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龙涛
黄河科技学院黄河法学研究所 河南郑州 450063
[摘要]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对我们来说早已耳熟能详,但多是宏观描述,难以给人以直观的感觉。在“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这个现代段子中,很直观的让人们感受到小农生产生活不需广泛的法律,以商品交换为主的生产需要广泛的法律,从中也可以看出传统中国无法演化出现代的法治。现代法治应该确立公私产权并强化对公民产权的保护,同时赋予市场主体以更广泛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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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市场经济;法治经济;现代法治;产权
没有法律就没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必然也必须是法治经济。
——张文显
一、当前的研究简述
写这篇文章之前,笔者在中国知网文献检索中,以“篇名”搜索方式在检索框中输入“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共检索出期刊报纸等文献127篇,时间自1989年至今。可以看出,至少在上世纪80年代末已经有不少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当然成果较多的依然是近些年。这些研究:第一,是以服务中国经济改革为研究宗旨,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法治建设。第二,这些研究在不同版本的法理学教科书中得到了体现。第三,多是宏观描述和抽象理论,难以让普通人以直观的方式明了自己在“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个表述中的地位。这使得当今我国大部分的市场主体(或公民)无法意识到,法律尤其是法律中的以产权为核心的权利、自由等对于自己进行市场交易行为的重要性。
二、从“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说起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这句名言早已被我们中国人熟知并铭记在心——眼下的一点物质利益远不如获得这种利益的方法重要。但是,当下一个段子打破了这一传统思维。段子内容是这样的:
“一高僧问老顽童冰哥:一根鱼竿和一筐鱼,你选哪个?冰哥说:我要一筐鱼。高僧摇头笑道:施主肤浅了,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这个道理你懂吗?鱼你吃完就没了,鱼竿你可以钓很多鱼,可以用一辈子!冰哥说:我要一筐鱼之后把它卖了,可以买很多鱼竿。然后把鱼竿出租给别人,收租金作为利润,钓上的鱼可以深加工,要是累了还可以提供住宿服务,吃住行一条龙农家乐。高僧:阿弥陀佛……贫僧不和***的人说话。”
这个段子在网上流传有段时间了,大家看了都是一笑了之。然而我们可以从这个搞笑段子中获得启发:小农生产或作业①不需法治环境支撑,市场经济与法治息息相关。
(一)小农作业不需要法治环境支撑。从世界范围来说,早期人类多是自给自足的小农作业,中国也不能例外。然而,当古代希腊罗马的自由交易发达之后,中国依然是自给自足为主。古希腊早期对自由交易有一定限制,但后来自由交易突破这一限制,并被法律认可和保护,罗马更是制定了当时世界上非常发达的法律以保护自由交易。中国自战国商鞅变法之后,历朝历代都以“重农抑商”为基本国策,打击民间的商业、商人不说,还强制推行小农作业的生产生活方式,不务“本业”(农业)就会被国家唾弃甚至视为犯罪。
在小农作业下,人们基本上自给自足,除了一些生产工具之外,对外所需甚少。加之统治者国家机器压制民间商业,并从道德上进行否定,形成了整个社会对民间商人的仇视。使得整个社会的商品经济形态难以实现,马克思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无法在小农作业社会。重农抑商制度下加上天灾等,使得农民只是牢牢记住“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即使能生产出多余的产品(粮食),也多是备灾备荒,不用来交易。既然不能用来交易,就限制了人们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欲望和行为。这种制度下,农民没有自由去选择其他职业以谋生;在国家对民间商业从道德上进行否定的宣传下,农民的思维被牢牢限制在小农作业上。在这个段子中,传统社会,一筐鱼往往在短时间内无法食用完,无法食用完就会坏掉,即使是渔民捕鱼也是以养家糊口为目的,而非牟利。于是要“鱼”显然不如要“渔”明智,有了“渔”之后,吃多少就“渔”多少(自给自足)。当交易成为非常态,与交易相关的法律也难以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就不一样了。
(二)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在这个段子“冰哥”的回答中,我们可以看出:第一,“卖鱼”和“买鱼竿”属于买卖合同;把“鱼竿”租出去属于租赁合同,这需要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一方是消费者,还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商品质量有问题,还会需要产品质量法、卫生法,如果构成犯罪还需适用刑法。对“鱼”进行深加工时,如果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进行经营,适用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如果要建立企业,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需要不同的法律;如果建立企业,需要雇工,这需要劳动法。如果要建“农家乐”,会适用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如果有地产公司建房,还会用到房地产法。这其中各环节都不可少的就是交税,这需要税法;如果其中出现了纠纷,可以选择仲裁,这就需要仲裁法,如果要诉讼,需要诉讼法,法院组织要有组织法,等等。
这些法律有不同的立法机构来制定,为了避免和处理法律之间的冲突,直接的需要是立法法,对立法法进行约束的是宪法,宪法具有最高权威。因为宪法就是确保大家生活在一个自由、平等、公正的社会环境中,如果市场主体不平等、不能自由的选择、没有公正的解决争议途径,商品交易就难以突破“星星之火”,已达到“燎原之势”,市场经济就难以形成。所以,这个段子就显示了,在市场经济行为中,处处离不开法律,缺少法律的保驾护航,市场经济就难以进行,所以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三、市场经济的发达得益于产权平等和交易自由
这个段子以简单明了的方式向我们展现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于是这样的理论也就顺之而容易理解了:市场交易的前提是主体地位平等、意志自由,市场经济需要公平竞争,使权力直接干预生产生活行为变为权力依法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等;法律也必须对市场经济进行保障、引导、服务、规制等。[1]在这个段子背后还隐藏着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相关研究者也鲜有提及的一点——对于市场主体产权的平等保护。
(一)传统中国的制度缺陷。传统中国也出现过非常繁荣的商品交易现象,譬如两宋,但是却无法突破临界点,实现由量变到质变的转换,使得以商品交易为主要目的生产行为难以成为主流形态。因而传统中国一直是以自给自足的小农作业为主的社会形态。导致这种结果,除去缺乏自由、平等、公正外,还根植于传统中国对待财产的态度。先秦时就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论说,可能不及实现,但是自秦始皇建立中央集权的整体之后,化家为国,“六合之内,皇帝之土”就成为财产占有的依据,一直到清末都是如此。清末,刚毅有言“宁赠友邦,不与家奴”,就是潜意识里受“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观念的影响,财产和人民都是皇帝的,人民对自己实际占有的财产不具有产权。皇帝拥有生杀予夺大权,有权籍没除他之外任何人的财产,没有任何与之平等的权力对他进行限制。
从古代“租”、“税”同义也可以推出,皇帝是天下财产的最终占有者,其他人最多只是这些财产的租赁者,而且是法律地位低下的租赁者,或者是皇帝用来生产财富“会说话的工具”。皇帝不但有权籍没他人财产,而且有权抬高地租(农业税),皇帝同样有权重征商税。这就意味着整体上而言,传统国人的生命和财产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当他们意识到自己生产再多的财富是“为他人作嫁衣”之时,他们也就失去了进一步创造财富的动力。对他们来说,自给自足就可以了,拥有过多的财产可能惹来杀身之祸(除非寻求全力保护——官商勾结)。这种情况下,商品交易一直存在,但是难以形成市场的广度,使得整个社会变成以交易为主要目的的生产方式。
不能从制度上对皇帝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平等的划分和保护,小农作业就无法实现向商品经济乃至市场经济的转变。我们的祖先对二十四节气的总结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因为节气对于小农作业来说至关重要。对于市场经济下的农业生产来说,节气已不再重要。所以传统中国才会有“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至理名言。现代社会,“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依然重要,无论是谁都需要有“捕鱼”的方法。但是,这已经不足以适应市场经济形态了,因为市场经济下,“捕鱼”的目的不是自给自足而是为了牟利,所“捕”之“鱼”多多益善。
(二)西方对产权的平等保护。“所有权”概念尽管在19世纪末才出现在《德国民法典》中,但是欧洲对于所有权的平等保护却源自古希腊罗马,尤其是罗马。到今日为止,古罗马依然发挥灿烂光辉的事业就是,他们制定了罗马法。罗马法以私法为主,在罗马私法中,对具有法律人格的人的财产权都进行了平等有效的保护,这一点被欧洲继承下来。如当征服者威廉一世去世后要埋葬时,王室也不得不向土地拥有者支付60先令,才能安葬他。后英国出现了《大宪章》等法律,于是对于平民的房产就有“风进雨进国王不能进”的豪言壮语,其他西欧国家也有类似情况。从法律本身以及实际情况来看,欧洲对于市场主体财产权的保护是平等对待的,即使是王室,也不能持强凌弱。
资产阶级革命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了宪法或者宪法中暗含其中。加上宪法所确认人的各种自由和其他权利等,他们才会有“破茧成蝶”——由商品交易向市场经济的突破。私有财产“神圣”可能已不在,但是对公民或市场主体产权的平等保护依然严格贯彻,今日更是注入了保护弱势者的因素,使得弱势者一样能在市场中和强者公平自由的交易、竞争。
四、结语
历史已经过去,传统中国的小农作业亦非今日生产行为的主流,我们需要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以,传统中不利于产权平等和交易自由的就应该予以摒弃,现今应该实现共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平等对待,必须强化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公平保护。中国历史证明了,缺乏人身自由和财产自由,国家即使存在繁荣也是短暂的。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对中国来说,尤其需要保护公民的产权和交易自由。当下最重要的就是修改土地管理法中对国有土体和集体土地的不平等对待;在物权法中弱化公有财产,提升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拆迁条例中废除“强拆”条款;在刑法中废除除因贪财犯罪外其他罪名“没收财产”的规定,等等。
此外,这个段子给人的另一个启示就是:一定要打破传统思维惯式。以“大师”为代表的一批人就是墨守成规的思维惯式,而以“冰哥”为代表的一批人就打破了这一惯式。市场的边界是看不见的,市场经济中的主体思想是自由的、思维是开放的。而小农制度所带来的思维是封闭狭窄的,这必然也制约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打破限制人们思维的障碍,尤其是教育模式。创新思维是人们天生的,我们所做的就是在教育中不要扼杀它,只要人们行为得当,不要干涉别人所思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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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305-307.
作者简介
晋龙涛,男,黄河科技学院黄河法学研究所副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法史学。
①笔者认为“小农经济”概念不成立,“经济”蕴含着以保护产权为基础的广泛自由交易的可能及其实现,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生活无法和经济联系在一起,可参见笔者《对中国古代有无经济法的几点思考》,载《经济研究导刊》,2014(32)。因此,传统中国的生产生活行为用“小农作业”比“小农经济”更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