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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策略

江 婷 袁秋红

(湖北技术交易所 湖北 武汉 430071)

摘 要:从非营利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历程和职能出发,分析了当前我国非营利科技中介机构在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职能,进而探讨了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了实现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的快速发展,提出了相关的发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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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科技产业;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G31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15.005

收稿日期:2015-05-20

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是国家在促进科技与经济发展,满足社会科技服务需求、实现技术成果转化、促进技术创新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组织形式,是知识技术流动、扩散和转移的重要桥梁,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起步较晚,发展还不完善,推动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的快速发展是促进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产业革新的重点工作。

1 我国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历程

笔者所研究的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是指在创新体系构建和政府职能转变大环境中,为社会提供科技信息、科技咨询、科技创新决策、技术成果转化等服务,区别于政府和企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社会服务机构。从以下几个阶段介绍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历程。

1.1 萌芽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技术商品化的观点逐步确立,在政府的支持下,在一些发达地区和沿海省市出现了一批科技中介咨询、科技中介服务的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如北京成立了科协科技咨询服务部、先进技术发展服务部,举办了科技成果系统交易会;武汉成立了科委服务中心,举办了第一场技术成果交易会。

此阶段,技术市场开始萌芽并逐步发展起来,一些非营利科技中介机构逐步创立,科技成果交易会、科技商品推介会等形式的科技中介服务开始得到发展。这阶段尚属对非营利性科技中介行业的探索期,科技中介服务活动尚未纳入政府部门的规范管理范围,政府的支持还比较零散,管理模式还处于萌芽阶段,具有自发性、探索性和风险性。

1.2 起步阶段

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随着我国改革步伐的加快,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扶持推动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的成立和发展,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确认了技术成果是商品,还对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国家陆续颁布了《技术转让办法》、《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技术合同法》、《专利法》等。部分科研院所、工程中心等逐步转制为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同时还确定了科技咨询试点城市;建立了技术供需双向信息渠道;出现了技术经纪人;全国52个国家级的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等院校组建了各种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

此阶段中,政府推出了一系列专项政策支持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此阶段的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在数量、规模、类型上都有了较大的发展。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得到了初步的规范发展,其社会基础也不断扩大。

1.3 体系完善阶段

21世纪初至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为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市场环境,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的知名度、影响力逐步提高。

国家科技部把2003年确定为科技中介建设年,明确提出要大力支持发展科技中介机构,鼓励创办多种形式的科技服务机构。2006年颁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这极大促进了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其管理机制、运行机制、人才机制得以建立并完善。在良好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的推动下,一批大型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成立,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的创新性、多样性和实力都得到了增强。

此发展阶段中,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的行业结构、服务内容进一步发展,区域及全国网络逐渐形成,逐步从政府管理过渡到行业自律管理,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

2 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的职能

2.1 代偿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

科技公共服务作为公共产品的一部分,一般是由政府来提供的,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作为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可代偿政府的部分科技公共服务职能。

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存在低效率的现象,不能及时有效为社会提供高效全面的科技公共服务。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在科技公共服务方面作为政府职能的补充,可弥补这方面的缺陷,通过提供高效的科技公共服务,弥补政府的科技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同时,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作为高效的专业化知识服务部门,还可发挥其专业优势,更好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多样化、专业化、个性化的科技公共服务,加快国家科技创新进程。

2.2 搭建公益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一般而言,对于一些风险较大、周期较长、非盈利性的科技公共服务及产品,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是不愿提供的,导致很多科技公共服务需求不能得到及时满足,很多科技成果也不能及时转化为生产力。而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其可搭建公益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活跃技术市场,提供公益性科技信息服务,促使一些风险较大、投入较高的科研项目得以实施,还可为一些缺经验、少资金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平台服务,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发展。

2.3 促进科技服务行业发展

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是科技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可为社会提供行业性服务或公共服务,促进整个科技服务行业的发展。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往往采取市场化运作,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和产品时需要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而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作为科技服务行业的重要主体之一,可为服务对象提供较多公益性的科技服务和产品,从而满足全社会更大群体对科技公共服务的基本需要,这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又是科技服务行业整个行业发展的需要。

3 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存在的问题

3.1 核心竞争力不足

目前,我国的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还没有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一方面,我国的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服务层次还较低,服务内容趋同性明显,提供的产品也较为趋同、单一,缺乏清晰的业务定位,不能很好满足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和产学研高效合作等高层次、个性化服务需求;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缺乏高层次的专业人才,现有从业人员专业水平还不够高,服务经验还不足。

3.2 市场机制不成熟

目前,我国不少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还过于依赖政府,缺乏独立性和独立的决策机制,市场化经验和能力还略显不足。有些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仅靠执行政府委托的任务维持发展,缺乏深入研究挖掘市场需求、满足服务对象个性化需求的能力,服务效率和服务能力还有待提高。

在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初期,政府可为其提供必要的发展资金、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但一旦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进入市场,就必须建立起自己独立运行的机制,不仅要当好政府的参谋,为社会提供公益性的科技服务,还要靠自己的专业化、市场化能力实现独立运行。

3.3 发展资金不足

目前,我国很多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存在发展资金不足的现象。一方面是由于政府对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的资金投入不够;另一方面是由于其市场竞争力较弱,不少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的运作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补贴。同时,这些机构囿于专业能力、服务水平、市场化能力有限,难以真正开拓市场,实现市场化运作和自负盈亏,导致陷入恶性循环,难以进一步获取充足资金拓宽业务、开拓市场。

4 推动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策略

综上所述,我国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还存在不少问题,政府需采取多方面措施引导并推动其发展,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其发展策略。

4.1 建立和完善机制

政府应加强引导,督促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建立并完善运行机制,既要让其有充分的发展空间,又要引入市场机制,让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在市场经济中谋求自身发展。

我国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支持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的成功经验,采取“民办官助”的模式引导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鼓励其在运营机制上走市场化道路,提供部分有竞争力的有偿服务,政府在其发展初期对收支不平衡部分进行差额补贴。

4.2 制定并完善政策法规

我国应尽快加强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的政策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政策方面的引导,规范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的运营和行为,为其健康发展提供良好规范的政策环境。

通过制定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的专门政策法规,可做出明确的规范和约束:①规范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的认证机制和标准,颁发正式规范的“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经营证书”;②对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人员从业标准进行明确规定,要求其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认证,规定只有通过培训和认证,才能从事该行业。通过培训要求其掌握相应的科技服务专业知识及管理、营销、金融等多方面的知识,并需有一定的从业经验;③明确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的资质和等级认证体系,由专门的管理部门对机构的业务及业绩进行定期考核。

4.3 引导社会力量投入

政府应采取措施引导社会力量向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投入。首先,优化社会资本和力量创办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的政策制度环境,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投入动力和积极性,对社会力量投入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建设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和扶持,以促进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创办主体向多元化发展;其次,对于社会力量创办的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在法律地位、资质等级评定、服务内容审核等方面,给予与政府创办的机构同等的对待,同等予以指导和支持。

4.4 发展社会公益基金

政府可通过政策及机制激励,加强培育一批专门用于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社会公益基金,让其成为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的重要资金来源。一方面,拓宽专门用于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社会公益基金来源渠道,对于向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捐赠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另一方面,也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监督机制,由专门的部门管理社会公益基金,对基金的来源、流向及使用等进行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和及时公开,保证基金的支出规范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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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要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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