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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机遇:提升慈善活动制度化水平的新契机

刘 一

摘要:当下慈善领域存在着信誉(公信力)危机、信任危机和信念危机,慈善事业发展面临困境:从利益角度审视,慈善困境的本质是慈善活动制度化水平不足:慈善组织自主性匮乏、适应性不足,慈善制度和程序复杂性欠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和“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的行动,带来了慈善组织增强自主性和适应性,慈善制度提升复杂性和现代慈善精神培育的新契机。以此为基础,我国慈善事业将迎来破除慈善困境的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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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依法治国 慈善困境 法治政府自主性复杂性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重点项目“公共领域冲突管理体制研究”(批准号:13AGL005),天津市教委重大社科项目“社会管理创新与诚信社会建设”(批准号:2011ZD004)。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828(2015)04-0063-10

DOI:1 0.3969/j.issn.1672-4828.2015.04.008

刘一,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天津300071)。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慈善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捐赠规模整体上不断扩大,社会组织数量也有较快增长。但是我国慈善组织比较年轻,发展历程相对较短,“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不少困境”(江治强,2015)。不少学者从慈善组织与政府的相互关系(田凯,2004;谢志平,2007)、慈善组织自身管理(孔云梅,2011;庞娜,2005)、国家与社会关系(高丙中,2000;陈津利,2008)的角度分别探讨了慈善事业发展面临困境的原因。但却从未从慈善活动的制度化水平来探讨和解释我国慈善发展所面临的困境,本文尝试以制度的容纳力为视角,解释当下我国慈善事业发展面临的困境。此外,2011年民政部发布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极大提高了慈善事业的战略地位;随着2014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举措启动,整个法律和制度环境有着极大的改善,慈善事业发展也迎来了走出困境的新契机。本文还将探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提升慈善活动制度化水平所产生的可能影响,以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当下慈善事业发展面临的困境

近几年来,以一系列慈善丑闻为诱因,捐赠人深陷“捐赠尴尬”的境地,官办慈善组织也备受公众质疑,这不仅严重阻碍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还暴露出当下慈善事业发展所面临的困境。

(一)慈善组织的困境——信誉危机

我国慈善组织主要分为具有官方色彩的慈善组织(半官方慈善组织)和民间慈善组织两类。其中半官方慈善组织在“郭美美事件”等一系列事件披露后,遭遇严重的信誉和公信力危机。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社会捐赠总额迅速下降。2011年6月,全国社会捐赠为10.2亿元。2011年7月,全国社会捐赠总额迅速跌落为5亿元。以各地红十字会为主的各类半官办慈善组织接收捐赠数额也均有较明显的下降。不仅如此,由2006~ 2014年我国社会捐赠总额可知(见表1),201 1年后,我国社会捐赠总额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甚至远低于2007年的捐赠总额,仅与2006年捐赠总额持平。

二是慈善组织透明度整体较差,公众对其满意度较低。根据中国慈善透明度报告,2010-2014年我国慈善透明度一直在徘徊在较低水平。由表2可知,截止2014年我国慈善透明度一直低于50分。另外,根据2014年中国慈善透明度报告.仍然只有23%的慈善组织透明指数达到及格水平。

因此,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信息披露情况的满意度也保持在极低的水平。根据2010~ 2014年我国慈善透明度报告,2010~ 2014年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信息披露情况的表示满意比例由8%上升为28%(见表3),但不到三成的信息披露满意度仍然不容乐观,也是慈善组织公信力缺失的重要表征。

(二)捐赠人的困境——信任危机

我国慈善捐赠的主体主要包括企业、个人以及政府和其他组织三类,其中个人捐赠深陷信任危机。起自2010年的“诈捐门”,使诸多公众人物捐赠兑现的情况相继受到质疑,明星慈善遭遇信任危机。在网络舆论的监督下,部分“诺而不捐”的捐赠者补齐了捐赠款项。但此后,很多公众人物由于受到网络舆论的质疑和声讨,不得不相继出示捐赠凭证白证信用。从捐赠激励的角度来看,对公众人物这类捐赠主体的信任危机使得对其的精神激励效果锐减,且由于接收捐赠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滞后,使这类捐赠主体负担了白汪己身的义务。不仅如此,由于对捐赠人兑现承诺缺乏信任,往往在各类慈善捐赠的兑现中更强调捐赠人的义务而忽视捐赠人的积极性。公益时报曾就分期捐款问题进行了调查,被涮查者就“你认为该如何解决分期捐款有可能面临的争议?”进行了回答。其中只有50.33%的人认为应当“对捐赠方式、规则多一些了解,放平心态,营造宽容的捐赠环境”,而其余被调查都则更关注捐赠的兑现。这都极大了打击了捐赠主体的积极性。

(三)慈善伦理困境——信念危机

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不仅需要宽松、有利的法律和制度环境,还需要为社会公众的强烈慈善意愿提供持久动力。慈善伦理的支撑是形成持久稳定的慈善精神的基础,但在当下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还受到慈善伦理困境的制约,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传统慈善思想导致以道德感情为基础的中国慈善精神内驱力不足,缺乏持续性;另一方面传统的宗族和财富伦理还在严重阻碍现代慈善观念的形成和发展。

1.传统慈善思想导致中国慈善精神的内驱力不足

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一直居于主导地位,而儒家慈善思想更强调慈善与否是个人道德操行的表现,认为“达而兼济天下”是道德品德达到一定高度的“君子”的行为表现。慈善实质是个人对自己的一种道德自律(刘一,2010),是履行道义责任。这种慈善观将慈善主体集中在品德高尚的人,且没有他律机制保障慈善精神的长盛不衰。此外,中国传统的慈善思想还受到佛、道文化的影响。道家的善恶因果报应思想和佛家的因缘业报观认为行善与否将会招致不同的后果,并影响后世子孙的吉凶祸福。与儒家的慈善思想相比,佛、道文化虽然为中国传统慈善观加入了他律机制,其教义对教徒形成压迫,使之出于对后世福祸的趋避而行善,能够一定程度上增强慈善精神的内驱力。但佛、道文化影响力远远不及儒家传统思想,及至近现代儒家文化影响力逐渐恢复,而传统慈善观中道家的善恶因果报应思想和佛家的凶缘业报观影响力式微。故而传统慈善是基于道德品行对弱势群体的施舍,它是以道德情感为基础的,缺乏稳定性,致使中国慈善精神内驱力不足,慈善信念不够强烈。

2.宗族和财富伦理阻碍现代慈善观的形成

“爱有差等”的宗族伦理倡扬以宗族邻里为区域的慈善互助,在人口流动有限的古代,这种宗族伦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生人社会”的到来,这种宗族伦理已经与以“博爱”为基础的现代慈善精神发生了严重冲突。“小爱”的宗教伦理在很大程度上阻碍“大爱”的慈善精神的形成。以宗族伦理为基础,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父死子继”的财富伦理,通过血缘继承对财产进行守护和继承在中国根深蒂同,致使我国遗产继承的财富观深人人心。不仅如此,“不患寡而患不均”,“劫富济贫”致使我国形成了“仇富”的社会心理,富人们出于自卫的考虑而奢谈捐赠。在这两种传统的影响下,培育现代慈善观念任重道远。

三、慈善困境的本质:慈善活动的制度化水平不足

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慈善服务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医、助学、赈灾和其他公益事业活动(彭小兵,2012)。从利益关系审视,慈善活动是利用筹集的人力、财力、物力,借助具体的慈善组织满足特定群体(主要是老、幼、病、残、贫和受灾人群)的政府无法提供的利益需求的活动。因此,慈善组织和程序对特定群体利益诉求的容纳力是影响慈善活动的关键冈素。而这种容纳力取决于“这些组织和制度获得支持的广度和制度化的程度”(亨廷顿,1989)。

广度是指慈善活动涵盖的社会救济对象的范围,近年来我国慈善组织和程序的广度稳定增长。从涵盖的社会救济对象的类型来看,近年来慈善救济对象的类型日益增多,除了传统的贫困、灾害和疾病救济外,环境、法律、文化和卫生救济也纳入慈善组织的活动范围。另外,2002-2013年我国慈善捐工作站、点数量大为增加(见表4),慈善超市的数量也持续增长(见表5)。

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 Maurice Duverger,1954),制度化水平通过组织和程序所具备的自主性、适应性、复杂性和内聚力体现出来(亨廷顿,1989)。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慈善活动的制度化水平却非常有限,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慈善组织的自主性不足

自主性表现为行为和观念不受其它机构和团体的行为和观念的支配。我国慈善组织自主性匮乏,政府相对于慈善组织处在支配地位。

1.慈善组织受到双重管理和分级控制

一方面我国慈善组织受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管理和严格控制。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前应首先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还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验审材料;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筹备后,须于半年内召开全体大会,通过组织章程,选举执行机构和负责人;才能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经最后批复才能成立1。不仅如此,慈善组织的变更、注销也都应首先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具备特定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才能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销。

另一方面我国慈善组织还受到分级地域限制的规模控制。非营利组织根据规模、成员人数、覆盖领域及活动范围的不同,被指定由不同的区域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分级管理,不同级别的登记管理机关只能受理对应级别的非营利组织的登记申请。全国性的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人代表的基金会,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等4类非营利组织的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民政部负责。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国务院民政部负责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另外,中国还有11个社团被授予了免予登记的特权。

2.慈善组织领导人任免自主性差

我国慈善组织领导人任免受到政府部门支配,尤其大型公益组织领导人的任免往往是行政任命的结果。《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慈善组织秘书长以上的领导人,须经过业务主管单位考核推荐,后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民主选举。慈善组织领导人的调整、撤换,业务主管单位也有权提出意见,最后由组织程序决定(赵俊男,2013)。

(二)慈善组织的适应性不足

适应性,简而言之,就是面对环境挑战和存活的能力。存续时间长、领导人换代正常和组织职能适应性强是慈善组织适应性强的重要标准。

从存续时间来看,我国慈善中的大多数存续时间较短。半官方公益组织受政府拨款的支持一般能够持续生存,但占公益组织多数的民间公益组织存续周期不容乐观。调查显示,存续时间超过2年的民间公益组织,不到30%。存续2年以上的民间公益组织也非常年轻,存续周期较短。根据中国发展简报网站发布的《中国NGO概览》显示,82%左右的民间公益组织成立于2001年及以后,如图1所示,中国民间公益组织仍然非常年轻。

资源来源:Shawn Shieh(谢世宏),Amanda Brown-Inz:《中国NGO概览》,中国发展简报网,http://www.chinadevelopmen tbrief org.cn

从领导人换代状况来看,民间公益组织生存周期过短,不对其领导人换代进行考察;而半官方公益组织虽然生存周期较长,但其领导人换代往往是行政任命的结果,这种领导人换代不能反映慈善组织领导层面的灵活性。

从组织职能适应性来看,对应慈善活动的过程,慈善组织应具备筹募、规划和救助三类职能,我国慈善组织的救助职能比较发达,而筹划和规划职能则不够灵活。筹募职能更多的是与捐赠主体相关,筹募职能发达的慈善组织应当能够通过多样、便捷的捐赠方式,透明、公开的物资使用信息来调动捐赠主体的积极性。我国慈善组织在扩展募筹方式上,稍有成就。如开启网络募捐站、点,探索公益众筹的新途径等,但是我国慈善在联合劝募和劝募专业化方面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在物资使用信息的透明和公开方面,我国慈善组织则差强人意。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的需求日益强烈,我国慈善组织在应对新形势的挑战,增强信息公开度方面非常迟缓。截止到2014年,仍然只有23%的慈善组织透明指数达到及格水平。规划职能更多与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有关,低运营成本和高运营效率是灵活的规划职能的核心。我国慈善组织日常管理经费比例为10%,这个比值相对较高,且这种硬性规定,意味着只要在此范围内,慈善组织就没有很大的内部约束动力,容易造成管理费用不经济。而半官方公益组织受政府机构官僚性质的影响也容易产生寻租行为,近年来披露的慈善丑闻使公众把半官方公益组织与寻租行为联系在一起,一定程度上,公众视野下我国慈善组织的物资使用效率因寻租行为而大大降低。

(三)慈善制度的复杂性不足

慈善组织开展活动往往还要涉及捐赠主体、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慈善制度不仅指规范慈善组织自身行为的各种规范,还包括对与慈善组织密切相关的捐赠主体、受助人群和政府部门行为的规范。慈善制度复杂性高是指与慈善活动相关的配套制度完善而有效。对我国慈善制度的研究成果较多,一般来说,我国慈善活动配套制度的薄弱部分在于:第一,善款筹募阶段捐赠激励的税收制度、志愿激励的学校慈善对接制度、志愿强制的法律慈善对接制度和物资使用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二,项目规划阶段的财务审计制度、定向捐赠监管制度;第三,慈善救济阶段的运营成本管理制度、物资利用估计制度。

(四)慈善困境的本质原因:慈善活动制度化水平不足

我国慈善组织的自主性不足导致慈善组织在日常运营中无法纯粹追求慈善精神,进而慈善组织的自我规范、自我监督和自我管理均十分薄弱;另外由于我国慈善制度复杂性匮乏,存在政府、市场或公众对慈善组织进行外部监管的制度空白或制度失效,给我国慈善组织内部的寻租行为留下了空间,使得近年来慈善丑闻不断,慈善组织遭遇信誉危机。

我国慈善组织的适应性是导致捐赠主体信任危机的最重要原因。如上所述,慈善组织没有及时公开捐赠接收明细,致使各类捐赠主体额外担负自证己身的义务,也带来社会公众对捐赠主体兑现捐赠承诺的信任不足。当然,配套的捐赠主体的外部规范制度不健全也是捐赠主体遭遇信任危机的重要原因。

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增强慈善活动制度化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为了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应当围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保证公正司法,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等几个领域开展工作。”如上所述,我国目前慈善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化水平不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各个领域将迎来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各项制度建设的重要时期,慈善领域立法和法律修订T作也将顺势而为。2015年,民政部长李立国发表《以法治建设引领和规范民政事业发展》的文章,强调完善慈善立法和修订旧法,慈善领域将迎来破解慈善困境的新契机。

(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与慈善组织增强自主性的契机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当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一个重要内容。围绕这个曰标,“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的法治政府”,成为必然之势。以此为契机,组织自主性也将大大增强。

1.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有望取代“双重管理”

法治政府的要义是“职能科学”,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推进,我国政府职能也将得到更加科学和合理的界定。政府对慈善组织实行双重管控的各项制度是在计划经济影响下对政府职能的界定,这些制度目前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慈善组织的发展,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展开,政府对慈善组织的双重管控也有望进一步放松。

2010年北京市为社会组织登记开辟绿色通道:公益类和慈善类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登记时不需另外寻找挂靠的主管部门,可以将民政部门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此后,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在各地逐渐推广,趋势越来越强烈。截止到2014年9月24日,全国已经有27个省、市开展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其中18个省、市已经形成了政策性文件。另外,自2013年3月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方案》明确民政部直接登记的职能以来,全国共有约3万个组织进行了直接登记(截止到2014年9月24日)。2014年10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施战略出台,在此背景下,慈善组织直接登记的改革动力进一步加强。2015年民政部长李立国在《以法治建设引领和规范民政事业发展》一文中指出要“修订、解释、废止不合时宜的法律制度”,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有望写入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正式取代政府对慈善组织的双重管理。

2.政府对慈善组织领导层的人事支配有望大步放松

“职能科学”不仅体现为在正式制度上合理约束政府权力,还体现为在实际生活中,在各种未形成正式制度但已经形成惯例的各种非正式制度上合理约束政府权力。以往政府部门对慈善组织领导层的人事未形成直接的政策性文件,但却一直以惯例和习惯的形式维持政府的支配权。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展开和政府职能的科学定位,政府权力将受到合理约束,以非正式制度形式存在的政府对慈善组织领导层的人事支配权力也有望受到合理约束。

出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公益慈善组织关系,为公益慈善组织发展让渡空间的考虑,2012年北京市发起公务人员退出慈善组织的改革,当年公务人员基本退出北京市级慈善组织。此后,安徽省也发起了改革。2013年,安徽省出台了《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该文件规定政府公务人员不得在协会等社会团体兼职。山东省也于2013年出台了正式文件,明文规定“禁止行政机关人员在商会中兼职,推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从整体来看,政府对慈善组织领导层的支配权仍然牢固但有放松的空间。2014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公布,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当此大背景之下,慈善组织领导层人事管理改革进一步推进。新疆自治区相继下发了《关于做好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主办社会组织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组织的职务,若有特殊情况需要经过批准才能兼任,且公务人员只可兼任一个社会组织职务;内蒙古自治区也在酝酿出台《自治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管理暂行办法》,以清理和规范公务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的管理工作;陕西省也推动了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改革,2014年共有2345名干部退出社团;2015年1月民政部在新闻发布会上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方案已上报国务院”,“目前5省已基本完成脱钩,12省制定方案并开展试点”;这次“脱钩”改革的最终实施将大大放松政府对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的人事支配,有利于提升慈善组织自主性。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与慈善组织增强适应性的契机

我国慈善组织适应性的匮乏主要源于民间生存空间狭窄,组织年轻,力量弱小,因而生存能力欠佳;而半官方慈善组织有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生存周期长,但组织职能灵活性差,适应能力欠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政府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政府采购”进行改革,“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以此为契机,我国慈善组织适应性有望大大提升。

1.民间慈善组织生存空间有望扩大

2013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纳入承接公共服务的主体。各省、市相继推动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改革步伐,长沙、南京相继公布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第一批),四川省制定的2015年计划草案报告“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4,两安市通过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将在公共服务领域试点,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改革,铜川市近期也将公布政府购买279项公共服务目录。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政府加强“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政府采购”的改革,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望成为改革的方向,民间慈善组织生存空间有望扩大。以此为契机,民间慈善组织生存能力将会大大提升。

2.半官方慈善组织竞争压力增大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推动不仅会扩大民间慈善组织生存空间,还将增大半官方慈善组织的竞争压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推动以后,原有直接拨付给半官方慈善组织的项目和资金,将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进行分配。另外,行为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势在必行,半官方慈善组织“脱钩”以后,原有的各种隐性支持流失,筹募资金的竞争压力也增大。竞争压力的增大,将刺激半官方慈善组织自身的职能改革,增强组织职能的灵活性,提高其组织适应性。

3.慈善组织透明监管力度增大

提升信息透明度是知识经济时代,慈善组织适应现实形势需要,灵活调整组织职能的重要内容。民间和半官方慈善组织以自我规范形式提升信息透明度,调整组织职能的步伐都非常缓慢。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下,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这个规定明确了政府通过外部监管的形式提升慈善组织透明度。不仅如此,近几年来,民政部主办的公益慈善网持续公布《中国慈善透明报告》、《中国慈善捐助报告》、《中国城市慈善发展报告》,已经开始借助外部监督和舆论压力促使慈善组织调整组织职能,提升透明度。

(三)“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与慈善制度增强复杂性的契机

提升慈善制度的复杂性一是要健全规范慈善组织自身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涉及慈善活动的配套法律制度;二是要提升法律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重要内容之一。为了达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必须“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其中应当加强立法的重点领域就包括“扶贫、慈善、社会救助”等方面。李立国部长随后在《以法治建设引领和规范民政事业发展》的文章指出要加快立法步伐,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开展社会组织法立法前期工作”,“志愿服务条例制定工作”。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推动下,社会组织立法指日可待,慈善制度的完备性将进一步提高。

此外,在2014中国慈善年会上陈昌智副委员长也发言强调“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各级政府部门要注重顶层设计,让慈善事业运行在法治轨道上,为慈善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李立国部长在《以法治建设引领和规范民政事业发展》中也强调要“加大部门联合规章协调制定力度”。在此背景下,慈善活动将迎来制定慈善教育对接制度和慈善法律对接制度的新机遇。在配套制度的共同作用下,慈善制度的有效性也将一步提升。

(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与现代慈善精神的培育

“保障人权是法治精神的精髓所在”,而慈善则是以社会救助的方式捍卫和保障人权。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人权保障观念深入人心,将会有效增进我国公民对现代慈善理念的理解,增强我国公民将“熟人社会”之“小爱”转变为“生人社会”之“大爱”的动力,加快传统慈善观念向现代慈善精神的转变。

“权力制约是法治精神的重要原则”,而透明则是现代慈善活动的灵魂。随着全民法治观念的不断加强,权力制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思想也将深人人心,深入到慈善捐赠主体、慈善组织工作及受救助对象的观念之中,促进透明慈善意识的形成。

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慈善困境的破除

我国慈善领域的信誉危机(公信力)危机的表征是慈善组织的慈善精神和慈善能力没有得到公众的认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慈善组织“去行政化”、“脱钩”的改革步伐加快,自主性有望进一步提高。慈善组织有望摆脱官僚体制的束缚,减少受政府支配而产生的权力寻租空间,加快慈善的职业化,彰显慈善精神,取得公众对其慈善精神的认可。在全而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慈善组织的生存空间进一步扩大,凶竞争压力的扩大和外部监督的加强,组织职能的灵活性和信息公开职能都将得到强化,慈善组织的适应性也将进一步提升,取得公众对其慈善能力的认可。

我国慈善领域的信任危机是捐赠主体规范制度和捐赠激励制度缺失及现代慈善精神没有完全树立的结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和联合部门规章制定力度的行动将极大提升慈善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捐赠主体规范制度和捐赠激励制度的健全是其中应有之义。法治的普及不仅有利现代慈善精神的培育及信念危机的破除,还将有利于在慈善制度复杂性提高的基础上破除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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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恪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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