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亚婷
(郑州大学 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摘 要:在全球环境日渐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西方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之名的贸易保护主义日渐加剧.碳关税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保护措施,在当今的国际大潮流中应运而生.作为碳密集排放大国,无论碳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定,碳关税一旦征收,势必会对我国的出口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积极应对碳关税,发展低碳经济迫在眉睫.通过简析欧美征收碳关税对我国产生的影响,从战略和策略两个层面提出相应措施,除了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环境外交以抗衡碳关税存在的不合理性,我国也须抓住此次契机发展低碳经济,从产业结构升级,税法规则的调整,提高能效,新能源技术的研发,生产、管理制度的创新等多个方面进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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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碳关税;碳排放;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3-0054-03
1 碳关税起由及概述
碳关税,即“基于碳排放量的边界调节税”(Carbon-motivated Border Tax Adjustment),是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碳关税最早是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来的,其主要目的是针对不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征收商品进口税,以避免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其所生产的商品可能遭受到不公平竞争,特别是境内的钢铁业及高耗能产业.美国虽未签订《京都议定书》,但是却在2009年将碳关税纳入到自己的环境法案当中,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规定从2020年开始,美国有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减排义务的国家征收进口商品的碳关税,即对进口的碳排放密集型产品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税,值得关注的是,中国现在已经被认为是全球碳排放量超越美国,跃居第一的国家,碳关税的矛头直接指向我国.就金融危机影响还未消失殆尽,贸易保护甚嚣尘上的今天,美国对我国征收碳关税,其实质上是“旧瓶装新酒”,这种披着环保外衣的贸易壁垒,在当前我国还未建立完整的应对机制的情况下一旦实施,将对我国的出口和国民经济造成巨大冲击.
2 碳关税合法性之争
自碳关税提出之后,争论甚嚣尘上.关于它是否合乎WTO贸易规则,真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边境调节税一经提出,就遭受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和印度等强烈反对.很显然,美国及欧盟立法的实质是想通过收费来增加进口产品的成本.然而,由于WTO体制原则上禁止成员国对进口产品施加除关税之外的进口限制,美国及欧盟若想获得WTO体制认可,就必须寻求WTO体制下的法理依据.援引WTO第3条第2款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生产相同而碳排放量不同的产品是属于“同类产品”的,而碳关税的征收就违反了对同类产品禁止再征收其他税费的原则,就此来看,征收碳关税不具有合法性.然而,即使碳关税的征收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但碳关税的支持者仍然可以援引GATT第20条(b)款和(g)款排除其违法性.
其具体来说,根据GATT第20条b款和g款的内容:“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因此,从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和使自然资源免遭损失,有必要采取相关措施,GATT(b)条款和(g)条款成为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的合法性依据.因此,最关键的问题是GATT第20条的引言
3 碳关税征收的影响
首先,就其正面影响而言,我国处在发展低碳经济的大浪潮中,在我国劳动力和自然资源等在国际竞争中的比较优势正日趋消失的情况下,我国加速发展低碳经济势在必行.进行经济转型,走可持续发展路线,引领我国锁定新的竞争优势作为未来产业制高点,因为环境保护的理念早已经成为对外部全球公认的社会准则,它顺应经济和环境相协调的要求,是我国应危机和内部发展困境双重威胁的根本选择.
从其消极方面来看,我国自改革开放后几十年的发展中,外贸出口在我国经济增长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我国目前的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模式还未完全转型成功,对国外特别是美国的贸易依存度过高,而能源利用率普遍不高,钢、火电、水泥、玻璃、石化和碱等高耗能产品单产能耗分别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15、1.17、1.53、1.47、1.45和1.34倍.[1]一旦征收碳关税,中国福利指标就会明显下降.据林伯强、李爱军在《经济研究》中所研究的结果,若采用多国CGE模型进行分析,结果表明,碳关税与碳关税等效措施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相比较而言,碳关税会导致较高的碳减排成本,较高的碳泄漏率,对世界二氧化碳减排的贡献相对较小.根据曹静在CGE模型研究碳关税影响的基础上,对于征收不同程度碳关税,造成的国民福利的下降程度是不同的,如图1所示,
上图以美国征收10~100美元/吨碳关税为例,以10%和100%为分界点,对于征收10%碳关税,我国的GDP、就业率等并未有严重的受损下滑,随着关税征收力度加大,资本回报率下降幅度最大,其次是GDP损失严重,碳排量减少幅度最小.由此可见,碳关税的征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并非提高环保效益和节能减排的最优选择,并不能有效的起到限制碳排放和保护环境的目的.居民福利和碳排放等指标的变化情况表明,中国基于成本公平性原则自主减排要优于被美国强征碳关税,并且可以应对美国碳关税的威胁.[3]
另外,碳关税的征收对我国的外贸出口量影响严重,出口结构也会因为对高碳产业的高强度税率而转变出口结构和调整产业结构.如图2所示,以美国征碳关税为例,从整体上来看,美国征收碳关税,对我国出口地理位置也会有较大调整,我国会加强对欧盟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往来(当然前提是欧盟并有对我国实施碳关税措施).
发展中国家被迫支付碳关税,一方面,增加我国高碳产品的成本,会失去原有的成本比较优势.还可能高于某些国家对我国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另一方面,价格的提升意味着出口竞争力的下降和国际市场规模的萎缩,特别是制造业出口额的下降.世界银行一份研究报告显示,以工业化国家单独减排17%为前提,如果按进口商品的碳含量为标准对所有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2020年我国所有制造业出口降幅将达20.8%,其中能源密集型制造业和其他制造业出口降幅分别为16.6%和21.6%,而服务业和农业的出口增幅将达46.3%和31.0%.[8]
3 如何应对“碳关税”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碳关税是否要实施征收还有待国际社会商榷.由于世界各国的社会、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碳关税的征收又需要一个明确的征收规则和排量测量标准,以及各国对碳关税的征收合理性的质疑,使得碳关税一经提出,就饱受争议.但是,在当前低碳经济深入人心,环境友好型发展成为全球社会公认的潮流.无论碳关税征收是外部压力还是内部诉求,我国都要以一个积极的态度主动应对,防止发达国家占据节能减排制高点.对于减排的机会,有以下几个重要实施路径.
除了国际上对减排的实施范畴考虑,以我国自身的现状来看,减排势在必行,下文将针对我国的基本情况,笔者提出对我国减排的几点建议.
第一,积极参与国际环境规则的制定,做好环境外交.
我国政府必须做好环境外交工作,积极参与国际环境规则和政策的制定.我国政府一向以积极的态度来对待发达国家抛出的碳关税问题.在根本原则上更要坚决不退让.针对美国以中国现在对环境污染的贡献最大为由征收碳关税,中国理应承担“共同但有区别责任”.中国从来都不是历史上碳排放量最大的国家或经济体,衡量排放额的应是存量指标,而不是流量指标.针对欧美国家的“中国污染第一源”谬论,应给予坚决的回击.另一方面,我国需要参与到国际环境规则具体细则的制定,参与国际谈判,以防止中国在全球环境保护立场上丧失话语权.
第二,联合政府监管发展低碳经济,从策略上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
麦肯锡用一个减排“泡泡图”来说明减排在不同行业和部门的成本和投入的贡献效率是不同的.减排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投资成本,即对现有的情景,要减少一吨CO2需要额外追加的投资;另一个是减缓成本,即每减少一吨CO2付出的费用.在交通运输和建筑需要的投资额比较大,但一旦形成,其减排成本是负的.而像钢铁、电力等工业部门的投资门槛低,但是减排成本却很高.这些行业就应该尽量较少减排设施运行的成本.这对决策制定者来说,怎样更好的引导不同行业进行最高效率的改革和减排投资,起很好的引导作用.政府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还具体在我国政府的巨大作用中.我国在发展低碳经济已经开始践行具体的政策目标.1.碳标签制度的引入.2013年10月,浙江省在第六届中国义乌国际森林产品博览会(下称“森博会”)上首次引入“碳标签”制度,以破解碳关税壁垒.“碳标签”的推广使温室气体排放量可以以标签形式告知产品的碳信息.这也标志着中国在继发展京津沪等几个城市作为碳排放交易试点之后的又一突破性举措.当然,碳标签制度需要建立在统一标准制定和合理的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基础上,这将是我国在应对新的贸易壁垒中实施还击所面临的新的挑战.2.积极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我国目前还处在以劳动和资源密集型为主的产业结构中,自然资源消耗带来的是我国经济发展空间的日趋缩小,转换高污染、高能耗的发展模式,这是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政府决策者应针对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情况,在积极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的消耗,拓展新型清洁能源开发的同时,要通过研发新的生产模式,提高企业自我创新能力,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经济发展形态,这也是低碳经济的根本理念.3.制定相关法律以限制或扶持发展.我国应积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新型战略产业和幼稚产业的发展应给与一定的扶持和保护,进行出口退税、补贴.对于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应适当减少并逐渐取消对原有能源的补贴,给予限制生产或碳排放额的控制,并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为未来碳排放权交易未雨绸缪.
第三,提高我国的竞争优势
从动态比较优势理论来看,“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源”并非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长远之计.我国需要加大外商直接投资引进力度,提高R&D能力,引入、模仿或创新企业管理制度和发展模式.比如在针对缩减产品成本、提高竞争力问题上,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碳排放等并非唯一的调整方向,由于其他因素在国际贸易中所起的影响力也愈发重要,比如时间成本、物流的便利化、政府监管便利化以及文化差异成本也是现代贸易理论值得研究的方向.在注重时间便利的现代贸易理念中,缩短货物的交货期,降低时间成本,提高时间的利用率,缩短时间消费,这无论从微观层面上对企业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也在宏观层面上促成国际供应链的变革;交通便捷、物流便利化也越来越成为人们交易的偏好倾向之一.因此,企业一方面需要在政策的引导激励下进行技术创新、研发以及高效率、低耗能生产的同时,还需要着眼长远,抓住新兴的贸易新优势,提高产品的议价能力,以弥补技术创新支出或者碳排放交易带来的成本提升.
4 结论和启示
欧美国家拟征收碳关税,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新型贸易保护,会带来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反击和更严重的贸易摩擦.但是,中国应该积极应对,应该看到在贸易保护背后,碳关税会倒逼我国提前采取应对措施,鼓励引进高新技术的同时注重自我研发,并实现我国产业的结构升级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如风能、核能、生物能以及光伏产业的发展.从而提高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最终实现跳跃式的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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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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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沈可挺,李钢.碳关税对中国工业品出口的影响:基于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的评估[J].财贸经济,2010(1):75-82.
〔3〕崔连标,朱磊,范英.碳关税背景下中国主动减排策略可行性分析[J].管理科学,2013(2):101-111.
〔4〕黄晓凤.“碳关税”壁垒对我国高碳产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经济纵横,2010(3):49-51.
〔5〕邹琪,沈煜.碳关税的社会福利—结合中国实证的分析[J]经济体制改革,2011(6):14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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