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明宇
摘要:信息社会的迅猛发展与数字市场的飞速成长推进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移动设备快速普及与相关技术持续更新。以“人肉搜索”“圈出好友”“面部识别”等为代表的多层次鉴识方式在进一步拓展移动设备市场份额、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暴露出严重侵害隐私权益的关键弊端,亟待构筑统一健全的法律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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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移动设备;隐私风险;人肉搜索;圈出好友;面部识别
隐私权是私生活上或工业上所不欲人知晓之事实,有不被他人得知的权利①,“该项权益在网络信息处理平台中表现为数据隐私”②。随着我国信息技术日益进步与网络经济不断发展,“旧规则体系限制了新服务系统的良性循环”③,不仅陆续曝出用户信息买卖丑闻④与私人资讯公开化⑤等传统隐私规则尚可规制的恶性侵权事件,更出现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力量在不违反现行隐私规则情况下“打扰我们安静的生活”之新问题。尤其是移动设备广泛普及有机整合大量摄像头、廉价数据接入、高速微处理器与日渐多元的社交网络,促使整个社会陷入全方位监视的环形困境。
一、移动设备的优势剖析
“每过一段时间都会有一个革命性的产品来改变一切。”苹果手机的诞生不仅标志以高速化、稳定化、微轻化、全民化等为特征的第五次时代的开始,亦是匿名时代的结束。新型移动设备具有体积小、速度快、资费低廉等优势,成为接入互联网的集成摄像头、gps芯片、移动通信与中央处理器等的微型计算机。例如,智能手机可用于收发邮件、即使聊天或信息分享,亦可通过定位芯片及相关应用及时发现身边好友、寻找人气爆棚的餐吧等。
二、移动设备的隐私侵权风险评估
移动设备在为社会发展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以全新方式严重威胁用户隐私。例如,智能手机只要处于通信网络接入状态就有可能进行实时数据收集。苹果的IOS 系统与安卓的APP 系统中均隐藏着自动收集与存储一定时间内未加密位置并自动回传公司的不记名历史文件⑥。智能手机被悄然加装间谍软件后可将联系人和短消息记录等上传至指定服务器,甚至可在黑屏情况下变成窃听器。⑦
1.人肉搜索的隐私侵权风险
“‘人肉’表明人工介入在搜索过程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区别基于算法的传统机器搜索。最早来自猫扑网,意为单纯的手工操作,是通过海量人群协作完成个人完整拼图的极端手段。”自天涯社区的“娱乐八卦”论坛对著名网络名人“毒药”是否为许世友的调查后,基于互联网搜索引擎的人肉搜索活动彻底改写网络匿名历史,“人人都知道你是一条狗”造成巨大影响。⑧随着网络自媒体的发展,智能移动设备迅速普及,人肉搜索有增无减。例如,澳大利亚一女子因大巴上的孩子不让座而对华人女子进行辱骂的正面图像视频被网友抓拍并上传网站,最终澳警方将该女子抓获并予以处罚。澳电视台的新闻报道中却仅展示相关背影视频⑨,充分体现文明国家对基本隐私的保障。
由于人肉搜索是由特定用户提供照片、网站提供平台、第三方网友提供有价值关联信息的特殊资讯共享模式,相关隐私侵权行为难以归责。根据法理原则与法律规定,侵权责任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等构成要件。人肉搜索是由众多用户合力完成的网络拼图,由于任何个体行为均不可能直接导致损害结果,难以确定具体责任,反向刺激相应侵权行为肆意扩张。
2.圈出好友的隐私侵权风险
数年前,脸书网站(Facebook)、人人网和QQ空间等相继推出“圈出照片中好友”服务。任何个人在使用智能手机上网时均可通过“Tag Photo”功能标记浏览照片中的好友。⑩但脸书公司将该项服务引入欧洲时却立即遭到多方驳斥,引发大规模数据风险忧思。在汉堡数据保护机构的调查结论显示“圈出好友”违反欧盟隐私规则后,公司自行终止服务,却逐渐拓展面部识别技术中自动圈出好友功能的广泛应用。即用户在相册里圈人时,系统会自动提出圈人建议??????。人人网亦做出及时跟进,将圈出好友服务变为“圈亮点”,却在相册选项中保留“被圈相册”。这些互联网巨头为维持高额利润,采取各种隐性方式侵害数据隐私,严重扰乱互联网市场的正常秩序。
3.面部识别的隐私侵权风险
在人群密集的环境中区别人脸技术的诱惑力异常巨大。人脸作为计量生物学中独一无二的特征,远比传统指纹、字符密码等人机交互识别方式安全得多,标志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开始。当某用户上传照片到使用该技术并有权接入数据库的计算机或网页应用后,系统就会对新照片中的人脸进行识别。如果发现人脸就改变图片大小、位置、去掉装饰、改变色彩以便比对其他条件下收集的计量生物学数据。这一确定待识别对象是否与数据库中人脸一致的技术逐渐在苹果手机、脸书网站、谷歌+和微软的Kinect游戏设备中大量应用。在扩充人类视野、改进医疗科研水平并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作为将整个过程移交计算机处理的新型移动设备全部功能的整合运作方式,引发更为严重的隐私侵权问题。
首先,由于面部识别由不具备道德和情感考量,仅依预置程序完成既定任务的机器完成。其一旦完成识别匹配,将会不加隐匿地将所有信息传回客户端,彻底公开具体到数据对象何时不穿纸尿裤等敏感信息。其次,面部识别的普及从长远看将提高犯罪率。虽然生人社会中实施犯罪的代价低于熟人社会(他们并不需要付出声誉的代价),但完全显名的状态将使“人们进入一种‘情境’式状态。对公共场合下系统监视的了解和恐惧使人们在开放空间中追求自由感和放松感成为奢望”。事实上,整个社会有时会允许小范围违反交通规则或“在卫生间抽烟”以便释放压力。在公共场合保持匿名的能力使人们不用遮蔽面孔就可以完成一些不想被他人知晓的事。这是一种一直被维持的对人们所不期望的规则的轻微的不服从。如果面部识别得到普及,短期内犯罪率可能会下降,但社会压力长时间得不到释放导致的最终结果必然是更多的犯罪。第三,实时面部识别投入应用将使整个社会进入全民记录时代,但“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社会个体需要享有在一定条件下遗忘过去的基本权利。如美国国父华盛顿被记录曾当过逃兵、罗斯福在总统大选时被记录曾吸过大麻。社会个体惟有在一定条件下擦除过往,才能更好前行。
三、隐私风险矫正举措
1.建立合理的选择加入和退出机制
数据对象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获得有效补救是激发社会主体参与热情”??????的重要前提。由于用户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了解圈出好友和面部识别的具体情况,赋予其一定权利以防止隐私披露至关重要。切不能以用户注册代表同意加入,而是应当给予单独通知。由于不少用户最初同意加入体系,但经深思熟虑后认为选择不明智,应当建立一旦用户选择退出就可以无条件删除计量生物学数据的机制。
2.获得拍照同意
人肉搜索和圈出好友等是利用现有照片标注原数据以完成对自然人的完整侵权。以谷歌眼镜为代表的新智能设备的拍摄难以被及时发现,有必要制定相关规则禁止关闭模拟快门声并鼓励开发者通知拍摄对象。
3.避免上传侵权
诸多搜索和圈出行为未征得数据对象同意,上传本身是对隐私的严重侵犯。例如,“发个微博再吃”很难不误拍其他食客。即便用户圈出者是其好友,也很难保障数据隐私。必须尽快完善具体行业标准,分级授权信息收集活动且及时通知并取得用户同意。“具有一定匿名性的主体意志的自由展现……是网络社会的最大特色与持久生命力之源”,有必要迅速完善用户信息及时“通知—删除”制度。基于移动设备的隐私侵权是阻碍大数据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因素。任何文明国家均不应鼓励人肉搜索行为,以信息有限共享为主要目的之圈出好友需要服务商的正确指引,尤其需要其积极承担在主动提供面部识别过程中维护隐私权益的基本责任。
引文注释
①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664.
②蒋洁.云数据自由的障碍分析及对策研究[J].图书与情报, 2013(4).
③蒋洁.云环境中隐私数据侵权风险与控制策略[J].情报科学, 2013(10).
④用户信息的黑色交易一万个账号卖50 元[EB/OL]. [2014- 08- 09]. http://www.962.net/html/31870.html..
⑤查开房网站死灰复燃2000万开房数据仍在网络传播[EB/OL]. [2014-08-09]. http://www.qianzhan.com/indynews/detail/283/140712-a89f0060.html..
⑥ Brian X. Chen. iPhone Tracks Your Every Move, and There´s a Map for That [EB/OL].[2014- 08- 09]. http://www.wired.com/gadget?lab/2011/04/iphone-tracks/.
⑦你的手机被窃听了吗?手机厂商隐私泄露事件[EB/OL]. [2014- 08- 09]. http://pcedu.pconline.com.cn/android/1112/2607594.html..
⑧私人空间10大沦陷区:失去隐私的新媒体时代[EB/OL]. [2014-08-09]. http://news.xinhua?net.com/newmedia/2006- 06/28/content_4762447_6.htm.
⑨火车上要求小孩让座,澳妇女火辱骂华人“ 滚回中国”[EB/OL]. [2014-08-09].http://news.ifeng.com/a/20140705/41030308_0.sht ?ml.
⑩WP7版Facebook应用地点签到和圈人功能体验[EB/OL]. [2014- 08- 09]. http://tech.qq.com/a/20101228/000389.htm.
Facebook 默认自动圈人功能引起争议[EB/OL]. [2014- 08- 09]. http://tech2ipo.com/11180.
钮敏,唐新川.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障碍剖析及对策研究[J].图书与情报, 2014(2).
蒋洁.大数据联动的负面效应及应对策略[J].情报资料工作, 2014(4).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研究”(编号:11YJC820044)、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社科学基金项目“云数据隐私侵权风险与责任承担研究”(编号:2013SJD820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