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 迪
(广东理工学院 广东 肇庆 526100)
摘 要:自2013年10月《旅游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旅游行业发生了一些积极的改变:旅游行业增加了约3万亿收入,旅游行业总体服务水平有所提升,景区、酒店接待能力有所提升,交通条件得到完善,各项旅游服务质量都在逐步提升,恶性旅游投诉案件减少。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从健全法律制度、加强执法力度、提高群众意识等多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字:旅游法;旅游业;旅游者;影响;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号:TP39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1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在2013年4月25日获得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布使我国旅游业步入了依法治旅的新阶段。在全民休闲旅游需求日益旺盛的今天,在旅游业诸多现象被公众诟病的今天,这部法律将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旅游法》立足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旅游业发展的实践,整合旅游产业各要素和旅游活动全链条,借鉴世界其他国家旅游立法的经验,注意平衡各方利益关系,构建了政府统筹、部门负责,有分有合的旅游综合协调、市场监督和投诉处理制度。是一部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反映了时代特征、切合中国实际的法律。
1 《旅游法》关注的热点问题
(1)团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招揽游客。不得强迫购物、参加自费项目,违反相关规定最高将吊销营业执照并罚款。相关条款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新版旅游合同中将会完全取消进店购物这个项目,行程只有游览线路、景点、交通、住宿安排等,每个行程旅行社会安排半天或一天的时间自由活动,以供游客自由购物。自费项目将不包含在已有行程的游览景点中,甚至完全取消。以前旅行社低价招徕游客的时候,成本差价都是从购物点、自费项目上捞回来,现在没有购物点、没有自费项目,自然就不会有旅行社用低于成本价的不合理价格招揽游客了。
(2)导游——导游的基本薪酬、劳动关系有了保障。《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这一条款通过法律形式保障了各类导游在提供服务时所能获得的固定收入来源,也从源头上杜绝了导游和旅行社之间因“买团”和“卖团”行为所产生的一系列利益纠纷。
(3)购物——“不得安排购物”直接阻断了旅行社与地方商家之间的利益链。《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旅游者购物”。行程表里仅有每日旅行线路、景点、交通、住宿。此外,旅行社在行程中都会留出半天或者一天自由活动时间,若是游客有购物需求,可自愿前往。”
(4)小费——小费不得向游客额外收取,而是包含在团费中,由旅行社支付。《旅游法》规定,“导游和领队禁止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在新版旅游合同中,团费里将包含境外小费、导游、领队服务费、境外交通服务费,并标注了每日价格,以及共交付几天的小费。”
(5)景区门票——不得随意涨价。《旅游法》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同时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将不同景区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6)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买单。《旅游法》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7)景区安全——禁止景区超负荷接待游客。《旅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2 《旅游法》实施后带来的改变
根据2014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旅游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统计,我国《旅游法》实施后旅游行业增加了约3万亿收入,旅游行业总体服务水平有所提升,景区、酒店接待能力有所提升,交通条件得到完善,各项旅游服务质量都在逐步提升。《旅游法》实施以来有关“零团费”、“负团费”、欺客宰客等恶性实践投诉有所减少,旅游市场规模有所扩大。据统计,2014年前三季度国内旅游27.29亿人次,同比增长10.8%;出境旅游8 544万人次,同比增长16.7%;旅游总收入2.46万亿元,同比增长14.9%。
虽然《旅游法》实施一年多以来给旅游行业带来了一些好的改变,但是依然出现了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广开思路,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包括:黄金周期间,景区依旧“爆满”、游客“滞留”,仍然有游客被强制消费、甚至被辱骂;我国大多数省份除了云南、海南,还未完成了《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现行规律法规与《旅游法》有很多不一致的条款,这势必会导致各地方对《旅游法》理解不同、执行存在偏差;《旅游法》中有关游客的条款都是鼓励性和提倡性的,对于游客在旅途中的不文明行为约束力十分有限;一些地方过度依赖景区门票收入,钻政策空子,三年一轮乱涨价,门票涨价公示、听证制度并未发挥效力。
3 建议与意见
(1)抓紧法规制度配套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深入推进《旅游法》》的全面实施,从源头上进行杜绝和疏导。包括:要推动建立旅游安全综合管理和救助制度,制定旅游安全风险提示、高风险旅游、旅游保险管理等旅游安全保障制度。推动重点旅游城市建立旅游信息、旅游交通和旅游服务功能配套办法;要完善旅游规划技术标准,制定旅游规划编制指导文件,研究科学评估制度。推动制定景区开放、门票价格、流量控制等具体措施,落实旅游景区管理制度;要推动完善地方政府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根据《旅游法》》的要求落实工作职责。推动建立和完善旅游市场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旅游执法队伍建设,使联合执法工作适应旅游市场监管的要求。推动形成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制,完善部门间的投诉处理转办机制,并向社会公告;要促进旅游行业组织建设,推进旅游行业组织改革,完善行业组织职责,指导制定和实施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会员自律管理。要推动建立健全导游行业组织;要推动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城镇和乡村居民旅游经营管理制度规范,指导和推动重点旅游城市完善“一日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2)依照《旅游法》中确立的旅游市场规则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包括:修改完善各类旅游合同范本,并在旅行社中全面推广使用,并借助媒体的力量广为宣传。政府、行业和舆论要引导旅游者运用民事规范解决纠纷,引导相关旅游企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学习,提高自己的行政管理能力,依法规范和约束行政作为,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管工作的水平,引导相关中介组织规范健康发展;政府加大有关于《旅游法》的正面教育,使老百姓们了解作为一个旅游者有哪些权利、义务、责任。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相关培训;景区、旅行社、饭店等旅游经营者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让员工们熟悉《旅游法》对旅游经营中的流程、惯例、规章、合同等进行哪些修改。
(3)完善增补旅游单项法规、协调地方旅游立法。完善和增补现有的旅游单项法规可以为旅游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提供解决途径和法律依据,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让游客放心出游;规范市场秩序,解决我国存在的旅游企业之间混乱竞争、旅游资源只重开发不重保护的局面。
4 结语
《旅游法》的深入贯彻执行,势必要在消除法律规定的不和谐,完善填补相关旅游单项法规,健全有关饭店、景区、旅行社、旅游者等相关权益保护的法律,修订配套法律,形成统一的旅游法律制度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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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李丹丹.论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J].旅游管理研究,2013(12)
2 孔令学.浅谈《旅游法》对旅游者安全的全方位保护机制[J].旅游学刊,2013(8)
3 张维祎.旅游立法提速秩序规范[J].中国人大,2012(9)
(责任编辑 高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