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乔卉
(宁波大学 人文与传媒学院,浙江 宁波 315000)
摘 要:晚清,宁波地方自治运动在蓬勃发展的同时,部分地区也出现了一些反地方自治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地方自治初创时期,地方自治机构没能有效处理公所与民众间的关系,以致引起普通大众的不满。地方自治过程中的反地方自治现象,是近代地方政治发展初期的一个缩影。它不仅能够反映出普通大众对地方自治运动的心理,而且能够了解在地方政权建设初期,国家与基层社会的权利变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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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清末;宁波;反地方自治;民众
中图分类号:K25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5-0033-03
基金项目:2014年宁波大学研究生人文社科创新基金一般项目(G14019)
1908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各地开始兴办地方自治。①据现有史料,宁波一地清末时已有一批由民间发起的自治组织成立,如1906年慈溪陈谦夫成立慈溪西乡公益社,1907年奉化士绅创办奉化自治会等。此后,宁波府所属各地地方自治陆续展开。然而在地方自治发展之初,自治机构设置不完善,出现自治机构为解决财政困难而增加捐税,自治运动实施的措施与民众传统信仰相冲突等问题。因此,地方自治运动伊始,地方社会就屡屡出现反对地方自治的事件,如民众抗交捐税,捣毁学校与自治公所,仇视自治活动等。这些反地方自治运动的现象的出现,一则能够反映出开办地方自治运动之时各种制度的缺陷,二则通过对反地方自治运动的研究可以了解国家与社会的深层关系,反映普通民众对早期地方自治运动的心理。为此,本文拟以宁波为例,对宁波地区反对地方自治的事件及其发生原因、民众心理加以分析,从一个侧面揭示近代宁波地方自治运动的实施情况和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②
一、清末民初宁波地区民众的反地方自治事件
清末,宁波地区发生了一系列的民众反地方自治事件。1906年鄞县姜山举行礼拜会,仙岩寺内向有发给济米之例,但被学堂出面阻止,于是姜山行会众人拥入周家埭南津学堂,捣毁门窗什物[1]。同年镇海县霞浦地方有张兆泰等兴办学堂,借用张氏宗祠什物,被当地族人出而阻挠,并将什物捣毁[2]。1907年奉化县某乡,前由绅董庄景仲举办乡约,以禁赌为当务之急,有恶徒杨牢违禁聚赌,抽头渔利,乡约禁之不听,反而聚众反对乡约[3]。1907年3月,镇海县妙胜寺住持闻馥就曾率众抵制学堂,后县政府将闻馥拘押[4]。同年宁波江东明新小学堂,暂借朱桑都神殿为校舍,有乡民将学堂器皿搬运他处,激起公愤,乡民拥进殿内,捣毁学堂器具[5]。1907年余姚北乡根据膏捐局定章,应该只捐土浆,但近来又忽及杂物,乃至沙蟹一担须捐钱三百文,以致激成民变,北乡乡民聚众捣毁自治公所,乡民鸣锣聚集一两万人,至沙黄地方与官兵抵抗[6]。镇海各区联合会向有议决肉捐,每斤捐银二厘一,该乡自治公所曾函知本乡各肉铺,意拟照行,但东绪乡施公山、孙叶黄两家抵制不认,随后,施公山煽动市民,宣称自治公所现将肉每斤捐洋二分,今日来要捐猪肉,明日要捐鸡鹅鸭蔬菜及房屋椽柱人口,鼓动民众起而反之,杀尽自治诸人。于是施公山孙叶黄联合各村匪聚众千余人,焚毁捣掠公所学堂以及各议员家房屋多所[7]。1911年慈溪一地也曾出现僧众反对自治运动,阻扰自治活动,慈溪桃源乡开选民大会,先期订借方广寺为投票区,不料该寺住持僧智圆仗着僧教育会的袒护,不准选民入内,激成公愤[8]。
二、暴力反自治的原因
近代宁波地区民众出现暴力反抗地方自治的现象,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由地方自治机构和普通民众双重作用的结果。就地方自治机构而言,由于没能正确处理自治机构与民众的关系而引起民众的不满;就普通民众而言,由于民众自身文化教育素质的欠缺,导致他们对地方自治认识不清,出现拒不配合和故意扰乱地方自治的现象。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第一,自治公所没能有效处理公私关系。宁波地方自治公所在开办之初,地方自治场所多借用现有庵寺、宗祠作为办公场所。这本是为节约地方自治经费而实行的便宜之举,但由于没有正确处理公所与私人、寺庙公私关系,以致出现僧侣和宗祠所有人阻挠地方自治的事件,如1911年鄞县自治公所经官绅协议后,将万寿寺作为地方自治的办公场所,但在与僧侣交涉时,自治公所违反了僧侣自愿原则,出现故意驱逐僧侣的现象,以致引起僧侣的普遍不满,于3月8日发生捣毁自治公所的事件[9]。自治场所财产关系如果没能有效处理,也会引起普通民众对地方自治场所的不满,如同年“镇海县霞浦地方有张兆泰等兴立学堂,因借用张氏宗祠什物,被张修槐出而阻挠,并将什物捣毁”[10]。地方自治机构没有政府划定的自治机关,只能依靠借助所谓的公款公产,而这侵犯了一向独立于社会之外的僧侣群体的空间,他们也借口“宁波府僧立教育会呈请寺观并非公产,该邑以万寿寺等十余寺拨作自治公所请,饬县收回成命,或双方协议改拨为借等因[11]”反对自治。无物质补偿,开展的议会、提案等现代民主活动与传统僧侣、民众格格不入,触犯到僧人乡民的利益,自然会引起民众的抵触和反感。
第二,自治公所为筹集资金增加捐税,加重了民众的负担。自治机构在开展自治活动时基本上是没有国家财政的保障的,根据《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和《浙江省县自治征程议决案》的规定,县自治经费的来源主要是公款公产、县税、杂捐杂税。《鄞县通志·财政》里可以看出清末除田赋外,杂捐名目繁多,分为学租、当税、牙税、契税、牛税等类别,在地方自治实行之初,民众就已经承担着名目繁多的税种[12]。为筹集自治经费,自治机构不得不加税于民,繁重的捐税激起了民众的反对。镇海县自治公所对商民征收肉捐,给商民增加了沉重的负担,镇海自治公所按照议会的决议,向商家征收每斤捐银二厘一的肉捐。商店为了抗议肉捐进行罢市。议会成员陈文华、施望枚视察邀请肉店照常营业,随后商户施公山、孙叶黄聚集千余人进入自治公所,砍死乡佐施望枚,又抢劫捣毁了议员陈文华、孙耀勋等人的家庭住所和沿街店铺,性质恶劣[13]。晚清时期,民众生活原本就比较贫苦,为兴办地方自治,创办学堂,又不得不向民众征收更多的捐税,地方自治所举办的一系列活动中不但没有使民众获得任何的好处,而是使他们的生活更加困苦,于是民众群起而反对自治。
第三,自治理念与民众生活相冲突。寺僧、乡民民智未开,思想保守,当乡村旧俗受到冲击时,他们便起而反抗。在宁波江东地区,为兴办明新学堂,暂借朱桑都神殿为校舍。但是因为该处乡民想要在此举行朱桑都神会,于是将学堂器具搬运他处。堂董不允,以致激起公愤,于是乡民拥进殿内,将学堂器具捣毁[14]。这则材料说明民众对地方自治的其他举措,如兴办学堂加以抵制,体现了民众思想的守旧和保守,将寺宇神庙改为学堂和自治公所的办公地点,这样一种举措直接冲击和破坏了民众传统的信仰体系,使深信迷信旧俗的乡民万分愤慨。
乡民消息闭塞,对传言不加辨析,一旦流言传播开来便信以为真。奉化县王大令接到禁烟命令之后,让下属分赴各乡调查烟户,查禁烟馆,凡种植罂粟的地区悉令拔去,“乡民无知,以为此项禁令,皆由办学士绅向县禀请,故纷纷与学堂为难。日前上跸驻地方有顽民多人,拥至该处成志学堂喧闹,学董陈君与之辩解,竟被殴打”[15]。另有当时所属宁波的慈溪县,将城内的永明寺神像毁弃改设学堂,当时乡民已经对此很厌烦,在迎神赛会之际,乡民由乡入城,相约将该学堂捣毁殆尽,“哄聚数万人,蜂拥前往,持械击破门窗,后又以火油备浇教室,加以炮担所用之火药,纵火而焚,一霎时全校房舍悉毁无遗”[16]进寺庙参拜神像是乡民的长久以来的迷信风俗,但是由于开展地方自治,创办学堂,侵占乡民的宗法祠堂,不免为宗法观念所不容,势必引起乡民的愤怒,群起而反之。
第四,民智水平低下,民众对自治缺乏认识,参与热情不高。当时《申报》报道“阴人民知识幼稚,究竟议会成立后,比较未成立时,有何好处,多不明了,应请权衡缓急,兴办一二,如公众运动场,通俗图书馆,本省各县素称贫瘠之区,亦日成立,而吾墐独付缺如。虽有教育会新办之通俗书报社,然规模简单,不足以称图书馆,此两例外,其余应兴者正多,均属诸君之责,务使一般人民有认为议会必要之感悟方可。”[17]由此可以看出,当时广大的下层民众民智水平低下,地方自治的推行对民众文化素质的高要求与民众本身素质的普遍低下存在巨大的反差。这些巨大的反差导致了地方自治的一些政策很难在民众中普及,更不用说惠及广大民众了。并且广大民众对地方自治的推行漠不关心,生活在社会最下层的普通民众甚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动荡的年代,他们更多的把生活的重心放在寻求安定的生活上面。正如费正清所说“对百姓来说,采取立宪政体也好,专制政体或是其他什么形式也好,这都无关紧要,他们说到底只需要轻徭薄赋、鸡犬不惊的生活”[18]。也许是旁观者清,中国缺乏爱国主义精神,当时外国传教士看得很明白,美国传教士明恩溥说,中国人非常不关心自己国家的命运,士农工商和苦力没什么区别,每个人主要关心的是在任何即将来临的灾难中如何使自己活得好一点[19]。
第五,地方恶势力的煽动。在晚清民众反地方自治运动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地方恶势力的煽动。民众反自治往往具有盲目性和易煽动性。定海已革武生徐仁依素不安分,对绅士劝办学堂,颇有微言,于是被收监,但是不法之徒捏称徐仁依冤,抑煽惑乡民纠集多人,于五月二十四日入城,先至厅署哄闹,继至中小学堂各处捣毁,将该厅钱增勋之二子及哨官张荣麟绅士丁中立一并掳去[20]。甚至还有一些僧侣乘机兴风作浪,颠倒黑白,对于自治公所占用寺庵一事,“也有寺庵住持侵占寺产,却蛊惑僧人寺产为自治公所侵占的情形”[21]。这些地方恶势力的煽动加上民众盲目的非理性思想成为地方自治开展过程中的一大阻碍。
三、小结
纵观西方各国地方自治的发展历程,大都根植于本国深厚的文化土壤之中,并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真正的地方自治所依靠的主要力量应当是广大的民众,而不是地方士绅和其他有产者[22]。反观我国清末地方自治因缺少良好的政治文化环境和民众基础,使得地方自治多流于形式。这次僧侣的大规模运动也是民众对地方自治淡漠的一个体现,地方自治在推行过程中受到民众的抵触,从其源头上来说还是制度的不彻底,当时清政府是迫于政治上的压力和内忧外患的处境而推行的地方自治,带有明显的集团利益目标和功利色彩,它最终目的是挽救清王朝的统治而非真正的放权于地方。统治者官办色彩浓厚,没有把地方自治中所蕴含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真正理念展示出来,再加上当时民智未开,国民的民主意识与参政能力都极其低下,造成了在推行地方自治的过程中,广大基层民众很少主动参与其中,而为了筹集地方自治的经费,又向民众征收名目繁多的税,加重了民众的负担,清末地方自治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处处遭遇到了浓厚的封建传统思想的抵触和排斥,因而面临了极大的困境和挑战。地方自治空有其形式而没带来任何实质性的意义,不仅挽救不了清王朝的统治,相反由于制度不完善和措施不当导致民怨沸腾,加速了清王朝的灭亡。
注 释:
①“地方自治是相对于中央集权而言的,由地方上的民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治理的地方统治形式,是基于分权原理而设计的一种地方政治制度。”地方自治的主要特点,即“本地方的人,用本地方的钱,办本地方的事”(郭冬梅《日本近代地方自治制度的形成》,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页。)
②近几年研究反地方自治的成果主要有:郭莹:《清末武汉地区地方自治》,见《湖北大学学报》,1985年第6期;张海林:《晚清苏州地方自治略论》,见《江苏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周松青:《上海地方自治研究(1905-1927)》,见《华东师范大学》,2005年;冯向辉:《清末浙江地方自治运动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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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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