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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和比法在餐饮服务监管效果综合评价中的应用

夏 淼1 孙爱峰2

1.白城市卫生监督所,吉林白城 137000;2.白城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吉林白城 137000

[摘要] 目的 应用秩和比法综合评价某地餐饮服务监管质量,为保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提高监管质量提供客观依据。方法 应用基于秩和比的可信区间法综合评价某市2007—2012年餐饮服务监管效果资料。结果 反映该市2007—2012年餐饮服务监管效果的综合指数RSR分别为0.5625、0.7396、0.5833、0.3750、0.5312和0.6250,其平方根反正弦代换值的95%CI分别为36.45~60.73、47.18~71.46、37.66~61.94、25.62~49.90、34.65~58.93和40.10~64.38,除2008年与2010年和2011年、2012年与2010年之间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0333)外,其余两两年度之间的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0333)。结论 秩和比法能较为客观地评价该市餐饮服务监管效果,为保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提高监管质量提供了客观依据。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 餐饮服务;监管效果;秩和比;可信区间;综合评价

[中图分类号] R15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5)01(b)-0005-02

餐饮服务监管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评价餐饮服务监管效果需要采用多指标体系,必须使用相应的多属性决策统计方法进行科学分析。为此,该研究应用基于秩和比的可信区间法综合评价某市2007—2012年餐饮服务监管效果,为保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提高监管质量提供客观依据。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择日常监督、监督抽查和行政处罚三大类8项指标评价餐饮服务监管效果,评价指标包括监督覆盖率(%,X1)、餐具合格率(%,X2)、肉制品合格率(%,X3)、食用油合格率(%,X4)、案件数(X5)、警告件数(X6)、罚款件数(X7)和罚款金额(元,X8)。查阅国家年度统一报表中数据,得到某市2007—2012年餐饮服务监管效果各指标的观测值见表1[1]。各评价指标的属性仍沿用文献[1]均为高优指标,以便对排序结果进行比较。

1.2 统计方法

应用基于秩和比的可信区间法[2]综合评价某市2007—2012年餐饮服务监管效果。在计算秩和比变量变换值y的95%CI时,为降低I类错误,检验水准按Bonferroni法[3]进行校正。

2结果

2.1编秩并计算秩和比

对同一指标观值按从小到大的顺序编秩,秩次相同者编以平均秩次(见表1实际观测值后括号内的数字)。之后按照公式RSR=ΣR/mn(R表示秩次,m表示指标数量,n表示年度数量)计算各年份的秩和比,将其按大小排序,见表1。

2.2不同年份餐饮服务监管效果的综合评价

按照参数统计要求,将RSR进行平方根反正弦代换,对代换值y按照公式y±2.94Sy计算其95%CI,见表2。

两两比较表明,除2008年与2010年和2011年、2012年与2010年之间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0333)外,其余两两年度之间的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0333)。

3讨论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据。本办法第二章提出了餐饮服务基本要求,第四章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重点内容[4]。据此可设定评价餐饮服务监管的评价指标,考虑到2010年是《食品安全法》完整实施年,根据原有和现有规章制度,选定监督覆盖率(%)、餐具合格率(%)、肉制品合格率(%)、食用油合格率(%)、案件数、警告件数、罚款件数和罚款金额(元)作为评价指标。

在指标编秩时,应区分各评价指标的属性。从通常意义理解,案件数、警告件数、罚款件数和罚款金额为评价餐饮服务监管的负向指标,但为体现出行为不规范或造成食源性疾病受到行政处罚的力度和强度,将行政处罚的4个指标作为高优指标[1],以便与TOPSIS法所得结果进行比较。

根据计算得到的秩和比的大小关系,可对该市餐饮服务监管效果进行排序:2008年>2012年>2009年>2007年>2011年>2010年,与文献[1]排序(表1)有较大差异。产生差异的原因在于方法的原理不同和直接编秩没有充分利用原始数据提供的信息等因素有关,此时可选用其他秩转换方法[5]。但两两比较表明,除2008年与2010年和2011年、2012年与2010年两两年度之间有外,其余两两年度之间均无差异,说明两种方法的排序结果都是可以接受的,能够反映该市餐饮服务监管的实际效果。当比较组数较多时,可采用分档法[6]进行聚类分析。

从排序看,2010年最差。原因在于《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尽管调整了监管主体,但该项工作仍委托各卫生监督所代为监管,不免出现调整初期上下级沟通、执行和督查不到位等问题;其次,2010年是《食品安全法》完整实施的第一年,法条变化较大,陆续颁布相关配套法规,执法人员在监管过程中要经历一段探索、熟悉、磨合、掌握和运用的过程。随着执法人员进一步掌握和理解法律法规,从业人员认识的提高,餐饮服务监管效果逐渐恢复,至2012年已经提高到第二位,并有一定的提升空间。

《食品安全法》指出,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这要求相关部门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要突出监管重点区域、品种和环节,加强执法检查,有效防制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要加强行业自律,落实主体责任;要加强应急管理,做好应急处置;要加强舆论监督,严查违法案件,保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符合餐饮服务基本要求,严格监督管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参考文献]

[1]许娟,胡翔,王建.2007—2012年扬州市餐饮服务监管效果TOPSIS法评价[J].江苏预防医学,2014,25(5):36-38.

[2]孙爱峰.秩和比法在不同地区人体蛔虫感染现状调查结果综合评价中的应用[J].中国医药指南,2011,9(31):226-227.

[3]方积乾.医学统计学与电脑实验[M].4版.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71号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S].2010-03-04.

[5]田凤调.秩和比法的应用[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

[6]韩世跃,孙爱峰.秩和比法在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考核评估结果综合评价和因素分析中的应用[J].中国卫生产业,2014,11(26):43,45.

(收稿日期:201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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