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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下的政府新作为

文/ 李欢欢

历经4次审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距离上次环保法的修订时间已时隔25年。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较之前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新增了很多亮点,加强政府监管职责是其中亮点之一,面对环境污染,政府怎么做,新法下的政府新作为如何凸显?

“红线”划定 法律层面严守界限所谓红线,是改革发展过程中设定的“不可逾越的界限”,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就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集体学习时专门强调:“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

:新环保法中,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环保部要求在2014年底前完成全国生态红线的划定,但是现在仍有部分地区没有完成任务,在新的环保法中,这种情况是否有章可循呢?

这个回答应该是肯定的。新环保法里明确提出了“生态保护红线”,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这是法律层面首次提出的,是继“18亿亩耕地红线”后,另一条被提到国家层面的“生命线”,国家关于主体功能区域化建设,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保重点工作等都有类似的要求。

但是,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缺少很多技术性工作。

首先,在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中,要对当地的现状有一个比较详细的了解,还要结合国家的城市规划、土地规划做功能区域化设计。另外还要跟多个部门有大量协调的工作,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周期,划定生态红线工作的进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环保部在全国发布了生态红线划定的技术指南,优化发展区域、限制发展区域、净化发展区域,实行分类的推动试点,一直在推动相关工作的进展。

约谈地方政府 推动污染问责:法律的出台只是迈出了第一步,严格执法才是关键,您对环保部门约谈地方政府有什么看法?

我认为这是一种积极的探索方式。约谈本身在法律中明确出现,来自于国务院有关文件,如2013年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授权国家确定地方环境改善的目标,如果地方经过考核检测不能完成的,国务院授权环保部门约谈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自去年到现在,全国约有十几个城市被环保部约谈。尽管约谈本身并没有特殊的功效,但我认为包含点名批评、公开警告的意思,甚至有点公开羞辱的意思,约谈本身会给地方产生特殊的威慑力和推动力。据我所知环保部对保定、安阳等城市约谈之后都产生了很好的推动力,地方政府提出了积极整改的行动方案,甚至包括对干部人员的调整,对企业的环保整改方案的实施,都是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我认为这是中国特色的一种行政监管措施。

前不久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环保质量的责任在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一定要尽到这个责任,如果不能完成的话,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会加强监督,包括挂牌督办、约谈、警示、取消有关荣誉称号等监督方式,我认为这些还是有积极作用的。

:假如地方政府不怕环保部门的约谈,新环保法中有没有相关的措施呢?

有。新环保法专门有一个条款,提出了对地方政府、部门不履行职责的问责条款,明确列举了八种行为的问责,问责对象包括政府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一般情况下就是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要降级、撤职、开除,还可能要求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使用的条件情形很明确,处罚的形式也是具体的,所以行政问责的可执行性还是比较强的。

新环保法能否带来公益诉讼的“春天”?

:很多人认为新环保法实施以后,环保的诉讼案件会有所增长,实际情况是怎样的?

应该还是比较明显在增加,或者更倾向另外一个数据,就是司法机关对环保的支持和介入,这个力度在明显加大。我们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各地司法机关也在更多地关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更加紧密了。

新环保法的亮点之一,就是明确了公益组织、社会团体等合法社会组织都可以依法提出诉讼。目前国内已有不少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如3月份北京的一家环保组织就对山东德州的某企业提起了公益诉讼,法院的介入让企业感觉到了压力,过去该企业的违法排放超标很厉害,现在自动停止了生产。我认为这是公益诉讼机制的一种特殊威慑力,通过公众的参与、司法机关的介入,大家携手形成一种合理、共同打击威慑环境违法的行为。

提到环境公益诉讼,就不得不说环境违法案件取证难的问题,那么在新环保法实施后,取证难的问题是否得到了缓解?

现在还很难说很明显,应该说刚刚才出现积极的转变。企业和环保部门的信息公开,毫无疑问都是诉讼过程中基本的证据,对于诉讼提供证据的支持是非常有帮助的。目前环保部的要求是大力推动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使NGO、公众能够获取更多真实的资料和信息。

督察不作为 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治理:目前环保系统中,环境监察队伍是一个什么形态呢?

环境监察应该是环保部门现场执法的主要力量,环保部门一般的构成是这样:有个行政身份的机关,有一个行政或者是公务员或者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其他的还有一些技术机构如监测站、科研机构等,监察机构就是环保部门现场执法部门。新环保法专门写了一条授权,环保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对各自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实施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查处。现在全国环境监察队伍,人数有七八万人左右,这是我们环境执法的主要依托力量,这个队伍不算很大,经常跑在第一线,他们很辛苦,所以我们要向我们一线执法人员表示敬意。

:我们如何来确保这个环境执法的有效性呢?

这个问题比较难,也比较大。

确实我们现在有相对完善的立法,已经初步形成的执法体系,有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氛围,各级党委、政府对环保部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如何提高环保监管执法的有效性呢?最近环保部正在进行环保管理战略转型的讨论,我们对环境形势、监管形势的判断,确实很不乐观。

中央巡视组前不久对环保部的巡视,也指出了环保监管存在的薄弱环节,环保监管执法偏软、偏弱,环境的大量法规标准也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所以这个问题对环保部门来说压力很大。我觉得需要更加务实的作风,推动这方面工作进展,包括政治思想方面,我们要努力落实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主管部门要尽到自己的职责。从我们环保的执法人员来说,我们要明确职责,完善程序,借助公众的力量,包括信息公开、媒体的参与,还有一个环节就是要关注司法机关的介入。所以我觉得行政机关尽到自己的职责,借助一些公众媒体,外围的司法力量,大家共同参与,环境执法会逐步得到改善的。

如何加强新环保法的威慑力:新环保法里有一些规定,比如按日计罚上不封顶,可拘留违法企业责任人,这些规定都受到了公众的积极响应,公众给予了厚望。但是实施五个月来受到罚款的企业和罚款的数额却不断升高,这显示了新环保法的威慑力,还是这些企业根本就不在乎按日计罚上不封顶呢?

这个问题我想可以这么看,一方面说明我们的工业化进程很快,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对环境影响较大,现在环境执法偏软偏松;从另一个角度看说明企业现在对环保法不重视,违法太多,所以在新法生效之后我们要用大量高额的处罚,大量移送拘留查封的形式来整治。现在环境监管执法人员的执法力度在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加严,逐步遏制环境违法现象。

新法落地 孤军奋战会胜利吗?

:我们知道新环保法是多部委、多部门共同参与制订的,那么在实际运用当中,多部门协同跟进的执行情况如何呢?

我个人还是持乐观态度的。环境保护是政府的责任,企业是尽主体的业务,环保部门是主管的部门,这是天然的职责,这是不能推卸的。但是环保,确确实实需要各部门共同来参与。比如城市污水建设、工业行业的问题,除了环保部门监管,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当然有职责;农业种植养殖的问题,除了环保部门监管,农业的主管部门当然也有职责,所以这些相关部门有这种责任,一岗双责。最近国务院有关文件也提到这些问题,当我们在履行主要职责的同时,你也有环境保护的职责,即一岗双责的基本含义。还有一个就是党政同责,现在也在形成观念,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到各级党委对环保生态文明的领导责任,党政领导要尽到责任,如果没尽到责任,盲目决策,干预执法的,都是要实行严格责任追究的。

内蒙古腾格里沙漠事件的处理,对于企业的处罚,相关部门行政问责,处罚力度都是比较大的,各级党委政府也在关注。真正党委重视,会带动政府,会带动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到位,会毫无疑问推动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再加上外围的公众参与,司法保障,我相信环境执法应该会有一个比较好的未来。

:您认为新环保法要真正落地,环保部门需要做哪些努力?

首先环保部门要尽到自身的职责,做好监督管理,严格执法,让新环保法真正落地。其次,环保部门要做好和其他部门的协调工作,如果没有其他部门的共同参与,仅靠一个部门孤军奋战是很困难的,比如,像城市污水整治、秸秆禁烧、机动车排放等问题,是需要有关部门一起配合工作的。另外,发动公众力量,建立更多如实施监督、举报投诉类似的公众参与机制。同时,发挥好媒体的作用,在现代社会中,媒体已成为一支特殊的不可忽视的力量。新环保法中不完善之处,监督落地情况,媒体监督作用至关重要。最后要提的是,司法机关的作用。司法机关拥有强制的手段,不仅是经济的制裁,还包括人身的制裁,严重违法的,根据最高法院、最高监察院的解释,你排放危险物影响公共安全了,可以作为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司法机关的介入,对于新环保法的落实也是一个保障机制。总之,我国环境问题很复杂,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的手段来共同应对。

: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暴露出哪些缺陷?

在我们环境法律框架体系之内,新环保法是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很多具体的问题,在里面并没有足够的篇章专门规定,所以新环保法的有效实施,还取决于相关专项法律法规的配套到位。比如排污要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但是新环保法中不可能写得太细,所以就迫切希望有一个具体的、专门的法规规定排污许可条例,对于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就会具有的保障作用。所以新环保法的有效实施,就是应尽快制订修订配套法规的出台。

(本文根据新华社CNC环境栏目内容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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