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卫东
(山东省技术开发服务中心,山东 济南 250014)
【摘要】为适应新的形势发展,大力提升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实现产业升级发展,科技部在总结以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基础上,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4月14日正式发布。配套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也于2008年7月8日正式印发。政策的实施6年来及未来的方向本文进行初步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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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企;政策;方向
1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
为适应新的形势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配合落实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大力提升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实现产业升级发展,科技部在总结以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基础上,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并于2008年4月14日正式发布。配套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也于2008年7月8日正式印发。它标志着,20世纪90年代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在完成了国家赋予的使命之后退出了历史舞台,一个新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时代正式到来。
新《认定办法》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政策的总体目标。既是要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指引下,通过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和新税制优化产业结构的引导功能,进一步增强中国高新技术企业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综合创新能力,通过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新型发展方式,来促进新时期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升级发展。为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服务,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宏伟战略目标做出积极的贡献。二是明确规定了企业研发和创新能力的具体衡量指标。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存在一个很大的不足,就是没有规定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特别是对研究开发活动一直没有给出评价标准和费用归集标准,致使各地在实际操作时,缺乏统一可测的标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新办法经过大量调研,借鉴国际经验(OECD、美国、韩国),结合中国实际,确定了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界定标准及费用归集标准。同时,对科技人员、研究开发人员、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等相应指标也给予了明确说明。认定标准规范统一,避免了认定工作的随意性。
在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取代了原《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世纪90年代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针对国际上高新技术产业蓬勃兴起,国内外差距较大的情况下制定的。当时在许多领域建立生产能力是第一位的问题,编制《产品目录》用来界定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历史的合理性。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以《产品目录》为导向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已不适应中国科技、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造成一些地方将只具备产品生产加工能力,不从事自主研发,长期处于高新技术产业链和价值链低端的加工型企业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大量伴随着现代服务业发展起来的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的企业又不能被纳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范畴。因此,为了实现以自主研发和创新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办法》在认定工作中取消了《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新《认定办法》根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十一五”发展规划,结合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促进民生的重点任务,配套编制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用来判断企业所进行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活动是否具有创新性,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方向,同时兼顾支持技术型服务业,并将成熟技术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排除在外,避免了《产品目录》的局限性。
根据形势的发展,适时对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了调整。新《认定办法》根据形势的发展和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强度的统计分析,考虑到中国不同规模企业的发展现实,新《认定办法》对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了适度调整,将销售收入为5000万以下企业,比例定为6%;销售收入为5000万~2亿的企业,比例定为4%;销售收入为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定为3%。这样做既能引导企业保持较高强度的研究开发投入,符合国家自主创新的政策导向,又能适应不同规模企业的客观发展规律,执行起来更加合理可行。
新政策还在管理体制方面的有所创新。为适应新的形势和工作要求,新办法加大了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力度。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的长效机制,构建责权分明、监管与操作分离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新办法设立了“部门决策、地方认定、机构监管”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成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决策层,研究决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原则,解决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监管层,负责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监督、检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和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省级科技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作为认定机构,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并通过会商制度及时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税收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此外,还通过公示公告、投诉处理、日常检查等措施加强过程监管,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体现了公共政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认定企业与享受政策同步进行。
2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发展方向
作为科技、经济、产业政策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和督查。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完善工作推进和协调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笔者认为下一步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同时展开。
2.1 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一是研究调整政策指标。以鼓励企业创新为原则,界定知识产权期限及与高新技术产品关联性,进一步明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范围,对研究开发费用归集的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完善,对引导性指标进行修订。
二是完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08年《认定办法》至今6年有余,第一批高企又通过再次复审一个循环已经结束。因此应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兴业态、文化产业等的发展变化对技术领域进行调整。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地方、专家的意见,淘汰一部分领域,新增加一些领域。
2.2 完善工作体系建设
针对政策文件补充完善整体思路、重点要点和操作细节,强化对地方认定机构、专家、中介机构和企业的业务培训工作,特别要对评审专家在评审前进行必要的集中政策业务培训。使认定管理工作更加严谨规范、标准统一。强化信息收集、跟踪调查、状态监控、预警、分析,为下一步政策跟踪调研、中介机构监管以及应对突发事件作出快速反应提供坚实的数据保障。
2.3 加强监督管理
科技、财税部门要以《认定办法》为准绳,避免各部门各自为战,坚持统一目标、统一标准、统一行动为原则,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共性重大问题,施行实地重点抽查,建立高企评审各环节问责机制,调动各方面力量保证《认定办法》的规范实施。
2.4 加强宣传培训
总结和宣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开展以来的经验、成效和作用,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增强企业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综合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为调整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支撑,同时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热情,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5 启动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试点工作
进一步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带动作用,选择部分地区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试点工作。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体系,整合社会资源,按照市场规律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促进企业持续增加研发投入,提高高技术产品的开发能力,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盈利能力,形成一批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龙头企业,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作出贡献。
[责任编辑:薛俊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