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秀峰 李娜娜
摘要:从2003 年两高两部印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到2012 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在我国基本上形成了相对统一的矫正办法——集体、个别、心理教育、社区服务、职业培训、未成年矫正特殊办法等等。但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尤其是教育矫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却非常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本文旨在探讨法律法规及实践中,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的困境及笔者所提出的可能有益的解决方式:教育矫正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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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新模式
居住式社区矫正计划是指在一定时间中少年犯罪人居住在特定机构中为核心特征的少年社区矫正计划。群体之家就是其中之一,是指提供有限监督和支持性服务的居住式少年社区矫正机构。少年犯在这样的矫正机构内接受监督,进行娱乐、做饭、接受心理治疗等活动外,最为重要的是他们在当地学校中正常上学。1967年堪萨斯州劳伦斯市建立的“Teach?ing family group model”就是非常成功的例证。
1973年科罗拉多州丹佛市的ProjectNew Pride亦是如此。新自豪项目的对象是:14--17岁、以前至少被定罪2次、在进入新自豪项目时又因为另一项犯罪而被正式起诉的严重少年犯罪人或者暴力少年犯罪人。参加此项目的少年犯罪人,有6个月的Intensive involvement和6个月的Follow—up。在后续帮助期内,少年犯罪人要Sschool reintegration。
总而言之在全美推广的针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项目,都是把社区矫正与学校教育相结合的。
一、把学校教育引入我国社区矫正体系的理论依据
1.社会化理论
帕森斯曾指出,社会化过程就是一个社会角色的习得过程,个人需要了解自己在群体或社会关系中的地位,领会群体对这一地位的角色期待并学会顺利完成角色任务。未成年人要实现社会化就离不开未成年人自己的群体(学校、朋辈群体等)。笔者认为:倘若离开这一群体,他们的社会化过程极可能会出现问题。而源头就在于此类未成年人根本就不可能了解到自己的群体地位以及这一群体的规范。要实现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我们必须让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真正地融入到他们原本应该处于的群体(学校)之中。
2.犯罪学理论
⑴文化传播理论。芝加哥学派曾指出:犯罪如同其他社会文化一样,可通过个人与个人间的相互传播得以蔓延。肖和麦凯认为:在犯罪的多发区域内已经根深蒂固的存在一种促进犯罪发生的固有文化。我国学者刘强也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与不良人员交往,他们易于在潜移默化中逐渐增强犯罪的驱动力。因此在社区矫正期间,应通过管理人员、家长等多方面的配合,尽可能控制他们与不良人员交往。”由此可知,我们应重视创建良好的社区、校园环境,把学校教育纳入到社区矫正体系中,从社区和校园入手阻断犯罪文化的传播。
⑵社会控制理论。1969年美国犯罪学家赫希提出社会控制理论:“任何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可以阻止个人进行违反社会的越轨行为,当这种联系薄弱时个人就会无约束的进行犯罪行为。”在赫希看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就是缺乏社会联系及对他人利益的关心。“国内有学者曾对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调查,发现相当一部分都存在逃学、逃业的情形。因此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工作也要有的放矢,针对犯罪青少年社会联系薄弱的特点重建和加强社会联系。”再结合前文中湖南、广州等省的调研数据,我们更要做好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复学、复课工作。把学校教育引入到社区矫正体系中,加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与学生、老师、家长的联系,不给“社会联系薄弱”留下时间可能。
二、把学校教育引入到我国社区矫正体系的法律依据
正如前文所指:1999年《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46条、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 条、2006 年《义务教育法》第21条、2012年《监狱法》第75条,都对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问题作出规定。总观之,我们仍能发现法律层面的不足之处,如:由刑法执行机关还是教育部门来实施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内容是否要与国家统一的义务教育大纲相符合;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是否要受到教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的师资、场所该如何保障等等。社区矫正工作中也存在此类问题,笔者主张把学校教育引入到社区矫正体系,从而保护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发挥学校教育的矫正作用。实践中上海市做出过探索:针对为未成年犯的“试读制度”。
未成年犯试读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有条件的将未成年犯安排在相关学校,让其继续接受文化技术学习、矫治不良思想与行为的教育。《上海市未成年犯试读工作暂行办法》对试读的条件、程序、试读生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上海市主要通过建立“试学基地”的方式来实现。目前已在虹口区交通职校、普陀区天工职校、长宁国际旅游职校建立了试学基地。在试学基地成立二级帮教小组。教育管理由校内帮教小组负责。然而《工作暂行办法》主要针对的是承受监禁刑的未成年犯。这与笔者所构建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新模式相去很远。对于社区矫正来说,《工作暂行办法》的试读制度,只能是探索的开始。
三、教育矫正“新模式具体框架建构”
各学校帮教小组和社区矫正执行小组受区县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小组领导,区县级受市未成年社区人员教育矫正小组领导,市一级隶属于市政府。各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1)市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由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主任出任;副组长由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处长出任;组员包括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若干及市基础教育处工作人员若干。
(2)区县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主任出任;副组长由区教委基础教育处处长出任;组员包括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若干及区基础教育处工作人员若干。
(3)社区矫正执行小组组成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
(4)学校帮教小组组成人员:校长、教导主任、政教组组长、班主任等。笔者认为:在我国《社区矫正法》出台之前,只要是有利于发展我国非监禁型的;能够改变我国重刑主义传统的;体现“以教育刑论为核心、与一般预防论相平衡、以报应刑论为规诫的综合性刑罚论”精神的模式,都是值得借鉴的。我们应努力革新,使该项工作走入一个符合刑罚发展趋向的国际化轨道。笔者期望,本文所提出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的新模式能在此方面做出点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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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3.
[2]上海市政法委.上海市未成年犯试读工作暂行办法,2004.
[3]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
[4]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规定,2007.
[5]上海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2008.
[6]上海市司法局编.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手册,2008.
[7]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2012.
[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的细则,2012.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