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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领域社会工作:国内外镜像与本土路径建构

徐选国

摘要:西方社会工作的晚近发展表明,发端于宗教领域的社会工作,在西方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领域都出现重返宗教的趋向。本文首先阐述了宗教领域社会工作作为社会工作实践的新面向,呈现了其内涵与本质;进一步,对世界范围内宗教领域社会工作实践脉络进行了反思性梳理,旨在为我国推动宗教领域社会工作实践提供经验参考;文章最后从追寻人的完整性角度,尝试提出加快推进我国宗教领域社会工作实践的基本思路和策略,以期加快宗教领域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和本土化进程,并有效整合宗教力量服务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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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宗教领域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经验反思本土路径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差异性均衡权力体系架构下社区社会治理新路径研究”(项目编号:14BSH011);中国社会工作协会2013-2014社会工作实务研究课题“儒家社会思想在社区社会工作实务中的应用”(编号:13SW2024);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社会学建设项目”(编号:B501)。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828(2015)02-0018-08

DOI: 10.3969/j.issn.1672-4828.2015.02.002

徐选国,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学(社会工作)博士研究生,上海高校智库“社会管理与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上海现代公益组织研究与评估中心项目总监。

纵观国际社会工作发展史,宗教无疑是促进社会工作发端和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世界范围内社会工作的专业化与职业化进程,无不与特定的宗教教义、理念和宗旨产生着关联。然而,对于缺乏宗教背景的国家和地区,这种强调宗教基础的社会工作理论和实践无疑会呈现出不一样的发展态势。近年来,社会工作在中国社会建设进程中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修复、发展和预防性功能,日益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抓手和柔性力量。由于专业社会工作起源和成熟于先发现代化国家,并且带有明显的宗教背景和西方社会特有的文化底蕴,其在传人我国社会工作实践过程中,很多要素难以适合中国社会、经济、文化脉络,因而,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实践模式。相比于西方发达的宗教社会基础,中国的社会主流思想受唯物主义、无神论的形塑,因而相对缺乏西方社会工作发展过程中的宗教力量。但是,随着世界范围内文化交融日益增多,文化多元性和宗教信仰自由已成为当代中国许多民众在追求物质满足之外的首要需求。而人们对于文化多元性和宗教信仰的行为表现了他们在当前社会转型背景下,对自我社会意义的追求和积极建构。因此,探讨宗教与社会工作的关系逻辑,是当前社会治理与社会建设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

一、宗教领域社会工作:社会工作实践的新议题

洞察西方社会工作近来的发展趋势可知,在两百多年前从宗教发端并受益于宗教力量的社会工作专业事业,目前有一种回归宗教的动态和趋势。这种回归不是传统意义上强调的从宗教教义中寻求理论和价值基础,而是反映了人们在当前社会结构发生急剧变迁的背景下,对于一种精神性的诉求和向往( Harry,2005)。即在各种新社会趋势(全球化、市场化、消费社会、信息社会、后工业社会等)与新社会风险(多元化、个体化、原子化、生活方式变迁、劳动结构变革等)的交互作用下,人们的脆弱性凸显;而作为回应人的社会需求的制度性、专业性和社会性手段,社会工作理应以人的完整性、全面性为核心,为人们构建其作为社会性存在背后的意义之网。也正基于此,强调关注精神性、灵性的宗教社会工作实践逐渐在大陆地区兴起(李光明、徐选国,2013)。然而,在当代社会工作实务体系中,对宗教领域社会工作( church-related social work)的内涵与外延尚无明确、统一的界定。国内外学术界和实务界比较一致的观点在于:宗教领域社会工作是现代社会工作的一个重要分支,有着其独特的专业领域和服务对象。宗教领域社会工作者们以宗教领域的团体、个人,以及宗教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为对象开展社会工作实务,同时,更加注重运用社会工作专业伦理和技术,将宗教团体和信教人士与社区发展进行双向结合。

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宗教领域社会工作应强调其内在本质,即社会工作要捕捉当代人们共同的诉求——在急剧变迁的社会结构脉络之中追寻自我之意义——并最大限度地回应这种诉求。因此,本文将宗教领域社会工作的内涵界定为:以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为指导,尊重宗教领域的各项文化实际,以促进宗教慈善事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根本目标,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服务于宗教团体和信教人士,并将宗教慈善资源与社会建设的总体发展目标相连接的专业活动和职业实践。这一概念既强调对宗教领域社会团体、群体和个人社会需求的关注和回应,同时,也强调将宗教领域的积极元素融入当代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世界之中。宗教教义、宗教团体、信教人士等具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宗教领域社会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纵观国内外社会工作发展脉络,推进宗教领域社会工作实践,已成为当前社会工作实务的新面向。因此,在当前我国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加快推进宗教领域社会工作发展,促进宗教领域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实践进程,具有重要的战略和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国宗教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社会工作介入宗教领域也有一定的实践,并发挥了积极的成效。然而,在具体实践中,相关地方和部门对于在宗教领域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并发挥宗教力量助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认识还较为缺乏。与此密切相关的是,宗教领域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相关政策法规缺失、且执行力度还不够;同时,在宗教领域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缺乏规范化管理机制,其优势和潜力未得到有效挖掘和发挥(国家宗教事务局,2012)。因此,在我国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时代背景下,通过引入专业社会工作,加强宗教领域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进程,促进和鼓励宗教力量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既是新形势下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宗教领域人士和信教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还是构成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宗教领域社会工作的实践脉络:来自国内外的经验省思

国际上,尤其是以基督教为伦理教义的国家,它们在宗教领域大力推进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进程,基本上从社会工作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对宗教教义、理念和伦理的实践。在全球社会工作脉络化过程中,宗教成为其中一个密切相关的要素,有效地推动着社会工作发展进程( Gurid&Elsa,2015)。因此,梳理、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关宗教领域的社会工作实践和经验,对于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程,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西方国家宗教领域社会工作实践概况

从国际视野来看,西方现代专业社会工作的实践和发展的整个历史都与基督教历史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具有宗教背景和受宗教启发的个人和团体,在19世纪西方工业国家社会工作的诞生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 Midgley,1989)。类似的观点指出,对于许多服务对象来说,宗教成为他们认同建构的基础性元素,尤其是对于妇女、少数族群、老人群体而言,宗教常常扮演着一个十分关键的角色( Sheila&Philip,2010; Harry,2005)。这表明,在西方国家,宗教成为社会工作实务不可逾越的重要元素。基督教伦理反映了欧美社会主流文化模式,欧美历史发展与社会文化的深厚渊源,为社会福利与社会工作专业发展奠定了重要价值基础,广泛影响着人们的社会生活模式与行为规范取向(刘继同,2005)。通过梳理西方社会工作发展历史,可以清晰地看到西方社会工作发展过程与宗教之间的选择性亲和关系。有学者将西方社会工作发展与宗教之间的关系划分为四大阶段(王顺民,2009):第一,济贫法时期。虽然《济贫法》使社会福利工作逐渐趋向“非宗教性”特征,但其仍然凸显教区救助原则,即主要以教区作为济贫法实施的执行与管理单位,宗教团体抑或个人的慈善行为,被视为“国家机器的补充者”。第二,社区性福利工作时期。与工业革命相伴而生,出现了各种官方性质的慈善救助团、都市慈善和宗教性质的慈善组织会社和社区睦邻运动。其中,慈善组织会社是由42个地区委员会组成的联合体,设有协议会以作为最高的管理机构,并以伦敦主教为会长。另外,伦敦牧师巴涅特在长期为教区穷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首倡社区睦邻运动,鼓励和倡导牛津、剑桥两所大学的师生,到贫民区为当地居民提供服务,以改善穷人的生活质量及其环境,并实现民主与平等的思想,从而开创了一种新型社会工作方式(扎斯特罗,2005)。第三,福利国家时期。这一阶段,严重的失业问题、危险共担的社会意识、强调政府积极作为的政治思潮等,成为福利国家发展的重要结构性背景。济弱救贫不再被视为是一种慈善行为,而是社会共同的责任,这种制度性安排,大大限制和缩小了包括宗教团体在内的民间自愿部门的活动空间。第四,后福利国家时期。福利国家危机,揭示了福利国家政策的弊端,新型的福利多元主义思想强调家庭、社区、教区、邻里以及各类自愿团体的责任,这其中,宗教团体和慈善力量成为福利多元主义中的重要参与者。

在美国,教会经过长期积累,拥有大量的财富和投资项目,社会募捐和举办实业是他们扩充资金的主要来源。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教会承担着美国主要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同时,新教教会设立了大量的福利救济机构,例如,开办学校、医院、儿童保育院、安老院等,并积极关注世界范围内的贫困问题、环境污染、生态危机等全球性问题,以提供改良之策。据相关数据显示,在美国,近半数的、有组织性的社会团体、个人慈善行为和志愿行为具有不同程度的宗教性质(王思斌,2006)。而且,美国社会工作者对宗教社会服务持有积极的态度:如果宗教社团要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社会工作者就要学会有效地与有组织的宗教团体或个人合作,来帮助有需要的人们。同时,社会工作者应该借助更加多元的工作模式,在维护双方各自意识形态与价值立场的前提下,尽可能促成符合双方利益的合作模式。有学者把宗教力量提供的社会服务和专业社会工作之间的关系概括为“一种有限的伙伴关系”(扎斯特罗,2005),这既强调了社会工作与宗教力量之间的契合性,也指出了二者之间的不可完全通约性。

在德国,宗教团体开展社会服务的特色之一在于:由政府制定法律和法规,宗教团体实际操作,提供具有专业化社会工作水准的社会服务;其特色之二在于:它形成了相当完整的教育体系,并且融入了天主教的社会学思想和神学主张。德国社会保险法案的实施,主要通过各种公法意义上的独立法人团体提供资金,其中,民间社会福利组织,包括天主教和基督教宗教团体在内,接受国家委托,在国家提供大部分资金的前提下,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晏可佳,2007)。可以发现,在西方社会福利与社会工作发展的不同阶段,宗教力量都不同程度地参与其中,并发挥积极作用。

(二)发展中国家宗教领域社会工作实践概况

宗教组织和个人在非洲、亚洲、南美洲等发展中国家社会工作发展过程中也起着重要作用,犹太教、萨满教、禅宗佛教都与社会工作高度兼容,且应该被整合到专业社会工作实践之中( Midg-ley,1989)。类似观点也体现在社会工作与伊斯兰教、道教之间的相容性方面。南非是社会工作在民族宗教领域发挥作用,并与宗教事务管理成功结合的典范之一。例如,其社会工作者在解决种族隔离政策所造成的影响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他们主要在两个互相联系的体系中开展服务:一是正式的社会福利体系,由国家组织并由国家提供资助;二是非正式社会福利体系,它通常与一种反种族隔离、支持民主的理念联系在一起,没有政府财政援助。其中,非正式社会福利体系又包含两种主要的社会团体:一个是与反种族隔离组织相联系的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另一个是在教会的帮助或支持下发展起来的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社会工作者在这两种组织之中开展服务,他们着力于通过地方性的社会工作知识,服务于那些由于社会、政治、经济等资源不足而产生社会问题的社群,开拓和弥补了正式福利所忽视的社会工作领域(柏贵喜、龙运荣,2007)。

2010年世界社会工作联合大会期间,来自纽约州立大学的越南裔专家学者,提供了在越南河内地区开展的佛教社会工作实务的研究报告。报告指出,越南的佛教界专职宗教人士越来越认同与专业社会工作者建立合作关系,宗教领袖们寻求专业社会工作团体的帮助,在信众和社区之间构建交流平台。一些寺庙的主持本身亦修学社会工作实务,并在其宗教活动场所内提供社会工作者开展临床社会工作和团体社会工作的场所,为社区的佛教徒和非佛教徒提供均等性的慈善服务。可见,发展中国家也在结合自身宗教文化实际的基础上,不同程度地引入专业社会工作实践,并将社会工作实践与宗教伦理等有效结合起来,共同践行社会发展与公正理念及其目标。

(三)我国港、澳、台地区宗教领域社会工作实践概况

台湾地区先后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宗教福利服务系统:一是西方教会系统,这一系统服务模式主要是回应台湾社会的现实问题而发展起来的,包括从个体性的福利服务到社会正义的社会服务;二是本土寺庙系统,其与经济发展及福利体系扩张紧密相关,并在稳定之中求得发展。两种系统在思索如何使宗教成为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并服务于社会发展时,存在明显的不同。在台湾社会变迁五十多年的历程中,西方宗教福利服务的发展模式由“传统慈善的发展阶段”(提供医疗、教育服务)、“转型的发展阶段”(提供残障、劳工、咨商服务)演变到“多元的发展阶段”(提供变迁社会多元化的服务)。而本土宗教,在20世纪30~ 60年代,寺庙团体所从事的服务主要是“传统慈善的发展阶段”(提供老人、医疗、儿童服务),七十年代以后,本土宗教的福利服务呈现出“转型的发展阶段”(提供医疗、教育服务)(王顺民,2009)。可见,从实际福利服务的发展模式来看,本土宗教未能脱离西方宗教原有的发展模式:慈善、医疗与教育,只是其影响因素主要来自宗教主事者的个人认知。目前,以基督教福利机构的数量最多,有232个,主要侧重于儿童服务类与青年服务类;其次是天主教福利机构,有183个,以教育服务类和残障服务类为主;本土宗教团体所设置的福利机构数目最少,67个,以儿童服务、教育服务为主。

社会工作是澳门宗教慈善公益事业的主要内容。宗教团体和力量已日益成为澳门社会工作的中坚力量,从事社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服务的宗教团体有六十余家之多,其中主要是天主教和基督教组织,部分佛教团体也参与其中。在从事社会工作的各社会团体中,宗教团体在社会工作实践中占据了突出的地位,并取得了较大的影响。在澳门,宗教团体参与了所有6大领域(家庭服务、儿童青少年服务、长者服务、康复服务、社区服务、防治药物依赖服务)的社会服务实践,宗教团体参与了上述六大领域所有30个服务项目中的22项之多。同时,澳门社会服务设施总数为187间,澳门宗教团体下属的就多达64间,占到总数的34.2%(周云,2011)。不难看出,澳门在宗教领域推进社会工作实践具有一系列突出的特点:首先,宗教团体和力量积极参与到公益慈善事业和社会服务实践之中,不断推动社会工作的实践与发展,提升了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其次,宗教团体与政府部门之间具有密切合作关系,二者之间形成良好的伙伴合作关系,共同推进社会工作和社会福利服务实践。另外,宗教团体本身非常重视能力建设,不断丰富其参与社会福利服务的内容和领域,提炼宗教领域社会工作实践模式。

自20世纪70年代起,香港基督教会开展的社会服务和慈善事业也开始实现了向专业化社会工作转型。其服务理念蕴含着现代社会工作中丰富的宗教资源和元素,它植根于香港社会福利实际,遵循“以人为本”的信念,以实现“全人的发展”和“公义的社会”为目标(嵇绍乾,2011)。与美国和德国的实践模式有所不同,香港政府通过投标和竞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这种政策导向和举措无形之中促使基督教团体的社会服务实践越来越朝向专业化和制度化方向发展,在与其他社会服务团体相互竞争的过程中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同时还要接受政府或第三方独立机构严格实施的绩效评估和社会监督(王思斌,2006)。在经过若干年的发展之后,目前绝大数提供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服务的香港基督教会都接受政府的津贴和资助,而且大部分基督教社会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主要是由受薪的专业人士来开展和执行日常事务及工作(刘继同,2003)。香港特区因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脉络,其发展过程中受到西方基督宗教思想的显著影响,这为香港地区社会福利和社会工作实践融人丰富的宗教慈善思想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四)中国大陆地区宗教领域社会工作实践概况

从20世纪30年代末开始,中华基督教会全国总会发起了一场“边疆服务”运动,基督教传播也同时展开。边疆服务带有“社会福音”的鲜明色彩。在实践中,总会同工深入川西北藏、羌山区及凉山彝族聚居地,配合教育、医疗卫生、生计等社会服务工作实施布道,力图构建基督教的“川西圣地”,并“复兴”西康地区已呈颓势的教会事业。这一努力虽取得一定成绩,但因川、康民族地区信仰状况复杂多元,以及未能处理好世俗性社会工作与神职人员秉承的传达“上帝旨意”之间的关系,因而,未能实现构建基督教福音的预期目标(杨天宏,2010)。

随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尤其是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基本上完成了由生存理性向发展理性的嬗变,与之相关的公益慈善事业也得以蓬勃发展起来。以天主教北京教区为例,其从事的社会服务领域主要包括协助农村教育、参与赈灾助残济贫工作、协助开展希望工程等公益慈善事业,并推动天主教内外的新闻出版事业,组织实施形式多样的文艺活动,并参与国际文化交流等活动。2002年,基督教全国两会设立社会服务处,中国教会在福音宣讲与社会服务的有效互动中,引领和指导各地基督教开展社会服务项目。其中,尤为强调教会在社会服务实践方面应坚持“彼此相爱,圣灵引导,扶持代祷”的原则(王思斌,2006)。但是,在专业化社会工作和基督教社会服务之间如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社会服务的专业水准,以及如何实现基督教社会服务和社会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同时实现双赢等方面未予以关注。

1996年,上海浦东罗山市民会馆的建立与发展,堪称中国大陆宗教领域社会工作实践和发展的创新典范,它是上海市首家采取的“公有民营”托管方式提供社会服务的宗教团体,在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的推动下,作为专业社会组织为居民提供社区服务,其资金来源于政府拨款、社会捐款和会馆运营,作为非营利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严格执行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核算制度,而且每年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多年来,其为社区大众提供了丰富多彩的社会服务,在其影响推动下,诞生了全国范围内首家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上海乐群社会工作服务社,成为推动上海社会福利与社会建设的一支不可忽视的专业力量。上海基督教青年会在探索宗教慈善与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进程的成功经验主要包括:一是有关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二是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包括社会工作的教育和实务专业人员以及大量志愿人员在内的方方面面的合作,创造性地将各种社会资源整合起来,实现了优势互补(王思斌,2006)。深圳市近年也逐步将社会工作引入宗教领域,进行了一定的实践,并取得初步的成效(李光明、徐选国,2013)。

尽管近年来我国宗教领域社会工作有了一定的实践,并取得一些积极的成效。但是,深入分析发现,目前我国宗教领域的社会服务实践总体上仍停留在宗教界自身建设的范畴,尚未被视为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和社会建设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未成为和谐社会建设、包括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进程中可资利用的一项重要资源。相反,宗教领域的社会服务长期处在传统慈善济贫事业的范畴,维持着一种低水平的服务模式,难以走向专业化的道路,其所提供的社会服务主要属于一种辅助性质,涉及的领域较为狭窄,创新性和开拓性亟待加强(晏可佳,2007)。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受“工具理性”的推动和影响,宗教信仰缺失、制度安排受约束、NGO发育不良与结构性资源短缺等,使得社会工作在化解社会问题中的作用有限。这种依附型嵌入性发展特点极大地制约了中国宗教领域社会工作的专业性、专业独立性与职业化发展(陈友华、苗国、彭裕,2012)。因此,加强对宗教慈善和宗教团体、个体对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认识,将专业社会工作引入宗教领域,服务宗教团体和个体的发展,并有效整合宗教慈善力量和积极资源,共同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应是当前政府、宗教界和社会工作界等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

三、追寻人的完整性:我国宗教领域社会工作实践的路径建构

国际上,社会工作是因应工业化和城市化对个人、家庭、群体、社区和社会带来的一系列挑战与后果而出现的,通过提供专业性的助人服务、倡导公民参与和社会政策创新,维护社会公正、协调多元利益以及整合社会关系等(徐永祥,2007)。本质上,社会工作的根本任务在于整合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人的完整性,在深层次上,乃是依赖于我们一直在努力寻求认可和承认的模式(霍耐特,2005)。因此,强调主体间的相互承认、并进一步构建彼此的团结关系,才能不断回应当前碎片化的生活世界和个体不确定的未来(杨君、徐选国,2014)。而对于当前中国社会工作实践而言,强调国家、社会以及社会工作自身各主体对社会工作的承认,应成为中国社会工作未来发展的重要取向(王思斌,2013)。结合国际上宗教领域社会工作实践经验及其成效,对于我国开展宗教领域社会工作具有积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基于此,结合我国国情实际,本文认为,可以从如下方面探索和加快推进我国宗教领域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和本土化进程。

(一)互构与共生:重构宗教与社会工作之间的嵌入性关系

社会工作与宗教在根本目标上具有一致性:社会工作的根本目标是为有需要的个体、群体和社区提供服务,以改善其处境,促进其发展,并实现良好的社会适应状态;宗教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也是通过慈善救助和互助,实现对弱者的关怀。因此,社会工作与宗教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建构的共生关系,这种关系类似于卡尔·波兰尼所建构的“嵌人性”思想(波兰尼,2007)。鉴于宗教领域传统工作模式存在的一些弊端和不足,将专业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引入其中,引导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充分有效发挥其助人优势和慈善资源,将是对宗教工作理念、方法和成效的极大补充与完善,也是当前社会工作实践的重要创新之一。因此,要有效开展宗教领域社会工作实践,需要政府、社会、宗教领域等各主体对社会工作与宗教工作之间的融合性、契合性特征予以科学、理性的认知。

(二)制度设置与创新:积极建立和完善宗教领域社会工作相关制度

通过以岗位购买、服务项目购买、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等形式,积极推行政府购买宗教领域社会工作服务的实践,促进我国宗教领域社会工作职业化进程。今后可在现有宗教领域社会工作岗位购买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岗位开发与设置,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规模,向宗教团体派驻专业社会工作人员,融入专业社会工作理念和技能,推动宗教慈善团体由现有的“传统式内生福利服务模式”向“专业化外展福利服务模式”转变,以提高宗教慈善团体和信教群众服务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经济社会建设的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力。同时,一些社会服务组织也将宗教伦理工作融人现有社区服务实践之中,并取得一定的成效,今后可以通过项目制的形式,总结和提炼现有宗教领域社会工作实践经验和成效,打造品牌项目,推动宗教领域社会工作实务进程。

(三)吸纳与培育:加强宗教领域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培养与建设

在实践中,不断引进、吸收和培养具有宗教学、民族学、人类学等背景的社会工作人才,在现有宗教领域社会工作人才基础上加强宗教领域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工作,促进我国宗教领域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发展。目前,深圳、上海等地拥有一支具有民族宗教领域社会工作实务经验的专业人才队伍,今后可以在现有人力资源基础上,进一步培养、培训一支规模适当、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宗教领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服务我国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创新的战略目标。可以促进教育和实务领域之间的联结,促进实务领域宗教社会工作者进入高校讲学等,提前为高校学生传授宗教领域社会工作实践知识和技能。

(四)整合与超越:加强宗教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领域与内容的探索

不断借鉴国际上有关宗教领域社会工作实践的有效模式和相关理论,结合当前我国宗教领域已有的社会工作实践,推动我国宗教领域社会工作实务体系建设。国际经验表明,宗教领域社会工作的实践领域主要集中于困难家庭、儿童青少年、劳工、老年人、精神健康、再社会化等领域。可见,国际上宗教领域社会工作主要是结合宗教自身特征和优势,为宗教团体、信教群众和一般大众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服务。今后我国宗教领域社会工作的服务领域主要可以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向宗教领域人士传达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引导宗教力量与社会主义道路相适应;二是通过专业力量,结合宗教慈善资源,将宗教力量引入并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建设与发展;三是通过专业价值观和理念的指导,借助专业方法,为宗教团体和信教人士中有需要的个人、家庭或者组织提供专业服务;四是通过专业社会工作方法,积极整合宗教领域义工资源,实行社工带领义工的模式,为和谐社会建设注入新的力量;五是加强宗教领域社会工作实务经验的反思与研究,形成宗教领域社会工作实践范本和学术成果,不断探索我国宗教领域社会工作的本土化实践和模式。

(五)激励与助推:加强宗教慈善社会团体自身能力建设

可以在全国和各省、市民宗委和统战等部门设立宗教慈善基金会,并纳入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之中。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宗教社会团体一方面有政府专项经费的资助,另一方面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因此,其生存和发展颇具生命力。我国总体上未对宗教慈善力量给予较多关注和支持,今后应该深化对宗教领域开展社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同时,也要深化对宗教力量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积极作用的认识。要建立相应的专项财政经费,确保宗教领域社会工作在实践过程中能够可持续运作;通过设立宗教慈善基金会,加强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化、公开化,进一步强化宗教慈善团体的规范化、合法化和有效性运作。

总之,我国宗教领域的社会工作实践尚不成熟,这与整体上我国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本土化水平不高密切相关,同时,也与我国政治、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等综合因素相关。因此,要有效推进我国宗教领域社会工作实践,有效引导和促进宗教力量服务与贡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政府、社会、宗教等多元主体共同对话、积极互动,以寻求一种多元治理格局下的宗教领域社会工作实务发展模式。对于具有深厚文化传统资源的中国而言,在宗教领域社会工作实践中加强对文化自觉的关注(何雪松,2014),或许是一条可以挖掘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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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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