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 小 艳
(武汉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65)
摘 要:电子商务的应用给全球经贸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大量的小额电子商务纠纷随之产生,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便应运而生。就其概念、优势、基本类型,及其在我国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思路进行了探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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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ODR;在线仲裁;在线调解;在线和解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4.017
随着全球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大量的小额电子商务纠纷随之产生,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和相关的法律制度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如管辖权的确立、法律的适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方面,在此情况下,一种快捷高效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ODR应运而生。
1 ODR的概念及优势
在线争议解决机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简称ODR)是由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简称ADR)演化而来的新兴的纠纷解决机制,因纠纷解决在网络上进行而得名,ODR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全部或主要程序的各种争议解决方式的总称,基本形式包括在线仲裁、在线调解和在线和解。ODR兼具着ADR的特点和互联网的便捷高效性,拥有明显优势,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点:
1.1 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
ODR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当事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可以进入ODR程序,通过E-mail、电子讨论版、聊天室等工具进行协商讨论。同时,在ODR程序中,纠纷的提交、解决纠纷的过程、最后的和解或裁决,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即时交换,保证了解决纠纷的速度。此外,ODR程序中所有的文件都保存在特定的服务器上,当事人无需做任何书面记录,所有的信息都可以随时查阅和调用,极大地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效率。
1.2 有利于经济便宜地解决纠纷
ODR极大地降低了当事人解决电子商务中产生纠纷的成本,如果通过传统方式,往往不得不面对繁琐的法律程序、昂贵的诉讼费用、冗长的诉讼时间和巨大的精神压力,而ODR通过互联网可以使当事人随时随地进行有效协商,不必遵循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时效规则,极大程度地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
1.3 有利于和谐有序地解决纠纷
当事人利用ODR模式解决争议主要是依靠网络联系,很少有面对面的直接交流,这样一来便有效减弱了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对抗性,有利于矛盾的缓解,而且,在这种非直接对抗的场合,当事人往往能够保持较为平和的状态,在经过考虑之后理性发表自己的意见和想法,大大减少了面对面时可能产生的冲突和情绪化,有利于和谐有序地解决纠纷。
1.4 有利于灵活开放地解决纠纷
ODR具有灵活的适用规则,在实践中,大多提供ODR服务的网站都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网络法则,而这些规则或者法则对当事人都是开放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灵活选择,并有权自主决定进入或退出ODR程序以及是否接受该规则的约束,这样一来,在传统纠纷解决模式中可能面临的法律和管辖权的争议问题也可以得到有效地解决。
1.5 有利于安全私密地解决纠纷
在开放的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如何保护当事人的信息安全是ODR面临的重大挑战,也是ODR发展过程中必须不断研究完善的问题。目前,ODR主要采取两方面的措施来保障用户信息的安全:一是在争端未解决之前,不公布各方当事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得到尊重,同时由调解员负责及时删除程序中不必要的自动备份信息;二是采用“非对称秘密系统”,采用公钥和私钥两种不同的秘钥分别用于数据加密和解密。通过一系列的保密措施,ODR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更加安全地解决纠纷。
2 ODR的基本形式
2.1 在线仲裁
在线仲裁是与传统仲裁相对而言的,它是一种利用互联网技术资源提供专业知识和仲裁服务的网上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就其性质而言,网上仲裁在形式上仍属于传统仲裁的范畴,只不过其在仲裁程序中运用了大量的网络技术而已。在线仲裁中,充分利用了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将常规仲裁程序中仲裁机构、仲裁员和当事人三者之间信息的交换、仲裁文书及证据资料的提交与传递等在不损害原有法律内涵的前提下,由传统的纸面文书交换改为电子方式进行,同时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如音频、视频会议等,来实现案件的网上虚拟庭审以及仲裁员之间的网上虚拟合议等活动。目前国际上比较有影响的几家从事在线仲裁业务的机构有美国的虚拟治安法官项目(the Virtual Magistrate Project,VMP)、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ICC仲裁院NETCASE。
2.2 在线调解
在线调解是以双方合意为基础采用较为温和的解决方式,纠纷解决程序也较为灵活、便捷,由于调解结果是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基础上产生的契约义务,当事人的自动履行率较高,是目前使用范围最广的ODR方式,在线调解与传统调解的最大不同是进行调解的物理空间变化,离线调解的物理空间是现实存在的,而在线调解的空间是互联网空间。在线调解的基本形式包括完全自动化的在线调解和调解员介入的在线调解,前者是完全在线方式,通常仅针对金额方面的单纯争议,后者通常使用网络协商程序及计算机软件编程,同时有第三方当事人即中立调解人加入到争议解决过程中,它使用多阶段过滤筛选的调解程序,融合了在线协商、自动化调解程序及调解员的优势,使得争议得到迅速有效的解决。提供在线调解服务的机构很多,并仍在不断的发展之中,如美国的在线监察办公室(Online Ombuds Office)、美国的互联网中立者(Internet Neutral)和贸易广场(Square Trade)等。
2.3 在线和解
在线和解也称在线协商,与在线调解的发展历程基本相似,最初只适用于电子商务争端。但在线和解解决争议的范围有限,处理的纠纷相对简单,一般只涉及当事人双方对价款的争议,不对具体责任进行划分,计算机程序的运行也仅仅是以数字为对象,去达到一个简单的量的平衡。
3 我国ODR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014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的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3.32亿,在电子商务繁荣发展的同时,我国的ODR行业也开始兴起。目前国内的运营机构主要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中国在线争议解决中心(简称China ODR)等。此外,淘宝网上也引入了调解机制,当买家和卖家发生买卖纠纷时,淘小二就会出面调解,这种模式对ODR在国内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意义,但它并不属于正规的在线争议解决机构,不具有ODR调解的正式性和权威性。
虽然我国的ODR行业取得了一定发展,但目前仍处在起步阶段,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3.1 传统购物观念束缚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方式,具有极大的方便性与经济性,拥有较大规模的消费群体和交易数量,但是它并不能替代传统的直接购物模式,目前,传统消费方式仍占主流地位,许多消费者仍然受着传统购物观念的束缚。
3.2 信用制度尚未建立
ODR以互联网为载体,但网络具有极强的虚拟性,对信用环境要求较高,相比西方国家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比较健全的信用制度,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健全的信用制度,人们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诚信意识不强,信用消费的观念也较为缺乏,同时,企业网上信任资源也尚未建立起。总之,ODR行业目前的发展缺乏良好的信用环境。
3.3 技术水平制约
ODR是伴随着电子商务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它是建立在高度技术化的基础之上的纠纷解决机制,网络科学技术是保证ODR程序的正常运营和当事人的信息安全的基础,也是互联网环境和系统不断革新环境下ODR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比如涉及当事人信息安全的加密技术、数字签名、认证技术和提高ODR效率的网络互动技术、网络视频会议技术都需要不断更新。因此,必须有不断创新的科技,才能为当事人提供便利高效、公正多样的救济途径,而我国在这些方面还有很大不足。
3.4 在线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对于在线仲裁裁决处理结果的执行问题,各国做法不同,少数国家承认在线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比如美国,只要当事人同意接受在线仲裁裁决的约束,法院通常会依据美国宪法中的完全诚信条款执行该裁决。但从实践来看,目前大多数国家认为网上仲裁裁决一般只对争议双方有约束力,而没有强制执行力,所以严格说来,在线仲裁不同于传统的经济仲裁或国际商事仲裁,未被《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所容纳。我国目前属于后者,认为网上仲裁裁决只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在此情况下,如果败诉一方当事人不能自觉履行,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具有很大的难度。
4 我国发展ODR的探索
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今天,我国构建发展ODR机制迫在眉睫,它不仅对能快捷高效地解决网络交易纠纷,同时对构筑一个使消费者充满信心的商务平台、推进电子商务大发展大繁荣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应积极探索研究,不断培育和发展自己的ODR机制。
4.1 加大研究力度,为ODR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加大ODR机制的研究力度,一方面是对ODR的理论研究,学术界应积极研究探索,为ODR发展构建完整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要全力开展项目实证研究,尽快建立能够提供简便快捷的ODR服务的网站,或在现有网站中增加该项服务,进行实验,收集数据,测算包括在线纠纷的发生率、投诉率,被投诉方对争端解决程序的参加率,以及争端解决的成功率等一系列数据,为确定ODR机制的规模、规则、收费标准等提高有益参考。此外,还要加强网络技术开发力度,注重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开发,积极培养IT人才。
4.2 加大宣传力度,为ODR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当前,我国由于法制不够健全,社会信任机制尚未建立,要想构建和谐的ODR发展环境,必须加强思想道德宣传指引力度,特别是要提高公民的网络社会道德水平和诚信意识。目前我国的网上仲裁裁决只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败诉一方当事人拒绝自觉履行,将大大降低ODR的实用性和权威性。因此,我国必须在强化个人自律、行业规范自律和企业诚信自律的基础上,借鉴国外 “信誉标记”(trust mark/seal)或“网站证明”(site certification)等业界自律机制的成功经验,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为ODR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4.3 加快立法速度,为ODR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ODR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它的可信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具有不可确定性,个人和企业不敢轻易地使用这种机制,极大地制约了ODR在我国的发展。因此,快速建立ODR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十分必要。具体而言,可从下述几方面着手:首先,鼓励电子企业自愿加入信赖标志和可靠性计划。对传统ADR规范进行修订,删除与在线环境要求不符的相关规定,使现有的ADR规范框架适应在线要求,以弥补ODR规范的缺失,缓解燃眉之急。其次,立法机关应及时对社会生活中新出现的ODR程序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通过制订法律,一方面赋予这些ODR方式以合法的地位,以利于当事人能合法运用;另一方面也防止当事人运用ODR方式时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第三,政府应积极制订开发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划、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同时还要制定法律、法规,为全社会开展电子商务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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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何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