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戈
摘要:我国版权交易中心的建设引发了版权价值评估问题。版权作品评估方法较有形资产评估有其自身特点,版权价值评估制度关系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也是我国版权产业的重要环节。建构与完善我国版权价值评估制度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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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版权作品;版权价值;评估
2012年12月,继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成立之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第二个版权交易中心——华中国家版权交易中心成立并投入运营。随着《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出台,国际版权交易平台的建设步伐显著加快。“十二五”时期,国家版权局计划将在全国东、西、南、北、中地区支持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心城市建立一批综合性版权交易平台。在我国,以版权交易为代表的版权产业正处于飞速发展阶段,而版权交易的前提是对版权作品价值进行合理评估。
一、我国版权价值评估困境分析
1.版权产品的无形性
版权与传统意义上的厂房、设备、机器等有形资产不同,是把智力成果作为财产的无形资产。版权交易多以版权转让、版权许可使用等方式体现。版权交易主体对版权产品不同的利用,使版权价值得到实现。版权价值衡量是其产业链上版权要素的经济价值的总和。我国版权产业链构建不成熟,版权集体管理仍有待完善。版权产业链上的版权价值往往难以准确衡量。
2.版权交易中,不同主体对版权价值评估的不同诉求
企业版权评估目的在于依靠版权产品获得融资,其瓶颈仍集中在缺乏版权作品价值评估的有关体系方法上。企业对自己拥有的版权评估最主要目的是核算企业总资产,而非将其拥有的版权投放市场。往往使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即评估价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中介服务机构对版权价值缺少清晰、准确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日常运营,以及有关经营成果的实现。而投资者主要关心版权作品的商业价值。当其价值大于版权(作品)成本后,投资者会利用价差进行投资活动。专业投资人对投资标的有自己独特的价值评估方法与行业惯例,但对有较为特殊资产属性的版权产品,惯用方法与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却不够适用。尤其需要具有科学统计口径,符合国内外行业惯例与规范,能基本反映版权商业潜在价值的评估方法,需要有公信力、科学权威的价值评估体系出炉。
3.版权交易中,不同形式版权作品价值评估标准不同
⑴图书文字产品。首先确定出版各个环节耗费的成本,然后预先设定必要利润率,根据预先调研得出市场规模综合确定其发行码及册数等,以最终确定版权潜在价值。图书作品价值还应涵盖影视改编权、报刊连载权、电子图书数据库转载和海外版权收入等所带来的价值。对后者应当将版权价值链的两个主要因素概率与收益进行分解,综合加权其价值链上的所有可能收益。
⑵电影及动漫产业。该类版权产品往往通过合同方式流转,产品价值由电影公司与放映商、电视台、音响制片商等协商确定。在产业运作上,每部影片需要考虑的标准包括剧本、导演、演员阵容、同类影片的票房情况、影片的预计租金和影片上映的档期等。一部电影的票房实现是制片方、发行方和影院三方的合作。分账制是现在电影产业票房利益分配最主要的一种形式。每部影片在电影院上映的收入,除去相应税费支出外,其余在电影出品公司和发行公司、影院之间进行分配。一部影片不仅可从影院获取客观的经济收益,在其辅助市场,例如有线电视、付费电视、收费电影额逆、家庭录像等其他发行渠道,还可获得更为客观的“下游产值”。
⑶音像产业。网络数字时代,面对盗版肆虐、恶性竞争,音像出版业萧条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但通过建立完善的音像产品评估与交易机制,音像产业将获得较传统交易模式更广泛的推广与收益。音像出版业完全可以改变原有的经营模式,把KTV产业、网络音乐产业等纳入自己版权经营的多元领域。运营的关键在于音像数字化管理系统的建立与完善,以及按点唱次数的量化收费模式。新兴的KTV产业,交易的价值评估是基于点唱数据库相关数据,按K厅包间数缴费和歌曲点击率进行分配的。其中缴费应当考虑歌曲总数、歌曲被点唱次数、音像公司的h指数,即音像公司的在各K房中平均被点唱次数等。
二、我国版权价值评估现状分析
1.评估方法有待标准化
目前,我国版权价值评估主要采用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其中,成本法与收益法是较成熟的计算方法,对版权产品可依靠成本法中所需要的参数进行评估。成本法与收益法对企业本身而言,具有核定企业资产总额的功用。然而,版权产品的成本并不必然决定其在市场上流通的价值。换言之,利用成本法评估的版权价值是否可为交易对方所接受。并且,版权价值评估更主要的是将版权产品投入市场来寻求增值。而对市场法而言,“交易信息易于获得,否则难以对版权进行价值评估。在发育完善、有活跃版权交易的市场,运用市场法进行价值评估简单、直观、运用灵活,不失为一种很好的价值评估方法。但目前我国版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也不活跃。再加上版权具有专有性、唯一性、创新性等经济特征,很难在市场上找到相同或类似参照物。用市场法对版权质押进行价值评估的关键是有可参照物,没有参照物市场法无法应用。”因此,收益法在版权交易过程中是主要的方法。收益法的一般公式为P=Σ (t=1,2……T)Mt/(1+r)t。其中,P 为评估值;Mt为被评估资产所带来的第t年的年收益;T为被评估资产能带来收益的总年数;r为折现率。版权产品收益额不同于一般制造业,可依照货物年产量、利润率等参数进行计算。因此,利用收益法对版权价值的评估参数无法确定,也无法通过市场调研而得出,折现率与收益额等参数的确定往往缺乏统一标准,随意性较大。此外,各评估机构没有相对统一的一套规则和方法,结果就是各评估机构对同一被评估对象的评估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版权价值评估被社会各相关机构的接受程度。
2.我国版权交易制度有待发展
⑴我国版权代理机构有待发展。在英美,一些无名的著作权人如果没有版权代理人的推荐,出版公司多不予理会,要想将自己的作品推向市场是非常难的。版权代理人对无名著作权人作品的推介常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对出版机构来说,版权代理人常常在帮助编辑起到过滤作用。一个有经验的代理人一般不会给出版机构送去质量差或不适合使用的作品,这样就可以减轻出版机构编辑的负担。所以,大多数出版机构首选来自版权代理人的书稿,他的出版机构甚至不考虑从著作权人那里直接收稿。
⑵版权登记制度有待完善。虽然我国实行版权自愿登记制度,我国版权登记有版权初始登记与版权质押合同登记。负责各种登记的机关混乱而不统一,呈现多头并举的局面。考虑我国现实情况可由国家版权局负责统一作品登记。另外,应加强版权登记机关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版权交易平台等版权交易主体的登记信息共享。只有登记信息与版权交易参与者及时共享,才能改变现实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版权“一物多主”的混乱局面,版权公示才能产生公信力,有力保障交易安全。版权登记信息应当包括版权的转让、许可、质押等。
⑶版权交易中心的建设。在国家政策支持下,版权交易平台建设成为我国版权交易建设重点。目前,我国版权交易平台主动交易的业务量少,受到制度不健全、版权保护力度不足等外部条件约束,版权交易平台尽管已搭建了较为完备的“交易”流程,但对交易主体的“吸引力”不足。平台作为中间组织机构,其版权交易及由交易本身衍生的各类版权服务功能仍在政府主导下。主动出击市场、整合资源的平台优势尚需不断提高。“版权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的“价格发现”的基本功能,市场调节功能尚未发挥出来。此外,各家版权交易中心各自经营,关联度不高。从全国来看,版权交易市场分散程度大,且存在交易模式单一。各家版权交易中心功能雷同、业务领域相似。“诸侯争霸”的格局初显。而对版权交易的“需求者”而言,无论版权所有人还是版权需求方,版权交易公共平台能带来什么服务、能否确保版权交易权益受到保护、平台能否使交易成本降低并获得双赢,都是目前我国版权交易平台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版权价值评估制度建构
1.完善我国版权价值评估方法
⑴合理确定版权商业价值因素。在市场中,权利人依靠对版权作品传播的垄断,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或自己对作品利用而获得利润。版权价值是基于版权作品的原创性及在有效期内不可复制而产生的。版权商业价值因素包括:
①作品的独创性。作品为作者的智慧创造性成果,它作为无形财产区别传统体力劳动成果而具有商业价值。作品的独创性在版权商业价值评估活动中具有一票否决地位。对可享有版权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应根据评估要求在版权权利约束中,选择作为评估对象的版权财产权利分项进行评估。
②作品的市场范围。不同类型的作品拥有不同的使用方式。比如,美术作品用于展览,电影作品用于有偿放映、网络传播,文字作品用于书籍出版。不同内容的作品拥有不同的消费群体。例如,影视作品、动漫的消费主体集中于青少年,电影作品消费主体集中于中青年。相同作品由于不同地域人的文化背景不同,受欢迎度也不同。这就使处于不同市场范围的作品,最终的盈利能力不同。
③作品的增值潜力。不同作品的增值潜力是不同的。比如,一部好的动漫可开发成游戏软件,也可设计成动漫装饰品,还可打造相关的主题公园及特色旅游景点。作品的增值潜力越大,意味着该作品能以版权打造一条漫长的产业链,形成属于该作品的一项产业。
④作品开发团队的实力。一部好作品的开发需要一个优良的团队。而团队的实力可增加作品的受欢迎度。例如,电影作品的团队实力,包括导演的名气、演员的知名度、电影制作成本、改编原著的名气等。开发团队实力越强意味着作品的经济价值越高。
⑤作品的许可情况。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作品许可分为独占许可和非独占许可两种。作品许可越多说明其经济价值越高。版权人与被许可方在许可合同中约定的许可费用,也可以作为版权价值评估的参考因素。
⑵依照版权商业价值因素确定版权评估参数。目前,我国版权评估方法的不足之处在于,评估公式参数的确定缺乏统一标准,随意性较大。例如,收益法中:P=Σ(t=1,2……T)Mt/(1+r)t。其中,P为评估值;Mt为被评估资产所带来的第t年的年收益;T为被评估资产能带来收益的总年数;r为折现率。折现率参数的确定往往缺乏客观与现实依据。评估方法中对商业价值因素并未做过多考虑。因此,评估机构首先应依照作品的商业价值因素,确定相关因素在评估方法上所占比重,进而将评估方法的参数细化、量化。然后,再依照版权作品的不同性质制定适合不同作品的一套标准化评估方法。最后,在版权产业与传统产业融合中,评估版权价值在该产业中的比重。
2.版权中介机构管理制度的完善中介机构采取科学而客观的评估方法并非意味着版权价值评估制度最终得以完善。版权作品的无形性决定了版权作品价值的难以确定性、波动性。评估机构应对其最终评估结果负责,也应在固定年限内或依照相关人申请对版权作品价值评估进行修正,甚至重新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应做出如下完善:①设立行业协会对评估机构虚假评估进行监管,允许利害关系人对评估结果提出质疑。②评估机构应当对过分高估或低估的评估结果负责。③评估机构负有义务对其评估结果进行备案,定期进行修正,甚至重新评估。④加强评估机构同作品登记机关的合作,明确作品许可、转让的登记状况。
3.我国版权评估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证券法》第173条规定“: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除外。”我国《公司法》第208条第1,2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由此,针对版权评估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责任追加及监督有待细化。法律制度也应明确版权评估管理部门为工商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对评估机构虚假评估进行监管、查处;明确行业协会应依照市场对各评估机构针对各类版权作品的评估方法做出统一指导;明确行业协会应对评估机构进行监管,赋予利害关系人请求重新评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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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名称:《我国版权价值评估制度初探》,项目编号:2014S1302】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