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
(阜阳师范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安徽阜阳236037)
【摘要】鉴于高校青年教师在高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各高校应加大对高校青年教师的培训力度,促进青年教师的成长。但目前高校青年教师培训政策规定方面却存在缺乏实施细则、缺乏时间规划、培训内容陈旧等不足之处,我们要在认识问题的基础上完善我国高校青年教师培训政策,以提高培训效果,满足青年教师的培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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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校;青年教师;培训政策
高校青年教师作为高校教育骨干的后备军,是高校教师队伍中最活跃的一支生力军,是高校能否持续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高校未来培养人才、发展科技、服务社会的支撑军,是高校教师的主体。但由于青年教师走向工作岗位的时间不长,经验不够丰富,掌握的理论也有待于实践的检验,教学、科研方面需要学习掌握的知识很多,很多方面有待改进和提高,因此青年教师培训需求很强烈。但由于繁重的教学和科研压力,很多高校青年教师成为为教学而教学的机器或者成为拼凑科研成果的机器。很少有机会进行知识更新,这与青年教师在高校中承担的角色极其不相吻合。
1社会转型期高校青年教师培训政策
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第八条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同时在第四章中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为了贯彻落实《教师法》中关于教师进修和培训的规定,教育部于1996年颁布了《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程》对高校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培训的组织与职责,培训的主要形式,培训的考核与管理,以及培训的保障与有关待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首次以法规的形式规范高校教师培训工作行为。《规程》中关于高校青年教师的培训主要有以下几点规定:第五条规定,培训对象以青年教师为主,使大部分青年教师更好地履行现岗位职务职责,并创造条件,及时选拔、重点培养在实际教学、科研中涌现出来的优秀青年教师,使之成为学术骨干和新的学术带头人;十三条第三点规定,凡新补充的具有学士学位的青年教师,符合条件者可按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或在职攻读研究生等形式取得硕士学位。
1997年教育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和《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决定在全国实施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制度,颁布了《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和《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是为了让青年教师在上岗前了解教师职业的特点和要求,掌握基本的教育科学知识、教育教学的方法和技能,树立素质教育的思想,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而制定的教师培训政策。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把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作为师资培养培训的重点。”1999年8月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人[1999]10号)中再次强调“青年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
2高校青年教师培训政策问题的分析
2.1培训政策缺乏实施细则
虽然《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和《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对高校青年教师培训作出一些政策性的规定,但规定与真正实施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例如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第二十八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教师培训的费用必须予以保证,各高等学校的教育事业费中,按不同层次和规模学校的情况,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教师培训。在规定中,对专项教师培训经费应该占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经费比例的多少、学校中用于教师培训的费用占高校教育事业费的比例是多少,而高校青年教师培训费用应该占教师培训费用总额的比例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而缺乏专门的高校青年教师培训经费方面的明确规定,可能导致原则规定在现实中由于经费的缺少而落不到实处。
2.2培训政策缺乏时间规划
促使发达国家青年教师培训政策工作顺利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他们普遍将进修制度作为教师培训的基本制度之一,并作出具体的培训时间规定。如英国规定新教师至少用五分之一的时间进修,正式教师连续工作满七年者可带薪进修一学期。法国、美国、德国和日本也都有类似制度。在我国,对于高级职称教师有一些规定,如我国《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第十九条规定,连续担任教授工作五年,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必须给予至少半年的学术假时间,并提供必要的保证条件。但是对于青年教师培训时间方面作出的规定远远满足不了高校青年教师培训需求,这与发达国家教师培训政策的主旨有很大差别。
2.3培训内容陈旧,无法适应高校青年教师增强教学科研能力需要
《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第四条规定,岗前培训工作的内容以《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以下简称《指导纲要》)为依据,包括高等教育法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基础知识。第八条规定,岗前培训教材由国家教委有关部门根据《指导纲要》组织编写或推荐,各地原有教材可供学员学习时参考。在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和教师由于急功近利思想的影响,不愿花费过多的时间与精力推出与时俱进的培训教材,造成受训的教师只能学过时的知识。例如针对高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开设的这些课程,都是高校青年教师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已经学过的理论课,对他们来说没有太大吸引力,没有针对青年教师教学实践经验不足、专业知识与基本技能知识整合能力较弱、科研能力不强等特点设置补充学术养料、拓展学术视野、更新学术知识和增强科研能力的培训课程。
3完善当前高校青年教师培训政策的建议
3.1重视教育立法,促使高校青年教师培训制度法律化
教育法制化是现代教育的基本特征之一。世界各发达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了青年教师培训制度,保障教师培训工作的有效实施。如美国《高等教育法》规定,资助的主要项目之一就是用于继续教育。但我国关于高校青年教师培训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制度,导致许多高校青年教师的培训成为一个随意的事情,各高校在对青年教师培训时,不注意从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学科发展情况来考虑教师的培训,使师资培训工作成为部分教师的个人行为,没有针对性、缺少整体规划性。政府应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师培训的法制化和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完善高校教师培训工作的政策法规体系和组织管理体系,用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高校青年教师接受培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同时国家对高校青年教师培训基地建设、教材设置、青年教师培训经费等方面都应有制度规定,确保高校青年教师培训有法可依。
3.2规范高校青年教师内容,建立青年教师培训课程体系
教师培训制度应根据高校青年教师培训目标,提出其培训内容的基本标准,明确规定青年教师培训的基本内容,使之规范化、系统化,尤其要规范好教师培训课程的基本结构,所谓课程结构是指教师培训课程内部各要素、各部分之间的组合形式,科学的课程结构有助于实现青年教师培训的目标,使高校青年教师培训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针对高校青年教师的培训内容要不仅包括师德知识、学科专业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教育专业知识等,而且还要涵盖教育教学方法方面的内容。需要指出的是,高校青年教师从学生转变为教师的时间不长,很多教师还不能很快适应这种角色的转变,可能导致工作中产生焦虑、急躁心理。
3.3高校青年教师培养培训一体化
我国过去的教师教育体制,实际上是一种“终结性教育”,具有很大的弊端:一是资源配置不合理。处于这种条块分割的师范教育体制内的各类学校如师范院校与教育学院相互难以沟通,不仅在管理上带来一定的困难与障碍,也造成教师培养培训资源的浪费与闲置;二是教师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分离,造成教学内容、教学技能培养等方面与教育实践相脱节;三是青年教师职前培养与在职培训还存在“倒挂”现象,高水平的师范毕业生进入教师岗位后,却接受相对落后的教师进修院校的在职培训,这即不适应青年教师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的要求,也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德国在这方面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德国将教师的专业发展和提高分为三阶段,第一阶段是旨在通过大学里的学术教育培养作为教师应具备的学术上的基础能力;第二阶段则是通过见习期的教育专业训练养成作为教师应具备的实践能力,第三阶段成为正式教师后的继续教育是在形成教师顺利适应急剧变化的教育、教学各项条件的能力。因此我们应该借鉴这种做法促进高校青年教师专业发展,把高校青年教师的培养作为是一个从大学阶段的培养开始直至退休结束的一个连续过程,在政策的制定上也要体现这种一体化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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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汤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