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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共理性规导下的公民教育及其实践

【内容提要】公共理性作为和谐社会的价值基础之一,对公民教育具有基本价值定位、提供公共逻辑和评估指标的规导作用。因此,可以在公共理性的引领下实施公民教育,通过开展公民文化建设、健全公民教育结构体系、强化公民教育的制度理性和公共理性化的行为模式等路径,培育具有公共理性的现代公民,进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有效构建。

【关 键 词】公共理性/公民教育

【作者简介】乐先莲,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副教授,博士(江苏 南京 210097)。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编码:A 文章编号:2095-1183(2012)08-0008-04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纵深推进、民主法制的不断完善以及社会基本契约精神的深入人心,传统社会交往的封闭性与孤立性被逐渐打破,社会成员交往的广度和深度得以拓展。然而,在利益与价值多元化的格局下,如何有效地解决公共生活中共同面临的挑战、协调多方立场、奠定共识的价值基础、寻求共赢与互惠亦成为当前发展面临的核心问题。正是基于这种背景,公共理性日渐成为培养公民意识、建构公共生活、达致多元共识的关键范畴。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作为政治主体的公民具有和谐的人格、和谐的价值观念与和谐的行为方式。公民的良好素质以及一定水准的公民品德和公共精神是现代民主制度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1],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谐运作不可或缺的主体性条件。公共理性的观念在最深层面上具体地规定着基本的道德与政治价值,这些价值用以决定宪政民主制政府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需要用公共理性理念引领公民教育。问题是,如何理解公共理性的内涵及特征?公共理性对于公民教育的规约和引导体现在哪些方面?如何在公共理性规导下开展公民教育?本文尝试从政治学公共理性的视角对以上问题进行回答,以期为和谐社会构建进程中公民教育的有效开展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公共理性释义及特征

公共理性伴随近代市民社会的兴起而提出,并在历史演进中逐渐展开其内涵,霍布斯、卢梭、康德等思想家对公共理性范畴都曾有论述。康德在《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什么是启蒙》中,把理性的运用区分为“理性的公共运用(public use of reason)”和“理性的私人运用(private use of reason)”,认为“理性的公共运用就是任何一个学者在整个阅读世界的公众面前对理性的运用;所谓私人的运用,指的则是一个人在委托给他的公民岗位或职务上对其理性的运用”。[2]罗尔斯基于为当代多元民主社会建构稳定哲学基础和寻求政治性正义观念,对公共理性进行了重要的继承性阐释:公共理性是指各政治主体(包括公民、各类社团和政府组织等)以公正的理念和自由而平等的身份,在政治社会这个持久存在的合作体系中,对公共事务进行充分合作,以产生公正的、可预期的共治效果的能力。可见,在罗尔斯看来,公共理性是一组文化多元论前提下合乎理性的“重叠共识”所达成的有关社会正义的基本原则,是关于价值的一种推理方式,这种政治价值是由自由与平等的公民所共享的。[3]“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4]概言之,公共理性既是一种公民理念,又是作为立宪民主政体理想的规导性理念。

作为一个实体性概念和蕴涵丰富方法论意义的范畴,公共理性包含一系列价值体系和思维逻辑,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理解:[5]其一,作为公共价值的公共理性。公共理性包含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公正、效率等一系列重大的公共价值与公共意识,它是国家公共管理的价值系统。在实践中公共理性力求实现各价值之间的基本平衡与整体兼顾。公共理性既是公共生活智慧,是行为规范和价值尺度,又是现代宪政法治社会的一种精神原则。其二,作为公共伦理的公共理性。从本质上讲,公共理性就是以权利平等为基础的公民义务理性。公共理性代表着巧于公共妥协、善于公共宽容、勇于履行公共义务、敢于承担公共责任等一系列公共美德、公民社会团体德性和政府伦理。其三,作为公共思维的公共理性。以公共理性的思维进行公共活动,使公共理性在政治推理方面对形而上的理想和形而下的利益进行限制。公共理性主张对公共问题进行推理时的思维是体现公共性、客观性、非线性、总体性与共赢性的思维。其四,作为公共逻辑的公共理性。公共理性的逻辑过程要求把人民主权的至上性与政府治权的公共性和理性化统一起来,体现公共逻辑的逻辑相洽性、完整一致性与科学客观性。其五,作为公共调适的公共理性。公共理性内在地蕴涵着沟通、协调、妥协、宽容、参与、自主、调适、责任、对自我的适度怀疑与对他者的信任、健全的权利义务感等一系列公共调适能力。这需要公民、公民社会具备一定的参与公共生活的素质和能力,又需要政府的制度供给和法制保障。

公共理性何以解决多元社会中的矛盾和冲突?这与公共理性自身的一些特征有关。公共理性通常具有以下特征:(1)公共理性是理性能力和道德能力的有机统一。公共理性首先是作为民主制度下参与公共协商的公民所具有的一种理性能力,具有理性的一般特征。这是因为公共理性是在公民的个人的理性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它依赖于公民个人的理性能力,主要包括正义感和善观念的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公共理性还是公民的一种道德能力。公共理性是公共领域中的理性,是关于公共的善及其实现的制度创设的理性。公共理性驱使公民必须依据公共利益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准备倾听和接受他人的意见,与他人进行公平合作的能力就是公共理性作为一种道德能力的体现。这种美德有助于使有关公共问题的理性讨论成为可能。(2)公共理性主要关注公共利益的生成和分配。公共理性的核心是“强调权力的合法性和利益的协调性,即强调公共权力以增进公共福利为价值目标,实现以尊重和促进私人利益为基础的公共利益”[6]。一般而言,公共利益具有非排他性和社会共享性。这种利益是为社会全体成员或大部分成员所共有,每个人或每个群体都有享受这种利益的权利。同时,公共利益具有不可分性。这是因为“公共利益所具有的数量不能像私人利益那样被划分,不能由个人按照他们的偏爱多要一点或少要一点”[7]。由于公共理性是涉及整个社会或政治共同体的存在与发展的、关乎所有公民的公共话题,它所寻求的是社会普遍的公共利益。这也就要求人们在不断满足自身需求、不断实现自身利益的过程中达到对“公共生活准则”的认同,充分遵守公共理性原则。(3)公共理性主张通过公共协商达成多元共识。公共理性是公民在处理社会政治生活、决定他们基本的社会合作形式时的一种实践理性,主张行为主体共同放弃极端的政治偏见,通过公共协商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公共利益获取的过程,需要通过调动公民对共同体的存在和健全发展的价值感知而强化公共理性的生成。各行为主体通过公平协商与讨论以实现某种宽容或妥协,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并没有完全放弃自身的理性立场,而是当他人提出充分的理性根据来证明自身的立场时,也能被公众所认可和接受。可见,公共理性将在对多元性的尊重中展示某种共识,从而有助于在多元需求间达到一种平衡与和谐。

二、公共理性作为公民教育的规导

“公共理性观念缘起于宪政民主制中民主公民资格的概念”[8],公民在公共政治活动中遵循作为一种政治建构论的公共理性的要求和限制,并且对自身政治行动做出合法性和正当性证明。由此,可以倡导在公共理性的规约和引导下开展公民教育,以培育公共生活的主体。公共理性对公民教育的规导作用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理解:

1.在价值论层面,公共理性为公民教育进行基本的价值定位

公共理性所蕴含的理念、伦理和逻辑,对于公民教育起着根本性的指引作用。这是因为公民教育是向社会公民群体提供基本的知识技能和公共价值观念的教育,其重点是对社会生活中基本公共价值与知识、对公共生活能力的训练与公共美德的养成。公共理性是处理公共生活的一种方式,以此为规导,公民教育应促成公共领域理性化发展公共事务,培育具有公民道德能力和理性能力,特别是宽容精神与合作意识,是现代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9]具体而言,对于如何尊重他人、如何与人进行有效的交流沟通、如何平等地参与社会合作、如何看待不同的价值观念与行为等公共生活中的基本问题,都需要公民教育对公共理性的理念与价值进行发现与传承,以公共协商的形式解决分歧与冲突,最终达成共赢的局面。

2.在认识论层面,公共理性为公民教育提供公共的逻辑思维

公民教育应该对公民的公共思维、公共意识、公共认知与表达方式等方面,发挥基础性的塑造与引导作用。公共理性指导下的公民教育往往从改变对自我、对人性、对知识的看法入手,寻求更加公允的思维视野,不断更新知识与调适价值差异,以公共理性的逻辑思考来审视理论与现实问题,进而进行具有连续性、包容性与人文性的公民教育。

3.在方法论层面,公共理性为公民教育提供评估指标

以公共理性为价值标准对公民教育进行评价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分析:其一,从受教育的公民群众来看,可以从公民对教育理念的认同、观念的持续性及实践状况等维度进行测评,这种测评就是将教育作为政治社会化的手段,对其信度与效度进行衡量。对于公民的公民资格意识、国家意识、法制观念、政党认同等具有“公共性”的问题,都可以采用公共理性所蕴含的基本价值进行考量。其二,从公民教育的施教者来看,也需要公共理性的指引。在实施公民教育时,公共理性要求教育者首先把自己当作受教育者,思考因何而教、为何而教、如何去教等基本问题,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公民教育的顺利开展、实施和预期效果的取得。[10]

三、公共理性规导下公民教育的实践路径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变革的转型时期,培育社会公共理性已经成为推动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培育社会公共理性需要奠基,需要对每个公民的公民价值理念包括公民的道德与伦理、社会责任、公民对公共危机的态度等进行全民的公民教育,开展体现公共理性精神的公民教育实践。具体而言,需要重点强调以下几种实践路径:

1.积极开展公民文化建设,培育现代公民理性

公共理性是公民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公民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就是进行公共理性指引下的公民教育。因此,培育公共理性需要大力开展公民文化建设和教育引导。进行公民文化建设,首先要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促使公民养成参与、自治的性格特征和行为习惯;指导矫正公民的政治认知和评价,提升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理性能力,增强公民的公共责任感和公共生活能力;引导公民树立私利与公益、权利与义务、自由与规则等问题上的理性协调、宽容精神等。公民意识是公共理性形成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公民教育中还应注重公民意识的养成,特别是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意识、民主法制意识、自由平等意识、道德诚信意识等,逐渐养成良好的责任感、义务感和公共精神。总之,具有公共理性精神的公民文化建设和公民教育,就是要逐渐培养一种以负责的忠诚为基础而非以盲目的服从为基础的、合乎宪法的爱国主义精神和公民文化。[11]

2.健全公民教育结构体系,实现公民教育体系协同化

开展公共理性指导下的公民教育是一项现代公民社会的基础工程,而完善有序的公民教育结构体系则是推进这项社会基础工程的先决条件。目前,我国的公民教育基本形成了由政府主导的、包括各级党委、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等机构参与的体系。然而,许多承担政治社会化职能的机构仍存在诸多问题。普遍情况是,各组织机构对公民教育的内容、方法的认识不一致、不协调,没有形成合力,致使公民教育实效不尽如人意。而其中的深层次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对公共理性引领规约价值的忽视以及对私人理性和公共理性关系的误解。因此,有必要重新树立将私人理性和公共理性进行统分结合、实现两者矛盾的统一和转化的思想认识。在这种理论创新和认识转变的前提下,重视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对公民意识的影响不容忽视;各种民间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引导、影响公民的政治倾向;大众传媒更是塑造公民价值观和世界观的重要工具。在此基础上,有效地协调公民教育中的组织网络,实现公民教育结构的体系化、网络化和协同化,从而提高公民教育的实效。

3.创造良好的公民教育环境,强化公民教育的制度理性

公共理性为宪政民主制度提供规范性基础,而制度是价值获得稳定的体现与保障。制度理性的基本要求是,对社会而言具有整合性,对自身而言具有约束与监督,能够平衡治理自身与治理社会的能力,建设有兼容度和延展性的社会政治制度,体现制度精神规范力量与教育作用。公民教育的有效开展亦需要良好的教育环境和制度理性作保障。没有良好的环境,公民教育本身取得的成效也会被来自环境的消极因素抵消。因此,当前,我们需要进一步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在公民家庭内部建立平等的关系,在学校中使用互动教育方式,给学生以参与的权利和机会;大力培育公民社会,使人们在公民社会中形成积极的公民意识;注重创造公民的政治参与环境,提供个性自由发展的空间。此外,还需发展公民教育的硬件环境,如建造并免费开放大量的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等设施作为公民教育的场所。

4.实现公民教育手段多元化,培育公共理性化的公民教育行为模式

公共理性化的公民教育行为模式应该体现公共理性理念与制度的价值规导,增强行为的可预见性和持续性,注重公民教育的信度与效度建设。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公民教育实践由学校的政治教育主导,政治教育的知识单一并带有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其主要作用在于强化政治的合法性基础,进行政治动员。以政治教育代替公民教育易造成青少年的政治冷漠、非理性政治参与等公民教育异化等问题。因此,应该考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多种社会文化思潮影响并存,学生思想观念具有的复杂性、变化性等特点,反对教条式的说教,灵活地采用模拟经验、社区服务学习、聚焦问题等多元化的途径和方式,强调参与学习,让学生在积极参与现实公共问题和有意义的社会事务中逐渐培养公民意识和公共理性,实现个体独立自由精神与意识形态统一的平衡,以达到公共理性化公民教育实践的预期成效。

“公共理性的观念属于秩序良好之宪政民主社会的一种构想。这种理性的形式与内容——其为公民所理解的方式及其对于公民之间政治关系的阐释如何——是民主观念自身的组成部分。”[12]作为一种具有规范性质的理想类型,公共理性在本质上归属于现代民主的理念系统。公共理性亦是处理公共生活的一种方式,而不是一种规限个人生活的最高道德原则。公共理性的发展意味着个体对他人道德价值的取向是宽容和尊重的,在此基础上形成个体之间信任、真诚的社会合作。因此,在公共理性的引领和规制下开展公民教育,通过公共理性批判和反思,尊重和宽容个人的道德选择自由,引导未来的公民自主地判断和选择,帮助公民形成理性品质,培育公民在公共领域中基于共享知识资源的基础上各种价值的交流和尊重的传统,对于构建自由、民主、文明和公正的和谐社会意义非同寻常。

【参考文献】

[1](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M].刘莘,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512.

[2](德)康德.对这个问题的一个回答:什么是启蒙?[A]//(美)詹姆斯·施密特.启蒙运动与现代性:18世纪与20世纪的对话[C].徐向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61-67.

[3][8][12](美)约翰·罗尔斯.公共理性观念再探[A]//哈佛燕京学社,三联书店.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C].时和兴,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46,5,1.

[4](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225-226.

[5]施雪华.公共理性:不是什么和是什么[J].学习与探索,2008(2):60-67.

[6]史云贵.从政府理性到公共理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性路径分析[J].社会科学研究,2007(6):66-70.

[7](英)肯·宾默尔.博弈论与社会契约(第一卷)[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39.

[9]金生鈜.德性与教化[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310.

[10]施雪华,黄建洪.公共理性、公民教育与和谐社会的构建[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6):42-46.

[11]曹景文.公共理性与社会和谐[J].理论与现代化,2008(6):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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