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是与21世纪同步进入到老龄化社会的,并且老龄化的发展具有速度快和增幅大的特点。1960年韩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仅为726,450人,经过50余年的发展,2015年韩国65岁以上老年人人数达到6,653,943人,是1960年的9倍多,老龄化发展速度远高于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在韩国的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情况之下,老年人的生活问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出极为严重的挑战。政府制订了《国民年金法》、《老年人福祉法》、《国民健康保险法》、《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法》等各种法律法规应对老龄社会。总体来说,韩国人口老龄化出现在人均GDP为1万~2万美元的背景下,属于“先富后老”的类型,虽然在应对老龄化问题的物质条件方面有一定基础,但仍面临不小压力。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2011年4月发表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数据显示,截止到2010年11月1日,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为1.19亿人,占总人口的8.87%,说明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与韩国不同的是,我国人口老龄化是在人均GDP尚未达到1万美元的情况下发生的,属于“未富先老”的类型。因此,在社会物质财富积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远远没有做好准备。中韩两国同为东亚国家,在历史、社会和文化等方面非常相似,研究考察韩国社会养老政策的?鹇运悸芳捌渚咛遄龇ǎ?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具有启示作用。
在上述背景之下,已经有一部分学者针对韩国社会老龄化发展状况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进行了有价值的研究。主要包括韩国人口老龄化特点及应对措施研究[1]、中日韩三国人口老龄化比较研究[2]、韩国医疗保障制度的研究[3]、韩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4-5]、韩国老年人收入保障研究[6]、韩国老龄产业发展研究[7-8]、韩国老年人福利政策研究[9-10]、韩国养老保险制度研究[11]。可见,学者们关于韩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但是缺乏从收入保障、医疗与长期护理服务保障、居住保障、业余生活保障等方面综合考察韩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研究。鉴于此,本文以描述韩国人口老龄化的主要特征开始,进而回顾主要社会养老政策领域近期的发展,包括收入保障政策、医疗保障政策、居住保障政策和业余生活保障政策等,最后借鉴邻国韩国的经验,提出其对于我国建立应对少子老龄化的社会养老保障政策的启示和借鉴。
1韩国的人口老龄化和老年人状况
1.1韩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
老龄化是全世界社会福利体系都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世界银行甚至将老龄化称为危机[12]。根据联合国确定的评价指标,2000年,韩国65岁以上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7.2%,已经入老龄社会。到2018年,65岁以上老龄人口比重将达到14%,进入到高龄社会。到2026年,老龄人口超过20%[13],进入超高龄社会,平均5人就有1位老人。与法国、瑞典、美国等发达国家人口老龄化长期而缓慢的过程相比,韩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是前所未有的。举例来说,老年人口比例由7%上升至14%的时间,法国约为115年、瑞典约为85年、美国约为71年,而韩国只用了18年。韩国人口的快速老龄化主要是由于平均寿命的延长和生育率的急速下降导致的。在平均寿命方面,由2000年的76岁,至2010年提高到80.8岁,到2060年将达到88.6岁(图1)。
1962年开始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尤其是韩国人口在1983年达到4000万时,所引发的全国性反对人口激增运动,促使韩国政府制定了各种控制人口增长的政策措施[14],导致生育率从1981年的2.57减少为1985年的1.66,到1990年减少到1.57的水平。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总和生育率的减小是由于初婚年龄上升和不婚率增加所引起的。韩国生育率在2005年降低到历史最低水平,仅为1.08,为了促进生育率的提高,韩国在2005年成立了低生育与人口老龄化政策委员会,致力于减轻生育和照料孩子的负担。统计显示,虽然韩国的生育率由2005年的1.08增加为2010年的1.23,但是仍然远远低于更替水平。
1.2韩国老年人的生活状况
韩国老年人口的快速增加已经引起了韩国政府的关注。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已经针对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了几次大规模的调查。韩国保健福祉部发布的一系列《韩国老年人实际状况调查》提供了了解韩国老年人相关状况的重要信息。
1.2.1韩国老年人的居住方式
20世纪90年代以来,韩国65岁以上老年人居住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与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老年人比例急剧下降,同时,老年夫妻共住和单身老年人独住现象呈大幅度上升趋势(表1)。与独居老年人和夫妻同住的老年人相比,与子女同住的老年人是更有可能获得来自家庭的经济支持与照顾的。因此,与子女同住老年人的比例下降,代表传统的照顾老年人的家庭功能正在逐渐弱化。
1.2.2老年人工作与就业状况
劳动市场参与在社会上扮演者相当重要的角色,对老年人而言,除可以提供生活所需的收入,也有助于延长他们对社会生活的积极态度并降低社会排斥。据统计,韩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就业率是相对稳定的,2000年为29.4%,2014年提高到31.3%。2014年男性的雇佣率为42.1%,女性的雇佣比率为23.5%,分别比2000年提高1.8%和0.8%。由于韩国属于东方儒教文化圈,女性老年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比例要远远低于男性老年人。1.3韩国老年人的健康状况
根据韩国统计厅的《2014年高龄者统计》,65岁以上男性中的27.8%,女性中的16.0%认为自己的健康状况是好的。相反,认为自己健康状况是不好的比例,男性、女性分别达到38.5%和54.4%。根据年龄段分类,80岁以上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最差,70岁~79岁次之,最好的是65?q~69年龄段。2014年韩国65岁以上老年人中进行定期身体检查的老年人比例为76.4%,比2008年增加了16.6%,说明老年人越来越重视健康管理。
社会进步所引起的健康干预水平的提高以及医疗技术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使得很多疾病在可治疗的范围之内。然而,许多有关老年人疾病的研究都表明,慢性疾病成为老年人生活中需要面对的主要疾病。在韩国,诸如心脏病、癌症以及糖尿病一类的慢性病已经成为老年人发病和死亡的主要原因。这些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需要长期集中护理。此外,由于预期寿命的延长,还有可能会导致患有痴呆和在日常生活活动(ADL)和功能性日常生活活动(IADL)之中需要帮助的老年人数量的增加。因此,老年人的医疗保障制度和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是韩国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主要政策领域的发展
2.1收入保障政策
韩国的老年收入保障体系于20世纪60年代开始建立,老年人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公共年金带来的收入保障。韩国公共年金由公务员年金和国民年金两个主要支柱构成。公务员年金由针对三个特定职业群体的公务员年金、军人年金和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组成。政府通过建立《公务员年金法》首先在1960年对政府雇员实施公共年金制度。又通过《军人年金法》、《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法》等立法在1963年和1974年分别增加了军人和私立学校教师为保障对象[15]。《国民年金法》则覆盖了剩余的人群。该法于1988年开始实施,自2008年起开始支付全额津贴。为了普及年金和完善相关法律政策,1999年韩国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使得国民年金的覆盖范围扩大至包含城市自雇者以及少于5个雇员的小企业的雇员和雇主[16]。韩国自从1999年普及国民年金以来,公共年金加入者数量大幅度提高,到2014年末已经达到2112.5万人,是2002年的将近1.3倍;其中65岁以上给付者数量达到253.1万人,是2002年的将近6.7倍(表2),这主要是公共的老年经济保障体系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逐步扩展所致。
除了公共年金以外,韩国老年收入保障制度最重要的发展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实施了一系列老年人津贴与年金制度,主要包括1991年开始实施的老龄津贴制度,1998年的敬老年金制度,2008年和2015年的基础老龄年金制度。韩国1989年修改后的《老年人福祉法》规定,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可以向65岁以上老年人支付老龄津贴。根据此法律,韩国从1991年开始向《国民基础生活法》规定的生活水平处于最低生活费以下水平人口中的70岁以上老年人每月发放1万韩元的津贴[6]。由于此制度适用面窄,且支援额度较小,因此老龄津贴制度随着敬老年金制度的引入而被废除。
敬老年金制度是根据1997年7月颁布的《老年人福祉法改正法律案》导入,1998年7月1日开始实施。韩国的国民年金制度是从1988年开始实施,规定加入期限为20年,即年金要到2008年开始向加入者进行支付。因此,在2008年之前进入到老龄化阶段的老人就无法直接享受到国民年金的实惠。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敬老年金制度在吸收老龄津贴制度的基础上,将适用对象设定为生活水平处于最低生活费以下水平人口中的老年人和无法加入国民年金制度的老年人口。敬老年金制度随着2008年基础老龄年金制度的实施而被废除。
基础老龄年金制度是在2007年《基础老龄年金法》通过以后,从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该制度实施的初期,适用对象设定为收入所得排名在后60%的70岁以上老人人口。从2008年7月开始,适用对象范围扩大到收入所得后60%的65岁以上老年人,2009年开始继续扩大到收入所得后70%的65岁以上人口。基础老龄年金制度实施以后,随着适用对象范围的阶段性扩大,给付人数不断增多。2014年6月,65岁以上老年人口为6,385,923人,基础老龄基金的给付人数为4,160,121人,基金的给付率达到65.1%。
基础老龄年金的给付额度是前3年国民年金加入者月收入平均值的5%,2008年~2014年6月基础老龄年金的最高支援额度如表3所示。由于独居老人和老年人夫妇存在生活费的差异,所以夫妇两人同为给付对象时,按照两个个人给付额度总和的80%进行支援。2014年4月~6月间,独居老年人最高可获得99,100韩元,老年人夫妇两人最多可获得158,600韩元的给付。
为了补救国民年金的死角地带和解决老年人贫困问题,从敬老年金制度到基础老龄年金制度,支援对象的范围和水平不断提高。即便如此也没有有效缓解老年人贫困问题。因此,2012年12月,韩国第18次大选中,朴槿惠总统做出了“将基础年金和国民年金统一,向65岁以上老年人支付基础老龄年金2倍”的基础年金约定。经过政府的法案制定与修改,以及最终的听证会程序,2014年5月2日国会通过向65岁以上老人中收入所得水平排在后70%的人口发放前3年国民年金加入者月收入平均值10%的基础年金,根据收入水平不同,基础年金的金额从10万韩元到20万韩元不等。基础年金制度从2014年7月开始实施。
基础年金给付人数不断增加,从2014年7月的423.9万人增加到2014年12月的435.3万人,再增加到2015年10月的448万人。为了防止基础年金的实际价值下降,韩国保健福祉部会根据每年的物价上升情况调整支援额度。独居老年人的最高给付额度从2014年的20万韩元增加到2015年的202,600韩元,2016年考虑到物价比2015年上升0.7%,将最高给付额度提高到204,010韩元。同样,夫妇老年人家庭的最高给付额度从2014年的32万韩元增加到2015年的324,160韩元,2016年增加为326,416韩元。根据韩国保健福祉部于2015年6月11日到26日针对2000名基础年金给付对象进行的面谈调查结果,有92.5%的受访者觉得基础年金对生活有帮助,可见基础年金给付对象大体上还是满意的。此外,就业不仅可以增加收入还可以使老年人收获健康和成就感。韩国《老年人福祉法》第二条规定“老年人根据个人能力从事适当的工作参与到社会活动中的机会应该得到保障”。同法第23条规定“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具有努力为老年人提供工作机会的责任”。《高龄者雇佣促进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具有对高龄者进行就业支援的任务。这些都为韩国老年人就业提供了政策基础。2015年,韩国具有老年人就业支援机关数为129所,政府提供的老年人工作职位数量持续增加,2015年为385,963个,是2007年的3.34倍。
2.2医疗政策与长期护理服务
韩国把医疗问题视为基本保障的核心,1963年12月6日制定《国民健康保险法》以后,从1977年7月开始实施健康保险事业,政府规定500人以上企业(单位)作为健康保险适用单位;1988年开始将5人以上企业(单位)人员与农村居民指定为适用对象;1989年7月开始在城市地区开始实行健康保险,迎来了国民健康保险时代。目前,韩国医疗保障制度是通过国民健康保险事业为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全体国民提供疾病诊断、门诊治疗、康复治疗、住院等“实物给付”和以补偿医疗费为内容的“现金给付”,其中实物给付是基础。依据《国民健康保险法》,凡在韩国居住的国民均为国民健康保险的适用对象,它包括“参保者”和“被抚养者”。参保者有两类,一是职工、雇主、公务员和教职员全体人员等企业(单位)参保者,二是地区参保者。被抚养者主要指依赖企业(单位)参保者维持生活的没有报酬或收入者。2015年,国民健康保险制度覆盖韩国约99.8%的国民,其余0.2%以基?A生活保障对象等形式编入医疗保障事业制度(表4)。
1989年韩国全国实行健康保险以后,老年人的医疗使用量和医疗费用急速上升。2014年,65岁以上老年人的医疗费用为193,551亿韩元,是2005年的3.2倍。老年人的医疗费用占全部医疗费用的比重由2005年的24.4%增加到2014年的35.5%(图2)。2014年老年人每年人均医疗费用为3,223千韩元,是韩国全国平均水平的3倍多(图3)。
由于国民健康保险是共同支付制度,并且在接受健康护理服务时需要付费,2013年病人在医疗方面总支出的25.18%都是现款支付的。与其他健康保险制度的经合组织成员国相比,韩国的25.18%的比例相对较高,例如德国的这一比例是13%,日本是17%[17]。尽管医疗支出水平较低,韩国的国民健康保险累积的盈余削减之时,还是曾经历了严重的财政危机。为了给国民健康保险分配更多的预算,韩国政府加大了相关投入,并增加了健康保险费的缴费水平(表5)。
韩国实行的国民健康保险体系大多集中于紧急性疾病的护理,而患有慢性疾病需要被照料的老年人则处于需求无法满足的境地。由于预期寿命的延长并不等同于老年人健康生活期的延长,因此,在韩国对于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需求逐渐增加。为解决老年人护理问题,韩国于2007年4月,通过《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法案》,并从2008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韩国之所以从2008年建立起老年人长期疗养保险制度,在于其从1988年开始实施面向全体国民的年金制度,国民年金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为20年,因此从2008年起国民年金开始支付,这为韩国推行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提供了相应的配套基础。
韩国虽然把全体国民都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加入对象,但是服务对象的范围界定为65岁及以上老人和不满65岁的脑出血、脑梗死、帕金森等老年性疾病患者。韩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由政府的国民健康保险工团(NationalHealthInsuranceService)进行管理。该团体在韩国各地设立分部,为老年长期护理的申请者实行认定服务,并为参加国民健康保险的公民进行长期护理保险费的征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要向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提交等级判定申请,公团内部的等级判定委员会通过上门调查,对申请者护理等级进行判定,做出是否允许申请者成为长期护理服务对象的决定。2014年7月1日开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法对认定等级进行了改革。将改革前的第3等级分为3、4两个等级,并新开设了长期护理第5等级(痴呆特别等级),使日常生活有困难的痴呆程度较轻的患者每月可以享受76万韩元上限的长期护理服务(表6)。长期护理对象认定老年人口比率由2009年的5.4%增加为2014年的6.6%,老年人正规长期护理的覆盖率逐渐增加(表7)。长期护理的等级认定具有一定的有效期,其中1等级认定者的有效期为3年,2-5等级认定者的有效期为2年,距离有效期结束的30-90天内需要重新申请等级认定。这样不仅可以使更多老年人享受到长期护理服务,而且可以有效防止护理服务资浪费现象的产生。
韩国运营长期护理保险所需要的资金来源于长期护理保险费、国库和国民健康保险工团承担的经费、长期护理服务使用者本人所负担的费用三个部分。其中,韩国老人长期护理保险费被纳入到国民健康保险的范围内,在健康保险费的基础上加收。目前的加收比例是6.55%,即长期护理保险费=国民健康保险*6.55%。这种低额度起步的收费方式,易于让更多的民众接受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费率从2008年的4.05%开始到2015年共有两次增幅(表8)。其上调的幅度都十分微小。按照2015年的收费比率计算,例如A的每月薪酬为300万韩元,应缴纳健康保险费为300万元*6.07%=179,700韩元,参保者本人需负担50%,所在单位负担50%。长期护理保险费为179,700韩元*6.55%=11,770韩元,参保者本人需负担5,885韩元(50%)。
依据韩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法》第58条,国库每年向国民健康保险工团支援的金额为当年长期护理保险费预算收入金额的20%。同法的第40条规定,居家护理服务使用者需本人承担当年费用的15%,设施给予服务使用者需本人承担当年费用的20%。这说明韩国更加鼓励和提倡老年人选择使用居家养老服务的方式,因为居家养老更符合亚洲国家的养老文化,易于被老年人广泛接受。其中,对属于《国民基础生活保障法》规定的医疗给予者,可以100%减免个人承担费用;属于《医疗给予法》规定的给予者可以减免50%的费用。政府资助和个人承担费用以外的金额,由国民健康保险工团承担,大约占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的60%。2014年,长期护理给予费共计39,849亿韩元,与2010年相比,增加了12,393亿韩元。其中,2014年国民健康保险工团支出34,981亿韩元,占当年总支出的87.8%(政府支援的20%计入)(表9)。国民健康保险工团的费用支出增长速度较快,这主要是由长期护理等级认定者数量逐年增加所引起的。
韩国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收费实行以时间和护理等级为基准的定额制(表10)。即,政府仅提供有限时间的护理补助,超出的时间老年人需要自己支付费用。每月可使用的护理金额上限1级护理认定者为1,185,300?n元,2级护理认定者为1,044,300韩元,3级护理认定者为964,800韩元,4级护理认定者903,800韩元,5级护理认定者766,600韩元。超出上限的金额由护理服务使用者本人支付。例如,居家护理服务使用者在每月可使用金额上限之内享受服务只需缴纳使用金额的15%,如果超过所规定的上限,超额部分全部由本人负担。
2.3老年人居住保障
2015年,韩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为13.1%,到2060年将达到40.1%。由于经济与健康水平、受教育程度和价值观念与以前大不相同,现在的老年人独立生活的意志逐步加强,2014年老年人家庭(包括独居老人和老年人夫妇家庭)的比例已经达到了67.5%,比2004年增加了12.5个百分点。在这样的状况下,老年人的居住保障事业的重要程度不亚于前文所介绍的老人收入保障事业和医疗保障事业。
1981年实施的《老年人福祉法》中就体现出了政府对于老年人居住福祉的重视,规定“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需要制造适合老年人居住的住宅”。老年人居住保障设施包括养老设施、老年人共同生活家庭、老年人福祉住宅三种类型。其中,养老设施主要是饮食供应以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方便,服务对象包括65岁以上的国民基础生活保障对象、从抚养义务者方面不能得到妥善抚养的65岁以上老年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上一年度城市家庭月均收入以下家庭中的65岁以上老年人、设施使用者全额承担费用的60岁以上人员。65岁以上的国民基础生活保障对象、从抚养义务者方面不能得到妥善抚养的65岁以上老年人的设施使用费用由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全额承担。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上一年度城市家庭月均收入以下家庭中的65岁以上老年人的设施使用费用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只承担一部分。养老设施的财政支援,首尔地区为国库承担47.5%,地方财政承担47.5%,法人承担5%。首尔以外的地区是国库承担76%,地方财政承担19%,法人承担5%。老年人共同生活家庭是向老年人提供如家庭般的居住环境和日常生活方便,其服务对象与养老设施的服务对象是一致的。老年人福祉住宅是向生活无障碍的想独自生活的60岁以上人员出售或者出租居住设施,其费用由使用者全额承担。2014年,韩国共有老年人居住福祉设施443所,定员为21,110人,分别是2004年的3.19倍和2.24倍(表11)。
2.4老年人业余生活保障
韩国老年人业余生活设施主要包括老年人福祉馆、敬老堂、老年人教室等三项。敬老堂是老年人福祉设施中最为普遍的一种,2014年韩国敬老堂的数量已经达到63,960所,占全国老年人业余生活福祉设施的97.4%。敬老堂主要是为老年人自发性的友好聚会、趣味活动等交流活动提供场所。根据保健福祉部的调查,2014年10,279名老年人中,使用敬老堂的比例为25.9%,平均每周使用天数为4.2天,超过3/4的使用者都对敬老堂感到满意。敬老堂的使用原因主要是获得友情(85.5%)、就餐服务(6.6%)、业余活动节目(4.4%)。
老年人福祉馆主要是向老年人提供有关教育、兴趣爱好、社会活动的各种情报与服务,同时提供疾病预防、收入保证等服务增进老年人福祉。2014年,韩国老年人福祉馆的数量是344所,数量仅为敬老堂数量的不足1%。根据韩国保健福祉部2014年的调查,20279名老年人中只有8.9%的老年人在使用老年人福祉馆。在使用者中,平均每周使用天数为2.6天,满足度达到84.4%。使用的主要理由包括参加业余活动节目(53.2%)、就餐服务(17.6%)、获得友情(14.9%)、就业(4.8%)等。
老年人教室主要是为了满足老年人参加社会活动的需求而提供有关业余爱好、保持身体健康、收入保证等的学习节目。2014年韩国老年人教室的数量为1,361所,占全国老年人业余生活福祉设施总数的2.07%(表12)。
3结论与政策建议
3.1基本结论
本文探讨了韩国的老龄化问题和近年的社会应对政策。主要是由于生育率的迅速下降,韩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比预期的要快。随着家庭的养老角色弱化,社会养老保障的重要性日益增强。韩国政府不得不实施和改善老年人社会保障方案,建立的国民年金制度、国民健康保险制度、老年人长期护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对于老年人而言是重要的社会养老安全网络。一系列养老制度的实施证明了韩国政府作为积极的福利供应者,而不是单纯的管理者的角色得到强化。韩国政府在社会养老福利和老年人保健医疗等方面的支出水平不断增加,说明政府更加积极地承担一直以来被视为家庭责任的老年人的照料,并不断修正完善政府主导的社会养老保险准则的不足之处。对社会养老保障措施的最新补充和调整是韩国政府在充满不确定性的时代之中承担制定养老社会政策责任的重要标志。
3.2政策建议
截至2014年底,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13755万人,占总人口的10.1%。据测算,未来几十年,我国将迎来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老龄化的严峻形势迫切需要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为了促进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快速发展,需要借鉴韩国经验,做出如下几个方面的努力。
第一,完善老年人收入保障体系,确保老有所养。韩国从1960年起先后实施“公务员年金制度”、“军人年金制度”、“私立学校教师年金制度”和“国民年金制度”共同构成韩国养老保障体系,基本实现全面覆盖。并从1991年开始实施“老龄津贴制度”、“敬老年金制度”、“基础老龄年金制度”、“基础年金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为每月收入和家庭财产排名状况位于下游70%的老年人发放补助。借鉴韩国的经验,我国需要加快构建一个统一的公共养老金制度框架,制定相关法律政策,使老年人的收入保障发展步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管理轨道。此外,韩国将老年人就业视为政府工程,认为通过推动老年人就业可以减少老年人社会抚养压力,韩国政府推行的《高龄者雇佣促进法》为老年人就业提供了保障,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第二,加快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确保老有所医。韩国于2008年起建立起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设立国民健康保险管理公团统一负责长期护理保险费和国民年金的征收,给管理上带来方便。同时建立了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给付等级评估标准,保证老年人护理服务供给的充分性。韩国对于老年人长期护理对象的选定有严格的限制。必须通过专家审定通过后,才能得到护理服务,并且随着缴费率的小额上调,审核标准以及等级评定标准逐渐得到放宽,使服务对象范围逐步扩大。此外,根据护理认定者等级不同,提供不同的服务。服务内容比较广泛,以居家护理给付为主,入住护理设施给付和现金给付为辅,服务种类和服务时间设计比较细致,能够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护理需求。并详细划分了护理服务等级和相应的收费标准。在重视统一性的同时,强调了差异性,对护理服务不够健全的区域的护理认定者给予家庭护理费。鉴于韩国经验,我国可以考虑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主管医疗保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之下设立专门机构(如老年人社会基本护理保险委员会)负责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事务。
第三,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老年人居住设施和业余生活设施建设。由于老年人口增加及家庭结构变化和传统的家庭功能弱化或变迁,老年人对居住设施和业余生活设施的服务期望和需求不断增加。老年人的居住保障事业和业余生活保障事业的重要程度不亚于收入保障事业和医疗保障事业。韩国1981年实施的《老年人福祉法》中就体现出了政府对于老年人居住福祉的重视,政府对于老年人居住设施的财政支援力度非常大,使老年人能够以非常低的价格或者免费解决自己的居住问题。此外,为了满足高收入阶层的需要,开发了全额自费的老年人福祉住宅。韩国政府还非常重视老年人福祉馆、敬老堂、老年人教室等老人专用休闲设施的开发与修建,满足老年人不同的业余生活需求。我国政府需要扩大财政投入,加快建设既保障国民最低水平的基本居住需求又满足高收入老年人居住需求的功能齐全的不同类型的老年人居住设施,同时探索开发不同种类的老年人业余生活设施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加的休闲娱乐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