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艳
(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加强职业教育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关键突破点。我国现有的法学职业教育存在着许多不足,具体表现在对职业教育功能认识模糊、职业教育培养机制单一、职业教育教学手段固化、职业教育课程设置混乱以及职业教育师资力量薄弱等五个方面。为了提升法律人才的职业能力,我们必须认清法学职业教育的功能、创新培养机制、科学构建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方法以及完善师资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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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学职业教育;卓越法律人才;法治;职业能力
DOI:10.16083/j.cnki.22-1296/g4.2015.07.023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5)07—0048—03
收稿日期:2015—01—28
作者简介:廖艳(1977— ),女,湖南隆回人。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法社会学。
一、职业教育: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突破口
国内对于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一直存在着分歧,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和论争,现今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即法学教育是人文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统一体。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具有所有文科教育的通性,它和心理学、政治学或社会学教育一样,是专业素养、思想道德素养、文化素养和身体素质教育的统一体。在法学教育中,法科学生既需要健全自己的体魄,提升个人的道德和文化修养,也必须掌握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培养法学思维能力和职业素养。也就是说,法学教育既要把法科学生培养成为一个“社会人”,也必须将法科学生培养成为一个“准法律人”。
遗憾的是,法学教育中忽视职业教育已经成为了一种常态。当然,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观念的原因,有体制的原因,也有师资或财力等方面的原因,学制的束缚就是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人生经验单薄的高中毕业生在短短的四年之内难以完成人文教育、专业教育、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目标,尤其难以完成需要大量训练的职业教育的目标。事实上,大部分发达国家在法学职业教育方面有着充裕的时间安排。比如:澳大利亚的法科学生通过六年的学习可同时获得法律和其他专业的双学位;德国的法科学生在经过至少四年以上的理论学习,通过国家考试以后,必须接受至少两年以上的法律实务训练;美国法学教育是本科后教育,即法科学生必须首先拥有一个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的学位。学制束缚下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职业教育严重缺位,使其无法适应法律实务需求,常常满腹经纶,却百无一用,低质量的法律人才充斥着劳动力市场。
正因如此,法学学者开始疾呼:“在恢复高等教育近四十年的今天,如果我们还不强调法学教育的职业属性,将会贻误法学教育,也会危及法治建设”;[1]“法学首先是一种职业知识所构成的体系,其次才是一种社会科学的一分子……法学教育是职业型的教育,而不是通识型的教育……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是一种法科职业能力的教育,而不是把法学当作通识来教育。它是一种注重职业方法与能力的教育,而不是注重法律知识的教育。”[2]总之,职业化的法律教育是世界各国法律教育的既成模式,也是中国法律教育的改革方向,[3]更是中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突破口。
二、我国法学职业教育既有的困境
从目前法学职业教育的现状来看,除了学制的束缚外还存在着较大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功能认识模糊
我国目前的法学院系培养的法律人才实践和动手能力欠缺,难以满足职业市场的需求。深究其因,最大的原因在于法学教育者的观念问题,即对于法律人才的目标定位不清晰。在法学教育者看来,一个优秀的法律人才就是能够熟练掌握法律条文、精辟剖析法律概念、饱读法学经典以及抽象讨论法律现象的人才。由于过于强调法律基础知识的重要地位,法学教育者往往忽略了对学生法律实务知识的传授、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的熏陶以及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在此种教育理念指导下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在面临法律实际问题时往往束手无策。
正是由于对法学教育目标认识模糊,职业教育在法学教育中的功能被大大地轻视。在许多法学教育工作者们看来,职业教育只是对学生进行“工匠”式的训练,只是一种“学徒式”的教育。实际上,这是对法学职业教育的一种误解,合格的法律人才首先应该是一个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因为实践才是践行法律使命的最佳途径,检验法学教育成效的最佳方式也在于能否满足和适应法律职业的需求。正因如此,法学院系在进行职业教育时要么流于形式、走马观花,要么安排零散、不成体系。
(二)培养机制单一
传统的法律人才培养重视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因而在职业教育的培养机制方面较为单一。职业教育培养的主体为高校,实践的场域大多局限在学校和课堂之内,用于评析和讨论的案例也只能算是一种“例证”。在此种培养机制下培养出的法律人才,分析、应对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欠缺,创造能力和创新精神不足,个性难以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因此,为了更好地提升法律人才的法律职业能力,必须创新现有的培养机制,突破单一的培养主体,拓宽实践场域,走向真正的法律事实和真实的案例。
(三)教学手段固化
一般来说,法学职业教育要达成三个主要目的,即职业素养的养成、职业技能的提升和职业思维模式的培养。就现有的法学职业教育而言,大部分的法学院系在教学手段上仍处于“教师、粉笔和黑板”的尴尬局面,缺少创新。不可否认的是,课程讲授使学生巩固和储备了大量的法学理论知识,这是职业教育的必要前提。单独开设类似于法律职业伦理、法学方法等课程对于职业素养的熏陶以及职业思维模式的培养也有一定的效果。但是,对于需要大量实践和训练才能提升的职业技能,如果仅仅采用课堂讲授的方式则成效甚微,因而往往采用集中实践的方法进行训练,比如长时期的毕业实习。为了进一步地提升法律人才的职业技能,部分法学院系在教学方法上进行了一些改革,比如采用案例教学法、情景教学法、现场观摩、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等,这些新的教学方法无疑为法律人才职业技能的提升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不得不强调的是,大部分的法学院系仍然采用的是传统的课堂讲授方式,即使是引入了新的教学方法,也往往由于各种原因,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四)课程设置混乱
加强法学职业教育、提升法科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要合理地设置与职业教育相关的课程,课程设置的合理程度也直接关乎到法学职业教育的水准。从目前来看,法学院系在职业教育的课程设置上较为混乱,很少能够系统全面地安排职业教育,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因人设课。由于扩招之后,法学专业往往被误认为是专业门槛较低的专业之一,许多法学院系师资严重缺乏,再加上高校师资渠道来源的单一性,导致在一些法学院系中拥有丰富法学实务经验、能够胜任法学职业教育的师资更是稀缺。为了应对职业教育师资缺乏的窘困,有些法学院系只能按照现有的师资设置相关课程,对于那些没有相应师资胜任的职业教育课程,要么不开,要么虚开。其次,职业教育课程设置不系统。这主要是指课程开设未能遵循法学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律。在某些法学院系中,职业教育课程的开设随心所欲,没有从全局考虑课程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有些法学院系没有清楚地认识法学职业教育课程的重要性,将一些对于培养法律人才职业能力极为重要的课程列为选修课程。正是由于法学职业教育课程设置方面的混乱,使得法科学生难以得到系统、全面、科学的职业教育训练。
(五)师资力量薄弱
之所以会出现师资严重缺乏的局面,一方面是由于高校连续扩招,法学教育发展迅猛;另一方面是由于高校对于教师学历的崇尚,法学教师甚少出自于司法实务部门,基本上来自于高等学校培养的博士和硕士,这些博士和硕士绝大部分都没有任何法务经验,因而很难胜任法学职业教育课程。
三、创新法学职业教育,培养卓越法律人才
(一)清晰认识法学职业教育的功能
思想是行动的基础,要想真正加强法学职业教育、培养卓越法律人才,首先必须从传统观念的破除开始。我们必须摒弃传统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的看法,扭转将职业教育视为“工匠”式教育的误解,重视法学职业教育在法律人才培养中的核心作用。我国法学教育界长期以来对法学职业教育的轻视已经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并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即法律人才与社会严重脱节。实际上,随着经济政治形势的变化以及国际化的趋势,将职业教育视为法学教育的核心和基础已经成为了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在法学教育方面达成的共识。就连极为重视理论传授的德国法学教育界都已经对传统的法学教育进行了改革,改革的目标就是加强法学职业教育,加大法律职业培训的力度,培养应用型的法律人才。[4]因此,我们更应该改革现有的法学教育,乘着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东风,加强职业教育,培养真正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二)多元创新法学职业教育的培养机制
现有的以高校为主体的单一的法学职业教育培养机制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不仅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而且标准单一,很少富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为了让法科学生更快、更好地适应真实的法律事实和法律案件,我们应大胆地打破传统封闭的法学职业教育培养机制,建立多元的培养机制。比如:应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大型企业建立联合培养机制;应建立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服务基地,拓展法学职业教育的场域;应鼓励学生较长时间地参与法律实践,让学生零距离地贴近法律现实。只有充分利用法律实务部门的软硬件力量,同时在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加强管理和监督力度,创立多元的培养机制,才能达到法学职业教育的目标。
(三)全方位改革法学职业教育的教学手段
随着法学教育改革的深入,法学教育工作者在法学职业教育教学方法方面也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在模仿和借鉴发达国家法学教育经验的基础上,引入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模拟法庭训练等先进的教学方法。这些教学方法的引入对于促进法学职业教育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实践中新的教学方法常常表现出表面化的趋势,收效不大。比如:在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择过于简单或者选择一些虚拟的案例,讨论和分析基本上是教师个人参与,学生参与度不够,以至于有学者认为,“在学院制模式下案例教学依然没有跳出讲义教学的窠臼,法学教育依然无法与法律职业化的目标同步”。[5]因此,应全方位地改革法学职业教育的教学手段,深刻领悟和实践相关教学方法的内在精神,突出学生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引导他们由法学职业教育的“旁观者”转变为“参与者”,甚至于“主导者”。
(四)科学构建法学职业教育的课程体系
科学的课程体系的构建对于加强法学职业教育是至关重要的。科学的法学职业教育课程体系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课程体系的系统性。法律人才职业能力的提升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法学职业教育课程的安排也应统筹考虑职业能力的方方面面,切不可荒废职业教育目标的某一方面。比如:过度关注法律职业伦理的学习,却忽视法律职业思维能力的提升,因此开设较多的与法律职业素养相关的课程,不开设或少开设法律方法之类的课程。其次,课程设置的位阶性。在设置法学职业教育的课程时,应深刻把握各相关课程之间的内在关系,科学合理地进行安排。再次,课程设置的个性需求。我国现有600多所法学院系,如果培养的法律人才没有鲜明的个性,恐怕很难在激烈的法学教育竞争中取得生存的一席之地。因此,每个法学院系在法学职业教育中也应凸显自己的特色,在课程设置上也应顺应这一特质。
(五)全面完善法学职业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
在法学职业教育师资方面,我们应建立双师型师资队伍。一方面,可以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优秀人才承担法学职业教育的重任;另一方面,应鼓励法学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实践和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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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霍宪丹.从法学教育到法律人才培养[J].中国法律评论,2014(9).
[2]孙笑侠.法学的本相——兼论法科教育转型[EB/OL].http://www.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5371.
[3]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状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4]秦天宝,扶怡.德国法学教育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
[5]翟羽艳.诊所教育: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桥梁[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
[6]黄进.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观念、模式与机制[A].王翰.法学教育研究[C].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