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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的风险防范

吴为洁

银保合作推出了不少新产品,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以下简称“信保融资”)就是一项新的贸易融资产品,它是以保险公司作为介体,使出口企业更容易在银行融资。由于保险公司能够承保出口信用,大大降低了融资银行的风险。这一新型的融资产品受到了中小出口企业与各大商业银行的欢迎。由于最近我国处于经济发展不稳定期,信保融资业务也受到了大的影响,经常会受到不良风险的侵袭,一些融资企业由于资金链断开无法按期归还,信保公司又拒绝融资银行的索赔。为了能规避风险,使业务发展良好,笔者围绕短期信保融资业务展开研究。

一、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发展现状

买方市场已经在全球范围形成,在这种状况下我国出口企业为了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一般会提供像先收货后付款的优惠支付条件给买方客户,即赊账的方式,以此促成交易成功。这种做法虽然能使出口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但是也要面对巨大的资金压力。尤其是一些小规模的生产厂家,他们没有能力从银行获得融资的支持,也不能向银行提供抵押获得融资支持,这就给许多小规模生产厂家出了道难题。

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出口企业的发展,保护出口企业的利益,产生了一些可以为出口企业提供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公司,它们的保险范围包括买方银行风险、买方国家风险、买方风险。这样宽广的保险覆盖范围使出口企业获得了收汇风险保障。得到风险保障的企业可以更好地在海外市场进行竞争,开拓更大的国外市场。在这种作法的引领下,国内许多银行争相效仿,推出了保险公司信用保险产品(中长期出口信用险、短期出口信用险、国内信用险)与银行传统贸易融资产品(出口押汇、商业发票贴现)相结合等种类繁多的融资产品。融资银行、出口企业和承保保险公司通过共同签署《赔款转让协议》,使得融资银行成为保险协议中的受益人。即在签署协议后融资银行成为被保险人,当货物发出后,并且在保险生效的情况下,融资银行要根据协议签署的条项规定,给予出口公司按货物应收金额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融资款项。这种做法对于投资银行来说,如果签署了投保协议,买家的第一笔还款就有了来源的保证,大大减少了归还融资的风险。同样,商业银行为了在激烈的同行业竞争中招揽更多的客户,赚取更大的中间业务,就会对外宣传信保融资业务是一项风险比较少、收益比较大的业务。鉴于这个目的,就使信保产品的准入条款变得越来越宽松了。有些商业银行为了能够促成交易,不向客户收取抵押、不需要客户提供担保。这种做法给出口企业传达了这样的信息:通过信保融资渠道获得的融资支持是最容易的,也是获得融资支持金额最高的途径。大量的外货型企业和中小型出口生产企业倾向于信保融资业务,成为信保融资业务的客户。

但是,金融危机给我国进出口贸易市场带来了外需低迷的影响,造成了我国许多依赖型的中小企业取消了订单。没有了订单,其资金链就会断开,没有能力偿还所欠下的债款,加上银行在签署保险协议时大大降低了入保的门槛,降低了信保融资业务的门槛,认为有了保险理赔就不会有风险,对风险控制过于疏忽,没有注意到信保公司存在免责条款,也没有重视出口企业存在巨大的金融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很多银行都出现了无法追偿融资业务情况。因为大多数的业务债主都是一些中小企业,他们资金比较紧张,无力偿还债务;涉外诉讼时间长,无法及时顺利地追还欠债,导致了银行的业务发展受到阻碍;银行向信保公司索赔,却受到了信保公司免责条款的制约,索赔变得更加不易,银行的损失大大增加。

二、信保融资业务潜在风险分析

笔者根据对信保保单的研究和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信保融资安全进行分析,认为以下三类风险是融资银行在信保融资中面临的风险:

1.出口企业信用风险

融资银行在出品信用保险中,承担着卖方风险,在实际业务中出现问题的一方往往是卖方,买方风险则由出口信用保险规避了,但买方一般不会给信保融资带来风险。

(1)虚构贸易背景的风险。为了能够更多地吸引客户,银行大大降低了信用保险客户准入的门槛,出口企业的信用给信用保险的融资银行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他们为了获得融资,常常运用虚构基础贸易、伪造商业单据和发票并借助信用保险机制的手段骗取融资。当融资银行向信保公司索赔时,往往会被信保公司以免责拒赔。虚构贸易成为很多进出口企业、进出口商等一方或者多方共同骗贷常用的一种手段。只要运用这种手段,融资银行就几乎不能获得理赔。

(2)篡改回款账户的风险。自偿性是贸易融资最大的特点,客户的回笼资金是偿还融资的主要来源,其归还渠道是出口企业专门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这一账户即信保融资的回款账户,一旦账户上收到回笼资金,则可以偿还一定比例的融资。但在实际应用中,如果客户恶意进行修改回款路径,不按融资银行的要求操作回款,那么融资银行就无法监控账户的回款交易情况,无法控制回款,也就不能实现融资自偿的目的。

(3)涉及中间商合同的风险。出口企业签订贸易合同时,买方如果是中间商,一般情况下,买方就成为运输单据的收货人。当货物送到时如果遭到拒收,买家就会以推脱理由拒绝承认存在贸易关系,称自己不是签定合同的人,或者说自己只负责收货,由中间商支付贷款;如果中间商确实不是签定合同的人,就更有充分的理由拒绝支付贷款,这就导致信保公司难以判断是否属于承保范围,融资银行的索赔就更是难上加难。如果中间商存在故意欺骗,即中间商的诚信有问题,那么融资银行更是无法向信保公司索赔。

(4)骗取出口退税的风险。我国进出口商品以低价值商品为主,而这些商品大多是由中小型企业生产。这些企业主要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加工型产业,这些中小企业的出口总额占了我国贸易总额的59%以上。为了能够促进我国的对外贸易,国家通过出口退税政策等放开政策,鼓励中小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拿出口服装来说,国家征收17%的增值税税率,但是却给予出口服装的企业16%的退税率。如此高额的退税率,使很多企业采用骗取退税的方法,购买增值税发票,将生产的货物运用这些购买的增值税发票冲抵分流无票的货物,通过物流和报关等程序出关,在异地退税,赚取高额的减价。这种非法行为并不属于信保公司的理赔范围,给融资银行带来了极大的风险。这类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例让国家税务机关也束手无策,导致了融资银行不但无法索赔,还要受到国家相关规定的制裁。

(5)出口企业操作的风险。一个企业要获得出口授权书、清关、许可证等批准才能够进行出口贸易,否则即非法经营,也无法履行合同,这就给收款带来了风险。如果出口企业不履行保险合同项下义务,就不能受到合同的保护,如果没在规定的日期内将自己履行合同的信息汇报信保公司,信保公司将拒绝融资银行的索赔要求。

2.信保公司免责风险

信保融资业务是一个新生产品,是由融资银行、出口企业、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产品,尽管融资银行可以以出资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在合同中出口企业并没有将其他权利和义务授予融资银行,融资银行的利益也没有被出口信用险中考虑到。

保险与保证不同,在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制定时,就已经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进行免除,一旦在交易行为中出现了风险,融资银行要经过漫长的审核过程、不同阶段的责任认定等环节,才能实施有效的索赔过程,从根本上说索赔过程是艰难的。

根据三方在《赔款转让协议》约定中规定,在信保合同中并不考虑出口公司的信用保险。这就与信保合同签定的初衷大相径庭,给融资银行带来了很大的信用风险,并且在保单中没有考虑到融资银行的权益。

信保公司仅仅在《赔款转让协议》中要求出口企业要尽诚尽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并没有审查出口贸易是否合法、真实的义务。只有存在真实的贸易融资业务,才能有条件签定保险。所以,从根本上说信保公司在通过审查,确认贸易属实,能够控制其风险的情况下,才能与出口企业签订保险协议,保险单才得以展示给出口企业。所以《赔款转让协议》不能免除信保公司对进口公司作出真实性的审查,对出口公司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是保险人的义务。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一些恶意骗资、伪真实的贸易、恶意更改回款账户等行为,而信用保险却以此为理由拒付索赔,这也反映了信用保险的不足。

3.融资银行操作风险

在签署协议前没有对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审核,造成了虚假融资,给银行带来了巨大损失;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严密监控回款状态,无法避免还款资金落实的现象;缺乏严密的贷后管理措施,对出口企业的交易情况、资信变化等情况没有及时监控、反馈,使融资业务受到了巨大损失;当融资回款超期未付或者已经被拒付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汇报,错失了最佳的追账时机。

三、如何防范风险的“暗礁”

因此,在操作信保融资业务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加强风险防控意识,加强对客户的全流程管理。

1.加强对客户多维度的考察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在信保融资业务中,一定要重视客户道德风险对融资业务的安全带来的影响。融资银行一定要对出口商进行真实的信用调查,以给出正确的授信额度。调查时要扩大调查范围,加大调查深度,以获得可信的信用度。除了要考察出口客户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了解企业管理机制和企业管理人员的销售记录、任职年限等,还要评价出口企业的首先风险。以此为基础,对出口企业交易的对方和中间商也要进行信用调查,尤其是对股权架构作深入的调查,杜绝关联交易的发生。通过多方面进行了解,比如了解交易的对方,了解即将面临的市场情况,了解自身的经济情况,了解需要面对的风险,了解自己的收益水平等。第一条是考查的核心,对风险审查的要求与标准不能因为任何情况而有所降低,这是防风控险的必要手段,因此在授信政策上,为了做到防风控险,就要将企业评级底限适当提高。

2.做业务要做到“宽进严管”

(1)加强对信保融资业务的正确理解。融资银行要更新以往的观念以降低风险,贸易背景真实并不能以单据真实来代替,低风险并不能用投保出口信用险代替。在贸易融资业务中,合同协议并不能代替银行对买卖方信用风险进行的审核,单据表面上显示不出贸易背景是否属于真实。对于融资银行收回的第一笔还款,是受到信保合同保障的,但第一笔回款并不是一种贷款担保方式。买卖双方是否已经投保不能成为融资的担保条件,只有合理正确地评估出口商的风险,确认单据和贸易是否真实,对贷前进行严格审核,贷后进行严格监控,这样才能真实有效地避免或减少风险。

(2)严格控制信保融资贷中管理制度。为了能够更好地做好融资贷中管理,不但要提高客户的准入审核、业务办理权限限制,还要提高对纯贸易企业进行更为严密可信的审核。对第一次办理信保融资业务,更要严格审核业务进口商正常的记录。一旦中间商出现问题,更要严格办理。对于有中间商参与的合同,更要加大审核力度,避免中间商进行恶意更改加款单路径,给融资业务带来影响。

融资银行不但要严格审核与合同相关的单据,还要根据进出口货物的买卖情况进行审核,从中推理出口货物是否具有经营性。审核的途径可以是交易购销合同、物流单据、结算银行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客户的交易背景与实际交易情况都能从这些资料中反映出来,从而可以避免客户进行的虚伪交易、伪造单据,防止恶意欺骗融资的风险。

(3)加强信保融资业务贷后精细化管理。办理信保融资业务需要涉及到多个部门,是一个流程比较多的业务。在办理业务时,不但要通过贸易单据评估贸易是否具有真实性,避免融资风险,在业务办理后,重点通过监控交易,防止回款流失。在监控贸易交易的过程中,可以选用定期走访、上门审核、查证交易单据等方式,把贷后管理工作做到位。同时,对应收账款转让的寄出环节加强管理,注意操作,使寄出的书面证据能够在合同生效前后全程落实对贸易背景的真实验证。

(4)加强对业务经办人员的授信业务培训。在当前授信业务出现低迷的状况下,业务经办行大面积出现了专业工作人员少、需要操办业务多的情况,并且参与授信业务的客户经理缺乏丰富的业务经验,对授信客户缺乏深入的了解,不熟悉授信产品相关的信息,无法熟练地将授信业务推广给客户,甚至有些客户经理不能正确地理解授信合同的使用政策。所以,一定要加大对业务经办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业内人士的专业素质,加强客户经理的队伍建设,以此降低信保融资业务的授信风险。

通过以上研究与分析发现,只有健全信保融资业务各方权责,完善其风险防范体系,才能促进业务的发展,让商业银行能够最大限度规避风险,更好的回归贸易融资轨道,从而使中小出口企业得到更多的受益与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国际结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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