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面对职业危险别忘法律“安全岛”

文/颜梅生

近年来,有关劳动者因职业危险导致事故的报道可谓此起彼伏。2014 年8 月2 日,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生爆炸,造成75 人遇难185 人受伤的恶性事故便是其中的一例。其实,有些事故是可以避免的,问题在于一些劳动者面对安全隐患,并不知道自己有权通过登陆法律“安全岛”来防患于未然。

有毒有害,有权索要防护用品

【案例】姜晓琳等15 人是一家公司粉剂车间生产农药的职工,工作期间不可避免地需要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这些有毒有害物质能够通过口腔、鼻腔、眼睛、皮肤进入体内,从而危害健康。可从2014年元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需节约开支为由,竟然宣布不再向员工免费发放口罩、手套、消毒清洗液等防护用品,而是要求员工自行解决。

【点评】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劳动法》第54 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4 条也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在员工工作中必须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公司为一己之私拒绝发放防护用品明显与之相违。

特种作业,有权要求职业培训

【案例】 2014 年2 月15 日,黎明园等18 名新招聘员工刚报到,公司便将他们分成六个组,在一名老员工的带领下,分赴各地架设、拆除、维修电力线路。因属需要登上距离地面3 米以上物体的特种作业,而他们中甚至有过半数者根本没有电工资质,大家基于自身安全之需,遂要求公司先行进行上岗前培训,但公司以时间紧任务重为由拒绝。

【点评】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本案所涉电力线路的架设、拆除、维修,且高度达3 米以上,当属其列。《职业教育法》第20 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即公司未经岗前培训并获取相应资质,便让黎明园等人从业是违法的。黎明园等人从各自人身安全出发,也有权要求公司履行职业培训义务。

明知违章,有权拒绝冒险作业

【案例】 2014 年3 月1 日,吕颖等21 人根据公司安排,从事公路维护和地下管线维修。维护地下管线时,吕颖等发现管道内有毒气体含量大量超标,稍有不慎便会酿成事故,严重危害着大家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遂要求在设法排除危险后再动工。可公司为赶工期,却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还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扣发工资相要挟。

【点评】《 劳动法》第56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劳动合同法》第32 条也指出:“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安全生产法》第46 条同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即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吕颖等拒绝作业属于行使正当权利。

身体不适,有权要求健康检查

【案例】郭丽秀等6 人在一家家具制造公司担任喷漆工,作业场所内存在诸多化学毒物,特别是苯、甲醛、苯胺和二异氰酸甲苯酯4 种高毒物质超标严重。时至2014 年4 月,因大家觉得各自身体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不适,遂要求公司组织体检,并对出现的问题采取对应的治疗措施。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必须等到他们离职时再进行。【点评】 根据《职业病目录》规定,职业中毒包括苯中毒、甲苯中毒等56 个细项。《关于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中指出:“高毒物质对人体危害极大,通过呼吸道、皮肤等进入体内,对神经系统、呼吸系统、造血系统等造成严重损害,引起中毒甚至死亡。”而《职业病防治法》第36 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即郭丽秀等要求体检并无不当。

调换工种,有权行使知情权

【案例】 2014 年5 月,一家公司为加强一线生产力量,决定对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整,抽调原本在销售、仓库工作的宁晓妍等人11 人从事刷胶作业。宁晓妍等人没有多想便答应了。上岗后,因大家发现作为箱包黏合剂使用的胶水含有有毒物质苯,而长期接触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遂纷纷要求回原岗位上班。但公司以大家已事先同意为由拒绝。

【点评】《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

正由于公司应当告知存在中毒危害而未告知,侵犯了宁晓妍等的知情权,因而大家有权要求回到原岗位。

下载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