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娜
(山东工商学院大学外语教学部,山东 烟台 264005)
【摘要】英国哲学家奥斯汀提出的言语行为理论,无论是对哲学界还是语言学领域而言都是巨大的贡献。梳理了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从衍生到成熟的三个标志性成果:提出“施为句”的概念、将言语行为抽象为三种行为以及划分言语行为的种类。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该理论的贡献及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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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言语行为;施事行为;奥斯汀
0引言
英国哲学家奥斯汀所处的时代正是逻辑实证主义盛行的时期,当时的哲学家认为,“一个句子除非它原则上能够被证实(也就是验证其真或假),否则,它没有意义(meaningless)”( Levinson, 1983:227)。奥斯汀对此表示质疑,提出话语有“表述”(constative)( Austin, 1962:3) 和“施为”(performative)( Austin, 1962:6) 之分。“施为句”虽然不能被验明真伪,却可以构成某些行为的实施,因此并不能被认为是毫无意义的。“言”可以有所“述”,言亦可以有所“为”,这就是言语行为理论的根本。
1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综述
奥斯汀在发展言语行为理论方面做出的贡献是在不断肯定和否定的过程中积累而成的,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1“表述句”和“施为句”二元对立
“表述句”用以描述人或事物,以及阐述观点,可以被验证真伪;“施为句”用以实施行为,无关真伪,只有适宜恰当与否。而恰当与否的判断标准则是“适切条件”(happy conditions)(Austin, 1962:14-15):①存在一种被认可的常规程序,该程序有一定的常规效果,在该程序下,特定的人在特定条件下说出特定的话。②特定的人和条件要与该程序相匹配。③该程序必须由交际双方正确完善地执行。④该程序的目的是,让具有一定想法或感受的人实现某种意图,或引起交际各方的某种行为。因此,参与者必须存在某种想法或感受,且具有实施该行为的打算,并将该打算付诸实施。
“施为句”如果违反上述“适切”条件的任何一条,都是不适切(unhappy)的,而不适切的施为句亦是无法实施行为的。例如,一个没有权力宣布大会开幕的人说“我宣布大会正式开幕”,一个没有手机的人说“我把手机借给你打电话”。
奥斯汀后来又意识到,“适切条件”同样适用于“表述句”,表述句如果违反了“适切条件”中的任何一条,该表述也是不恰当的。例如,“书架上有很多语言学方面的书,但是书架上没有书”,“老张的儿子多才多艺,但是老张没有儿子”。所以是否符合“适切条件”不足以区分“表述句”和“施为句”。
奥斯汀试图找到“施为句”区别于“表述句”的特有的语言特征。通过分析一些典型的施为句,发现施为句的语法结构可归纳如下:“第一人称单数+现在时态+陈述语气+主动语态的谓语动词”;以及与其相对应的被动语态形式“第二人称或第三人称+现在时态+陈述语气+被动语态的谓语动词”。例如:
I promise to help you prepare for the exam.
Passengers are warned to cross the track by the bridge only.
但是,根据这种描述,有些表述句也落入了施为句的范畴,例如:
I eat an apple everyday.
为此,奥斯汀特意增补了一条原则:施为句不仅要符合上述语言特征,而且整句话加上hereby(特此)一词后也是通顺合理的。 上面举的三个例子中,第三句加上hereby就显得拗口了。
可即使这样,还是存在一些言语,虽然不符合奥斯汀提出的语言形式,但也可以实施行为,这些言语的施为性质通常比较隐蔽,奥斯汀将其归纳为“隐性施为”(implicit performative)的类别。其实很多所谓的“表述句”在特定的语境下亦是“隐性施为句”。例如:
院子里有条狗。
这句话可以是单纯的描述,告诉我们“院子里有条狗”;也可以理解为:“(我警告你)院子里有条狗”,用以实施“警告”的行为。
奥斯汀在区分“表述句”与“施为句”无果后,放弃了对“表述句”和“施为句”的区分。奥斯汀在这一阶段的努力看似徒劳,却为之后的研究夯实了基础。他开始意识到“表述”也是一种行为,表述句也是“施为句”的一种形式。施为句从无到有,从与表述句二分天下到囊括表述句一统大局,这是言语行为理论涵盖范围不断扩展的过程,同时这也促使奥斯汀从更高的层面去拓展这一理论,这就衍生出了下面的言语行为三分说。
1.2言语行为三分说
奥斯汀提出,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可以抽象出三种行为:
(1)说话行为 (Locutionary act)
奥斯汀 (1962) 将说话行为定义为“说话本身这个行为”(the act of saying something)。换言之,说话人通过发出语音、音节、说出单词,并且根据一定的语法规则组成短语和句子来表达句子字面意义的行为,其功能是以言指事。在实施说话行为的同时,也在完成如下三个子行为:发声行为 (phonetic act)、发音行为 (phatic act) 和表意行为 (rhetic act)。
(2)施事行为 (Illocutionary act)
施事行为(the act in saying something)是说话这个动作引发的行为。可用公式解释如下:In saying X, I was doing Y。其功能是以言行事。
(3)取效行为 (Perlocutionary act)
“说话这种行为经常,或者通常对听话人或其他说话人的感情、思想或者行动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行为被奥斯汀叫做“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 (Austin, 1962:101),可以用如下公式表示:By saying X and doing Y, I did Z。其功能是以言成事。举例而言:
闭嘴!
说话行为:张三说出“闭嘴”。
施事行为:张三通过说出“闭嘴”来实施“命令”。
取效行为:听者李四不说话了。
说话人通过发出声音、构成单词和句子来表达字面意义,从而实施说话行为;而在执行说话行为的同时,又承载了相应的施事行为 (诸如“建议”“命令”“许诺”等); 承载了特定施事行为的话语一经说出,听话人必然会受到影响,这就体现了取效行为。
奥斯汀还提出了“语力”(illocutionary force)这一概念,用来解释同一句话在不同的语境下会产生不同的施事行为。语力决定了有些话具有“许诺”的力量,有的话则具有“警告”的力量。
奥斯汀指出,言语行为理论关注的重点是“施事行为”,并将“施事行为”与其他两种行为加以比较,而当时的哲学家们只是注意到了“说话行为”和“取效行为”,却忽视了“施为行为”的存在 (Austin, 1962:103)。
1.3划分施事行为
在提出言语行为三分说之后,奥斯汀将施事行为分为如下五大类别 (Austin, 1962: 151-152):
(1)评判行为类(verdictives):这类行为通常是一种裁定,一般由法官、审判员或者仲裁员做出,但它并非一定是最终结果,也可能是一种推测、肯定或者赞成的态度,最重要的是,这类行为是对某些不容易做出定论的事物,比如某事的真相或者某物的价值,做出一个判断。
(2)施权行为类(exercitives):这类行为指的是施行权力及其影响,如为某事物命名、投票、命令、催促、建议、警告等。
(3)承诺行为类(commissives):这类行为一般指(下转第105页)(上接第33页)做出承诺或担当责任,一旦执行了这类行为,人们就必须履行自己所做出的承诺。这类行为同时也包括对自己内心意图的宣告和公布,甚至对信仰、事业的拥护,等等。
(4)表态行为类(behabitives):这类行为涉及较广,所包括的情况也比较复杂,它通常与说话人的态度和社会行为关系密切,如道歉、祝贺、评论、安慰、诅咒,等等。
(5)论理行为类(expositives):这类行为很难定义,正是在执行这类行为的过程中,人们的语言与实际联系了起来,它表明了人们是如何使用语言的,如“我回答”、“我陈述”、“我假设”等。
2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的局限性
奥斯汀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2.1奥斯汀对于言语行为的分类不够科学
对于言语行为的划分等同于对施事动词的划分,且缺乏统一的划分标准。奥斯汀之后的很多学者针对言语行为的划分提出观点,其中奥斯汀的学生美国哲学家塞尔将施事行为分为如下五大类别:阐述类 (representatives)、指令类 (directives)、承诺类 (commissives)、表达类 (expressives) 和宣告类 (declarations)。相比之下,塞尔的划分方法得到了更多人的认可。
2.2言语行为理论没有考虑语境、交际因素、社会因素和文化差别
从奥斯汀阐述言语行为理论时举出的例子就可以看出,他只是关注了孤立的言语,忽略了言语的交互性、连贯性和整体性。
虽然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并不完善,但是奥斯汀作为言语行为理论奠基人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正是他对逻辑实证主义有关句子意义的质疑,才使“施为句”这一概念进入了语言学家的研究视野。虽然奥斯汀曾苦恼于如何区分表述句和施为句,但是他最终还是打破了僵局,奥斯汀挣脱了语言形式的桎梏,关注对象实现了从“话语”到“人”的转变,不再拘泥于施为句词汇语法上的特征,将言语交际放到行为理论的大框架下来研究,从而提出了言语行为三分说,并在此基础上将施事行为分为五大类别,为之后学者的研究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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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Austin, J. L. 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2.
[2]Levinson, S. Pragmatics[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3.
[3]何兆熊.新编语用学概要[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
[责任编辑:汤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