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介绍了中国台湾特殊教育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会的组织架构、心理评量制度、特殊教育学生鉴定程序等相关经验,得出五点中国台湾的经验:(1)特殊教育鉴定工作制度化;(2)以综合分析的形式进行多元评量;(3)重视特殊教育教师在鉴定过程中的作用;(4)以规范、常态的方式运行特殊教育学生转介制度;(5)使用各类标准化及非标准化评估工具。
关键词:中国台湾;特殊教育学生;鉴定;
1引言
“鉴定”(identification)是指按照某种标准将事物或人员加以区分、归类的过程。从特殊教育的观点来看,“鉴定”主要在于确认或辨别儿童的特殊性,即判断该儿童是否为特殊教育的对象[1]。特殊教育的实施过程包含三个步骤:鉴定、安置、评价,即确定学生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的身份、提供特殊教育相关服务以及评价特殊教育的实施结果,因此如何鉴定学生的特殊需求是特殊教育实施过程中的首要工作[2]。特殊教育鉴定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是未来发展的趋势[3-6]。通过鉴定,找出适合接受特殊教育的对象,对其进行适当的安置并提供适切的服务。如果鉴定与安置不恰当,则将限制学生可能的发展与机会[7]。
中国台湾特殊教育鉴定工作起步较早。1987年,中国台湾在所谓“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第七条中明确规定:“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设置特殊教育学生之鉴定及就学辅导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及机关学校人员为委员;必要时,并得商请学术、医疗或社会福利机构协助”[8]。之后,为了提供学生更完善的特殊教育服务品质,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工作一直受到特殊教育界的重视[9]。1995年,中国台湾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安置及辅导工作指导小组”进行了为期三年的推动工作,使得鉴定工作踏上了正轨,并呈现出相当的绩效,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10-11]。本文介绍中国台湾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鉴辅会组织架构、心理评量制度、鉴定流程,评析其经验、做法,以期能丰富我国大陆地区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工作的研究。
2与鉴定相关的条例
2014年,中国台湾在相关的文件中,规定与鉴定相关的条文有7条,涉及到特殊教育对象、鉴定单位、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基准、鉴定安置程序、鉴定有关之申诉以及身心障碍资优鉴定等七个方面。其中第十六条授权《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学生鉴定办法》[12],第六条授权《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会组织及运作办法》[13],这两个行政法规从执行办法、执行部门两方面保障了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工作的有效开展。
《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学生鉴定办法》主要涉及的内容是特殊教育学生的鉴定标准。中国台湾最早提出特殊教育学生的鉴定标准源于1987年制订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当时公布了资赋优异、智能障碍、视觉障碍、听觉障碍和肢体障碍的鉴定标准。1992年又颁布了《语言障碍、身体病弱、性格异常、行为异常、学习障碍暨多重障碍学生鉴定标准及就学辅导原则要点》[14],1998年制定了《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原则基准》[15],明确提出了十二类身心障碍及六类资赋优异鉴定标准。2002年该基准经修正更名为《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学生鉴定标准》,又经过了2006年[16]、2012年[17]、2013年的三次修订,提高了资赋优异的鉴定标准,增列了脑性麻痹的鉴定标准,更名为《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学生鉴定办法》。
《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学生鉴定办法》现有条文24条。第二条说明了鉴定评量的内容,强调了身心障碍学生的鉴定应采用多元评量,依学生个别状况采取标准化评量、直接观察、晤谈、医学检查等方式,或参考身心障碍手册(类似于残疾证明)记载的个案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第三至第十四条分别为十三类学生的鉴定标准*。以智能障碍为例,指“个人之智能发展较同年龄者明显迟缓,且在学习及生活适应能力表现上有显著困难者。智能障碍鉴定基准依下列各款规定:(1)心智功能明显低下或个别智力测验结果未达平均数负二个标准差;(2)学生在生活自理、动作与行动能力、语言与沟通、社会人际与情绪行为等任一向度及学科(领域)学习之表现较同年龄者有显著困难情形。”鉴定标准强调“功能模式”,依据智能障碍儿童所需的“支持需求程度”的强度与类型加以区分。第十五至第二十条为资赋优异六类学生的鉴定标准。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三条为特殊教育学生鉴定通则,包括鉴定程序与期程、教育需求评估、重新评估程序。
《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会组织及运作办法》颁布于2012年,共有条文13条,涉及到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会(以下简称鉴辅会)的设立及服务对象、鉴辅会的规模及成员组成、鉴辅会的任务、个案受理时限等方面内容,下文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3特殊教育学生鉴辅会的结构与功能
第一作者作为一名在上海特殊教育领域工作的教师,深切感受到鉴定工作离不开执行部门的推动。上海自2009年开展《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以来,各区县都成立了入学鉴定委员会,市级层面成立了特殊儿童专家委员会,从区级到市级层层保障整个鉴定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样,在中国台湾制订的与特殊教育相关的规定中可以看出,鉴辅会是鉴定工作的执行部门,在特殊教育学生的鉴定方面上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3.1鉴辅会的组织架构
在1987年颁布的所谓“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中,就确定了鉴辅会地位,该文件在1998年进行了修订,其中第九条规定:“鉴辅会应设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各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首长兼任;并指定专任人员办理鉴辅会事务。鉴辅会的组织及运作方式,由各县市主管教育的行政机关定之”[18]。曾有学者认为,一个理想的鉴辅会的组织应包括下列成员,见图1[19]。
时至今日,中国台湾各县市鉴辅会的做法虽略有不同,但都有一个较为完整、周全的组织架构。以台北市为例,其组织如下:主任委员一人,由市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一人,由教育局局长兼任;委员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包含市社会局代表一人、市劳动局代表一人、市卫生局代表一人、教育局代表二人、特殊教育学者专家、学校行政人员、同级教师组织代表、身心障碍学生家长团体代表、资赋优异学生家长团体代表,以及临床心理专家、专科医师、社会工作者、复健医师、语言治疗师、物理治疗师、职能治疗师等各类特殊教育相关专业人员[20]。从鉴辅会的组织架构,我们可以发现,从上涉及到各县市的最高行政机关部门及首长,至下涉及到学生家长甚至学生个人,其中又包含了在执行中会涉及的各个局办,以及操作层面的专家、专业人员,这种上下贯通的组织架构直接保障了鉴辅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3.2心理评量制度
在鉴辅会的组织架构中,教育与心理测量人员(以下简称心理评量人员)不仅是鉴辅会小组鉴定的成员之一,实际上也是整个特殊教育鉴定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执行者。中国台湾各县市依照实际情况对心理评量人员制定了多种管理制度,以保证鉴辅会鉴定工作的专业化实施。以基隆市为例,心理评量人员分为三级。凡具备基隆市合格特殊教育教师或一般合格教师,且参与基隆市相关心理评量研习者都属于该市初级心理评量人员。初级心理评量人员可提出中级心理评量人员资格申请,经基隆市鉴辅会审核,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者核发中级心理评量人员资格:(1)参加韦氏及其他相关智力测验进修,取得合格证明;(2)参加心理评量研习达三十小时以上(不含前项智力测验研习时数);(3)施测三名以上基隆市特殊需求学生,完成心理评量报告并经审核通过。高级心理评量人员则在年资、研习时数、累积个案上有更高的要求,且要再完成三份以上初、中级心理评量人员递交的心理评量审核报告。
三级心理评量人员皆有明确的工作项目。初级心理评量人员在中、高级心理评量人员指导下,为自己校内特殊需求学生进行观察、晤谈、标准化测验等评量工作,并搜集学生各项能力、学习与行为等表现及特殊教育需求的资料,撰写心理评量报告。此外执行鉴辅会分配的心理评量与特殊教育相关工作,也参与心理评量研习等。中级心理评量人员要协助和审核初级心理评量人员的工作、执行鉴辅会分配的任务、参与心理评量研习、参与本校及外校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工作。高级心理评量人员要参与心理评量研习、心理评量个案分析会议、心理评量人员培训工作[21]。
3.3特殊教育学生鉴定程序
对于特殊教育新生来说,在入学时可能存在三种情况:已有身心障碍手册、未取得身心障碍手册、障碍情况不明显。入学鉴定工作从每年六月持续到十二月底,而原来在校内就读学生的鉴定工作则安排在每一学年的第二学期(二月至五月)进行。一般而言,鉴辅会对特殊学生入学鉴定程序如下:每年六月到七月,办理学龄身心障碍学生(含无身心障碍手册)报到、登记。七月至八月底,鉴辅会汇整各校转介来的疑似名单及相关资料,安排学生接受心理评量或医学检查,评量小组人员依照安排时间实施心理测验及教育评量;随即鉴辅会综合分析学生各项资料并给予教育安置建议,再召开安置会议决议会,其会议记录分送有关学校,由学校寄发安置通知书给学生家长。至于障碍情况不明显学生的鉴定,则是在入学后九月至十月各校办理的新生身心障碍学生普查中,由各班教师初步筛检,发现有疑似的身心障碍儿童,提报学校辅导室,经辅导人员和家长晤谈并观察后,认定需进一步接受鉴定的学生,经由家长同意,填写转介表。之后,再进行如前文所述的鉴定流程对该名学生进行综合分析、安置。
鉴辅会每年循环初筛及鉴定十三种障碍类别的学生。考虑到智力障碍儿童是一个较为广泛的群体,而中国台湾在语言障碍儿童的筛选及鉴定流程方面比较全面,所以笔者以语言障碍学生和智力障碍学生的鉴定流程为例,进行介绍。
3.3.1语言障碍学生鉴定程序
錡宝香曾经拟定了一个较为详细的语言障碍的筛选及鉴定流程,包括发现怀疑、转介筛检、施测/分析、送鉴辅会鉴定判别等[22],具体内容见图2。
首先,教师或家长观察或注意到儿童的说话出现异常,或是感觉到其语言发展与同班同学有差异或是落后的现象。其次,教师和家长进一步使用相关的筛选表或检核表,主要使用洪俪瑜的特殊需求学生转介资料表中的语言障碍部分进行初筛[23]。第三,确定智力是否正常,因为很多特殊儿童除了主要障碍之外也存在说话语言的问题,因此在鉴定其是否为语言障碍儿童时,必需先确定儿童的智力、感官能力、肢体动作能力、情绪行为等是否发展正常。鉴定语言障碍时,智力方面较多使用的是《托尼非语文智力测验》(TO-NI)[24]或是《韦氏智力测验(第四版)》(WISC-IV)/《韦氏幼儿智力量表》,如果存在智力低下的情况,则转到其他组别进行鉴定。第四,确定儿童并非其他障碍造成语言发展问题,即排除听障、学障、自闭症等。第五,以标准化评量工具进行施测。目前中国台湾已经建立常模的标准化工具很多,如《学前儿童语言障碍评量表》[25]、《修订学龄儿童语言障碍评量表》[26]、《华语儿童理解与表达测验》[27]、《儿童口语理解测验》[28]等。第六,收集语言样本,即请学生复述一个故事,并从语言、连接词、风格、讯息、时间前后指称关系等多个向度分析其叙事内容,同时也可以分析构音、嗓音与语畅异常的障碍与严重度。第七,教师搜集学生平日的沟通与学习状况或学业表现的资料并进行分析。最后,汇整所有相关资料,送交鉴辅会进行鉴定,以确定学生是否为语言障碍学生、具有何种语言障碍类型,如构音、嗓音或语畅异常等。
3.3.2智力障碍学生鉴定程序
中国台北在智力障碍学生的鉴定上,每年的做法有在细节上略有不同,但大体上已经形成了较为固定且成熟的鉴定流程,以中国台北2012年工作流程为例(图3)[29],可以看出整个鉴定工作流程分为转介、相关资料收集、鉴定与诊断、综合分析这四个环节。
当有疑似智能障碍学生时,教师和家长会使用特殊需求学生转介资料表,对其中的智能障碍评量部分进行勾选,初步确定学生是否有智能障碍。其次,进行智能障碍评量相关资料的收集,包含两步:(1)汇整填写辅导策略及辅导成效评估表,了解前期辅导情况;(2)汇整观察晤谈资料,进行学生基本能力现况分析。第三,由心理评量教师实施标准化的智力及适应行为测验,适应行为评量通常采用《文兰适应行为量表》或《中华适应行为量表》,智力测验则使用《韦氏儿童智力量表》,同时会视学生的需要采用《拜瑞-布坦尼卡视觉-动作统整发展测验》或其他量表进行,排除学生可能存在的其他障碍。第四,把上述资料由初级心理评量教师进行统整,撰写评估摘要报告。第五,由中高级心理评量教师进行分析,最后交由鉴辅会进行鉴定。
4评析
通过对中国台湾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工作的相关条例、鉴辅会组织架构、心理评量制度以及鉴定流程等方面的梳理,笔者认为以下几点经验使得中国台湾整个鉴定工作能够以专业化、规范化的形式开展。
4.1特殊教育鉴定工作制度化
制度是推动实践运行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对中国台湾特殊教育中与鉴定相关的制度的梳理可以看出,特殊教育鉴定工作的制度化是随着理念和社会的变迁而不断进步的,发挥着引导、推动特殊教育实务的功能。除了一系列制度在实际推动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台湾还确立了鉴辅会这一执行部门和十三类障碍儿童的鉴定基准、办法。鉴定评估是特殊教育有效实施的前提保障,中国台湾特殊教育鉴定工作的制度化明确了制定评估的实施细则,规范了各部门的责任,制定鉴定的标准,保障了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开展。
4.2以综合分析的形式进行多元评量
有学者认为教育工作者对特殊儿童的鉴定,应以协助教育安置、设计教学方案为重点,故中国台湾特殊教育界对于特殊儿童鉴定程序以功能性、支持性为主,明确要采取综合分析的形式,进行多元评量[30]。中国台湾进行鉴定的执行单位一般有三种:医疗单位,进行身心障碍等级、诊断证明等鉴定;教育单位,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委员会;教学或临床鉴定,由专业教师或治疗师担任[31]。在教育上,由具有测验资格的人员,利用标准化评量、观察、晤谈、医学检查或身心障碍手册等搜集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
4.3重视特殊教育教师在鉴定过程中的作用
Taylor曾提出应由教师来扮演评量学生的角色,因为师生互动关系密切,可引导出学生的最佳表现,且学生在教室中也习惯被评量,因此由校内教师担任评量人员的角色可免除学生的学习恐惧,并且教师可在最适合的时间进行评量,而无需等待校外的评量人员[32],因此,教师是评量学生的最佳人选。实际上,中国台湾的心理评量人员大部分也是以特殊教育教师为主[33],各县市由在职特教及辅导老师所组成的“特殊教育心理评量(简称心评)小组”,经过专业的训练,在特殊教育专家学者的指导下实施身心障碍学生的鉴定。“特殊教育心评小组”乃是结合特殊教育教师、医疗单位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团队小组,特教教师是站在第一线的教学者,又是团队小组成员之一,可见特殊教育教师在鉴定过程中扮演着关键性的角色[34]。
4.4以规范、常态方式运行特殊教育学生转介制度
在特殊学生鉴定程序中提到,中国台湾的入学鉴定工作从六月一直持续到十二月底,而原来在校内就读学生的鉴定工作则安排在每一学年的第二学期(二月到五月)。这一点说明了中国台湾已经形成了较为规范、成熟的特殊学生转介制度。鉴定工作不仅仅局限于新生入学,而是扩大到了每一个在校学生。这样的做法能把适切的服务及时提供给有需要的学生,也能避免不必要的残疾“标签”、减少教育资源的浪费,更能提升整体教学质量。在这样的体制下,教师也有更多的时间对孩子进行观察、开展补救教学,以明确其是否是特殊教育的对象。
4.5各类标准化及非标准化评估工具的使用
鉴定离不开评估,而评估则涉及到测验。中国台湾从特殊需求学生的发现开始就伴随着各类评估工具的使用,制订了许多本土化的评估工具。除了正式的标准化测验外,还包含了各种非标准化评估工具,如观察表、检核表等。根据评估的结果,将学生安置于最少受限制的环境中,接受最适当的教育服务,才是特殊教育的主要目的。除了鉴定之外,特殊教育教师在进行特殊需要学生的教学前,也必须先了解学生的能力起点,以便规划教育方案、拟定教学目标、编选适当教材,并进行教学后的评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