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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可行性视角下对野高薪养廉冶制度的分析

马精微 王 莹

(武汉科技大学 湖北 武汉 430065)

摘 要: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进一步推行,对廉政建设正确途径的探讨和研究也进一步深入。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和部分地区将“高薪养廉”政策作为法律制度在国内推行,且成效显著。“高薪养廉”也因作为有成功实践意义的政策而备受关注。但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高薪养廉”是否适合在我国推行等问题还有待研究。对该政策的可行性分析可为我国廉政建设的进一步深入提供建议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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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薪养廉;可行性;廉政建设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6.034

反腐倡廉是不断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完善社会民主法治过程中不能绕过的问题,胡锦涛同志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习近平总书记也在中共十八大中提出“打铁还需自身硬”,将反腐倡廉工作推向更重要的位置。

1 新加坡模式的概述

(1)大幅度提高公务员的工资待遇。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新加坡政府就着眼于公务员工资和私营企业人员的工资水平差,如果发现私营企业人员的工资高于公务员的工资,政府即给公务员加薪,以确保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和私营企业员工工资水平大体平衡,使政府能够留住和吸引人才。1989 年工资调整后,新加坡总理的年薪为23.8万美元,超过日本首相的17.26万美元、德国总理的19.42万美元和美国总统的20万美元,是世界各级政府首脑中年薪最高的。

(2)人性化的公务员福利制度。新加坡公务员的福利大体有四种,即医疗福利、贷款优惠、住房优惠和集体保险。同时,相对人性化地提高了公务员的生育、用车、康乐和休闲等优惠条件。解决了实际问题,就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普遍贪腐现象的产生。

(3)全面推行中央公积金制度。新加坡通过推行强制性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来保障公职人员的福利。同时,这种制度也是廉政建设的有效渠道。根据政策,公职人员需定期按比例缴纳公积金,这项基金在其退休之前由国家管理,缴纳时限越长,公积金存入量越大,到退休时,公职人员的公积金是非常可观的。如果公职人员一旦违法贪腐,在受到相关处罚的同时,其公积金也一并取消。所以说,中央公积金制度,既有保障作用,又有惩戒警示作用,大大增加了腐败的成本和风险。

2 被误读的新加坡“高薪养廉”政策

在全球廉洁排行榜中,新加坡多次位居亚洲榜首。有人认为“高薪养廉”政策是新加坡廉洁清明的主要原因。但是通过对新加坡廉政建设工作的进一步研究,可以发现,“高薪养廉”只是手段之一,人们对这项政策也存在着一定的误读。

首先,所谓“高薪”,并不符合大多数情况。从统计数据上看,新加坡领导人的待遇水平的确在全球范围内都非常具有竞争力,但是只有总理、部长等高级公职人员的薪金才能达到这个标准。这意味着,整个新加坡政府部门只有30人左右拥有相应的待遇,而大多数公职人员并没有那么高的薪金。其次,“高薪养廉”在新加坡本身就是伪命题,新加坡推行的是精英主义,为了将各行业的专家吸纳到党内,政府不惜支付较高的薪金,来补偿各业界专家从政后的收入损失。但是对“高薪养廉”的主体——高级公职人员来说,所谓“高薪”,其实并不高。第三,新加坡的廉洁不只是“高薪”带来的结果,在“高薪养廉”政策推行之前,新加坡政府就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先后制定了《反贪污法》(1960年)、《公务员指导手册》、《中央公积金制度》(1955年7月建立)等。

3 当代中国的“养廉”及其理论依据

随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不断完善,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高薪养廉”作为一项有“成功实践经验”的政策,被我国部分省市采纳。以湖南省浏阳市为代表,“廉政保证金”制度试行开来。其做法为,根据不同的薪资标准,个人与集体按1∶2的比例缴纳保证金份额,并在银行设立专户。若公务员在职期间无违纪腐败行为,在退休时可一次性领取廉政金。主张我国推行用“高薪”来“养廉”的理论依据有以下几点:

(1)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国家机关干部的工资待遇与一些效益较好的国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员工的工资待遇产生了差距,与有大量盈利的私人企业主的收人更是有着天壤之别。物质诱惑与心理失衡会带来腐败的滋生。因而认为给干部加薪提高其待遇,可以有效遏制腐败现象。

(2)“仓廪实而知礼节”,国家公职人员的薪资待遇水平需要强有力的保障机制。而且,支付高薪实际上是一种国家预付反腐成本的方式。

(3)从培养成本上看,公务员在教育、培训上的投入比较大,收益低,工作内容复杂,理应保障其应有的收入水平。

(4)成功的实践经验,如新加坡证明“高薪养廉”可以有效遏制腐败现象启示我国应充分学习国外的成功经验,“洋为中用”。

目前,经过几次涨薪,我国公务员的工资是政府规定最低保障工资的5倍左右,其增幅是人均GDP增幅的2倍。但是公务员工资高了,贪腐现象却未见遏制。

4 “高薪养廉”政策在中国不可行的原因

(1)公共部门机构臃肿,“高薪养廉”并不能促进资源的最优配置。机构设置不合理,组织层级和幅度设计不协调,超编现象严重,工作效率低下,执行能力差等都是我国公共部门存在的问题,大部制改革之后,也没能得到缓解。虽然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在世界排在第二位,但我国由于人口众多,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就十分低,根本没有能力支付这项庞大的开支,在这种情况下,推行高薪养廉政策,无异于使我国财政雪上加霜的同时,却对行政工作效率没有太大的帮助,浪费资源。

(2)“高薪养廉”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相违背。我国实行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方式,而“高薪养廉”体现的是按权力分配。这显然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不符。

(3)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保障。新加坡之所以能够成功地实行高薪养廉政策,除了有雄厚的经济基础以外,还有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作支撑。而我国显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在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上,不仅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权力与独立性,而且也缺乏具体的监督法规,存在着大量的“虚监”现象。在这种环境下,如果只寄希望于通过高薪制来进行约束,使其自觉清正廉洁,那就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4)“高薪养廉”难以被公众所接受。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但是随着分配关系的改革和调整,收入差距也在扩大。而总体上看,我国公务员的工资水平还是高于我国工资的平均水平。政治地位、医疗、住房等方面的福利会加大公众的不平衡感。在这种情况下,再推行“高薪养廉”政策,必然会引起一系列的社会公平问题。

5 新加坡模式的“高薪养廉”对我国廉政建设的启示

(1)大力发展经济,打牢基础,加快改革步伐。现在腐败之所以存在,以权谋私之所以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经济不发达,还不能够较充分满足人们的需求,利用手中的权力来满足自己不断膨胀的物质需求,钱权交易是必然结果。同时只有经济发展了,尤其是公有制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国库才能充实,我国才有实力在不阻碍经济建设和加重社会负担的同时来改善国家机关干部的工资待遇。

(2)对公共部门进行彻底的机构改革,完善公务员筛选机制。以职能为中心精简机构,合理设置组织管理层次和幅度,提高工作效率,并以法律的形式把改革的成果确定下来,同时要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审计监督。

(3)以德养廉,加强公务员的道德素质建设,树立廉洁形象,提高政府公信力。

(4)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谈话中指出,廉政建设“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这是对我国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反腐败的根本途径。

(5)强化监督。健全的监督机制对预防和惩治腐败至关重要,不仅要依靠反腐败专门机关和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功能,新闻媒体的公开曝光和人民群众在廉政建设中的力量也是不能忽视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在廉政建设的道路上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目前正处于转型阶段和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并不完全具备推行“高薪养廉”的可行性。但是成功的实践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宝贵的建议和借鉴,同时立足国情,健全法制,切实提高我国公职人员的政治素养和行政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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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何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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