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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企业纳税管理的难点与解决措施

宋小花

(兖矿东华建安公司,山东邹城273500)

[摘要]在宏观调控政策下,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的速度虽然有所放缓,但是依然处于增长阶段,建筑行业的竞争依然很激烈。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就很有必要做好纳税管理工作。本文从施工企业的角度归纳总结出纳税管理工作存在的难点,并提出了对应的纳税筹划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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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筑;纳税管理;税筹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2.242

1建筑企业纳税管理难点

1.1在外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难点

大多数的施工活动都是在企业注册地以外的地方开展的,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按照工程总造价0.5%~1%的比例来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建筑企业根本没法将这被征收的税额具体到每个人员身上,也就没法正确的从工资中扣除掉相关的额度。况且,税务机关按照这种方式来征税,最终的额度是比较大的,这分摊到每个施工人员身上是很大的一笔税额,企业没法承担,个人也没法承担。此外,建筑施工企业每月要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全员实名的形式申报纳税,外地施工项目所属的人员也还要在工程所在地申报纳税,这就很容易产生重复纳税。以上就构成了在外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难点的原因了。

1.2工程结算中营业税及其附加管理难点

由于现在建筑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压价压的比较严重,施工企业为了能承接到工程不得不作出降价让利行为。在工程结算时难免会体现出让利行为,但税务主管部门认为这相当于商品折扣,要求对这部分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此外,如果施工企业在工程的所在地有发生营业税缴纳,那也是建设方先行代为缴纳的,而施工企业一般到了期末确认了收入之后才计提营业税及附加,如此问题就出现在了工程结算和施工企业确认收入有较大差异或是建设方代缴扣不及时等情况,从而导致应交税金科目贷方余额过大,税务机关在年末稽查时会要求清缴该部分税款,这部分建设方迟早都会给予扣缴,但问题就出在这部分被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扣缴了之后,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还要求缴纳一次,这种情况在税务稽查时经常发生。

1.3企业所得税管理难点

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跟商品流通企业的所得税在纳税实务上存在有一定的差异,管理起来具有一定难点,主要表现在:首先,建筑施工企业驻外地的分公司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主体,但还是需要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年终再在公司总部进行汇总调整,但问题是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结算、供材结算、分包结算等时间比较久,这就会使得分公司预缴过多的企业所得税,而总部汇总调整时却很难让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多退少补;其次,在一些地处偏僻的山区税务机关在办理工程结算时要求施工企业提供各种资料,比如证明本工程收入成本已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的证明,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征缴证明,如果驻外施工企业提供不了的话,则会被要求按结算金额的2%~3%扣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工程所在地被扣缴的企业所得税并不能得到总部所在地和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的认可,从而构成企业的重复纳税;最后,驻外施工单位在当地购买的材料、租赁场地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都难以取得发票,没有发票就没法税前列支。

2纳税管理难点解决措施

2.1在外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解决措施

针对在外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比较合理的做法就是最好能够在建筑施工企业所在地缴纳,这样比较统一,也好管理,不容易出现重复征收情况。即使没办法争取统一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也不应该按照总工程造价款的一定比例来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要按照施工人员个人的薪金收入来计算个人所得税。要想成功争取到这个结果,首先,建筑施工企业自身要完善和规范经营管理活动,并尽量提交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单位要求的相关资料。其次,驻外施工工作人员的工资不要在工程所在地发放,而是要在建筑施工企业总部所在地发放。最后,加强与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单位沟通、交流与协调工作。

2.2工程结算中营业税及其附加解决措施

由上文可知,工程结算营业税及其附加的难点问题概括起来就是工程让利及提取的税金金额和甲方代扣缴存在差异性所造成的。一方面,需要解决工程让利是否应该纳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范围的问题,其实根据营业税实施税则的规定,让利部分是不应该被当作工程结算的,不应该被认定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的,所以,施工企业在办理结算的时候,要避免在结算报告中使用“让利”这两个字眼。另一方面,关于施工企业与建设方代扣代缴形成的营业税额时间性差异产生的问题,实际上建设方审批的工程结算要远小于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的工程完成量,所以要解决这一问题,建筑施工企业确认工程结算收入时尽量将时间保持跟建设方审批的工程结算一致,尽可能按建设方审批的工程结算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并计提营业税。

2.3建筑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难点解决措施

首先,将驻外分公司的施工工程严格控制在甲方签批的工程进度结算之内,遵守收入成本配比的原则,确认进度时要严格审查成本费用是否全部入账,杜绝成本费用入账不及时行为,并按时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其次,建筑施工企业要如果是持《外出施工经营许可证》施工的,则要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及时应税务机关要求到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施工经营许可证》,办理工程结算时要了解相关需要提交的资料,对于提供资料有困难的,比如在偏远山区,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让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给予出具所得税管辖征收证明文件。一般这样操作后,在办理工程结算时,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大多不会扣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各地税务机关要求不一样,必须要做好前期的工作,才能得到税务机关的理解和支持。

3结论

建筑施工单位在纳税管理的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难点,所以更加要加强经营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提高各管理环节相关人员的税法知识,在办理相关业务时要具有纳税意识,负责财务管理人员更要精通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从而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力争降低税务成本,采取正确措施解决施工企业纳税管理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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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安尼.关于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研究[J].财经界,2013(5):10.

[2]谢云霞.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筹划问题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3(10):15.

[3]赵佳.基于会计政策选择的企业纳税筹划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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