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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与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何朝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决定》特别提出要适应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适应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这是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两个角度,对市场准入提出的更高要求。

市场准入的由来

1.全球化视角下看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一词来源于英文“Market Access”,是我国在申请恢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谈判(GATT)过程中翻译过来使用的。在全球化视角下,市场准入是独立经济体向世贸组织其他独立经济体作出的市场开放承诺,一般是指一方成员允许另一方成员的货物、劳务与资本进入本国(地区)市场的法律规范。

2.市场化视角下看市场准入

在我国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结构是以组织或单位为基础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成为独立的“社会人”,劳动力成为一种资源,在职业岗位多样化、从业人员社会化、人员择业自主化的新形势下,市场调节供求的人力资源配置体系开始逐步形成。在市场化视角下,市场准入是一种市场监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准入,不仅包括产品市场准入、资本市场准入、企业市场准入,还包括人员市场准入。

3.行业视角下看市场准入

2000年10月1日实施的《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是我国第一个关于某个行业领域市场准入的专门规定。该《规定》第3条明确:“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是指对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和对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资格审查是指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管理能力的审核确认。资信登记是指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审核确认。”该《规定》侧重的是对法人作为公路建设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除交通运输行业外,工商、银行、建设、文化等行业分别出台了市场准入相关政策。在行业视角下,市场准入是政府对市场主体进入行业的规制。

市场准入的核心要素

1.市场准入的主体是政府

市场准入是一种政府规制,必须由政府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是政府对市场主体资格审核和确认的法律制度,包括市场主体资格的实体条件和取得主体资格程序条件。

2.市场准入的动因是政府为了调节市场失灵

市场准入是克服市场配置资源缺陷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市场失灵表现出的自然垄断、负外部性、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全,需要政府规制,实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融合。

3.市场准入的依据是标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通过标准,明确准许什么、限制什么、违反标准制裁什么。标准在国内市场准入中表现为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在国际市场准入中表现为国际条约、双边协定及国际承诺。

4.市场准入的对象是政府对拟进入市场的市场主体、货物、服务或资本等

对市场主体、货物、服务或资本等进入关系环境、安全、生命、健康的特定行业,政府直接监督管理。

5.市场准入的规制标准是动态的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发展水平和市场主体发育程度的变化,市场准入的规制标准也在动态变化,原来属于市场准入的领域可能不再实行政府规制,原来没有纳入政府规制的领域也可能纳入市场准入规制。

从业人员市场准入

无论是全球化视角下的劳务市场准入,还是市场化视角下的自然人作为市场主体的准入,落实到行业中,都涉及从业人员市场准入。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要制订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将职业资格制度确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业人员市场准入的基本制度。

1.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坚持依法管理

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制度都有着强有力的法规体系作为基础和保障。日本产业立法时特别注意写入职业资格要求,美国对不同的职业资格设立了若干个单项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不仅明确规定了职业名称的定义、受控制的专业行为、职业资格注册的条件,而且还规定了政府行业主管的职责,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这些国家的经验表明,依法管理有利于职业资格制度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基础是维护职业资格制度权威的坚实保证。我国根据依法治国方略,对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坚持依法职业准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明确提出,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国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

2.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坚持对标规范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要求,加快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建立健全服务业标准体系,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抓紧制订和修订物流、金融、邮政、电信、运输、旅游、体育、商贸、餐饮等行业服务标准。交通运输行业先后出台了《交通运输部关于改进提升交通运输服务的若干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的意见》,要求推进交通运输服务、质量、安全标准建设,建立健全覆盖面广、门类齐全的交通运输服务标准体系,颁布一批服务质量标准,规范服务行为,强化服务质量监管。要建立职业标准,确认从业人员作为市场主体的行为能力,确保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保证职业水准。要建立从业规范,规范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家财产、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坚持选准载体

一个完整的职业资格制度体系是由考试制度、注册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制度和从业管理制度组成的。这4项制度中,围绕市场准入的主要有两项,一是考试制度,二是注册管理制度。考试制度主要解决从业人员门槛问题。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特殊技能要求的关键职业,实施严格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确保进入行业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本素质。注册管理制度主要解决一次考试终身有效问题,对考试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只有通过考试并符合身体、职业道德、继续教育、从业规定等注册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才依法给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变更注册,只有注册者方可从事该职业或继续在该职业从业。

4.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坚持国际可比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包括从业人员市场在内的各种市场不断开放,包括人力资本在内的各种资本在全球范围内流动,各种资源在全球范围内配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7条就职业资格互认协议的谈判和签署等问题作出了5个方面的具体规定,明确提出“签约成员经济体需要认可服务提供者在某特定国家所接受的教育和取得的经验、所达到的要求以及取得的许可证和从业证书”,并要求“签约成员经济体不可以在相互认可的过程中,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在授权、许可证或从业证书颁发的标准和准则方面有任何歧视,或者对服务贸易进行变相的限制”。建立职业资格制度并与相关国家职业资格实行互认,保护本国市场和从业人员利益,提高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能力和扩大在国外的从业机会,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和成功经验。我们要用好职业资格制度,合理保护和有效监管从业人员市场。

(作者单位: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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