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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统一开放市场上共筑建筑业大厦

张卫春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又是工业领域的传统工业。在我国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国家调整经济结构,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今天,建筑业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为此,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7月1日正式出台《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分5部分、23条,就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建筑市场体系、质量安全管理、发展方式转变、组织和实施五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叙述,并就一些具体问题提出意见,诚可谓“言简意赅,有的放矢”,使我们了解了建筑业今后发展和改革的方向,对建筑业的明天充满信心。

《意见》出台的背景

当前,我国多数建筑企业的产出基本上是依靠增加各种资源的投入来提高,建筑业总产值与从业人员数量成正比,科学技术在总产值中所占的比例较小,与国外先进建筑企业依靠科技进步获得更高产出的内涵式发展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建筑业又是 个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一直处于粗放式和外延式发展模式,建筑企业投资较少,装备简单,审批容易。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高速发展,致使大量的农村包工队、建筑队和民营施工企业迅速发展并涌向城市,每座城市都集结着成百上千家建筑企业大军。这种现状导致建筑市场时而出现非理性,发生诸如国标串标、买标卖标、违法转包、违规挂靠等不规范和弄虚作假行为;部分没有实际管理和技术力量,无施工队伍的空壳企业,甚至以国标卖标作为自己的“主业”;同时,建筑业长期受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垄断的影响,市场未形成真正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这些现象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针对建筑业当前的状况,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时度势,出台了《意见》。《意见》是及时雨、风向标,为建筑业指明了今后发展和改革的方向,为我们共筑建筑业这座”大厦”绘制了蓝图。

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是”基础”

《意见》第二部分围绕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就建筑市场、审批制度、招标投标监管、市场监管信息化与诚信体系、工程监理、建设单位行为监管、工程造价体系七个方面对建立统 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进行了叙述。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是建筑业这座“大厦”的“基础”,只有基础扎实了,建筑的大厦才会牢固。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在建立过程中,将给建筑业带来以下影响。

生存与消亡的选择。建筑企业在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大浪淘沙中的处境,可用沙士比亚《哈姆雷特》剧中的 句名言“To be,or notto be (生存与消亡的选择)”来形容。建筑企业在改革和发展的浪潮中,是标新立异,脱颖而出,还是墨守成规,坐以待毙,将取决于建筑企业是否紧紧抓住发展和改革这条主线,是否牢牢把握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带来的机遇,是否在竞争中寻生存、在改革中求发展。建筑企业应借助《意见》这股东风,结合自身特点,明确市场定位,克服企业存在的一些不良行为,扬长避短地制定出适合自身发展的经营战略目标,与市场共生存,谋发展。否则,其结果必然是在改革的浪潮中消亡。

建筑市场步入规范。《意见》第三条指出严厉查处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予以清出本地建筑市场,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曝光。加上《意见》第六条的监管作用,将对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使建筑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化。在规范化的建筑市场中,可以促使建筑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建筑企业重新定位和调整方向,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将企业做大做强。

建筑行业宽进严管。 《意见》第四条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主管部门将改革行政审批和监管制度,简政放权,强化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一个地区、一座城市有数以千计的建筑企业,对建筑企业的审批简政放权,放宽准入限制,这是宽进;对建筑企业实行有效的审批后的动态监管,这是严管。在宽进严管的市场环境里,政府部门将会为优良企业入市和发展创造宽松的条件,同时,将会对在市场竞争、经营生产中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果断实行停、关、并、转的从严管理,并对企业违法违规的行为公开曝光,不给其留任何生存空间。 《意见》第七条进一步完善工程监理制度,将分类指导不同投资类型工程项目监理服务模式发展,调整强制监理工程范围,推动一批有能力的监理企业做大做强;第八条强化建设单位行为监管,将有效地约束建设单位的行为,给建筑业企业公正的待遇和公平的地位。这些条款将会给建筑市场的统 开放提供保障,给建筑企业创造更加宽松的经营环境。

公平竞争做大做强。 《意见》明确指出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废除不利于全国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妨碍企业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并提出规范备案管理,不得设置任何排斥、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的准入条件,不得强制外地企业参加培训或在当地成立子公司等具体措施。在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中,建筑企业将不再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限制和约束,可以做大做强自己的主业,加大经营开发力度干口优化配置资源,不断调整和完善本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把经营开发和资本运营、多元经营有效结合起来,实现主业精做、适度多元做优做强的发展目标。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地方保护主义保护的是地方财政、本地企业,在地方财政作为一级政府的主要政绩之 的今天,建筑市场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限制和约束,还需地方政府的支持和政绩观念的转变。

质量安全是”梁柱”

当前,大部分建筑企业管理水平较低,质量安全等仍属于粗放型管理。企业在施工生产中随意性强,未形成制度化、信息化、标准化的管理模式.缺乏先进、实用的管理手段。建筑企业重视生产经营产值,忽视质量安全的状况还比较普遍,存在着 些质量安全司题。《意见》第三部分就“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进行叙述。质量安全是建筑业这座”大厦”的”梁柱”,只有梁柱牢固了,建筑工程才不会出现“楼歪歪”“楼倒倒”等质量安全问题,建筑业“大厦”才会顶天立地,不歪不倒。 《意见》第三部分就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进行叙述,其将会促进建筑企业的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对建筑业企业进行更加严格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加快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 《意见》的第十三条“推进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专门对质量管理、质量行为和质量控制的标准化体系、标准化考评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叙述。通过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过程质量控制、推行样板引路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企业标准化考评的主要依据等办法来建立质量安全标准化体系,推进建筑企业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管理。第十四条”推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和第十五条”强化施工安全监督”是更为具体的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的综述,具体到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模板支架的安装、使用等专业化管理及作业人员安全考核,将有效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使业内从业人员更加深入地了解到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在质量安全标准化中的重要性。

笔者在工程建设企业工作多年,对此深有体会。起重机械和脚手架的安装质量与工程安全事故息息相关,这方面的教训比比皆是,业内必须引起重视。笔者曾参与2010年开工建设,2013年竣工投产的中国石化安庆炼化一体化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建设中加强了对起重机械和脚手架的质量安全管理,同时加大脚手架安装费用和人力投入,仅脚手架的安装就投入几百万元,并通过专人对脚手架的安装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在起重设备的安装和使用中,更是注意质量安全,该工程最大的一台设备重753t,由于做好了起重设备的安装、验收、起重方案的审批及吊装过程的监管,该设备整体吊装一次就位成功。由于重视和落实起重机械和脚手架的质量安全,整个工程历时3年多时间,安装2万多台设备,无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监督。 《意见》第十五条强调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如:完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加强动态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完善安全监督制度和考核机制等。首次提出以政府购买安全监督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作为安全监督机构,聘用专业化机构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等措施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和风险管理。

《意见》第十二条就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程质量责任、工程质量检测3个方面进行叙述,其中就“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进行了专门叙述。强调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责任、整顿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加大对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首次提出鼓励采取政府购买工程质量检测服务等方式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在大型工程建设当中,实行规范化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非常重要,上述工程在建设当中,花费相当大的一部分投资资金用以聘请专业检测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第三方、第四方检测,保证了该工程的施工质量。购买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实际上是购买了质量安全,物有所值。

《意见》提出的政府购买安全监督和工程质量检测这种服务方式,的确可以提高建筑业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但问题是政府“买单”怎么买,企业出钱怎么出,由哪个部门具体操作和监管,有待今后具体办法和细则的出台和逐步推广。

标准化提升管理水平。 《意见》提出的建筑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可以提升建筑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企业中有许多质量安全事件是重复发生的,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针对重复发生的事件和以前质量安全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通过把推广成功经验和吸取失败教训进行总结和升华,使之成为标准化管理。企业推进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以后,标准规范、工作流程、信息化管理在企业的质量安全方面可促进管理,使建筑企业管理从当前的粗放式管理逐步过渡到标准化管理,始终将质量和安全管理放在首位,质量好了,事故少了,企业的经营效益也会得到提升。

信用诚信是“外墙”

《意见》与《条例》前呼后应。建筑企业的信用和诚信是建筑业这座“大厦”的“外墙”,受到公众的关注和评判,“外墙”完美无瑕,才会受到人们的青睐,但当前建筑企业的信用和诚信存在一些不良行为,这些瑕疵影响了建筑企业的信誉,阻碍了建筑业的发展。《意见》第六条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与诚信体系建设是对此进行整治的一剂“良药”,提出建设全国工程建设相关信息数据库,建立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逐步建立建筑市场信用环境,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与诚信体系等”药方”。相隔不到两个月,2014年8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公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意见》前呼后应,可见《意见》的前瞻性。《条例》就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在放宽准入限制的基础上,转变监管方式,从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等方面做出规定,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并建立了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可以说《条例》是《意见》第六条这剂良药的药引子,使《意见A发挥更好的“疗效”。

加快建设诚信体系。一旦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数据库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与诚信体系建成,监管部门将根据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对建筑企业工程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对其信用和诚信进行监管。那些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的企业曝光后,可以使其受到公众的监督,迫使这些企业进行整顿和转型,促使建筑企业以诚信赢得市场、以管理获取效益,还建筑市场一个清洁无瑕的市场环境。

但对一个全国范围的信息化系统来说,关键是数据库的数据收集、更新和共享,构建容易,但数据及时更新和全国范围共享较难,为此将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需要政府支持和相关部门精诚合作,真正发挥 个信息化平台的监督和管理作用,提高建筑企业的诚信度。

在统 开放的建筑市场建设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还应出台相应的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制度,为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站好岗、放好哨,给市场创造一个宽松而法制的经营环境,而不是一个“一放而不可收拾,有人放而无人管”的局面。同时,建筑企业本身应切切实实做好行业自律,开展信息化时代的诚信建设,加快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在《意见》的指导下,在相关部门和业内的努力下,一座”基础”扎实、“梁柱”牢固、“外墙”无瑕的建筑业”大厦”展现在我们面前将指日可待。

(作者单位,安徽万纬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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