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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法律离不开德性的培育

文,李秋祺

“机会主义”并不是指那些违法、违规的行为,而是指利用法律法规不明确的地方,为自身谋得利益的一种倾向。因此,在制定规则的时候,就要预先考虑到如何避免“机会主义”的“钻空子”行为。而更重要的是,要从主观上培育人的规范意识,建立长期的、系统的道德培育方案。毕竟,我们面临的环境是多变而复杂的,固定下来的法律法规或许并不能将所有的情况都涵括在内。从人的规范性意识入手,或许能更加有效地避免“机会主义”行为。

那么,如何建立一种可行的规范意识培育方案呢?这个议题不仅仅在当下的中国是重要的,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也是讨论最多、引起最大争议的话题。因此,笔者试图在《理想国》有关德性和法律的讨论中,找到对中国社会规范意识培育有价值的资源,并试图说明有效的法律离不开德性的培育,并且“工具”导向的法律为“机会主义”等谋利行为创造了可能性。

规范意识本身就是好的吗?

在《理想国》中,有一个非常有名的“假说”。为了说明“正义本身就是好的”这个命题的重要性,苏格拉底的学生提出了一个很极端的例子——假如存在一枚能使人隐身的戒指,人还会选择“正义”的行为吗?当人戴上了这枚戒指,不管他做了多么糟糕的事情,都不会被人发现,也不会受到惩罚。如果一个人做“正义”的事情只是为了“正义”给他带来的好处,当他拥有了这枚戒指,就不会再把“正义”当作自己的行为规范了。因此,在做了坏事可以不被发现的情况下,一个为了“正义”所带来好处的人与一个“不正义”的人,并没有任何区别。

可以说,这个“假说”对于“机会主义”的现象具有一定的参照价值,因为“机会主义”的本质就在于:做了糟糕的事情而不受到惩罚。在法律法规还不是十分完善的情形下,比如法律还没有考虑到某些可能发生的行为时, “钻空子”的人就好像带上了隐形的戒指,为自己谋取了利益却不会受到任何的惩治。但是,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经过周密的考虑,在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总会出现一些处于灰色地带的新情况。要克服“隐形戒指”所带来的投机行为,只能通过培育人的主观规范意识,而培育规范意识的关键就在于使人们认识到它本身就是好的。

然而,在《理想国》中,苏格拉底并没有从经验的角度给出这个命题的论证,他所关注的是通过何种方式可以使人相信“正义”本身是好的,比如,只让人们接触到符合这一观念的文学作品。而在开放的现代社会,各种负面的现象都经过媒体的传播而被大众所了解。对于“规范意识本身就是好的”这一观念的培育,则需要学校、媒体以及社会基层的共同努力,才能让道德意识深入人心,使整个社会进入良性的发展。

规范意识的培育需要何种法律?

能否将中国建设成一个法治国家是决定中国未来发展与否的关键,然而,要将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有效工具,前提是对法律的内在意义作出充分的讨论。在现代社会,人们过于强调“法律”与“德性”的区别,而很少考虑到二者相辅相成的一面。 “机会主义”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呢?或许这个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假问题,因为没有规范意识的社会需要大量的监督成本,才能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性。并且,法律的目的如果是为了促进利益而不是培育德性,那么“机会主义”和规范行为之间的界限也就模糊了。

不管是在中国传统文化还是西方文化的视野中,法律的功能和目的并不是连贯性的。比如,在中国法家的传统中,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树立权威的强制性工具。到了汉朝以后,儒家的影响逐渐扩大,法家主张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慢慢被儒家的社会等级制思想所同化。在儒法中,法律的内在意义在于维护人和人之间的等级秩序,家庭内部的关系和政治身份的不同皆在法律中有所体现。而在西方,对法律内在意义的讨论早在苏格拉底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在二战后西方学术界对实证性法律的反思中,古希腊时期的讨论又被重提。施特劳斯学派便是这一学术进路的倡导者,他们认为,主观性的权利论以及作为维护工具的实证性法律已经将西方社会带向歧途,使法律成为了培育道德虚无主义的工具;因此,必须通过重新开启古希腊时期韵讨论,才能找到走出“现代性危机”的方法。

在《理想国》的第一卷中,苏格拉底和色拉叙马霍斯之间关于法律内在意义的争辩乃是思想史的一个经典范例,由此也可以看出“法律”和“德性”之间的紧张性。色拉叙马霍斯认为,法律就是强者的利益。在一个城邦中,强者即是统治者。他们通过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来规定什么是“正义”,并将违反自身利益的行为规定为“不正义”。苏格拉底对这种观点的反驳在于,立法者如果犯了错误,制定了对自己不利的法律,那么,法律就不能称之为“强者的利益”。然而,色拉叙马霍斯认为,强者乃是比弱者聪明的、专业的、思虑更加周全的人。对于统治者来说,如果他们制定的法律是对自身不利的,那么他们也就不是作为“强者”的统治者了。在“法律就是强者的利益”这样一个命题下, “机会主义”也就通过法律的途径给自己正名了。

对于色拉叙马霍斯的道德虚无主义式法律论,苏格拉底并未给予直接的反驳,而是转换了提问的方式。色拉叙马霍斯所理解的法律离不开人的主观诉求,并且始终不承认在人的主观诉求之外存在着客观的价值秩序。与此相对,苏格拉底认为,立法作为一种技艺,存在着它自身的本质,这种本质被包含在一个更大的价值秩序中。他强调说,医术的本质在于治好病人,航海术的利益就在于领导水手掌握方向,因此,技艺的本质就在于它所统治的对象的利益。依此类推,立法作为一种技艺,它的本质乃是被统治者的福利,而不是强者的利益。也就是说,法律的内在意义是和谋取利益的机会主义对立的。

联系中国当下的情况,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到:一种以功利主义为内在目的的法律体系,如何促生了机会主义行为。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各地政府在近几十年里出台了一系列和经济增长有关的法律法规,官员的升迁考评也将经济增长作为一个重要标准。在这个大趋势下,中国确实获得了巨大的发展,整个社会的潜能被功利主义的法律所激发出来。不管是政府主体还是社会中的个人主体,都意识到自身的“谋利”行为是得到法律法规保护的。但是,“谋利”的方法有许多种,不管过程只讲求结果的方法并不可取。这种行为在短时间内或许可以起到促进经济发展的效果,从长期来看对整个社会危害甚多。

比如,为了推动地方就业和增加税收,一些地方政府批准高污染的工厂、企业开工,使环境和农业都受到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这种例子在近20年的发展中屡见不鲜。于是,保护环境、限制工业污染的各种法律法规也相应出台。在理想的状态下,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确会增加生产的成本,但是一旦在破坏环境和经济发展之间找到一个平衡,它们就不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促进的。比如,一方面工业发展使地方有资本建设现代化设施,另一方面未被破坏的自然环境和便利的现代化设施(交通、酒店)可以作为发展旅游业的资源,大量的游客同样可以给地方带来就业机会。从更加长远的角度来看,整个中国工业都面临着转型的挑战,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的工业必须要转型为以科学技术、创意为核心竞争力的工业,而这个过程需要牺牲眼前的经济利益。

在这些保护环境、鼓励工业转型的法律法规出台后,谋取短期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并未彻底杜绝。究其原因,在以追求经济利益为内在目的的法律法规体系中,破坏环境的惩罚力度和经济增长的奖励力度之间没有达到应有的比例。在获得奖励的诱惑下,行为主体依然会冒着被惩罚的可能而采取机会主义的策略。这就是说,功利主义的法律法规给了人们一枚“隐形戒指”,在周围都是负面例子的情况下,规范意识更难得到培育。那么,我们应该调用何种资源来加强法律和德性之间的关联呢?中国的儒家传统和古希腊传统都强调“治理”和“德性”的内在联系。但是,儒家的法律观是建立在等级秩序上的,古希腊的法律观是以城邦为主体:来讨论的,这些文化资源都不适用于现代社会。新的社会环境对于“德性”也有新的诉求,规范意识即是迎合现代社会诉求的一种标准。

将德性的培育和立法结合起来

不管是在古希腊的柏拉图哲学中,还是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中,德性都具有内在的价值,即德性本身就是好的。在培育一种现代规范意识的时候,应当将这个命题作为一个标准来看待。因为,只有行为主体认识到规范意识本身的价值,才能在法律法规不明确的情况下依然受到它的约束。在色拉叙马霍斯和苏格拉底的辩论里,可以看到利益取向的行为和一种“善”的法律是相违背的,纯粹将利益作为目的的法律总是伴随着道德虚无主义和规范意识的缺席。为了避免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有必要将德性的培育和立法结合起来。因为,法治的实行也离不开社会对一种价值秩序的信念。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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