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颖智
摘要:城市现代化的步伐不停,对于城中建筑的改造或重建也如火如荼,但是城市改建中的古建筑却处于鲜有人问津的境地。此外,我国对于古建筑保护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界定古建筑的定义模糊不易操作。本文多角度细化古建筑界定标准并在深入分析国内外古建筑保护方式后,为无锡也为我国未来的古建筑保护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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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古建筑定义;古建筑保护;古建筑
保护法律漏洞及完善
随着经济快速增长,人口迅速膨胀,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加紧向城市中心地块的旧城区迈进。此时,处于新城建设与旧城改造矛盾交汇点上的古建筑更加需要被保护。可是,我国关于古建筑保护的法律并不完善,实际操作起来也多有不便。本文将立足无锡市的若干改造工程,结合国内外古建筑保护方式的利弊之处,为无锡同时也为我国城市改造中的古建筑保护提供一些可行的法律建议。
一、古建筑的法律内涵界定
古代建筑作为能够体现各个时代文明程度的物质文化遗存,在中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中占有很大比重。
我国现存古建筑数量众多,种类丰富,涵盖范围极广,要对古建筑下一个确切的定义不仅要研究法学领域已有的定义,还应该结合其他各个相关领域对于古建筑的定义。现有法条法规中对于古建筑的定义大多有其局限性,本文参考了与古建筑相关领域的资料,运用抽象概括加列举的方式为古建筑法律内涵的界定提供一定的标准。
1.建筑学意义上的“古建筑”
从建筑学的角度看,中国古建筑从总体上来说是以木结构为主,以砖、瓦、石为辅发展起来的。在罗哲文《中国古代建筑》一书中,建筑学意义上对于“古建筑”主要是从其突出的结构特点及建筑用途进行分类和列举。因而可以初步将建筑学意义上的“古建筑”定义为:古建筑是以木结构为主,以砖、瓦、石为辅发展起来的由上中下三部分组成的用于居住、宗教、科教文娱、军事布防、经济生产等用途的建筑。
2.美学意义上的“古建筑”
美学在建筑方面要求物质功能与精神功能完美结合,才能造出既有艺术欣赏性又具有哲学思想性的“美”的建筑。《时代建筑》刊登的一篇名为《中国古建筑美学精神》,强调建筑在美学上的极高价值体现在,其不仅满足人类生活的物质功能,还具有比例、尺度、协调、统一,同时体现了时代的哲学理念,又具备传承历史和精神寄托功能。
根据美学这样的特点,可以适当将“体现美感、色调搭配、空间比例”的标准加入古建筑界定标准中。
3.科学社会视角下的“古建筑”
程孝良、冯文广、曹俊兴在所著《中国古建筑的社会学含义》一文中这样阐述古建筑:古建筑是在对社会中既有的建筑形式和包含其中的空间—社会结构模式的潜意识进行深刻分析、提炼之后的形式的“创新”。在“建筑”中,空间—社会关系成为了思考和分析的对象“, 建筑”探索的是形式和空间组织与它们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和功能之间在普遍意义上的联系及其可能性,并通过对它们之间关系的提炼和总结来提出建筑形式的各种可能性选择。
4.历史意义上的古建筑
古建筑承载着巨大的历史价值。人类创造、发展、巩固自己文化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通过建筑。因为人们可以通过生动的表征文化直接地感知和认同自己的文化。早期文明的兴起也是源于建筑的集合。由于文化具有易于流失的特性,通过建造比人的寿命长很多的建筑和地标来记载曾经发生过的文明与文化,这样的方式比文字更加生动,人们可以在古建筑的环境中体会、理解自己的文化内涵。文字再栩栩如生与古建筑创造的文化氛围相比仍然是干涸而呆板的,而建筑则可以承载文化的灵魂。
5.法律法规中的“古建筑”
从各地的保护条例及中央的诸多文件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古建筑保护还是十分重视的。但是不管是条例还是中央文件对古建筑法律内涵的界定仍不够明确或存在缺陷,难以实际操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这两份文件中同样缺少对于“古建筑”的相对确切的界定,只是强调了其属于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并没有给出具体的保护措施。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这份文件中对于“古建筑”或“历史建筑”的界定是以行政部门是否确定公布为标准的,这样的界定过于强调了人为主观而忽视了其客观存在。
《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是这样界定古建筑的:“本条例所称古建筑,是指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①建于1911年以前,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民居、寺庙、祠堂、义庄、会馆、牌坊、桥梁、驳岸、城墙、古井等建筑物、构筑物;②建于1949年以前,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优秀建筑和名人故居。”苏州在古建筑保护上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但是如果像苏州这样单纯以时间界定的话,某些不能被概括到这一时间标准中去的建筑就会被漏掉,并不能将古建筑完全纳入保护条例的保护范畴。
《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2007年修订)》的界定就更加抽象了。“历史街区是指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比较集中,能够基本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古镇、街巷或地段。”无锡的城市改建中涉及的多为历史街区,因而其在文件中只对历史街区做了简单定义。而且从定义来看,并没有相对客观的标准,取而代之的是对历史街区内在或结构、构成的限定。历史街区与古建筑有一定差别,历史街区是一个更大的范围概念。对于古建筑和历史街区的保护和重建不能用同一种方法,应该针对其特点采取措施,而如今的保护办法还没有能够达到这一程度。
本文认为结合上述界定方式的优劣之处可以以时间为划分界限,加以概括性描述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给出较为明确的界定标准以便为执法所用,付诸实践。对于古建筑的法律内涵可以这样定义:“古建筑,是指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①建于1911年以前,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民居、街区、寺庙、祠堂、义庄、会馆、牌坊、桥梁、驳岸、城墙、古井等建筑物、构筑物;②建于1949年以前,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优秀建筑和名人故居;③其他建于1949年至今,具有明显时代划分特点的建筑物群、构筑物群。”
二、无锡古建筑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将视线拉回无锡,无锡的古建筑改造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在实地考察和走访中,我们发现无锡的古建筑保护状况总体上做得很好,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1.政府部门对古建筑保护认识不到位
政府组织古建筑保护工作固然高效,但也有明显漏洞。我们询问了无锡的老市民,市民反映:政府有时等到卖完地了才发现古建筑需要保护,事先并没有很好地规划,等发现了,施工的地方已经把古建筑破坏得面目全非。政府往往会将古建筑的保护与城市现代化进程相结合。这样一来在古建筑群中就出现了过多不适宜的经营性商铺,使得古建筑群过于商业化而失去了其原有的韵味。在我们的问卷调查中,约有39%的市民认为无锡政府对古建筑保护认识不到位,工作还有漏洞。
2.政府对无锡古建筑保护措施不得力,只是将建筑外面翻新,然后夹杂商业,使得商业化越来越浓
约有42%的无锡市民认为这个问题比较严重。58.5%的市民更倾向于外观、内在文化底蕴兼顾,比如南长街—清明桥改造工程因其待改建部分是条老街,故而保留沿街店铺的外部只将内部改建成各种酒吧、茶室、手工艺品店等等。只是这样的改建,从长远的发展角度看会渐渐过于商业化。惠山古镇侧重于将无锡地方艺术、饮食等文化与古建筑保护相结合,加之地处惠山脚下,周边环境宜人,是改造工程中保护得最为适宜的。这样的保护既保留了古建筑群又不会使其与现代化的城市格格不入。而巡塘古镇因其还未被充分开发,现阶段只有零散的周边市民和慕名而来的零星游人前去,所以是几处中改建痕迹最弱的,也是原貌相对保存较好的。不难看出,政府在对这几处进行保护时的不同设计方案将会引导古建筑走向不同的发展方向。
从无锡到国内再到国际,不同发展程度的城市对待古建筑保护的态度不同导致古建筑保护的力度差异极大。发达一点的城市重视城市文化底蕴的建设,就势必会对古建筑的保护更加上心;欠发达的城市忙于发展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势必就会对古建筑保护不是很上心,实施保护时就会只注重表面而草草修缮了事。这样一来,同样应该被重视被保护的古建筑,就会单纯因为城市间发达程度的差异而遭遇截然不同的命运。
三、完善措施及可行性分析
1.改进措施的借鉴
(1)借鉴国内外古建筑保护方法,通过比较寻找适合无锡自身的道路。①福州三坊七巷历史街区产业保护—恢复古建筑原貌,开发产业。福州三坊七巷历史街区产业化保护坊巷格局与周围环境,体现历史风貌,整修喝河道,以重现明清时期福州古城繁荣的景致。同时针对坊巷面目全非、建筑构件损坏的现状,按照国家级文物保护标准,坚持修旧如旧原则,制定修复规划并投入巨资进行维修。福州三坊七巷文化精髓与福州人文精神息息相关,并且具有强烈的时代特点和地方风格。修旧如旧,从外观上保持了古建筑应有的真实性。挖掘古建筑的文化精髓也是古建筑保护应有之义,有思想的建筑才是真正活的建筑。
但是这种方式的缺点也十分明显: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并且古建筑里的文化精髓与文化产业、商业价值如何权衡是一个难以处理的问题,实践中往往只是纸上谈兵。此外商业用途一定程度上也会给保护带来很大阻力。
②北京新旧建筑冲突的缓和方法—划分保护范围及控制地带。北京所有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90%都划定相应的保护范围及控制地带。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分为五类,五类地带都有明确规定。这种划分保护范围的方式是北京市比较独特的缓和新旧建筑冲突的方法。最重要的是,这种“划分保护范围及控制地带”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对保护旧建筑有着积极有效的作用。与此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开发商的开发行为,为更好地规划古建筑附近的建筑布局提供了空间和时间。
北京采取的这种方式的缺点是使富含历史文化精髓的古建筑成为了单纯的“摆设”。此外不论要拆除的建筑的价值大小,一律“打死”的做法,不仅严重浪费现有建筑资源,而且对有其他研究或使用价值的周边建筑缺乏保护的远见,同时严重破坏原有古建筑的周边环境,并不能真正有效地保护古建筑。
③山西平遥—“全面保护”。平遥古城的保护措施基本履行了原定“旧城旧到底,新城新到家”的指导思想。将全面保护与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很好地结合起来,清楚地洞悉了古建筑保护的意义,不是一味地修旧如旧和严格区分旧建筑和新建筑的界限,也不是组织旅游、创点外汇,而是在保护旧建筑的同时,加强居住环境的治理、引入新生活理念。这点是需要其他城市借鉴的。
然而即使是“全面保护”也不应“一成不变”。在这种治理理念的引导下,古建筑保护很容易被置于一个被忽略的尴尬境地,很容易被“有心人”利用而本末倒置,古建筑得不到很好的保护甚至被大面积全面破坏。
④英国:英国政府有个古建筑保存条例,根据规定,凡是1840年前的建筑物,一律要加以保护,不得更改外观;1900年前后的建筑物,根据是否有保留价值而定;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建筑,凡是不适应的可予重建。英国的保护方式根据建筑物建造的年代和保留价值区别对待,更好地保护有价值的建筑物的同时,也避免了资源浪费。“不能翻新仿造”,而是“做好维修加固工作”也很好地体现了古建筑保护的理念和目的,切实履行了活的古建筑的理念,这是对古建筑的最大尊重。这一原则值得借鉴。
尽管英国的方式有先进之处,但也存在缺点。绝不翻新仿造,太过笼统,同时对建筑水平要求很高,加固成本也是要考虑的。
⑤韩国:韩国以其对古建筑较为全面的保护而自豪。韩国采用影视拍摄和旅游支撑古迹复原。他们在遗址原地复建原建筑,并复原室内陈设,既将它作为电视剧拍摄场地,同时也作为历史和民族文化的参观点。因为是在有历史意义原址复建,其参观和保护价值都大于一般的影视基地。将旅游资源和古迹复原融合在一起,是一个双赢结局,充分发挥了活的建筑的理念,既能够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又将古迹复原理念深植人心,同时进一步推动国民历史和爱国教育。
但是随着影视拍摄和旅游过度情况的出现,其维修成本过高,频繁破坏的可能性也大,监管不力则会导致古建筑损毁。
⑥日本:日本对古建筑保护的认识强调修旧如新,即按照旧工艺旧样式,采用新材料制作、建造。日本人每隔20年重修一次古建筑,他们的建筑大多为土木建筑,重建整治时,他们把损坏的木头取掉,再加入同年代的木头,木头和木头之间用扣件扭紧,再用几千年前的方法来重建这些古建筑。日本人有计划地进行古建筑修筑,且用同时代的材料进行重建体现了对古建筑保护的理念,修旧如新还原古建筑真实面貌。
但是古建筑如果已被破坏了,用如此珍贵的同时代的木头进行改造有些滥用资源。此外,平均每20年的重修频率一定程度上也会破坏到古建筑而且会使资源太过浪费。
通过对上述方式的比较分析,我们认为无锡古建筑的保护不能本末倒置而将“古建筑保护”置于一个尴尬的境地。有的保护一味追求旧的样子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加之周围环境脱离使得古建筑的历史意义精髓无法完全体现。无锡在保护古建筑时应考虑如何伤害最小,效益最大。
(2)建立一套创新性的机制来完善现有古建筑保护现状。这套机制是由一个政府与民众合办的基金会和政府内部设立城市改造中专管古建筑修缮的部门相结合来实现的。
①政府与民众合办的基金会。如果由政府单方面出资进行古建筑保护,不仅对政府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也会造成政府一方做主无视古建筑保护将其改造成“徒有其表”的商业化产物。如果由民众自愿加入出资与政府合作,这样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且由于有民众出资保护古建筑,政府在设计古建筑改造方向时就不能够无视民众的意愿了。在每一个改造工程投入实施前,设计稿都应该在听证会上受到民众的听证以便进一步改进。
②政府内部设立城市改造中专管古建筑修缮的部门。目前古建筑的保护归文物保护部门管理,但是不难看出古建筑只是文物大概念的一个小分支,如果不单独再设立一个专管古建筑修缮的部门,而是全部一股脑由文物保护部门管理,极有可能导致文物保护部门分身无术、管理缺失。
2.可行性分析
官民合办的古建筑保护基金会,在实施中可能会出现民众积极性不高、民众投资能力有限的问题。对此其实可以发动民营企业家进行保护投资。首先民营企业家比普通民众更有资金实力,其次我国大多数民营企业家都对公益事业十分重视,投资当地古建筑保护无疑可树立他们及其企业的良好形象。普通民众可以量力而行,既可以现金出资也可以把自家的古物捐出来放在古建筑中进行展览。这样不仅可以增加民众积极性也可以使古建筑不仅仅是空荡荡的房屋。
在将官民合办的基金会与政府新设的专管部门结合后进行试点,在发达城市实施有效的话,可以由发达城市给予支持和指导,使欠发达城市也可以享受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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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