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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侗族习惯法的社会治理功能

童中平

一,侗族习惯法具有悠久的历史,“款约法”是侗族习惯法的典型表现形式,至今仍为侗族地区的广大民众严格遵守。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侗族习惯法在组织生产、增进友谊、维护治安、保护生态等四个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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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贵州;侗族;习惯法;社会治理

一、社会治理视角下的习惯法

习惯法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为了共同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凭借民间习惯,在一定范围的群体中自然形成或约定的,共同拥护、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自人类社会出现以来,社会经济生活的物质基础决定了并一直影响着生产生活中的行为模式,当这种模式呈现一定的稳定性、长期性的时候,它便处于向习惯演变的临界点,而习惯一旦为包括权威在内的生活共同体所确认,习惯法便出现了。正因为习惯法是在人们公认的权威主持下共同约定的,或是长期自然形成后,由这些权威力量长期不间断地维系的,体现了该组织或地域成员的共同利益,因而一般能被自觉遵守。

习惯法作为调整和约束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自古以来,在世界各地就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西方许多学者对习惯法从内涵、功能等不同角度作过明确的阐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指出,由积习所形成的“不成文法”(习惯法)比“成文法”实际上还更有权威,所涉及的事情也更为重要[1]。英国的梅因认为:“一个特定社会从其初生时代和在其原始状态就已经采用的一些惯例,一般是一些在大体上最能适合于促进其物质和道德福利的惯例。如果它们能保持其完整性,以至新的社会需要培养出新的惯行,则这个社会几乎可以肯定是向上发展的。”[2]德国的马克斯·韦伯认为,作为习惯法的适用,是“为了实现一种不是依据章程而是仅仅依据默契而适用的准则,将会使用一种强制机器”。在他看来,这种“强制机器”意味着有至少比较固定的随时准备着彻底地执行法的强制的特殊任务的人,即使这个强制仅仅采用“心理的”手段[3]。

在我国古代社会,尤其是在乡村,习惯法所发挥的作用并不亚于国家所颁布的成文法,很多时候甚至往往超越国家法律。即使是在今天我国社会正处于巨大历史变革的转型时期,习惯法在很多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对人们的行为模式仍然具有强大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发挥的作用通过安宁的社会生活、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和谐的人际关系表现出来。因此,在当前我国进行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在大力弘扬传统民族文化的同时,应当高度重视习惯法的社会治理功能,让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继续发挥积极的作用。

近些年来,我国社会的管理模式不断创新,正在逐渐从政府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即从以政府单一主体、以单位管理为主要载体、以行政办法为主要手段、以管制为主要目的的传统模式,转向政府行政管理与社会合作治理、居民自治管理良性互动、社区管理与单位管理有机结合,多种手段综合运用,管理与服务融合、有序和活力统一的多元治理、协商治理、合作治理、共建共享的新模式。这种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国家(执政党和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民参与的多主体合作模式。建立这种模式是要改变当前政府对人们生产生活全面控制、包办代替的现状,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型,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最终达到区域内的居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标。这与民族地区的习惯法治理不谋而合,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二、贵州侗族习惯法的社会治理功能

贵州是我国西南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在这些民族中,侗族至今仍保持着浓厚的民族习惯法特征,习惯法在他们的生产、生活中仍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侗族是一个历史悠久、勤劳勇敢和具有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古老民族,主要分布在黔、湘、桂三省(自治区) , 现有人口约三百多万。在漫长的社会历史发展长河中,她与汉族等其他兄弟民族一道,共同缔造和繁荣了伟大的中华民族文化宝库,同时也创造了自己独特的优秀民族文化遗产。“款约法”是侗族习惯法的典型表现形式,至今都还在为侗族地区的广大民众严格遵守。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款约法”作为各款区的共同规约,在组织生产、增进友谊、维护治安、保护生态等四个方面都表现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安排农事组织生产

在贵州农村,很多民族村寨在农业生产活动中都盛行活路头制度。所谓“活路”,即是以某种仪式启动农事活动,而启动这个仪式的人,就被称为“活路头”,活路头即当地每年开始农事活动的“带头人”。由习惯法确认的活路头制度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存在,活路头的功能是由有经验的人选择吉祥的日子进行农业生产,保证农业丰收。按照当地的习惯,每年村里的春耕播种、插秧、收割及谷熟尝新等农事活动,特别是起活路和开秧门时,必须由活路头先举行特定的仪式。活路头不举行仪式,全村都不能干活,否则就会受到超自然力和鬼神的制裁,导致庄稼歉收。人们认为,活路头制度直接涉及到公众的利益,如果有人违犯了这些规矩,那就是对集体利益的损害,违犯者就要受到惩罚。

在从江县侗族居民聚居的九洞地区,每当新年伊始,各个村寨都要有一个带领人们做活路的人,此人即活路头。现今的活路头并不是所有的活路都由他带头干,而是仅仅有几项农活由他象征性地“带头”,例如带头下谷种、带头插秧。活路头一半是世袭的,如因绝嗣则由鬼师占卜,看谁的命好就由谁担任,或由于庄稼连年歉收,需要换人时另找新的活路头。活路头没有特权,他的职责只是届时行事,第一个破土干活,只有活路头动土后,别人才能下地劳动,所以有的村寨把活路头叫做“管活路人”。例如信地村的杨姓活路头,除每年带头撒谷种和插秧外,每逢信地举行祭田坝,则由杨姓主祭。祭田坝每三年举行一次,在插秧前择吉日举行。当天荣福寨成年男子全体列队到田坝中,由杨姓老人领队,吹奏芦笙、敲锣击鼓从荣福寨出发,经宰兰、宰友、宰成自下而上沿信地河缓缓而行,祈求五谷丰登。祭田后各家各户要及时插秧,在农历五月初五以前一定要插完秧,如哪家劳力不足难于在限期内插完,全村各寨都有义务去帮助,务必使全村在五月初五以前完成[4]。

黔东南雷山苗族习惯法中也有活路头制度,与从江县侗族的活路头制度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极为相似,实行这种制度的目的都是为了组织生产,祈求风调雨顺,获得好的收成。苗族习惯法规定,活路头采用少子继承制,如果没有儿子,由堂侄继承。只能是父系继承,女儿、外姓人都不能继承。只有到满十八岁或虽然未满十八岁但当家的才能当活路头。活路头的活动“起活路”是村里选一个吉日,必须是过完苗年以后十二生肖的牛天。活路头不举行仪式,全村都不能干活。幼苗长高移栽到田里之前,过两天就要栽时,由活路头选牛日,去原来放粪肥的地方,选三把(每把三株)秧苗栽上,又用糯米饭、鸡蛋、七星鱼和酒祭祀。这种活动也叫“开秧门”。仪式举行过后,才开始栽。开秧门后,过几个小时,其他人才能栽秧苗。田里的稻子收割时不再举行仪式。

但田里的稻子不收完不能过苗年(一般是龙日或兔日过年,此村是龙日过年),如果有人没收完,大家都帮忙。严格地说,红薯不收完也不能过苗年。苗年过后,活路头先犁田,别人才能犁。起活路的祭祀仪式过后,别人才能下田干活。人们认为,如果有人不等活路头举行仪式就擅自行动,会使别人收成不好,要受到处罚[5]。

2.团结互助增进友谊

在历史上侗族民众为了规范自己的行为, 组织生产和日常生活,形成了“合款”的习俗。“侗款”是广大侗族地区以地域为纽带的村与村或寨与寨之间的联盟组织, 也叫“合款”“门款”和“款邦制度”。邻近的若干个村寨联合成为“侗款”, 有“款首”统领全款各村合议“款约”。从我们所了解的“款约”来看,其内容都是极力倡导团结互助、友善和睦的社会风尚。如“不许拆散家庭”“不许弄虚作假”“和兄弟”“睦家族”“和邻里”等等,都是款约、族规管理社会的条约。在侗乡,勤劳、忠厚是做人的根本,懒惰、玩世不恭的人受到社会的谴责。团结互助是侗族人民的显著特征,他们在劳动生产、修建新房、婚丧嫁娶等重大活动中,往往都是互相帮助。大家都能做到一家有事,邻里亲友纷纷帮忙,不求半点报酬。村寨中的鳏寡孤独者,也总是有人照顾。

在过去各寨间互不统辖又互相纷争的年代,为了保存自己,两寨或多寨之间以“立石为盟”和“誓言为盟”,互相联合,结成兄弟关系,形成侗族社会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村寨间联盟。其目的是团结友好,共同对敌。现在,侗族群众为了增进彼此间的友谊,侗族村寨每隔一定年限都会举行联谊活动,侗语叫做“月也”,汉语叫做“吃相思”。这种村寨联谊是两寨间不固定的相互走访的友好活动,它以集体做客的形式,互相邀请歌队唱歌、戏班演戏,邀请看斗牛,祝贺斗牛获胜等等。这种互邀走访一般是整村整寨全体出动,带着鞭炮和糖、糕点等礼物,浩浩荡荡,热闹非凡。规模往往上百人,时间长达三五天。

为了丰富农闲生活,联络感情,增进友谊,九洞侗族很早就有斗牛的习俗,斗牛是深受侗族群众喜爱的群众性盛大娱乐活动,至今仍很盛行。这里有“三年踩歌堂,五年斗牯牛”的谚语。每逢斗牛之日,参斗牯牛少则一二十头,多则三四十头。方圆百里群众云集,前来观看者少则一两万人,多则五六万人,场面异常壮观。斗牛日同时也是中老年人访亲会友,青年人谈情说爱、物色对象的大好时机。打牛格斗,战胜对方者,全寨欢欣鼓舞,依据牛的特征封以王号,邻寨也纷纷前来祝贺,借贺牛之机举行集体做客的吃相思活动,群众间的友谊得以升华。

3.调解纠纷维护治安

村寨相邻,难免会因种种原因在田土、山林、河流、地界、斗牛等问题上发生各种纠纷,村寨内部也可能因为财产、婚姻、盗窃等产生矛盾,有些问题单凭基层干部根本无法解决,有时就连公安局来人也无济于事。但是如果按照侗族习惯法,遇到这类问题时,约请各村寨头人,从中斡旋调解,双方往往能够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重大事件还会立碑为记,永不反悔。运用石刻记载乡规条款,在九洞地方较为普遍,各个较大的村寨几乎都有石刻碑文。碑文所记都是一寨或数寨民众共同商议的条款,勒石为记供全体居民共同遵守。如曾冲寨《万古传名》共列十一条,内容包括处理婚姻纠纷问题五条、社会治安问题四条、偷盗问题二条。

处理婚姻纠纷的条文是针对当时该地婚俗上的易离易合问题,以巩固家庭关系为主要目的而设。因为按照侗族习俗,在发生婚姻纠纷时,男女双方无论哪方先提出离婚,就处罚谁,因此碑文记有一条“婚姻男女,男不愿女,女不愿男,出纹银八两,钱一千七百五十文,禾十二把”。

1980年代的《守法新规》也有关于婚姻问题的条款,其主要精神同样是解决婚姻纠纷,维护家庭稳定。按侗族习俗,在青年男女结婚后,若发生离异,经多方调解无效,就会提到鼓楼会议上来解决。在会议上由寨老讲明道理,村民议论,是分是离,大家公论,不服调解的一方将会被众人孤立,形同被开除寨籍,处境十分不利。

九洞地方各村寨,其历史传统就是一个自治单位,村寨内部的团结是其赖以生存的重要因素。强调内部团结和维护村寨安宁是村寨领袖人物的首要职责。因而在理词、礼歌、石刻碑记中都有许多与之相关的规定。在另一侗族村寨(肇洞)的《永世芳规》碑文中,有七条是关于处理社会治安问题的,有五条是关于处理偷盗问题的。在维护社会治安问题的七条规约中,最重要的是“翻田串磕”、“窝主容留匪类”“赌博滥棍”“好事妄讼”四条,在处理上都是同罚钱“十二千文”。这里首先维护的是生产秩序,不许任意侵占他人田地,因为它是农民生活的根本;吃里扒外、窝藏容留坏人对群众生命财产危害极大;赌博滥棍往往不务正业,害人害己;“好事妄讼”,事无巨细皆向官府告状,往往赢了官司输了钱,而且寨老和头人的威信也削弱了。因此这四种人危害相当,均同等受罚。在处理偷盗问题的规约中,对“偷盗牛马、货物、田鱼、禾谷一切”和“偷杉、茶、木柴、棉花一切”,“每项罚钱八千一百文”;对“攘摸鸡狗”和“偷盗蔬果”,各“罚钱一千二百文”。长期以来,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团结一心、社会安宁、民风淳朴,这些乡规民约功不可没。

4.保护生态造福子孙

在贵州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人与自然同根同源的意识根深蒂固。侗族人民在世代的农耕生产中对大自然产生了崇拜和敬畏的心理,形成了“万物有灵”的观念。他们认为,人与万物皆同源,不仅人有生命和思维,万物亦然。人与万物要和睦相处,要善待和我们生活在同一环境中的动植物以及一切自然现象,如果过度采擷、猎取和破坏,将要遭到万物的报复和惩罚。

侗族古歌《祝赞歌·赞风水》唱道:“村脚留有三抱大的参天古树,村头蓄有三围大的盖天古木,……该村山清水秀,五谷才这样丰登,六畜才这般兴旺,小孩子才如此活泼,老人才如此健康,胜过所有村庄。”这里反映出侗族人民在很早以前就已经认识到了居住环境与人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之间的重要关系。

直到今天,侗族地区还流行很多用来教育和激励子孙后代重视育林、造林的富有哲理性的谚语,如“生活要丰盈,两手抓住林”“家栽千蔸杉,子孙享荣华”“家有千株桐,一世不受穷”。在北侗地区的天柱、锦屏等县的侗族,长期以来还有着营造儿女林的传统活动,即在婴儿出生之年,家长为其栽上一两片杉树。待婴儿长成人,杉木也长大成材,儿女婚姻费用及建房用材也就有了。因过去侗家儿女多在18岁时成婚,故又将儿女林习称为“十八杉。”[6]侗族地区到目前为止,依然山清水秀,生态始终保持良好,与侗族传统规约对植树造林和保护森林资源的高度重视是分不开的。这些良好的习惯不仅保证了当地民众生产生活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为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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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70—171.

[2][英]梅因.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11.

[3][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55—368.

[4]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贵州六山六水民族调查资料选编:侗族卷[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8:11.[5]周相卿.黔东南雷山县三村苗族习惯法研究[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47.

[6]潘永荣.浅谈侗族传统生态观与生态建设[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4:5(43-49).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贵州社会建设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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