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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业发展现状浅析

邢 艳

(赤峰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内蒙古 赤峰 024000)

摘 要:我国信托业的恢复,是在1979年改革开放的宏观大环境下,政府作为一种融资的补充手段,将信托业再次引入.本文通过对我国信托业所经历的六次整顿的梳理,指出我国信托业目前所存在的问题,并从中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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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信托;发展;现状

中图分类号:F83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1-0092-02

1 我国信托业经历的六次整顿

我国信托业的正式恢复以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在北京的成立为标志.当时,国家为了搞活经济,支持国民经济建设,鼓励开展信托业务,如信托贷款、设备贷款等.1981年至1982年两年间,信托投资公司数量迅速膨胀,他们与银行抢业务挣利润,严重扰乱了当时的国内金融秩序,也助长了国内物价的上涨和企业投资规模的膨胀.在此背景下,1982年,国家决定对我国信托业进行第一次的全国性整顿.其主要目的是将计划外的信托业务纳入管理体系,即全部信托业务均由人民银行或其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

第二次整顿.1984年,国家为了进一步搞活经济,将经济改革的重心由城市转向农村,该政策再次刺激了信托业的扩张,信托业借此机会加剧对固定资产投资,导致经济过热,国家物资供应计划失衡.于是1985年,央行决定再次整顿信托业.1985年央行颁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限定了信托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明确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类同于银行的资产负债业务,且可从事实业投资.

第三次整顿.到1988年底,我国信托投资机构已达上千家.1989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通知》,标志着信托业的第三次整顿.这次整顿的重点是撤并信托机构和业务规范.经整顿,信托公司的数量由1000多家减至339家,各类贷款规模增长过快的现象得到了控制,为信托业的稳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第四次整顿.1992年初,中国改革开放的第二个春天.在经济增长过快的同时,银行资金通过拆借等途径再次流入信托业,并流入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助长了经济的过热增长,国内开发区热、房地产热、集资热的兴起,导致信托机构违章拆借、违规经营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加重了金融秩序的混乱.物价上涨达,财政困难加剧.为了解决这些问题,1993年6月,央行开始了对信托业的第四次整顿.这次整顿,再次明确了银行业与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政策.截止1997年上半年,银行已不再有信托公司,中国开始了严格的信托业与银行业的分业经营.

第五次整顿.分业经营的政策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中国信托业的混乱状态.首先,由于信托业风控管理能力不高,又追求投资高回报,导致信托资金流向房地产的热潮中;其次,政府干预现象严重,导致很多项目在缺乏可行性研究的情况下就盲目投资,结果造成项目完工,市场没有.再次,信托资金还有一部分投向国企,在当时,有的国企因产品适销不对路导致经营困难,从而信托贷款到期无法还款.除此以外,在亚洲、拉美等地区出现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信托公司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抗风险能力差,最终一些信托公司相继破产,中国信托业再次陷入危机.1999年,国务院颁布《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标志着中国信托业开始第五次接受整顿.这次整顿的重点是实现信托业与证券业、银行业的严格分离;保留少量规模较大、信誉度高、业务规范的信托投资公司,从而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通过以上对我国信托业五次接受整顿的梳理,可以看出,前四次整顿基本上是以膨胀--整顿--再膨胀为循环,最终信托公司发展到出现支付危机,甚至破产倒闭.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根本原因是国家并没有明确我国信托业的市场定位及其未来发展方向.

第六次整顿.2001年《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信托业第六次整顿的开始.这是国家第一次以制度的形式,引导信托公司回归本业,要求其真正从事受托理财的业务.

截止2013年底,我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突破10万亿元,共实现净利润442亿元,与2012年比,其净利润增长速度高达28%.目前,我国信托业已成为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金融服务部门.

2 我国信托业务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们从以上信托业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到,信托业的成长经历了多次整顿和规范,但客观地说,我国信托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上依然起到了很大程度的积极作用,支持了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提高了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也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做出来了贡献.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信托业繁荣的背后,还隐藏着太多的隐患和危机,我国信托业目前依然在业务定位、业务模式、运行机制等诸多方面存在问题.

2.1 核心业务缺乏

当前,我国信托业没有像证券、保险、银行那样形成自己专属的核心业务,也没有形成自身的产业规模和产业优势.由此,我国信托业在面对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领域时,其特有的灵活性无法发挥其功能.

从目前状况看,我国信托业务的总体赢利模式还要依赖于项目融资型业务所带来的信托报酬收入.这种项目融资型信托业务特点就是“先有项目,后有资金”,它的缺点也非常明显:首先,无法形成核心竞争力.信托业务目前的理念基本是只要项目好,还款来源及抵押物充足,该项目就可以设立信托计划,由此造成项目过于分散且各具特色,当一个项目完成了,还要设法寻找第二个项目,无法实现稳定的经营; 其次,无法分散风险.每个项目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只要有一个项目出了问题,就存在融资方无法偿还信托本息的风险,也就存在着信托公司的兑付风险.有一个信托计划出现兑付风险,信托公司即会声誉扫地.因此,这类业务模式,缺乏生命力,它的历史使命只能是一种过渡型信托业务,或是辅助性业务而无法成为信托业的主营业务.

2.2 流通机制滞后

就目前而言,信托产品的流动性滞后已经造成了信托业高效发展的绊脚石.

所谓信托产品流动性滞后即信托类产品二级市场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虽然法律层面上允许信托产品的受益权可以转让,但具体的转让场所、转让方式、转让手续以及转让价格均未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从而使得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尤其是机构委托人的大额信托合同的转让极度缺乏操作性.

2.3 竞争环境严峻

目前我国的信托公司普遍采取多元化的综合型信托业务模式,企图建立一个多市场涉足、多手段组合、多元化投融资方向的全能型“金融超市”.表面上看,信托公司可以利用其信托自身的灵活性,通过信贷、证券投资、同业拆借等多种方式对信托资金进行组合管理,将资金投向货币、资本和实业市场.但是,由于信托自身的属性、相关政策的限制、从业人员素质结构等多方面原因,使得信托业在面临着来自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商业银行的竞争时,其相应竞争业务均无明显优势.在投行业务方面,虽然政策上允许信托业可以开展企业重组、并购以及财务顾问等业务,但同证券公司相比,信托公司无论是在业务熟练程度上还是在专业化程度上均存在较大差距.相反,证券公司却正在开展集合理财业务,其业务模式同信托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极其相似.银行、保险在巩固了自身专属业务的基础上,也在以各种名义间接从事着信托业务.银行业推出的“银证受托理财”以及在考虑中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险业推出的“分红保险”等业务,这些业务虽然行信托之实,但又都规避“信托”二字,由此逃避信托法规限制,在加之凭借其丰富的客户资源、广泛的网店分布等优势,威胁着信托产品的市场份额.

由此可见,信托业的“博而不精”、“广而不专”,不但没有让其形成核心竞争力,反而使其丧失了信托自身本该具有的高度专业化特征.更为可怕的是,信托业衍生出来的如此庞杂和分散的业务结构,最终导致信托业对整体业务的驾驭能力、风险识别和把控能力以及投资决策能力普遍低下,其行业经营风险将不断积聚.

2.4 信用体系薄弱

目前,我国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整体信用基础薄弱,社会信用缺失问题依然严重.这种信用制度的缺失给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也严重阻碍了信托业的发展.信托即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而将其财产交由受托人管理的一种制度.因此,信用是保障信托业务可以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对信托公司而言,这种信用风险具体体现在:业务运作前,信托计划的用资方向信托公司提供虚假的资信证明材料和融资方案、不真实的财务报表以及部可靠的担保方等,从而骗取信托资金,最终导致信托财产巨大损失;在信托业务运作过程中,信托资金的实际使用方很有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脱离合同约定使用信托资金,亦会导致信托财产损失;信托计划兑付时,资金使用方存在不按照合同规定,向投资人、信托公司及时支付报酬、收益及必要的费用的可能性,同样会导致信托财产受损.当然,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自身也存在着信用风险,比如非法挪用信托资金用于自营业务等,金信信托的停业整顿就很好的说明了信托业自身的信用缺失问题.

总之,无论是信托资金用资方的失信还是信托公司自身的失信,都在很大程度给委托人和受益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更严重阻碍了信托业务的健康、正常开展.就目前情况看,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信托业自身信用方面的努力不到位,投资人没有足够的投资安全感,这些因素的存在很难激起社会公众对信托投资的应有热情.因此,打造诚信社会,构建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是对信托业长远发展的基本前提和条件.

3 结论

本文通过以上对我国信托业业务的现状梳理及问题分析,认为我国信托业当前的业务应该是回归本源,即构建财富管理业务发展模式,这既是对信托法规政策中“鼓励信托业回归主业”的有利体现,又能够促使各个信托公司在基于自身优势的基础上实现全信托业的竞争壁垒,促进整个信托业的健康规范发展,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当然,风险是金融行业的首要特征,信托业亦无法逃避风险.因此,一种新的信托业财富管理模式的建立,就必须有一套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与其相匹配.换句话说,新的业务模式应能促使信托业加强对风险的监控以及提高分散风险的能力,这还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与之相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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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周树立.中国信托业的选择.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2〕吴世亮,黄冬萍.中国信托业与信托市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

〔3〕盖永光.信托业比较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4〕中国信托业协会.信托公司经营实务.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5〕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1).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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