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学健
摘要:在竞争性国企领域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已成为当前改革的趋势。竞争性国企应成为完全的市场主体,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下,政府要有所为而有所不为,并侧重于对国企的监管;建立起市场化运作模式和退出机制;企业需要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和选人用人制度,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方能确保竞争性国企的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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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混合所有制;竞争性国企;市场
我国国企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整个80年代,当时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在“改革、开放、搞活”方针下,通过改革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对外开放,搞活国民经济。第二阶段是90年代至21世纪初,邓小平南巡讲话和中共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理论,政府把各种企业置于平等竞争环境中淘汰落后企业。国企改革方针和政策开始调整和完善,形成多种经济成份相互并存、共同发展格局。第三阶段也就是当前阶段,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求。
一、竞争性国企应转变为完全的市场主体
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国有经济发展有了质的飞跃,公众的关注点转向发展成果共享,以及国企挟先天优势挤占民营企业发展空间等问题上。国企的定位不明确,引发了不少的质疑声音。因此,多方呼吁对国企进行分类改革。对国有企业的分类管理,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邵宁在“2011中国企业领袖(第十届)年会”上提出的分法,分为公益性质国有企业和竞争性质国有企业[1].,公益性国有企业“在中央层面包括石油石化、电网、通信服务等领域企业,而在地方包括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企业”。竞争性国有企业,比如,宝钢、中粮、一汽、中国建材等。
当前,对国企分类有不同意见,也有分为公益性、竞争性和中间性的三分法。但无论如何分,都会把竞争性国有企业单列为类别中的一类。表面竞争性国企的确能单独作为改革目标的对象之一,成为亟需改革的其中一类。各种数据表明,竞争性国企在行业并不会发挥对经济的控制作用,这类企业应依托资本市场成为公众公司进行改革,完全按资本市场要求和规则运作。它的最终体制模式将是一个规范的公众公司。要转变为完全的市场主体,跟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一样,公平公正地参与市场竞争。彻底变为混合所有制股份公司,国有资产实现彻底的资本化,与社会资本紧密结合在一起。
二、混合所有制是竞争性国企改革的“良方”
1.减少政府干预,实现政企分开竞争性国企不同于其他公益性国企,要求按市场规律运营,政府过多干预,从长远看,对其发展是非常不利的。竞争性国企要在市场中竞争,政企不分,产权主体过于单一,运行机制行政化,企业没有独立自主权,缺乏活力,将导致效率低下。解决政企不分问题,最好的途径就是推行混合所有制。实行混合所有制,实现政企分开,明晰产权所有。产权占有变成多元化,非国有一方独大,政府只作为投资方,出让经营权和支配权,企业成为投资主体多元化,产权多元化的多方控股公司。政府不再直接管理企业经营活动,充分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实现政企分开。
2.优化竞争性国企产权制度
竞争性国企产权结构单一,难以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其内部管理也存在缺陷,企业依旧是政府的附属企业,没有成为完全意义上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决策的市场主体,难以与国外跨国公司竞争。在制度上缺乏应有的监督与制约,使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难以真正建立起来。因此,实行混合所有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政府主要作为投资者对国有资本进行管理,通过规范的董事会授予部分出资人权力,改善加强国有企业管理,让企业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3.有助于加快竞争性国企市场化步伐
国有企业市场化要解决经营方式市场化和制度体制市场化[2]。经过30多年改革,国有企业经营方式市场化大体上做到了,而制度体制市场化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助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制度体制市场化进程。
4.有助于提高竞争性国企效益
在竞争性国企中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可实现国有经济与其他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进行交叉持股,多元化产权所有,有利于各类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提升,共享改革发展红利。竞争性国企的资金优势和民营企业的灵活机制、管理效率等结合,国企法律和社会责任意识与民营企业创新、品牌意识相结合,有利于增强混合所有制下竞争性国企的市场竞争力。竞争性国企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后,经过不断完善股权结构,形成更为良好的经营决策机制,还能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投资和经营管理效率。
三、对竞争性国企发展的思考
1.政府角度
⑴政府在竞争性国企应有所为而有所不为。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十年来,全国90%以上国有企业完成了股份制改革,实现了产权多元化。然而,政府通过管理国有企业,实现对国有资本监管的传统方式并没有彻底改变。实际上政府还是直接或间接主导国企,导致竞争性国企在政府管理下与民营企业抢市场。由于二者在跨国公司中处于竞争下风,致使整个市场依旧被国内跨国企业掌管。比如:汽车和自动化仪器仪表行业,运营得好的大部分是合资企业,而国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非常有限。我们认为,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等企业应由政府主导,政府应大力支持基础技术研究,并扶持相关企业,打造民族品牌。国有资本金不应当再投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免影响公平竞争,造成经营决策的信息误导。
⑵政府应侧重国有资本的监管。竞争性国企处于市场竞争中,政府应通过资本投资管理机构,对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本按市场化原则进行运营,而不是对企业具体运营进行干涉。同时,加快竞争性国企公司制改造,实现股权多元化,对具备整体上市条件的国企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由政府投资管理机构持有股份。对无法整体上市的国有企业,可在市场化剥离不良资产后引入外部投资者,同样实现股权多元化,通过资本收益实现对企业的监管。
2.市场角度
⑴建立起市场化的运作模式。竞争性国企在市场中与跨国企业或其他民企进行竞争,内部施行的又是国企的运作模式。这种运作模式下,各类僵硬体制导致竞争性国企需要政府更多输血,才能立足于竞争激烈的市场。推进混合所有制过程中,多方资本注入,将改变企业原来固有的模式,走向市场化运作。比如:以市场开放平等的姿态,积极与国内外同行业先进公司进行技术、管理等合作。允许外资、民资注入竞争性国企,通过不断吸收这些企业的技术和优秀管理经验,逐步走向市场化运作,最终成为多元产权下的市场竞争主体。
⑵构建竞争性国企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经济产能过剩,面临钢铁、水泥、煤化工、电解铝等行业市场产能过剩问题,导致部分企业处于亏损状态,依靠国家补贴勉强生存。这样的国企政府应建立竞争性国企退出机制。针对拥有一定核心市场竞争力的国企,应支持股份制改革,实现股权多元化,走多元经济道路;针对失去竞争能力的企业,应当通过破产、重组等市场化方式,实现国有资本的退出。依靠“吃政策偏饭”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反而搅乱市场秩序,建立退出机制将使国企在市场中的优胜劣汰成为可能。
3.企业角度
⑴在企业内部建立起科学的决策机制。竞争性国企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平等参与竞争,需要建立与市场竞争相适应的高效、科学的决策机制。当前,国企的法人治理远没有达到市场化运作的要求[3]。一是董事会权责不到位较普遍。按目前较通行的制度设计,在各级国资出资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中,董事大多只起到二传手作用。二是国资监管机构越过董事会等治理结构,直接指挥国企经营管理时有发生。董事会等治理结构并不能表达出资人意愿,国资监管部门与企业管理层和运营机构之间存在广泛的信息交流和指令安排。三是国企的经营班子实际上仍由上级国资监管部门任命和考核,董事会对经营班子的管理并无实际决定权,董事会缺少作为决策机构的权威。因此,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下,应该建立起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国资监管部门减少对竞争性国企的直接干预,让国有资本和其他资本一样行使相应股东权力,授予董事会相关权,在竞争性国企中建立符合市场要求的决策机制。
⑵建立起市场化的选人用人制度。当前,在竞争性国企内部领导干部的选聘、考核、退出依旧沿用类似政府官员的评判标准,不能按照市场化的方向进行聘任和退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人力成本往往会成为竞争性国企的软肋。另外,竞争性国企由于受到种种限制,无法形成人才自由流动管理,体制外的优秀人才缺乏进入竞争性国企的通道;国企领导在薪酬、分红等方面受制度限制,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我们认为,在混合所有制经济环境下,应该在竞争性国企中建立起公开选聘经营者的有效机制,建立市场化的选人用人机制,将经理人选聘交给董事会,实现经理人的市场化选聘,消除体制内企业家交流的体制障碍。加快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通过股权激励、分红权、市场化薪酬等方式激励经理人,建立起以经营绩效为依据的评价标准,由上及下朝着市场化方向进行改革,把竞争性国企的选人用人制度真正与市场接轨。
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是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竞争性国企要成为市场上的公众公司、竞争主体,就必须改革现有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可以有效杜绝国家作为出资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企业也可以获得法人产权,对企业全部资产拥有支配的权利,使国有企业的产权高度商品化、市场化、货币化,使企业在市场环境中公平地竞争,实现优胜劣汰。通过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竞争性国企内部管理的市场化、科学化,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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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邵宁.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与国有企业改革[J].现代国企研究,2014(1):8-23.
[2]张安华.混合所有制经济与国有企业发展[J].中国经济时报,2014(6):1-2.
[3]邱力生,王文军.竞争性国企的改革路径[J].企业管理,2013(6):112.
(作者单位: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