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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范围内农地征收补偿的博弈分析

樊晓志,张 哲

(山东大学(威海)商学院,山东 威海 264209)

摘要:农地征收的补偿价格是在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由各利益主体进行博弈而决定的。在原有被征地农民和地方政府之间博弈的基础上,将被征地农民内部进行拆分,研究分析不同群体农民在征地中的差异和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他们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互动博弈,得出相应结论,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农村土地集体入市的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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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地征收补偿;差异化农民;博弈模型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5)02-0510-03

DOI:10.14088/j.cnki.issn0439-8114.2015.02.063

经济建设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加,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需要转换成非农建设用地,在这一过程中就需要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中国法律规定,土地征用是政府和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性取得土地,并给予被征地人合理补偿的政府行为。由于它是通过强迫而不是自愿交换的方式而取得的,所以农地征收的补偿价格是在补偿标准的基础上通过谈判博弈而并非市场机制决定的,也就是说其实质是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博弈过程。

1 文献综述

对于农地征收中的博弈过程,主要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即博弈主体)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开发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干部、被征地农民等,博弈各方纷纷采取不同的行动策略以确保其利益上的最大化,国内学者对此已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邹卫中[1]认为在农地非农化的过程中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是一种零和博弈,而政府的自利性使得其在博弈规则的制定者角色中会制定有利于自己的规则,从而在利益分配中取得优势地位;谭术魁等[2]通过构建一个地方政府与失地农民的完全信息静态模型,指出可以通过减小失地农民的维权成本,加大对地方政府违法征地的惩罚力度,来促使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博弈均衡更合理化。张雯佳[3]指出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在基层政府、开发商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博弈过程中,农民处于弱势地位,三者之间的博弈是不公平的,属于通牒式博弈,农民只能被动接受。而代表农民参与谈判的村级经济组织和村干部的双重代理身份使得他们易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和地方政府、开发商结成利益集团进行寻租活动,损害失地农民的利益[4]。除了征地直接利益者外,还有一些学者则从政府的角度来说明政府间的博弈关系:张飞等[5]指出由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较低,地方政府从违法农地非农化行为中所获得的收益太大,使得地方政府是主要的土地违法者;刘吉军等[6]也认为中央政府对地方土地政策的监管不力是造成土地过度非农化的重要原因;而吴妤等[7]则是将征地博弈的焦点集中在地方政府内部,指出由于地方政府间政绩的攀比和政府各部门间的利益交叉,导致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滥用征地权,相互间展开恶性竞争使农民利益受到侵害。

通过上述研究可以看出,学者们得到的一致结论是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农地的补偿价格被严重压低,农民的利益被大量侵害。在以上进行的博弈研究中,有学者认为“地方政府和被征地农民之间的博弈是整个征地过程中最主要的博弈”[8],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补偿价格水平。但它都暗含着农民是同质的这一假定,被征地农民作为一个整体群体存在着。

然而,在一定范围内的同一次征地中,被征地农民内部不同群体之间是有差异的。例如,某地为建设开发区,同时征用几个相邻村庄的土地,此时几个村庄会各自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倍数),土地禀赋不同(由此带来年产值的差异)的村庄得到不同的征地补偿,显然获得较低补偿的村庄是不同意的;此外,即使不同村庄的禀赋相同,获得了相同的补偿标准,这些较低的补偿款也会引发农民的抗争。显然,几个村庄形成的博弈联盟使他们的谈判实力大大增强,而且,一旦个别村民为了私利,采取如假离婚、迅速建设违建物等方式套取补偿款,这种行为会招致周围其他村民的效仿,这都会使得地方政府与他们讨价还价比单独和一个村子讨价还价难得多。这些被征地农民内部间的差异及其行为,将会影响其与政府的博弈过程和结果。因此,本研究以村级单位为例,通过构建博弈模型,将被征地农民内部不同群体进行拆分,研究在一定的征地范围内,不同村庄失地农民间的互动行为及其影响。

2 博弈模型的构建

前提假设:征地范围内的不同村庄相邻很近(一般位于同一乡镇内),各村之间能有效地传递与征地相关的信息;征地是征地范围内的首次征地,不存在先验经验;农民阻挠征地的反抗程度随着补偿价格的提高而递减;村民不满补偿而反抗的常见形式为集会、上访、求助媒体曝光等;反抗并要求政府提价的成本很低,假设为零。本研究所讨论的问题而设置的博弈模型中,主要研究的是失地农民内部不同群体之间的互动行为,他们为了得到更高的补偿,共同或分别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博弈的过程。因此忽略了农民和地方政府间博弈时存在的其他问题,所以以上假设也基本符合实际。

博弈参与者及其支付函数。假定博弈参与者为相邻的A村、B村和地方政府G,即参与者集合i={A村,B村,地方政府G}。被征地村庄A、B的策略是{提价,不提价},地方政府的策略是{接受,不接受}。A村和B村得到的补偿价格为CA、CB,由于农民单纯的追求征地补偿收益的最大化,且假定农民的反抗成本为零,所以其对应的效用函数为N(CA)、N(CB)。地方政府的目标效用函数是G{C(CA,CB),R(CA,CB)},其中C(CA,CB)代表征地补偿成本的最小化,以此获得更高的土地财政收入;R(CA,CB)代表地方政府行使政府职能所需要维护的社会稳定和利益分配公平的收益,因为假定农民阻挠征地的反抗程度随着补偿价格的提高而递减,从而补偿价格越高,政府维稳收益R就越多,

(i=A,B)。因此,在征地过程中,政府一方面希望以最低的成本从农民手中征得土地,另一方面还需要考虑农民的反应,给农民一个合适的补偿价格,使农民得以接受,以此维护社会的稳定,避免中央政府的关注与惩罚,政府追求的是两者之和的最大化。在本研究中,只是以村级单位为例进行讨论,这样的情况也可能发生在村内的小队(组),甚至是乡镇等,并没有固定性,只是代表差异化的农民群体。

3 博弈过程分析

情况一:如果A、B两村土地由于本身自然条件和后天禀赋的差异,使得两村的每单位面积土地近3年的平均产值不同,而中国现有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国现行农地征收补偿是按照被征地的前3年平均产值倍数为标准进行计算的,这也就造成村民所获得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同。假设A村土地的平均产值要小于B村土地的平均产值,则相对应的初始征地补偿CA0﹤CB0。但由于中国农村固有的一系列特点,例如邻村间土地相邻近、人员接触多、姻亲关系多等特点,导致在这两个村子之间存在几乎完全的信息流动。这样禀赋优势较好的B村获得了较高的补偿额,A村得知后由于机会主义倾向,认为同一次征地却获得了不同的补偿款是“不公平的”,必然会向B村看齐,采取各种反抗手段向政府索取和B村等同的征地补偿价格,而地方政府出于对A村反抗程度(初始时村民反抗程度很高)的考虑,也往往在这个谈判初始过程中做出一定的让步,提高对A村的补偿标准。B村得知后,必然会由于心理上的不平衡和示范效应,通过学习A村的行为进而要求政府同样提高对他们的补偿。考虑到B村的反抗程度,政府也会接受其要求,继而,A村同样又会重复上述策略行动,循环往复……直到随着博弈的进行,农民的反抗程度在递减,政府综合考虑征地成本C和维稳收益R的情况,在两者效用最大化时停止接受农民的要求,得到对A、B村的最优补偿解,即:

此时,博弈终止。整个博弈过程如图1博弈树所示。

在这个博弈模型中,引发点是A村的机会主义倾向,由于信息劣势,A村村民并不确切知道政府的策略和支付函数,再加上假设反抗成本为零,A村庄会发现自己在“走一步看一步”的博弈过程中反抗总比不反抗要好,因此不论政府是否接受,自己都会选择反抗要求增加补偿;对于B村,一旦政府接受了A村的补偿要求,其就会学习和效仿A村的行为,并在以后的博弈中只要政府同意A村的要求,B村就会效仿;而政府具有信息优势,会根据支付函数确定自己的决策,并在征地成本C和维稳收益R这两者之和得到一个最大化的最优解时终止博弈。

情况二:假如A、B两村有近乎相同的土地禀赋,使得各自村民预期所获得的征地补偿标准处于同一水平,即CA=CB,从而在与政府的谈判博弈过程中,这两个村庄会发现如果他们进行合作会使自己在谈判中更有优势,便会自发的结成了一个博弈联盟,实行一致的博弈策略,提高其和政府谈判的力量,从而改善与政府谈判时的弱势地位,从政府手中获取更多的补偿。此外,一旦有个别村庄村民实行自利的利己行为,如快速搭建违建物等方式套取补偿款,则会引起其他村庄村民的效仿,从而全体村民全部如此行事,迅速演变成集体行为,增大了政府进行征地工作的难度,政府往往会做出一定让步,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正是由于上述的博弈过程,不同群组的被征地农民间的互动行为将会增加其与政府博弈的力量,导致政府同时征用A、B两村的土地所提供的补偿额要大于单独征用A村和B村土地的补偿额之和,农民的补偿收益得到增加。这样的情况随着相邻村庄征地面积的增多而愈发严重。因此,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政府征收的土地越多,所征收土地的单位补偿额就越多,从而产生区域范围内向右上方倾斜的土地供给曲线。因此,本研究并不认同陈利根等[9]和钱忠好[10]所提出的征地具有规模收益和交易成本节约的观点。

为了解决征地过程中存在的同地不同价、征地补偿标准过低、随意性较大等问题,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自2004年以来,中国政府陆续颁布法律法规,逐步推广并实行了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制度。《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指出: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要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及农用地等级等因素;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制定时要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测算。

尽管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度规定了区片内统一的产值标准和综合地价,但是在划定片区并制定地区片价时,政府部门会考虑到片区内不同地方的土地禀赋差异,在制定时就会选取禀赋最高的土地为标准来制定补偿标准,禀赋较低的土地也搭便车获得了较高的补偿,这样也就提高了整个片区的补偿价格。而且,从近几年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即便实行了片区综合地价制度,在具体实施时,补偿价格依然是在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由各方利益主体进行博弈所决定的,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并不执行片区综合地价标准制度。因此新制度仍不能很好地解决原有征地补偿方法带来的问题,本研究所讨论的问题依然存在。

4 结论与建议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区域范围内,随着农地征收面积的不断扩大,被征地的村庄也随之增多,不同村庄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各自禀赋的差异,在博弈过程中选择能使自己收益最大化的最优决策,产生或者是导致补偿价格阶梯式上升或者是结成博弈联盟的两种不同的博弈路径,但都会导致农民获得更多的补偿收益这一结果。

在现有征地制度环境下,虽然不同群体的被征地农民会按照各自的目标采取利益最大化的策略行动,与地方政府讨价还价获取更多补偿,但总体而言农民还是利益受侵害者,征地补偿仍然较低,这是因为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本质没有变。因此,在土地确权的前提下,应逐步实行农村集体土地入市,科学合理地制定集体土地入市政策,由一定群体的农民自己作为土地所有者去和土地需求者谈判,这样得到的土地价格即为市场价格,保障了农民的权益。与此同时,集体土地入市使得各农民群体能分别与土地需求者谈判,原来的内部差异化群体成为独立的谈判主体,最后达成的价格是考虑了土地禀赋等综合因素后公平的市场价格,从而能有效地解决本研究所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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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邹卫中.农地征用中利益分配零和博弈探析[J].贵州社会科学,2005(1):40-42,49.

[2] 谭术魁,涂 姗.征地冲突中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分析——以地方政府与失地农民为例[J].中国土地科学,2009(11):29-33,39.

[3] 张雯佳.农用地被征用的博弈分析[J].农村经济,2009(1):47-48.

[4] 王培刚.当前农地征用中的利益主体博弈路径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7(10):34-40.

[5] 张 飞,曲福田,孔 伟.我国农地非农化中政府行为的博弈论解释[J].南京社会科学,2009(9):78-84.

[6] 刘吉军,许 实,马贤磊,等.土地非农化过程中的博弈关系[J].中国土地科学,2010,24(6):58-63.

[7] 吴 妤,张 玲.土地征收中地方政府的利益行为解析——基于地方政府间博弈的视角[J],经济体制改革,2011(3):32-36.

[8] 鲁金萍,浦春玲.土地征用储备中地方政府与农民的博弈行为浅析[J].农村经济,2006(1):35-36.

[9] 陈利根,陈会广.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一个经济分析框架[J].中国农村观察,2003(6):40-47.

[10] 钱忠好.土地征用:均衡与非均衡——对现行中国土地征用制度的经济分析[J].管理世界,2004(12):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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