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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冒险作业”为由,拒绝服从安排,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文/潘家永

编辑同志:

权某是某物流公司的小车驾驶员。由于运输业务激增,公司的原有车辆不能满足运输需求,公司就从其他单位借来一批货车,安排权某等人驾驶。权某发现让他驾驶的货车为拼装车后,以上路不安全为由拒绝出车。之后,公司以权某不服从统一调度、拒绝正常劳动为由,解除了与权某的劳动合同。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郑伟丰

郑伟丰同志:

该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32 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 条、第22 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该法第100 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处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可见,公司要求权某驾驶拼装车,违反了我国关于禁止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相关规定。权某对公司的指令不服从,拒绝驾驶拼装车上路,这是依法行事,而不是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以此为由解除权某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权某有权要求公司纠正或者赔偿。另外,假如权某接受公司的指令,驾驶该拼装车辆上路行驶,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不但权某本人要承担刑事责任,有关领导的指令行为也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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