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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城乡金融关系演化论纲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中国农村信用社研究(1951—2010)”(项目编号:13FJL007);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应用研究重大项目“河南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7—YYZD—17);信阳师范学院“南湖学者”奖励计划青年项目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7)09-0050-06

作者简介:陈俭,信阳师范学院商学院、大别山区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河南信阳,464000。

一、引言与相关文献综述

城乡关系具有多维度特征,从经济方面看,城乡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资本、劳动力和自然资源等要素的投入,城乡之间存在金融资本的相互竞争、分配和依存关系,本文将这种以金融资本联系所体现出来的城乡关系简称为城乡金融关系。近年来,在我国城乡统筹战略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这样一种极为特殊的“景观”:一方面,国家安排大量财政资金反哺“三农”;另一方面,极为短缺的金融资源却依托于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由农村向城市净流出,大大抵消或削弱了国家惠农政策实施的效果,这已成为我国统筹城乡发展亟待解决的难题之一。因此,社会的视野聚焦到中国城乡金融关系方面,中国城乡金融关系的研究也越来越受到学界重视。

一般来说,“城乡资金流动”是指我国农村资金通过财政、金融、投资、价格等渠道向城市的净流出,而本文研究的“城乡资金流动”主要指金融渠道的城乡资金流动。关于计划经济年代的城乡资金流动,周立、周向阳(2009)认为,在资本短缺的背景下,农村的金融机构主要扮演着储蓄动员机器的角色①。然而,这时期究竟有多少资金是通过金融渠道流出还没有专门的研究,而对改革开放以来金融渠道的农村资金外流情况研究较多,如何广文(2006)、周脉伏(2006)对改革以来农村信用社上缴的准备金、转存款以及存贷差方面的估算。在农村资金外流的影响方面,许月丽、张忠根(2013)认为农村金融资源转移并非简单的“失血”,从长期看是一种资源的跨期最优配置,体现了经济结构转型的内在要求②。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对金融的控制有所减弱,出现了城乡金融机构数量的扩张,但与城市金融相比,农村金融发展滞后,城乡金融发展存在显著的失衡。在城乡金融非均衡发展的影响上,王六千(2009)等认为城乡金融非均等性形成了城乡金融二元结构。麦金农(1993)认为,“金融二元主义”是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所做的特殊的过渡金融安排,从不同的侧面对城乡二元金融结构的概念进行界定③。安虎森(2004)、王东霞(2012)通过选择不同的指标对城乡二元金融结构状况及强度进行实证分析。关于城乡二元金融结构的形成原因,有的学者认为是国家制度与政策,谢平(2006)、韩正清(2010)认为是城乡之间金融发展的经济环境差异所致,而田霖(2011)则提出城乡二元金融结构成因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

在城乡金融的发展与抑制方面,吴敬琏(2010)认为银行缺乏独立性只是作为国家财政的出纳机构而存在,金融资源的计划配给使银行无法行使资源配置的功能④;而就农村金融抑制来说,农村信用社由“民办”发展到“官办”,民间借贷也被限制甚至取缔。改革开放以来,高帆(2016)认为随着城乡金融产品供给能力的增强,城乡都出现了从金融抑制转向金融发展的态势⑤;而何广文(2006)、王千六(2009)则认为因城乡金融发展的差异形成了农村金融抑制与城市金融发展并存的格局;宋士云、温铁军、周立也持有这种观点,他们认为我国银行业市场化改革使城市金融体系不断完善,而农村金融发展遭到制度性抑制。在分析我国金融抑制的原因时,林毅夫等(2009)认为我国金融抑制体系的产生与经济处于特定起飞阶段以及出口导向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结构密切相关。

二、新中国城乡金融关系的演进历程

1. 1953—1978年计划经济时期城乡金融的合一性

上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确立了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这种战略在我国资金短缺的资源禀赋条件下并没有比较优势。为保证这种战略能够有效实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通过政府主导与高度集中,把各种经济资源输入到重工业领域中,高度集中的“大一统”体制在金融领域的实施客观上把农村金融纳入到城市金融,使城市金融与农村金融具有内在的合一性。一方面,人民银行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为一体,通过设立行政科层体系,几乎所有金融业务都被人民银行垄断。农村信用社的合作金融不断弱化而“官办”性质不断增强,最后直接发展成为人民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另一方面,信贷资金管理上,银行各分支机构把吸收的存款上缴总行,即“统存”;总行统一核定并逐级下达贷款计划,即“统贷”,二者结合在一起就是“统存统贷”。而农村金融机构——人民银行营业所和农村信用社作为人民银行的基层金融机构,统一执行国家金融政策,特别是通过“统存”方式把大量资金上缴人民银行总行,以便控制金融资源为重工业发展筹集低成本资金。在高度集中的金融体制下,农村金融只是动员农村储蓄的工具,没有独立性,更谈不上扶持农村经济发展,实际上农村金融是城市金融(人民银行)在农村地区的延伸,是城市金融在农村地区的“末梢”,城市金融与农村金融合二为一。

2. 1979—2001年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城乡金融差距扩大及城乡二元金融结构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整体上开始进入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经济自由化、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在这一过程中我国以城市为中心的政策依然没有变,相对应的金融政策也是以城市为中心。在打破“大一统”金融体制的改革中,城市金融通过设立农、中、建和工等专业银行承担原人民银行的不同业务;这些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管理下,普遍建立起“总行—分行—支行”的科层式纵向分支机构,并把基层机构延伸到农村的乡镇以动员农村金融资源满足城市国有企业的资金需求;同时,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在城市各种信托、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及其业务也逐渐开展起来。这样,在突破“大一统”体制的改革过程中城市金融体系不断完善,功能不断健全,资金实力不断增强,有不断向现代金融转变的趋势。

相反,与城市金融发展相比,虽然我国农村金融也建立包括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内的正规金融体系,但我国农村金融发展较缓慢,且政策不连贯,甚至政策具有“突变式”的戛然而止。最突出的表现是改革开放初期在正规金融支农不足的情况下,为农村经济服务发展起来的民间金融1990年代末期为规避金融风险却被取缔、禁止,甚至被贴上“非法”的标签。同时,商业银行也在规避风险的过程中由向农村延伸以吸收农民储蓄发展到普遍撤离县以下的分支机构。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封闭运行,基本不与农民打交道,农民无法从其获得政策性资金支持;这样农村信用社就成为正规金融服务农村的“主力军”,但是农村信用社商业化经营,偏农离农趋向明显,这使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能够从农村信用社获得贷款的农民只占农村居民的10—25%⑥;而且农村金融缺乏信托、保险、证券、基金等业务,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差距大且二者的市场相互割裂,导致金融二元结构的形成。

3. 2002年至今统筹发展时期城乡二元金融结构的强化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统筹发展战略,我国城乡关系进入了城市“反哺”农村时期,为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问题,城乡金融进入了以增加农村金融供给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发展时期。改革的目的是让农村资金回流,增加农村金融的有效供给。改革措施包括: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成立邮政储蓄银行,以及放宽农村金融准入,实行村镇银行与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试点,增加农业保险业务与保险品种等。但是,由于农村金融缺乏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其资源通过政府主导的信贷市场、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依然向国有企业及城市化集中,结果出现农村金融资源外流及农村金融供给不足与城市金融流动性过剩并存的局面,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城乡二元金融结构呈现出强化的趋势,大大抵消了国家惠农政策的效果,已经成为城乡经济统筹发展的一大障碍,不利于我国城乡经济二元结构向城乡经济一体化转型⑦。

三、新中国城乡金融关系演进的特点

新中国城乡金融关系的演进及其制度安排都是由政府主导的,政府采取强制性制度变迁,通过控制城乡金融来弥补财政能力的不足以实现自己的效用函数,使城市金融与农村金融在相互作用与影响的互动过程中形成了这样几个特点:

1. 农村金融存在双重金融抑制

为获得发展工业所需资金,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都被抑制以保证农村资金向城市流动。我国农村金融自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实施就被抑制,而且这种抑制是双重的,即无论是正规农村金融还是非正规农村金融都被抑制。就正规农村金融来说,虽然人民银行的机构向县区延伸,并普遍建立农村信用社以占领农村金融借贷市场,消灭农村高利贷剥削。但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把在农村吸收的存款上缴人民银行总行,并按照国家信贷,计划在农村实行信贷配给,不对城市居民发放贷款而对农民发放的生活贷款一般都带有救济性质无法收回,农村金融具有财政性质;就非正规农村金融来说,为避免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争夺金融资源,农村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被禁止或当作高利贷取缔,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村金融失去了调节农村经济运行与资源配置功能。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我国采取偏向城市的金融体制,城市金融凭借其在金融产品与服务、金融机构、金融制度等方面的优势,不断使自己得到长足的发展⑧。而农村金融发展比较缓慢,正规农村金融市场不完善,正规农村金融效率低,虽然建立了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三位一体的正规农村金融支农体系,但是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仅限于粮棉油收购,农村信用社恢复的“合作性金融”不断异化,商业化趋向明显,农业银行为规避风险把很多在基层的营业所都撤并了。这样,通过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量资金流出农村。同时,80年代成立的邮政储蓄机构在农村只吸收存款“只进不出”,把大量资金转存人民银行,广大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不得不求助于民间借贷甚至是高利贷,这是我国农村金融典型的供给型抑制。就非正规农村金融来说,改革开放初期的民间金融在农村内部融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补充正规农村金融供给不足,但是为了规避金融风险,在1990年代末都被“一刀切”取缔,农村金融出现了正规、非正规金融双重抑制局面。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政府不断改革涉农金融机构(诸如农行、农信社和邮政储蓄机构),并试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增加农村金融的有效供给,然而,农村经济的高风险性使商业化的正规金融机构望而却步,普遍对放贷的安全性有更高的要求,无法提供抵押或担保的农民与农村中小企业很少能够从中获得贷款支持,农村正规金融抑制的问题没有根本改善;而民间金融缺乏规范引导与合法性支持,处在隐蔽运行状态,利率高、风险大,农村非正规金融抑制问题也没有实质性改变。

2. 农村金融为城市和工业输送了大量金融剩余

新中国成立以来,资金不足一直是我国工业建设与经济发展的约束条件,为此我国政府对所有经济资源实行计划配置,而“大一统”金融体制下的农村金融实际上就成为集中农村金融资源支持工业化建设的渠道,农村金融资源通过计划手段向城市流动就成为工业化体制下的必然选择。我们可以从农村信用社历年的存款与贷款状况大致测算出农村金融资源流出情况⑨。有关资料显示,1953—1957年农村信用社在初建时期存贷差为13.5亿元⑩,1958—1979年农村信用社曲折发展时期存贷差达1410亿元,且存贷比长期徘徊在25%以下,大部分资金流向城市工业领域。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各金融机构的恢复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机构除了转移农村金融剩余以提供城市工业化资金外,还是提供乡村城镇化资金的一个渠道。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农村信用社存贷款业务也一直在增加,但是其在农村吸收的存款大于对农村贷款即存贷款“剪刀差”也不断扩大,1978—2002年农村信用社的存贷款“剪刀差”流向城市与非农产业的资金共有4万亿元以上。1986年成立的农村邮政储蓄银行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由央行给以利差补贴,其中1986—2002年从农村吸收的存款达11518.5亿元,大量金融资源通过缴存、转存、上划等方式流向城市。多年来,农业银行在农村吸收的储蓄一直在增加,而对农业和乡镇企业的贷款比例一直在减少,实际上1980—2002年通过农业银行渠道流出的农村资金不低于2万亿元。可见,这时期我国通过金融渠道的农村资金外流数量大,远远多于Huang估算的25122亿元。2002年以来,虽然金融领域着重进行增加农村金融供给的改革,但改革并没有扭转农村金融资源外流的境况,反而使商业银行更加慎贷,如农村信用社多元模式改革后2003—2010年存贷差累计达12.63万亿元,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后在农村的贷款业务很少,村镇银行和资金互助社对农村的贷款远远小于其在农村吸收的存款,农村仍然是金融资源的净流出地。

3. 城乡金融关系演进的逻辑源自国家发展战略及其政策偏好

新中国成立以来,不同时期国家发展战略与政策偏好不同,政府通过控制金融资源并把它投入了自己偏好的部门,使不同部门的金融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迥异。计划经济时期,重工业优先发展并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决定了我国经济资源包括金融资源都要向城市和重工业领域集中,为保证重工业所需的低成本金融资源,我国实行了“大一统”的金融体制。这种体制下,我国城乡金融合一,各种政策偏好与制度安排如统存统贷、信贷配给、低利率等也都是为城市重工业筹资服务,我国涉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与人民银行在农村地区的营业所都成为农村金融剩余的动员工具,把农村金融剩余输入城市,再通过信贷配给的方式为工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使农村成为金融资源的净流出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处在转型时期,实行经济增长主导的发展战略,政府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偏向城市和工业的政策,实质上是工业化与城市化优先发展战略。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政府财政汲取能力弱化,为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政府通过高存款准备金率、利率管制、信贷配给与信贷补贴等手段约束和限制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资金流动方向,把资金投入到城市工业部门,为国有企业提供金融补贴。实际上,金融充当“第二财政”的功能,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低成本资金。在城乡金融制度安排中,注重政府对金融的掌控,重视城市金融的全面发展,以保证渐进式改革过程中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农村金融也是服务于“偏向城市和工业化战略”的需要,在农村发展非正式的竞争性金融组织并不符合政府的效应函数。因此,农村金融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城市金融发展态势而不断变化,缺乏连贯性的农村金融政策使农村金融资源大量外流,并滞后于城市金融的发展,形成了城乡二元金融结构。新世纪以来,虽然政府采取统筹发展战略,城市金融开始对农村金融实行“反哺”,但这时期我国处在城市化加速发展阶段,加上原有制度的路径依赖特性以及农村金融改革的滞后性,农村金融动员农村储蓄为城市和工业提供金融资源的状况还没有完全改变,农村仍然是金融资源的净流出地,城乡二元金融结构有不断强化的趋势。因此,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是从属于国家发展战略发展而不是内生于“三农”发展的需要,城乡金融关系演进的逻辑源自国家发展战略及其政策偏好。

四、新时期统筹城乡金融关系发展的路径选择

新中国城乡金融关系的演进历程与特点表明,我国农村金融为城市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牺牲了农村金融的效率,这种情况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与“三农”问题的根本解决,注定不能长久持续下去。新时期必须要统筹城市金融与农村金融发展,发展贴近“三农”实际的农村金融,促进城市金融与农村金融一体化发展。

1. 明确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的共生关系

共生关系反映的是共生元素之间的物质信息交流与能量互换关系,共生元素之间相互依赖、合作与补充,共同进化是共生的深刻本质。就城乡金融关系来说,城市金融与农村金融属于共生关系,城市金融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需要农村金融提供资金(城市金融发展初期);而农村金融也离不开城市金融的资金支持、人才培训等。一般而言,在城市金融发展水平较低时,城市金融的发展是以牺牲和抑制农村金融发展为代价的;当城市金融发展到某一临界水平时,城市金融开始反哺农村金融,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实现城市金融与农村金融的协调发展。如果任由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非均衡发展,对应的农村与城市两部门也不协调,最终会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然而,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我国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处在不对等地位,农村金融长期受到制度性压抑而没有得到正常发展,1953—1978年城市金融通过计划手段依托农村金融汲取大量金融资源,实际上城市金融与农村金融是寄生性共生关系;1979年以来偏向城市金融的发展策略造成城乡金融的非均衡发展,实际上城市金融与农村金融是偏利共生关系或非对称性共生关系。农村金融长期为城市金融输入资金,促进了城市金融向高级阶段的现代金融迈进,而农村金融长期缓慢发展使自身还没有迈出初级形态,发展的差距不仅严重影响了农村金融发展,也不利于城市金融与农村金融的共同发展与和谐共生。鉴于此,必须明确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的共生关系,从统筹城乡经济的角度来统筹城乡金融的发展,既不是靠牺牲农村金融来发展城市金融,也不是用城市金融去替代农村金融(因为历史上城市商业银行服务农村经济就没有成功过),而是通过制度安排不断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与农村金融市场,增加农村金融供给的有效性,改变农村金融抑制状况,以缩小城乡金融差距,使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共同发展与和谐共生,这是实现城市金融与农村金融一体化发展的基本要求。

2. 积极发展内生于“三农”经济的非正规金融

长期以来,城乡金融关系源于国家发展战略及其政策偏好,农村金融从属于国家发展战略,政府的相关制度安排并不完全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由于农业是具有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的弱质产业,为其服务的农村金融市场一般存在信息不对称、抵押物缺乏、特质性成本与风险、非生产性借贷为主的四大难题。针对这些难题,政府惯用的手段就是强化农村正规金融制度建设,而忽视或排斥农村非正规金融,反而不利于农村融资环境的改善,甚至加剧农村金融资源外流,最终形成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的差距。因此,正规农村金融解决不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四大难题,农村金融改革必须寻找新的突破口。

农村非正规金融是解决农村金融四大难题的根本途径,因为农村非正规金融是基于乡情、亲情、友情或基于血缘、业缘、物缘、婚缘而在农村社区内熟人之间发展起来的小额借贷活动,所以能够有效解决农村信息不对称问题(第一大难题)。而农民的土地、房屋等无法变现的抵押物对正规金融而言没有价值,而对农村非正规放贷者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因为农村非正规放贷者可以利用违约农民的土地以扩大自己的生产经营,而且依附在土地的农产品更能为放贷者提供资金保障;虽然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不像城市房屋那样能够容易出售出租,但可以做仓库储存粮食,这对家庭农场、种粮大户来说都有重要价值;关键问题在于农村房屋是农民立足乡村的根本,其社会价值远远大于经济价值,所以农民一般不愿冒失去房屋的风险去赖账(第二大难题)。而且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借贷者之间不仅存在借贷关系,也在生产、消费、产品购销等方面存在联系,由于借贷者彼此熟悉,能够根据借款者的借款用途提高或降低利率,监管与赔偿也较容易,违约的社会成本大,因此农村非正规金融能够有效降低农村金融的特质性成本与风险(第三大难题)以及由非生产性借贷为主形成的还款风险(第四大难题)。实际上,非正规农村金融内生于“三农”经济,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非正规农村金融的支持,发展农村金融的关键是促进非正规农村金融发展,而不仅仅是正规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数量的扩张。鉴于此,当前应该大力发展农村非正规金融,鼓励农村建立各种非正规金融组织,赋予其合法化地位,并对其规范、指导与支持,这是从根本上缓农村金融抑制以及城乡二元金融结构的关键。

3. 建立有效的农村金融资源回流机制

农村金融资源大量转移到城市无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必须建立有效的农村金融资源回流机制,增强农村金融的供给能力,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保障。建立有效的农村金融资源回流机制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是完善农村金融保障制度,保障涉农信贷资金安全。要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探索农业生产强制入险制度,但必须在农民缴纳的保费及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方面给以财政补贴支持,发达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一般在50—80%,这方面我国政府要担起责任,不断提高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标准。要赋予农村土地、房屋、宅基地、林地等抵押权,既可以盘活农村资产,又可以为债权人提供抵押物,提高涉农贷款的安全性;不断完善农村担保制度,为涉农贷款提供保障,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这样通过保险、抵押、担保“三位一体”的农村金融保障体系,有利于提高农村涉农金融机构发放“三农”贷款的主动性、积极性。

二是加大涉农金融的政策支持,把资金引向农村。农业是风险高、收益低的弱质部门,商业银行一般不愿涉足,这就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引导,包括政府在财政、税收、利率和货币政策等方面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一揽子支持计划,引导涉农金融机构把资金投向“三农”,特别是要为数量大、分布广的农民服务;政府要加强监管,避免涉农金融机构贷款垒大户,这里有量和质考核标准。所谓“量”就是涉农金融机构对“三农”贷款的总量和增量;“质”是指涉农金融机构的贷款结构中,获得贷款的农民或农村中小企业的比例,这是涉农贷款的覆盖面,为“三农”提供的贷款数量多、获得贷款的农民或农村中小企业占比大才能体现出涉农金融机构真正为广大农民服务。

三是加强正规农村金融与非正规农村金融的纵向合作。由于对农民与农村中小企业等农村经济主体贷款的成本高、风险大,一般情况下,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不愿对经济规模较小的农村经营主体发放贷款,所以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能够从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有限。如果发展非正规农村金融组织,这种情况会发生根本性变化,因为非正规农村金融可解决正规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而自身又无法克服的难题。但是非正规农村金融组织资金实力不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资金不足的问题,需要农村正规金融的资金支持,这就要加强正规农村金融与非正规农村金融的纵向合作。除了传统的正规农村金融向农村经济主体直接放贷外,这种纵向合作要求正规农村金融机构把资金贷给非正规农村金融组织,再由非正规农村金融组织把资金转贷给需要资金的农民和中小企业等农村经营主体,非正规农村金融组织就成为农村正规金融组织与需要资金的农村经营主体之间纵向合作的纽带。可见,这种纵向合作不仅能够解决正规农村金融贷款面临的四大难题,而且能吸引农村金融资源回流,有效缓解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实现正规农村金融与非正规农村金融之间的“双赢”。

四是加强城市金融与农村金融的联动。城市金融流动性过剩与农村金融供给不足是当前我国城乡金融发展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这就要加强城市金融与农村金融的联动,把城市金融过剩资金引入到农村。这种联动就是在不断放开民间金融准入标准的前提下,城市金融通过入股、参股、控股或独资建立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方式,为农村金融注入资金,并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提供培训、网络清算及其他服务,帮助农村金融获得发展的机遇。可见,通过城市金融与农村金融的联动,能够促进城市资金向农村农村流动,实现城市金融“反哺”农村金融,这对“三农”问题的解决和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① 周立、周向阳:《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形成与发展逻辑》,《经济学家》2009年第8期。

② 许月丽、张忠根:《农村正规金融发展与经济二元转型:促进或抑制?》,《财经研究》2013年第7期。

③ R. I. McKinnon, The Order of Economic Liberalization: Financial Control in the Transition to a Market Economy,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3, pp.184-278.

④ 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教程》,上海远东出版社2010年版,第194页。

⑤ 高帆:《中国城乡要素交换关系完善的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4页。

⑥[美]罗纳德·麦金农:《经济自由化的顺序——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的金融控制》,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年版,第161页。

⑦⑧ 仇娟东、何风隽:《中国城乡二元经济与二元金融相互关系的实证分析》,《财贸研究》2012年第4期。

⑨ 改革开放前的人民银行和改革开放后的农业银行,由于它们既在城市有业务,又在农村有业务,但它们的储蓄存款没有区分农业储蓄和城市储蓄,难以准确估算通过人民银行或农业银行渠道流出的农村资金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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