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潘家永
编辑同志:
我大学毕业后被一家公司录用从事文秘工作,已经工作了6 个月,但一直没签劳动合同,近日,公司通知我要签书面劳动合同。我表示同意补签,同时要求公司依照未按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给我补发6 个月工资。而公司认为,此前已按照口头约定按月足额向我支付了工资,且现已决定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因而拒绝了我的要求,还说要么补签劳动合同,要么离开该公司。请问,补签了劳动合同后我就不得再主张双薪了吗?
洪妍
洪妍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82 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 个月不满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 条第1 款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 个月不满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 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 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支付给劳动者“双倍工资”和“补签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当并列承担的责任。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按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而不管是否补签劳动合同,即没有任何免责事由。公司虽然在你上班6 个月后决定与你补签劳动合同,但这并不能改变此前没按期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因此公司应承担向你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至于计算方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 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 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因此,公司按规定应当向你补发5 个月的工资,而不是你所主张的6 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