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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有效性的制度建设研究

韩影 刘东宇 赵亮

摘要:制度的充分供给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基础,新中国建立后已初步形成了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制度框架。目前我国新社会阶层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现象依然存在,其消极影响是巨大和深远的,造成破坏公平准则、阻碍实质民主、滋生社会腐败、降低社会公信力等现象,因此必须通过推进制度创新以减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提高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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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制度建设;政治体制改革;协商民主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四个重要命题:“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鼓励和引导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更大贡献”。这四个命题为新社会阶层政治权益的实现提供了权威性的政治契机。然而如何在制度建设层面保障和引导新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提高其政治参与有效性,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

一、我国公民政治参与制度体系框架构成

建国以来,我国设立了多种制度化的公民参与渠道,初步形成了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制度框架。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为补充的一系列保障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个制度体系框架中既有传统的制度规定,也有近年来各地政府创新的新举措。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基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规定了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基本法律依据。它能够在最大的范围内聚合民意,是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实现其政治权利的最重要渠道。第二,政治协商制度在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政治协商制度的行为主体涵盖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阶层等社会各界、各方面人士。政治协商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包容和表达各种利益诉求,有利于党和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有利于加强对国家权力运作过程的民主监督。第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我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了最大的实践场所。现阶段,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主要是指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和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制度。作为一种直接民主形式,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扩大了社会自治的范围,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代表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第四,听证制度、公民旁听制度、民主恳谈会制度、通过官方社团参与等相关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公民政治参与制度框架,为我国所有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党的十六大从理论上确认了新社会阶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地位,为新社会阶层作为一个阶层实现其政治参与提供了基本的依据。十六大以来,为有效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壮大,对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相关制度进行了不断的完善与创新。目前,我国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制度化途径主要包括人大及政协的政治安排、加入政党组织、通过社团参与、担任党政公职和参与基层民主选举等。

二、新社会阶层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

在我国现阶段,对利益的追求和权利的保护已成为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推动力。如果政府没有及时解决制度供给,向公民提供基本的参与和利益表达的制度渠道以及每个阶层、每个公民拥有的平等的权利和参与机会,那么,公民就会以非制度性的形式来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利益。我国新社会阶层的政治参与是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起来的,而且在目前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有效制度供给不足、相关立法不健全的情况下,部分新社会阶层因为利益驱使,经常会采取一些不被现行法律政策所允许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方式,主要表现有:以非规范化手段或途径在党政系统中寻求代言人、操纵选举或贿选等等。在缺乏参与渠道或正式参与渠道效率低下的情况下,新社会阶层中一部分经济实力较强者,尤其是私营企业主群体,通过各种途径力图和各级政府官员建立私人联系,以获得政治资源和社会资源。这种非规范的方式极易演变为政治权力寻租,“官员”演变成为“金钱”奴隶而滋生腐败。操纵选举或贿选是指通过用金钱或其他诱导性手段贿赂选民或代表,从而控制选举结果的行为。新社会阶层通过当选为人大代表或村官,可以获得政治名誉和政治资本,实现身份从体制外到体制内的转变,提高自身的政治地位,从而可以凭借当选后的政治身份来排除某些干扰,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为其经济活动创造更好的条件。由于目前法律制度不健全,新社会阶层在政治参与过程中以金钱操纵或贿选现象还时有出现,这种现象在农村地区尤为明显,操纵或贿选现象致使神圣的选举活动失去了公信力,同时也可能激发一些社会矛盾,带来一些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利益冲突,妨碍社会稳定,更破坏了政治文明。新社会阶层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不仅破坏了市场公平原则,危及了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助长了腐败滋生,使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下降,使公民对党和政府产生信任危机,如果任其发展下去,有可能会动摇党在人民群众中的执政基础,既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良性发展,也不利于新社会阶层自身政治素质的提高。

三、完善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制度建设的对策

新形势下,由于我国新社会阶层的政治诉求不断提高、参与程度不断扩大,非制度化参与时有发生,因此,必须积极推进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制度创新,创造更多的有效的法定参与渠道,减少不必要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发生,促进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和有序化。

1.优化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政治环境

任何制度的有效运转都需要一定的社会基础与运行条件。新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需要以良好的政治体制和政治环境为依托,这是因为,政治参与同政治环境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一般情况下,在社会风气恶化、国家动荡不安以及存在政治腐败的情况下,政治参与不会有好的结果。因此,需要大力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通过体制调整和制度创新,实现党和政府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为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党和政府对政治体制改革的认识越来越深入。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指出:“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当前,应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为契机,优化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政治环境。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不断提高党和政府的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和科学执政水平。

2.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并系统论述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写进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彰显了中共中央顺应党心、民心,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决心和信心。所谓协商民主是指政治共同体中自由、平等的公民,通过有序政治参与、提出自身观点并充分考虑其他人的偏好,在理性的指引下,实现偏好妥协或转换以达成共识的政治活动。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和推进包括新社会阶层在内的广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它有利于畅通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渠道,形成利益的协调与整合机制,有利于解决新社会阶层的利益要求与冲突,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结合我国当前的政治生活,以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为动力,从国家制度和政策机制层面进行创新和探索,可以扩大新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提高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有效性。

3.确保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有法可依

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调动公民融入社会政治生活、实现政治文明的发展需求。党的十六大报告倡导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从各个层次和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因此,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应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保障,使公民的政治参与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合法”带“有序”促“有效”。首先,建立健全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法律法规,如公民参政法、监督法、社团法、新闻法、出版法、舆论监督法等方面的立法,为包括新社会阶层在内的所有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其次,健全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立法规范,在相关法规中以法律的形式对新社会阶层的政治权利和义务、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角色、政治参与的程序和准则、参与方式和渠道等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制,确保他们的有序政治参与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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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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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沈阳工业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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