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玉
中央民族大学 100081
[摘要]为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少数民族的生活状况,内蒙古自治区对部分少数民族实行了生态移民。生态移民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生态环境,提高了少数民族的生活水平,但其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在界定生态移民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内蒙古自治区在少数民族生态移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和思路,以期为提高我国民族工作的水平与质量提供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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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移民;民族工作
一、生态移民概念界定
1993年,“生态移民”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任耀武、袁宝国、季风瑚撰写的《试论三峡库区生态移民》一文中。关于生态移民概念的界定,各学者从不同的视角给出了不同的理解和定义。在原因层面,宁夏大学教授李宁、龚世俊在《论宁夏地区生态移民》一文中指出,生态移民是指在生态系统中,由于多种原因造成了自然环境的恶劣和自然资源的枯竭,导致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激化,人类为了生存而主动调整其自身与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以保持生态系统内部诸要素的相对平衡所进行的人口迁移。在目的层面,北京师范大学教师刘学敏、陈静在《生态移民、城镇化与产业发展——对西北地区城镇化的调查与思考》一文中指出生态移民就是通过移民的方式在生态脆弱地区达到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综合层面,内蒙古大学副教授李笑春、陈智、叶立国等在《对生态移民的理性思考——以浑善达克沙地为例》指出,生态移民概念至少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即致因层面与目的层面。致因层面指移民的动因是自然环境恶化,人口数量超过生态环境的承载容量;目的层面指移民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牧民整体的生产生活水平。
二、内蒙古自治区少数民族生态移民存在的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移民工程启动于20世纪90年代末,涉及蒙古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等民族。在实施生态移民工程后,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反映了我国民族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民族传统文化面临冲击
内蒙古自治区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实施生态移民后,许多少数民族离开世世代代生活的地方,被安置在新建的移民村中从事舍饲圈养或半舍饲圈养,或直接迁移到城镇安置,从事非牧产业,游牧游猎变成了定居,剥离了少数民族牧民、猎民与草原、森林的关系,其文化因为失去载体而受到巨大的冲击。同时由于搬迁后距离城镇较近,受到更多现代文化的影响,使得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难上加难。
(二)少数民族生活水平提高有限
虽然生态移民后少数民族享受了各种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障,如政府为移民提供耕地,建设住房、蔬菜大棚和牲畜圈等生产生活设施,但生产生活成本也大幅提高,如购买种子、化肥、饲料等,使得他们的生活水平提高有限。另一方面,由于缺少有针对性的技术指导和少数民族自身素质的限制,使得移民后的少数民族难以掌握新技术和新技能,增加了他们失业的风险,使得生活水平提高有限。
(三)可能造成新的环境破坏
从生态移民的项目设计上来看,禁牧及其后的草籽生产或经济林建设是违背草原生态系统自身发展演化规律的。首先,禁牧是违反草原生态系统规律的。草原上的人、畜、草经过长期演变已经形成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三者之间早已形成合理的比例,将全部的畜强行从该生物链中驱走,牧草就失去了牲畜这一最好的生长帮助因素,这将会再次打破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其次,在草原上进行经济林建设是不可取的。草原多为荒漠、半荒漠草场,干旱少雨,并不适合大规模经济林的建设。同时,单一经济林的种植会破坏整个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另外,生态移民后开展种植业也可能对土地造成破坏。
(四)法律缺失
生态移民涉及很多社会和法律问题,如宪法、民法通则、民族区域自治法、草原法、土地承包法、村民组织法等,各级领导和规划实施部门对此没有充分的认识。以行政命令取代了法律、法规,甚至出现了某些行政措施超出法律规定或与法抵触的现象。
(五)资金投入不足
资金的投入是生态移民能否成功的重要保障。移民搬迁、迁入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资源开发等,都需要大量的前期投入。目前,内蒙古地区生态移民的资金投入以政府为主,自筹为辅。资金投入渠道的狭窄,使得生态移民投资的规模偏小、水平较低,严重影响了生态移民的效果,造成移民生活安置资金不足、移民生产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国家对封禁过程投入不足等问题。
三、提高民族工作水平与质量的建议
(一)加强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
各少数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都是我国的瑰宝。任何一种民族文化的消失,都将对中国的文化多样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必须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加强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保护文化的多元化。对于内蒙古自治区的生态移民工程而言,在规划时就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诸方面的因素,在建造住房时突出民族文化特色和生活习惯;建造宗教活动场所,保障人们的宗教信仰自由;及时调整行政管理体制,注意学校、文化、医疗机构及人员的合理配备,这些机构或单位应该保有适当比例的少数民族移民或公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民族博物馆、民俗村等。
(二)提高民族工作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
首先,应对迁出地与迁入地的环境保护进行科学规划。对迁入地而言,政府应考虑开展种植业是否合适等。对迁出地而言,禁牧要有时间限定,轮牧要有数量限制,并注意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草原植被退化。其次,应对生态移民对象移民后的生活进行科学规划。一方面,政府应多方位、多层次地对少数民族移民进行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让他们更好地学习和掌握一些文化基础知识和生产生活技能,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另一方面,对于少数民族移民的子女,也应重视对其的教育,让适龄儿童全部享受义务教育,提高素质。只有提高少数民族移民自身的素质,才能为其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内在的动力,而不是仅仅依靠政府的帮扶。
(三)提高民族工作的法制化水平
首先,要制定一些专门针对民族工作且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将法律法规的范围拓展到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和科技等各领域,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结构。其次,要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并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坚持下来。对于内蒙古自治区的生态移民工程而言,要坚持依法推进生态移民工程,并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为生态移民提供法律依据。
(四)提高民族工作的社会化水平
民族工作社会化,就是要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支持民族工作,参与民族工作,使民族工作从以“部门推进”为主,转变为以“社会推进”为主,使民族工作方式从传统单一的部门化,向系统的社会化转变。对于内蒙古自治区的生态移民工程而言,可通过提高社会化水平拓宽资金的筹集途径。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团体和民众的资金,或者结合民族旅游等有较好投资回报的开发项目,争取国内外民间投资对生态移民的支持。同时,应建立健全对生态移民资金使用的监管机制,确保资金全部用于生态移民工程的建设中来,提高其利用率。
作者简介
李子玉(1993--),女,辽宁省大连市人,中央民族大学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院,大学本科。主要从事民族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