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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土地的制度变迁对农业发展的影响

刁海璨

摘要:建国60 多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1978 年改革开放后,农业改革率先启动,也带动了一系列农村城市的改革。本文以新制度经济学为理论基础讨论制度变迁对于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乃至中国现代化经济的发展之影响,力求总结出制度变迁带动农村经济增长的经验,并运用于现代化建设的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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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制度变迁;土地改革;家庭联产;土地流转

诺斯曾定义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由此定义可以看出,中国的改革实际上就是制度变迁的过程。而在众多改革当中,农业方面的制度改革走在了经济制度改革的前沿。中国(指中国大陆)有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人口生活居住在农村,农业是我国经济乃至社会发展的根本。正因为如此,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了“如果没有农村的穏定就不可能有全社会的稳定,如果沒有农村的现代化和农民的小康也就不可能有全国的现代化和小康。”这一号召。因此可以以农村土地改革为例,将土地制度的变迁产生效果的差异进行分析,借鉴其经验并用在其余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

一、我国农村土地存在的历史性问题

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规划中处于重中之重的问题,包括农业、农村、农民,虽然这三者侧重点不一样,但这是一个从事行业、居住地域和主体身份三位一体的问题,在处理和解决农村问题时必须一体化地考虑以上三个问题。而在这三个问题当中,始终贯穿其中的就是农村的土地问题。

1.土地的零散化经营

这其实也和我国的基本自然地理国情有关系。我国以平原为主,人口众多,自古以来就是小农经济、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以家庭为单位,以生产资料个体所有制为基础,完全或主要依靠劳动者自己的劳动,独立经营小规模农业,以满足自身消费需要。但是这种只靠自给自足的方式经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陋,缺乏必要的积累和储备能力。并且生产经营模式老套,老旧,技术难以革新,也缺乏必要的抵御天灾人祸的能力。重农抑商的思想也长时间地禁锢人们,阻碍了农业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导致现如今仍有很多地区的土地是零散化经营,只靠一家一户,没办法进行高效率高产出的大型机械化生产。

2.土地的所有权问题

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缓慢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农业土地的产权不清导致的经济利益问题。从改革开放前的地主土地所有到土改后的公有,再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里的农民享有使用权,土地身上的权利在不断改变,但是农民从中享有的利益并没有随之增长。除了产权界定不清,还有土地承包权利的不断更变,使得农民对于土地的投资也没有十足的信心,怕集体或者组织会随时收回土地,对土地的投入降低也减少了土地的应有产出。

3.土地征用问题

拥有土地的农民免不了贫困很大部分上是由于权利贫困。就土地而言,农民与组织或者集体签订的合同得不到保障,可能会任由另一方单方面撕毁;公家对于土地征用的态度理所应当,只留给农民一小部分赔偿金,转手就把土地以高价卖给了房屋开发商。农民土地权利的法律保障太过缺乏。

二、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

由于农村存在以上诸多亟待解决的土地问题。我国政府也进行了多次土地制度改革,以期改善土地现状。

1.小农生产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作为最基础的产业,一直是最受人们关注的民生问题。农业建立在广袤的土地上,因此土地制度一直影响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1949年我国刚建国的时候,先是进行了土地改革,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变为农民个体所有制,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农民参与农业生产的积极性;随后为了巩固公有制,实行了农村合作社,这时土地虽然仍是农民私有,但已经改成了集体统一使用的形式。由于土地收归集体所有,强调集体生产,农民吃“大锅饭”,因此农民从事生产的积极性大大降低,农业产值大幅降低,农业情况亟待改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2.家庭联产承包制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开放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重要性逐渐深入人心。就在这时,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十八个农户最先开始实行了包产到户的生产方式,“保住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这种生产方式也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农民可以在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对土地自我管理和生产、分配及经营。比起之前的改革,农民获得了梦寐以求的对土地的使用权,多劳多得的方式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又一次大高潮,成功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

3.土地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具体的做法是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把股份制引入土地制度建设,建立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股份合作制,让一部分农民获得股权后可以从事别的产业;另一部分农民可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来实现农业的现代化。

三、土地制度变迁给农村带来的效益

周业安曾在《中国制度变迁的演进论解释》一文中提到中国的改革从表面上看,制度变迁几乎都是组织之间互动引发的外部规则,但是在调查了大量的案例研究结果后发现,在其背后,实际上是自发形成的个体或者特定组织之间演化出来的内部规则。诺斯在1994 年的时候曾提出,一种提供适当个人刺激的有效产权制度体系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这句话在中国的农业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证明。由于改革开放之前的土地制度不能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能给农业劳动力提供激励,也就会在制度演变中退出历史进程。而改革之后的联产承包制则改正了这一缺陷,农民个体的收益增多使得他们获得了激励,他们也就会由一开始自发的利诱性质的改革转变为自觉性的制度变迁,并且出于理性人的经济动机,农村土地改革对于利益的追求是有益的,因此这种制度便很快地在全国大范围蔓延开来。而且之后的土地流转制度给了农民股份,也将一部分有思想的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从事第二、三产业,从副业中获得更多的财富,加快了农业的现代化进程。

四、土地进一步改革的建议举措

1.应该明确土地的产权问题

根据科斯定理,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合理高效地配置土地资源,将集体、个人、组织等界限明确对于进一步实现农业发展是十分有利的。

2.农业用地法律法规的正规化

为了避免再出现单方面撕毁关于土地合同等损害农民利益的事件发生,加强法制监管、强化法律约束的作用很有必要。在国家1号文件的不断强调下,与农业相关的国家利益机关应该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私有化;在地方上也应该不断推进县级机构改革、乡镇体制改革与实践,并且加强农民组织化。

3.对于农业征地的相关管理

有关当局应该严格执行农业征地的举措并实施监管,不能滥用权力、强行征地;也可以将农业用地划分不同级别,对不同级别的土地征地采取不同的补偿措施,实施真正的“因地制宜”。其实不管采取何种措施,都是力图实现农业土地资源的利益最大化,提高农民的权益,因此将农地市场化改革才是最终的出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的制度变迁很有效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率与农民生产积极性。这也使得人们开始思考制度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抛去资源、技术、人口等等因素,制度在监督和激励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将土地的产权和所有权给予了很明确的界定,使得土地资源、农业人口资源都得到了较合理的资源配置,并且所产生的激励约束效果起到了正效应。而且我们也可以借鉴世界上与我国土地资源等国情大致相似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地制度改革经验和教训,只要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坚持土地制度的不断创新与变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样的制度变迁方式是我们应该大力推广的。邓小平指出:“改革是全面的改革,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相应的其他各个领域的改革。”经济增长应该要使得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上层建筑要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必然有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当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发展速度不能保持一致时,就会对生产力的发展产生阻碍的副作用。因此,制度作为一种生产关系,如果使其与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保持一致,就能恰如其分地展现其内在经济爆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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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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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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