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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加强对原材料和构配件的质量控制

沈玉江

(新疆伊犁新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疆 伊宁 835000)

【摘 要】材料和构配件是建筑工程施工的物质条件,原材料和构配件的质量是建筑工程质量的物质基础;原材料和构配件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也就不可能达到质量验收标准。因此,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对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把好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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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筑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质量控制

原材料和构配件是建筑工程施工的物质条件,原材料和构配件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物质基础;原材料和构配件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也就不可能达到质量验收标准。因此,加强对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把好原材料、构配件质量关,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创造正常施工条件的前提。那么,如何才能把好原材料、构配件质量关呢?

1 加强对原材料和构配件的检查验收

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必须符合质量验收标准要求,其基本物理力学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进场时必须具备代表出厂批量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或试验单;合格证、试验单的抄件或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单位,并有抄件人、抄件日期、抄件或复印件单位的签章。凡使用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应有省(自治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鉴定证明,并有产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并作小范围试验,成功后方能全面推广使用。

凡标志不清或质量有问题的材料、构配件,或对质量保证资料有怀疑的一般材料,均应进行抽检;对进口的材料、设备和重要的工程或关键部位所用的材料,则必须进行全部检验。

材料质量抽样和检验的方法要符合《建筑材料应用技术规范》(2003年修订版)的要求。在现场配制的材料,如混凝土、砂浆、保温材料等的配合比,应先提出试配要求,经试配、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高压电缆、高压绝缘材料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2 一些主要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方法

2.1 钢筋

(1)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及试验报告单和按规定抽取试样作机械性能试验的试验报告单。(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还必须做化学成份检验:1)无出厂质量证明书或钢种、钢号不明的;2)有焊接要求的进口钢材;3)在加工过程中发生脆断、焊接性能不良和机械性能显著异常的。(3)集中加工的钢筋应有加工单位出具的出厂证明及钢厂出厂合格证、钢筋试验单复印件。

2.2 钢结构用钢材及配件

(1)钢材及配件必须有质量合格证书,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如对钢材质量有怀疑时,必须按规范规定进行机械性能试验和化学成份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2)钢结构的连接件,如摩擦型高强螺栓和其它螺栓及铆钉、防火涂料等,应有质量证明书,并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质量标准。高强螺栓在安装前应按规定复验其摩擦系数,合格后方可安装。

2.3 焊条、焊剂及焊药

焊条、焊剂及焊药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其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需烘焙的,还应有烘焙记录。

2.4 钢筋焊接

(1)应按规定进行焊接试验;试验应按同品种、同规格、同一焊区划分,每批试件不少于一组,批量数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2)集中加工的钢筋,加工单位应提供焊接试验报告单。(3)预制阳台及外墙挂板等现场有焊接要求的预制构件,构件厂应提供钢筋可焊性试验报告;现场施焊前,应按同品种、同规格、同批量作可焊性试验。

2.5 钢结构焊接

承受拉力或压力且要求与母材等强度的焊缝,必须经超声波或X射线探伤检验,并应打上操作者工号,合格后方可使用。

2.6 水泥

(1)水泥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厂名、品种、强度等级、出厂日期和试验数据、试验编号、代表批量等。(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复试,并按其复试结果使用:1)用于承重结构和重要部位的水泥;2)无出厂质量证明书的,或出厂合格证不完善的;3)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水泥为一个月)的;4)外观有结块现象或对水泥质量有怀疑的;5)进口水泥、小窑水泥、白水泥及设计有特殊要求的。(3)水泥复试项目: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和安定性;必要时应加试凝结时间等项目。

2.7 砖砌块

(1)每批砖、砌块进场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内容为:厂名、品种、强度等级、力学性能试验数据和代表批量等。(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按规定取样检验:1)无出厂质量合格证或合格证内容不符合要求的;2)小窑、小厂生产的砖、砌块;3)外观检查与出厂合格证内容明显不符者;4)设计有特殊要求的。

2.8 粗、细骨料

(1)粗、细骨料使用前应按产地、品种、规格、批量取样进行试验,内容包括:颗粒级配、密度(比重)、表观密度(容重)、含泥量等。(2)用于配制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如耐酸、耐热、防辐射等)时,还应做相应项目的试验。

2.9 外加剂

(1)外加剂必须有生产厂家的质量合格证书,内容包括厂名、品种、包装、重量、性能、主要成份和使用说明、出厂日期;(2)生产厂家必须是具有生产该产品资质的厂家,产品须经省(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部门鉴定通过;(3)外加剂使用前应进行性能试验,符合要求者方可使用。

2.10 防水材料

防水材料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内容包括品种、标号等各项技术指标,并应按规定抽样检验,检验内容为不透水性、拉力、耐热度等。沥青在使用前应进行针入度、软化点、延度试验。在配制玛蹄脂或直接使用普通石油沥青时,均应按规范要求作耐热度、粘结力、柔韧性试验;其它防水材料均应有出厂合格证、抽样试验报告单。新型防水材料还应有省(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部门的鉴定报告。

2.1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

预制构件必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内容包括型号、规格、采用定型图集名称、主筋情况、混凝土强度等级、结构性能检验单、生产日期等。

[责任编辑:邓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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