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建新,王晓莉
(昌吉学院,新疆昌吉831100)
摘要:建设社区居民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如社区居民和住区单位参与热情不高;社区居民自治的法律法规滞后;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硬件环境有待进一步加强和优化等。这些问题都制约了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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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有序发展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4)05—0130—02
本文是作者主持的昌吉学院硕士启动基金资助项目《我国城市社区党建研究——以新疆昌吉市延安北路街道社区为例》(2011SSQD004)阶段性成果。
收稿日期:2013—11—27
作者简介:班建新(1981— ),男,河南夏邑人。昌吉学院团委,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党的建设与理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王晓莉(1981— ),女,新疆吉木萨尔人。昌吉学院中文系,助教,研究方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居民自治作为基层群众自治在城市社区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居民在社区治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社区居民自治的充分发展,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将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
一、社区居民自治的内涵及意义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居民自治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市居民居住地区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社会自治组织,具有自治性、群众性、基层性的特点。居民自治组织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和行政组织,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何一种,又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同时,居民自治组织虽然与其他社会组织,如妇联、青联、业主委员会、志愿者协会等,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但在设立、任务、服务对象、作用等方面却明显不同。 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全面深化改革,各种矛盾凸发的社会转型关键时期。社区居民自治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在计划经济时期,人们因为生活整齐划一,政府可以用一刀切的方法解决居民的需求。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发展起来,人们的收入差距逐渐拉大,生活方式日趋多样化。居住在不同社区的居民对社区生活的要求随之多样化。同时,在城市里生活着许多缺乏就业能力的老年妇女、残疾人及其他零散的社会成员,这部分人员没有工作单位,对他们的管理和服务问题也是政府面临的一个挑战。而政府以前是一种全能型政府,什么都管,导致社会管理成本较高,但同时又不能满足居民生活多样化的要求,居民对政府的意见非常大。社区居民自治就弥补了全能型政府的缺陷,通过社区自治组织来处理社区事务,服务居民,既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又受到了居民的欢迎;另外,社区居民自治也是党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目标和内容的应有之义。在社区中,社区居民是建设的主体,只有全体社区居民把社区当做自己的家,把社区事务当做自己的事情,才能建设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区,才能营造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
二、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居民参与不足
社区居民是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的主体,他们的参与热情和参与度直接影响着社区居民自治的程度。社区自治组织在工作运行中,承担了大量和居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工作,但由于部分社区自治组织和工作人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比较弱,不能为居民提供便捷全面的服务,导致部分社区居民没有形成对社区的认同,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不高。同时,由于居住在社区的“单位人”的生老病死主要还是由单位管理,和社区的“交集”不多,社区对这部分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更弱。目前,关注和参与社区的人群主要是老年人和城市“边缘人”,他们中大部分人的议事能力有限,许多居民利益诉求得不到回应和解决,容易形成一个恶性循环,严重影响居民自治的良性发展。
(二)社区居民自治法律法规缺乏操作细则
虽然我国社区自治的法律已经构成了较为完整的框架,在我国社区建设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目前,社区居民自治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和1989年颁布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04年,国家民政部面向社会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稿)》征求了意见,修改稿中新增了社区居民自治不受干预等条款,但修改稿最后不了了之,没有正式颁布实施。目前,居委会组织法也就二十几条,内容非常少,特别是涉及具体事务时没有更细的操作细则,有许多条款已经过时了,无法适应当前的需要。在新形势下,居民的自治意识开始慢慢觉醒,出现了许多自治组织,但对这些自治组织的管理和界定目前法律规定非常模糊,有时让居民委员会处在一个尴尬的境地。
(三)社区居民自治的经济基础薄弱
从目前各地普遍做法来看,大部分社区的经营性收入比较单一,主要是房屋出租等项目收益,有许多社区连这部分收入也没有。虽然随着各地财政状况的好转,对社区的投入逐年增加,但在日常工作中,社区居委会存在“行政化”倾向,政府把大量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下派到社区,而社区提供的服务多以无偿为主,这在无形中增加了社区运行的成本。政府的投入只能维持社区的正常运转,没有财力投向社区建设,导致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比较滞后,办公场所和活动场所的数量变得十分有限,需要全体党员或者居民代表集中的重大活动只能租用或借用其他单位的场所。
三、城市社区居民自治进一步发展的对策
(一)坚持和完善社区党组织的领导
在推进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进程中,要明确党组织在社区中的领导地位,居民自治是在党领导下的自治,这也是我国基层民主和西方基层民主的区别。尤其是在居委会选举中要统一党员思想,以支部的名义推荐候选人,组织领导民主选举工作。党支部要成为推进社区居民自治工作的核心力量,党组织要在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重大问题上提出建议。但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意味着社区党组织对社区事务统办包办,而应该主要是发挥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职能,不要直接介入到居委会的自治运转中。
(二)提高社区居民参与能力
首先,社区在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工作中,要严格履行社区事务公开制度,充分保障居民对社区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主动参与社区各项事务。其次,是积极推动社区信息化平台建设,为居民开展更多更好的服务。社区可以通过新媒体的互动交流功能提供交流平台,社区居民的琐事、难事、烦心事都可以在网上进行互动交流,让老百姓随时随地就可以反映问题和困难,提出意见和建议,畅通了民意表达的渠道,逐渐增加社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把“社区是我家”这句口号真正落到实处。第三,是建立和完善社区志愿服务机构,搭建居民互助平台,吸引更多的居民参与自治管理,形成凝聚力,以更好地推进社区居民自治,推动社区健康稳步和谐发展。
(三)完善社区居民自治的法律制度
根据社区民主自治发展的新需求,增加《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条款的数量,并保证条款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尤其重要的是,将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基层政府的关系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明确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独立性,从法律上排除前者对后者进行控制或者干预的可能性。同时,对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费用和用房,制定详细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同时,着手征集社情民意,尽快制定《城市社区自治组织法》,以实现对城市社区民主自治性质和地位的准确界定,理清社区居民和社区自治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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