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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管职能划转后动监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张勇 王有祥 吴爱军/ 湖北十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王辉/ 湖北十堰市畜牧兽医局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赋予的新职责

屠宰管理职责划转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畜牧兽医部门的综合执法机构,不仅要深入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而且还要执行《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因而增加了以下新职能。

1. 开展屠宰管理法规宣传。开展《屠宰管理条例》宣传活动,并对定点屠宰厂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等进行屠宰管理法规知识培训,营造良好社会执法氛围。

2. 开展动物产品品质管理。驻场动物检疫员除了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日常的屠宰检疫外,还要监督厂方做好猪肉品质的管理工作,如对一些公母猪肉的管理、肉品受伤、病变部位的修割、三腺的摘除等,确保肉品优质、放心、卫生。

3. 开展注水肉的管理。在做好宰前检疫的同时,要督促厂方进一步加强对注水动物的管理,尤其是牛羊等动物,发现后要立即采取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从源头上把关,确保不让注水动物进入屠宰环节屠宰。

4. 督促屠宰企业开展瘦肉精自检工作。驻场检疫人员要发挥执法主体作用,指导促进屠宰企业按要求开展瘦肉精检测工作,有效发挥监管作用。

5. 开展对屠宰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作为一项新移交的工作职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开展对定点屠宰企业的资质、日常经营情况、设施设备配备情况的检查监督审核工作,保障屠宰经营企业依法经营。

6. 开展私屠滥宰专项整治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要做好私屠滥宰整治和案件查办工作,保护定点屠宰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屠宰市场公平竞争。

二、存在的问题

1. 屠宰管理体制不统一。各地在开展屠宰管理职责移交时,单位性质、人员配置、机构隶属关系等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机构性质、经费来源等不一致。

2. 屠宰管理业务不熟悉。畜牧部门执法人员普遍对新划转的屠宰管理职能、任务和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对如何与原有的监督执法融合共同推进也认识不足,易造成工作被动、滞后等不利局面。

3. 屠宰厂加工工艺落后不利于监管。一些小型屠宰企业,生产设施标准达不到社会发展的要求,如没有生猪淋浴间、宰后肉品冷藏库、标准化病害肉处理间及设备,甚至有些屠宰企业连生产线也是摆设,只能用人工进行推送吊宰的生猪。

4. 动物防疫条件不够完善。因为历史遗留原因,有的屠宰企业地处人口居住密集的市区繁华地段,除了在噪音、污水等方面造成环境污染外,在防控动物疫病上也存在隐患。

5. 质量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少数屠宰企业为提高市场占有率,对一些公母猪、注水动物管理不够严格,在瘦肉精自检方面也是能省就省,责任不够到位。

6. 私屠滥宰行为屡禁不绝。少数经营户为了逃避检查或规避税费,就将一些不合规定标准的生猪如公母猪、病死猪进行擅自屠宰出售,给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造成了严重隐患。

三、对策

1. 加强屠宰管理机构建设。一是建立健全屠管机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屠宰管理有独立的机构,并做好档案及有关设备移交工作。二是划拨足额的工作经费。各级财政要将屠宰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足额拨付,保证日常屠宰监管工作正常开展。三是配齐执法人员。按照规定要求,将执法人员配备到位,人员不够的要及时进行招聘或者调入增加。

2. 明确划分屠宰监管责任。一是划分职责。在职能移交后,要切实做好相关职责的划分工作,明确屠宰监督管理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相关管理职责,并分别制定相应的目标任务,整合资源、强化监管力量,深入开展屠宰厂日常监管工作。二是完善委托手续。在开展日常屠宰监管工作中,如需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承担具体执法监管职能,要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做好执法委托工作,确保相应的监管工作能够有执法依据保障。

3. 加强《屠宰管理条例》等法规学习培训。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组织监督执法人员,加强对《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熟悉掌握法律法规理论知识,为促进执法监管工作有效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其二,加强执法监管知识的学习。让从事过屠宰管理工作的执法人员为其他执法人员讲授相关执法监管知识,通过案例分析,做好传帮带工作。其三,加强对屠宰企业相关人员学习培训。定期组织定点屠宰厂负责人、管理人员、质检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培训,促进屠宰企业自律经营行为。

4. 建立屠宰行业准入退出机制。一方面对现有屠宰厂进行资源整合,进一步提高本地屠宰企业竞争能力,通过市场充分竞争和分级管理等,建立健全执行屠宰企业准入退出机制,增强屠宰经营企业的危机感和紧迫感。另一方面向国内大中型屠宰生产企业学习先进管理技术,进一步建立健全冷储间、待宰间、隔离观察间、病害肉处理间等设施设备,搞好流水线技术改造和卫生管理工作,进一步做好与动物检疫工作的衔接配合工作,着力提高肉品品质,增强市场竞争力。

5. 加强对屠宰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一是加大对屠宰企业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力度。对存在的防疫隐患进行排查整改,限期整改到位。二是督促屠宰企业做好消毒工作。建立日常消毒台账,做好每天消毒工作。三是加大对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工作的抽查力度。由驻场人员或监督检查人员督促指导企业开展自检工作,进行随机抽查,确保瘦肉精监测工作落到实处。四是对企业进出库动物管理台账进行检查,与动物检疫台账进行核对,确保每一头进场屠宰动物都去向明,结果清。五是监督屠宰企业做好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工作。在病害肉处理间设置摄像头,执法人员现场监督处理,杜绝病害肉流入市场。六是督促屠宰企业做好环保工作。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污水污物排放治理工作,确保南水北调一江清水送北京。

6. 加大屠宰监管专项整治力度。一是扎实开展私屠滥宰专项整治工作。畜牧兽医部门要根据上级有关精神,适时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全面深入对私屠滥宰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巩固和维护定点屠宰的市场秩序,确保定点屠宰经营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二是对现有定点屠宰企业严格标准管理。对一些产量底、规模小、效益差、防疫弱的进行统一整改,能整改的就地整改,不能整改的如与居民居住区防疫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重新划定场地进行集中管理,实现便于管理、提能增效的目标。三是建立协调机制。建立与食安、公安等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有效配合,形成合力,加大对私屠滥宰等违法经营企业和个人的整治力度,有力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7. 进一步规范驻场检疫工作流程和职责。其一及时增加驻场检疫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范围,将《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加入到对驻场检疫人员的工作要求,并纳入年度考核范围,确保职责履行到位。其二对现有驻场检疫工作流程进行重新编制修改。在原有检疫操作流程上,有针对性的加入对肉品品质和屠宰程序的管理,将执行《屠宰管理条例》的执法行为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有效提升屠宰监管工作能力和水平。

8. 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变化和监管职能转化,进一步对《动物防疫法》、《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厘清划分畜牧兽医部门与商务部门的责任界限,做到有法律依据和有效衔接;其次,要根据当前屠宰监管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实施细则的修改完善工作,尤其是要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畜牧兽医综合执法部门在屠宰监管职责中所承担的具体任务, 做到系统内部责任明确、配合协调、效能突出,使屠宰监管和动监执法工作两促进、两完善,有效促进屠宰监管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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