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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法律实践教学研究

苏 楞

(赤峰学院 政法学院,内蒙古 赤峰 024000)

摘 要:近几年来,我国很多高校都开设了法律实践教学课程,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法律实践教学仍受传统式的教学模式的影响、没有形成规范的实践教学体系、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形式上太过单一、缺乏多样性等问题。笔者对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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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实践教学;法律诊所;模拟法庭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7-0255-02

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培养教学模式,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理论教育,另一种是实践教育。作为合格的法律人才,不仅要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专业的法律思维方式和高尚的法律职业道德,而且还须具备扎实的实践能力。很多高校都认识到法律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也都尝试了各种法律实践教学形式,比如法律诊所、案例教学、专业实习、专家授课、模拟法庭等。然而,我国高等院校法律实践教学还在处于初始阶段,仍存在不少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法律实践教学的现状分析

(一)法律实践教学仍然是传统的教学模式

传统式的教学模式主要是在老师的指导下,学生被动地学知识,是一种灌输式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忽视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不利于学生综合性能力的提高。我国大多数高等院校都采用这种教学模式。

(二)法律实践教学依然没有形成规范的实践教学体系

1.模拟法庭只是一个形式上的摆设,远未达到基本的要求

模拟法庭能够让学生们亲自体验并参与到“案件审理”当中,对提高法律的职业技能作用很大。很多高等院校都开设了模拟法庭这一实践教学课程,然而在具体的操作中,还是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1)没有具体的场地,缺乏物质条件,没有相关设备,没有合适的桌椅,没有职业着装等。在这种情况下,模拟法庭就无法达到基本要求和实际效果,学生无法进入角色。(2)设置的模拟法庭形同虚设,变成了走过场的“审判秀”。模拟法庭并非是一件简单的工程,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它需要具体的各种案例、各种诉讼文书、角色的分配、程序上的演练等。大部分学生只想敷衍了事,没有认真准备,“庭审”时,程序上前后矛盾,没说或说错法言法语的情况时常出现。

2.诊所式教育的资金和条件受到限制

法律诊所教育要求学生在导师(职业律师)的安排和指导下亲自处理和解决真实的案件。①我国高职诊所式教学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案件来源非常稀少,由于学生亲自处理案件,因此诊所式教育的案件不能太过复杂,并且还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这就大大减少了案件的数量,使很多学生丧失接触案件的机会。二是培训资金受到限制。诊所式教育主要是通过法律援助中心、维权中心、律师事务所等场所让学生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和处理真实案件。学生通过真实的案件,制作各种诉讼文书,与当事人正面接触,因此要配备训练基地,这就要求高等院校在资金和设备方面大量投入。然而很多高等院校都不愿意投入,因而物质方面的短缺使诊所式教育就无法长期开展。

(三)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主要体现在:(1)没有形成系统化的监督和评价体系,指导老师也不会太重视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水平,而往往注重的是学习成绩如何。这种重理论轻实践的观念导致评价流于形式,这不利于法律实践教学的开展。(2)很多毕业学生对实践教学课程(比如毕业实习)都持着应付交差的态度,学院也疏于管理,没有进行有效监督。②此外,由于迫于就业压力,很多在校大学生利用专业实习期间投入到找工作或准备各类考试之中,应付法律实践,完全是一种走过场。

(四)法律实践教学形式上太过单一

法律实践教学的形式有很多种,这些实践教学形式不仅能增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而且还有助于培养他们的实践能力。然而在实践中,大部分院校只重视专业实习,而忽视了其他实践教学模式。比如大多数高等院校都在法院或检察院建立教育基地,而从未有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中心设立法律教育实习基地。

二、完善高等院校法律实践教学的对策

(一)探索新型的实践性教学模式

传统实践教学重理论轻实践,因而无法提高学生的适应社会环境的实践能力,无法使学生达到最基本的层次和水平。为此,笔者建议:第一,单独设立实践教学课程,可以依照一定比率确定理论课与实际课课时比例,确保一定的实践课的课时数。第二,把实践课程的考核成绩单独列出,根据不同实践课程设立不同的学分,从制度上保障实践教学的学科地位。

(二)建立规范、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

1.提高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效果

为了提高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效果:第一,设立模拟法庭专门的场地。这就要求所在的院校重视模拟法庭,加大投入,把审判桌椅、法官袍、律师袍、检察官服、法槌等用具配备齐全,以使模拟法庭具有一定的真实性。第二,模拟法庭应遵循程序性原则,要求全体学生都必须参加模拟法庭审理实践,每次庭审中要让“双方当事人”针锋相对,举证、质证、相互辩论或者相互控辩,让学生感受到自己就是一名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这样才能避免庭审“走过场”的,提高模拟法庭的效果。

2.加强并规范诊所式教学模式

诊所式教学模式就是大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使学生把所学的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技巧运用到实践中去。这就要求学校重视并规范诊所式教学,并在资金和设备方面予以倾斜,保证诊所基地所需的办公用房、桌椅、电脑、纸张、打印机、电话的费用。针对案件来源稀少问题,高等院校应尽可能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这样,不仅可以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而且大大缓解了法律援助律师数量不足造成的供不应求的问题。

(三)建立有效的监督与管理机制

为了充分发挥学生与教师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高等院校要健全法律实践教学监督与管理机制,健全考核与评价体系。这种考核评价体系必须是全面客观的,并尽量与他们的学位挂钩。指导教师在综合性评价学生之后,客观地给出相应的成绩。对于实践教学指导教师而言,应与他们的津贴与晋升相挂钩,督促他们认真地开展实践教学。

(四)使法律实践的教学形式多元化

很多高等院校只重视法律专业实习,忽视了其他实践教学模式。这种单一性的法律实践教学模式显然无法满足当代教学改革的需求。各高校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立法律诊所基地,让学生更多地参与其中。鼓励教师带领学生庭审旁听,让更多地学生了解整个审判程序以及程序上的规范性和合法性。除此之外,还应当重视专家授课,聘请法学家、法官等作专题讲座。

总之,高等院校法律实践教学是一个非常庞大艰难工程,需要经过长期努力才能够完善。各个高等院校应结合自己的特点,结合自己的教学要求,探索行之有效的法律实践教学模式和方法,为社会培养出更多的应用型的、职业技能的法律人才。

注 释:

①邓海娟.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困境与发展[J].黑龙江教育,2008,(9):43.

②江军辉.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研究[J].安康学院学报,2009,(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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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燕树棠.法律教育之目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责任编辑 王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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