礼”为中心,辅之以德治”:人治”思想,他们认为立法和司法活动都应以“礼”为基本原则,社会活动也要围绕礼”而展开。他们维护礼治”,重视道德感化而轻视法律的作用,重视统治者个人权威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而法家并不赞成这种观点,法家的治国思想以“法”为中心,强调变法的作用,主张“以法治国”。法家认为虽然人的出生和地位不同,但法律面前没有贵贱长幼之分,人人平等,正如《韩非子·有度》中所提到的:法不阿贵,绳不绕曲。与儒家主张德治”不同,法家强调刑法的作用,提倡用严刑峻法治理国家。
总之,儒家的治国思想以礼治、德治、人治为核心,法家的治国思想以法治、重刑为核心。
f二)礼法合一
西周是我国上古文明的繁盛时期,经过夏、商的发展,法律制度也得到了进步一完善。这一时期的法律形式以礼、刑为主,如《周礼》《九刑》《吕刑》。礼的内容非常庞杂,包括经济、政治、军事、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等各方面的行为规范、仪式、礼节等。刑相当于今天的刑法典,西周的刑”中,贯穿着明德慎罚”的精神。西周时期的法律体系主要由礼与刑组成,二者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统治者制定礼、刑的目的也一致,都是为了规范行为,调整社会关系,进而维护国家统治。这一时期形成了礼法合一”的早期雏形《后汉书·陈宠传》将这一时期礼法的关系描述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到了汉代,董仲舒在阴阳五行论和天人感应学说的基础上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他提倡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正好迎合了统治者的需求而被大肆推广。他提出的春秋决狱”,即用儒家经典《春球》中的道德精神来指导司法审判,表明礼和法有了进一步的融合。在唐朝,“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法制思想成了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这时,礼法更加融合,礼仪教化已经成为了治国理政的基本方法,刑罚作为治国理政的辅助手段,二者虽然地位不同,但缺一不可,共同作用,形成了唐律礼法结合的特点。
总之,“礼”与法”的结合,从西周开始,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在唐代二者的融合达到了顶峰,“德本刑用”的法律思想也对后世的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礼法文化的特点
(一)包容性广
我国地大物博,广袤的土地孕育了多样的民族,多样的民族带来了多样的文化。在礼法文化的发展过程中,各民族的思想不断交叉、碰撞、借鉴、融合,这些导致了礼法文化较广的包容性。明代制定五刑受到了苗族文化的影响,蒙古贵族入主中原沿袭了唐、宋的法律,满清贵族在学习汉文化的基础上制定了《大清律》。礼法文化的发展,具有较广的包容性,这不仅体现在各民族的相互借鉴、融合之上,还体现在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上。从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来看,其内容丰富多样,从婚姻家庭到军事政治,都包含在了礼法文化的范围之中。而且法律形式多种多样,不仅有成文法,还有习惯法,家族法规等。
(二)礼刑并用,儒法合一
虽然我国古代有过礼法之争、儒法分歧的时期,但从我国整个礼法文化的发展过程来看,礼与刑、儒与法主要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古代法律中“亲亲相隐”:春秋决狱”:五服制罪”、“存留养亲”等制度的内容都体现了礼法的交融与统一,自汉代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礼的作用显得更加重要,封建统治者将礼作为法的指导原则,法作为维系礼的重要工具。二者缺一不可,共同促进了我国礼法文化的发展。
(三)重视伦理道德,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我国古代礼法文化重视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维护以君权、父权、夫权为中心的封建等级制度。秦律中的不孝”罪,汉律中的亲属相隐原则都是伦理道德法治化的典型体现: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思想不仅是伦理道德在法律中的体现,也表明了统治者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目的,皇帝作为等级制度的最顶端,享受着至高无上的尊荣,人们将其称为天子”,居于万人之上,甚至超越法律而存在,表现出了封建等级制度严重的不平等性。
(四)一人专权,行政干预司法
我国古代政权主要是由封建统治者掌握的,封建王朝在我国有着两千多年的统治历史,在这期间,皇帝都是封建统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经历了数次改朝换代,但皇帝集权者的身份却一直没有改变,其掌握着刑事、行政、民事、立法、司法的各项大权。《史记》中有对秦始皇昼夜断案审判的记载,明代的朝审”,清代的秋审”,都是皇帝控制司法的重要方式。皇帝还掌握着兵权,掌握着立法权,臣民的生杀予夺全由其一人操控。在古代,司法和行政也没有明确的界限,行政权力干预司法审判的现象极为普遍。地方司法案件通常都由当地的行政官审理。行政官员的办公场所衙门”通常也是司法案件的审判庭”。
(五)统治者重视立法
从奴隶社会的夏、商、周到封建社会的唐宗宋祖,几乎历代统治者都很重视立法活动。夏、商、周因为乱政,而制定了《禹刑》《汤刑》《九刑》,这三部法律都是刑事法典,它们对夏、商、周推翻前朝政权,建立自己的统治起了重要的作用。到了封建社会,几乎每次朝代更替,统治者都会进行立法活动。汉初刘邦命萧何制定的《九章律》,隋炀帝制定的《大业律》,李世民颁行的《贞观律》,李治制定的《永徽律》,明初是《大明律》等等,都体现了封建统治者对立法的重视。这些法律,包含了国家、社会、司法、行政等多个方面,它们在沿袭前朝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最终形成了独具一格的中华法系,在世界上有着深远影响。
(六)追求和谐
我国古代是以农业为主的自然经济,万物相生相克,人们从自然中感受到了和谐之美。社会生活中,人们因为血缘关系而聚居在一起,十分注重邻里之间的和谐。不论是儒家,还是法家,都希望国泰民安,邻里和睦,社会和谐。和谐可以说是礼法文化的核心,不论是人治,还是法治,是平民,还是统治者,都以追求和谐为最终目标。在人与自然的相处中,人们懂得要顺应天意,追求天人合一。在社会交往中,人们懂得息事宁人,追求无讼状态。礼法文化就在这种和谐思想的指引下不断发展。
四、礼法文化的当代启示
(一)“德治”与“法治”相统一
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在人类社会,法律和道德是主要的方式。我国古代礼法文化的发展在汉代以后逐渐走上了礼法合一的道路,开启了法治”与德治”统一的漫长历史。当下,法治与德治统一仍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约束行为的方式上,法律与道德不同,前者有强制力的支持,主要靠外在力量进行约束,而后者没有强制力的支撑,它只能靠人们的自觉和自醒来进行自我约束。法律的约束比较被动,而道德的约束比较主动。法律与道德各自具有不同的作用,但二者缺一不可。道德的要求高于法律,法律也要讲道德。法律要发挥作用,当然要依靠人们的自觉、自醒,依靠道德的内在约束,但在违法事实发生后,必须要用强制力对其进行处罚。道德要更好地发扬传承,必然也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因为道德的谴责作用不足以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它不可能面面俱到地规范所有的社会活动,在法律触及不到的范围,就要充分发挥道德的内在约束作用。历史经验表明,法律和道德,偏废其一,都不能治理好国家。二者互为依存,互为补充,才能更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当下,我国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政策也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统一的治国理念,这在当今和之后的国家治理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重视立法,完善我国法律体系
从礼法文化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古代统治者对立法活动是很重视的。他们在不断吸取前朝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完善,制定符合本朝情况的法律体系。
当下,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各位阶的法律都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在具体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会出现法律与现实相矛盾的情况。我国法律频繁进行修正和解释,也跟不够重视立法活动有关。以史为鉴,当今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应当加强对立法活动的重视,完善立法的程序,明确立法机构的职责。在立法过程中,要善于发现法律的空白地带或瑕疵规定,及时予以完善,以保证社会、国家的有效运行。
(三)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我国古代礼法文化中,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周初的明德慎罚”,汉代以来的德主刑辅”,都充分体现了保护人权的思想。以人为本,尊重和保护人权在当今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当今各国提倡的良法之治,其要求之一就是要尊重和保护人权。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才出现的,它由人制定,为人服务,具有一定的人性特点,它的存在和发展都要以人为中心。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过程中,要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体现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的人本思想。“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只有人民的权利得到保障了,国家统治才能稳定,社会事业才能发展。我国04年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12年刑诉法修改又加入了保障人权的内容,这些都体现了我国立法活动中的人文关怀,今后还要在执法、司法过程中进一步扩大这一理念的影响。
(四)构建和谐社会
我国古代礼法文化中,和谐思想占有重要地位,人们追求和谐,崇尚和谐,希望构建和谐的大同世界。古代的无讼”:少讼”思想,就是人们追求和谐的体现。
当下,构建和谐社会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之一。在社会转型时期,各方面的冲突、矛盾使人们之间的关系变得紧张,人与人之间的差距逐渐增大,阶级划分明显,这些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都是有害无益的。中国共产党早在2004年就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和谐社会是满足人民需求,顺应历史发展规律,实现全面小康、实现全面法治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注重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构建和发展和谐社会,促进国家经济、法治的全面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