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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间相互透露工资,单位以泄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文 / 颜梅生

编辑同志:

我们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其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规定,对违反公司纪律的员工,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半个月前,我们在一起聊天时无意间谈到了各自的月工资收入。由于彼此发觉相同工作岗位、相同的工作内容、相同的工作职责,工资却不尽相同,甚至有的差距较大。因此有人曾要求公司给予同等待遇。可公司不但置之不理,反而以我们违反其“薪酬属于公司秘密,任何员工不得泄露自己薪酬或私下询问、议论其他员工的薪酬”之规定为由,决定解除与我们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赵丽萍等6人

赵丽萍等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虽然是用人单位规范运作和行使用工管理权的重要方式,《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的权力,但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所涉及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首先必须以合法为前提。正如《劳动法》第25条所规定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即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等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必须是以“严重”为要件。而工资并非是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绝对机密,也不属于其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且限制劳动者谈论工资违反了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平原则,侵害了劳动者的言论自由,对劳动者过于严苛,故即使你们曾经违反,也不能以“严重”论处,更何况公司的目的还有妨害员工同工同酬之嫌。在并非“严重”的情况下,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举明显与法相违。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违法行为所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该行为无效,你们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予以恢复。如果公司我行我素,则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之规定作出赔偿,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该法第47条指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你们可以按此标准索要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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