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昊玲常泽军/河北秦皇岛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随着农业产业发展,农产品生产能力日益提高,全国范围内的农产品供给数量趋于饱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农产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繁发生,成为百姓关注的热点、社会舆论的焦点、政府工作的难点。为了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各级政府加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立法,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各个环节的监管,收到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由于一些深层次的法制、体制、机制、政策等方面的问题未能彻底解决,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隐患仍然存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任务还很艰巨。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2006年4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该法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中各环节法律主体职责和相关制度、农产品包装标识、监督检查主体、制度及运行机制等都做了明确规定。为了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确保农产品安全,国家和农业主管部门修订了相关法规并推行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一)修订了相关法律法规。一是修订了《畜牧法》,增设了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的相关章节,提出了实施畜禽标识、养殖档案等管理办法;二是修订了《动物防疫法》,进一步完善了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动物疫病防控制度;三是制定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和监管办法;四是修订了《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投入品监管条例,进一步完善了销售管理和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二)加强农产品生产管理。近年来,各级政府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法,重点加强了产地环境和投入品管理,推行了标准化生产,提升了种养殖业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三)规范农产品市场管理。一是贯彻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范和升级,使农产品批发市场设施完善,服务优化,管理规范,并建立起布局合理、功能互补、产销结合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二是贯彻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加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和设施设备建设,初步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制度,提升了监管能力。
二、现行法规和政策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农业等相关部门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初步建立了法规体系、监管机构体系、技术支撑体系,推行了各个环节的监管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稳步提升,蔬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5%以上的较高水平。然而,由于现行法规政策方面的缺陷,以及执行中的偏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未能达到预期目标。近年来,连续发生了三聚氰胺奶、瘦肉精肉、农药残留蔬菜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不仅给相关产业造成了极大损失,而且给人民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现行法规和政策方面的缺陷和执行中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内容不够完善,有些规定不够明确。例如: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能明确规定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哪些具体的监管机构,致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未能全面建立。在相当一段时间内,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不固定,尤其是乡镇基层监管机构未能建立,而影响了监管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未能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效率未能全面体现。例如:第四章农产品生产,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或者休药期的规定……”,由于缺乏有效地监管措施,而实际上无法全面贯彻实施。
(三)市场准入制度未能全面实施,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把关不严,存在较大隐患。2008年以来,各级政府先后出台了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原计划201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体系、质量检测体系和公示制度。但是,农产品市场准入推行多年多来,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见与建议(一)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按照全程监管,重点监控的基本原则,对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修订。明确农产品生产、购销、储运、加工(屠宰)、市场销售、餐饮消费等环节的主体责任,以及监管责任,细化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监管制度和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监管体系、监测预警体系、法制查处体系、追根溯源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内容,特别要实现农业、商业、工商、质检、食药监管部门监管责任的有机衔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农业法》、《畜牧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等多部法规监管制度的有机衔接,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机衔接。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按照政府负总责,农业部门负主要责任,其他部门各尽其责的基本原则,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一是建立行政管理体系。各级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农业发展阶段和发展趋势的总要求,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摆到全局工作的核心位置,同时,按照工作重心转变的具体要求,调整机构设置。市、县农业部门,应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办),乡镇政府应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并调配专职工作人员,专门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二是建立农产品质量监测体系。县以上农业部门设立农产品质量监测站,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农产品质量速测点,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质量检验、危害评估、预警预报等项工作。三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和法制监管体系。县以上农业部门应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推行“三品一标”工作机制的总要求,建立“三品一标”认证服务机构和法制监管机构,加快推进“三品一标”认证,同时,依法加强监管确保收到实效。
四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评价体系。各级、各类农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应组织会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评议,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和行业自律制度。
(三)加快推进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各级政府、农业和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全程监管、重点监控、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的总原则,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的农产品,应实行贴标上市;未取得质量安全认证的农产品,应实行质量安全检验合格,并标明产地、质量负责人等可追溯信息上市。动物产品实行疫病检疫与质量安全检验同步实施,重点把好出栏、屠宰检疫和质量检验关。
(四)调整扶持政策和舆论导向。
各级政府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和资金,应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到首位,良种补助和科技项目应首先考虑是否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各项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应优先投放农业标准化示范工程和项目,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和管理示范网点。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以及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扶持力度,特别应支持农产品品牌创建,发展安全优质名牌农产品,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另外,应对农业生产者、经营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知识和防范措施培训,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引导消费者理性选购农产品,安全食用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